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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有树要求镇江市规划局履行法定职责案探析/吴成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5 22:28:11  浏览:98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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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有树要求镇江市规划局履行法定职责案探析
──兼议对行政主体行政不作为行为的界定

马龙喜、吴成
某房屋开发公司经拍卖程序取得镇江市针织厂的土地使用权,拟在该地块建造商品房。在镇江市规划局为其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上,针织厂原有的一处配电房被列入了拆迁红线范围内。但开发公司直到1999年开发完成后,也未将配电房拆除,而是将其出租给他人经营酒店。原告谢有树的居所紧邻该配电房,他以酒店的噪音和油烟影响其生活为由起诉规划局,要求被告按《镇江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以下简称《镇江规划规定》)的要求履行其法定职责,限令开发公司拆除该违章建筑。规划局则辩称该房为应当拆迁却未实际拆除之建筑,它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规划法》)所确定的违章建筑,而属《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拆迁条例》)的调整对象,故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查,该地块上连同配电房在内的原针织厂所有房屋的产权证均已在1999年被房管局收回作废。
对本案的处理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意见。
一种意见是赞同规划局的观点,认为原告起诉规划局行政不作为缺乏法律依据,其请求应予驳回。
另一种意见认为,该房原先虽有合法的产权证,但此证现已作废。既然其已被纳入拆迁红线范围内就理应拆除,否则就属违章建筑。《规划法》对此所作规定虽然不太明显,但根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江苏规划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之规定,规划局应将其作为“其它违反城市规划进行建设的”违章建筑来查处。鉴于规划局未履行该法定职责,故原告的起诉理由成立,其请求应予支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探讨本案需要解决以下两个问题:
一、开发公司未拆除配电房的行为是否属于违反《规划法》的“违法建设行为”?
根据《规划法》的规定,查处“违法建设行为”是规划局的一项法定职责。从中可以看出,本案被告履行这一职责必须以开发公司的行为属于“违法建设行为”为前提条件。笔者认为,“违法建设行为”是行政违法行为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结合行政违法的四个构成要件(1、主体要件;2、行为要件;3、后果要件;4、主观要件)来谈,能够认定开发公司未拆除配电房的行为确系违反《规划法》的“违法建设行为”。其中1、4要件不难分析,关键在于对2、3要件应如何正确理解。下面针对这两个问题分别进行阐述。
(一)、开发公司具有违反《规划法》的行为。
本案中配电房的性质比较特殊,《规划法》确实未将这样的建筑明确界定为违章建筑。故规划局认为其对该房已履行了规划拆除的职责,而责令拆除该房的义务应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拆迁办)来履行。但《拆迁条例》亦未明确规定拆迁办可对此进行查处。这样一来该配电房在法律上似乎处于真空地带,既然规划局和拆迁办都管不到它,那它便能得以“合法”存在,而这样的推断结果显然不合情理。笔者尝试从不同的法理角度比较《规划法》和《拆迁条例》之差异,可以揭示开发公司的行为违反的是《规划法》,而非《拆迁条例》。
1、 二者在立法目的、立法内容和立法技术方面的比较。
《规划法》的立法目的在于通过运用法律手段,对城市总体规划和建设进行宏观调控和微观调整,使之适应城市发展的要求;而国务院制定《拆迁条例》是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立法目的不同决定了二者立法内容也不一样:前者主要是对城市规划的制订和实施作出规定(见《规划法》第二~五章,全文共六章);后者则对房屋拆迁的法定程序和补偿、安置办法进行了阐述(见《拆迁条例》第二~四章,全文共六章)。而立法内容的不同又导致二者在立法技术上必然存在偏差:前者侧重于对行政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作出规定,对行政管理相对方的权利义务涉及不多;后者则强调行政管理相对方(特别是拆迁人)应履行的义务,对行政主体的权利义务规定极少[1]。
通过比较可以看出,拆迁办的主要职责是审查拆迁人的拆迁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对被拆迁人进行了合理的安置和补偿,并在此基础上督促被拆迁人将房屋交由拆迁人拆除。本案中拆迁办已经依法履行了上述管理职责,至此房屋拆迁管理法律关系中的法律目的已然得到实现。此后实际拆除配电房的权利便由拆迁人获得,而其怠于行使该权利的行为无需由拆迁办来监督。因为该行为既未妨碍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也未侵害被拆迁人的利益,根本就不属于违反《拆迁条例》的违法行为。事实上在《拆迁条例》的罚则中,确实也找不到拆迁办可对该行为进行处罚的相关条款,原因在于拆迁办根本就不具备此项管理职能。
同一行为当由规划局来处理时,其行为性质便发生了根本转变。首先规划局虽然已将配电房纳入了拆迁红线范围内,但这并不意味着规划局已经履行了其全部的规划职责。因为该地块上原有建筑被拆除后,规划局还要对新建工程制定规划方案,此时若原有的部分建筑仍然存在显然不符合新规划方案的要求。本案中遗留的配电房破坏了新建住宅小区的整体规划,与《规划法》的立法目的背道而弛,所以应认定其性质为违反城市规划的违章建筑。其次从立法技术来看,《规划法》着重要求规划部门去主动履行其管理职责,而管理相对方则应被动地接受管理,严格按照规划部门制定的规划方案进行施工建设,即“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一旦发现管理相对方履行该义务的行为不符合规划要求,规划局就必须对该行为加以纠正。这就是说,规划局不仅要负责规划的制定,而且更要监督规划的实施,否则再完美的规划方案也只能是一纸空文。本案中开发公司的违法行为发生在对规划方案的具体实施过程中,所以规划局对该违法行为是负有查处义务的。
2、 二者所调整的权利关系的性质比较。
《拆迁条例》调整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私权关系(即与私人的直接利益有着联系的那些关系形式);而《规划法》调整的则是国家管理城市建设的公权关系(即关系到公共关系的那些关系形态)[2]。所以二者所针对的被管理对象其法律性质亦不相同:前者针对的行政相对人较为特定,仅指拆迁人和被拆迁人;而后者针对的行政相对人具有不特定性,任何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的单位或个人,都会成为被管理的对象。虽然对于管理相对方来说,搞施工建设是其私权,该权利的行使不一定会直接侵害其他私人或集体的利益,但很可能会对“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造成妨碍,这时它侵犯的就是一种社会公共利益,即公权利。本案中开发公司未按规定拆除配电房的行为,侵害的显然是一种潜在的社会公共利益,而非被拆迁人的直接私人利益,所以从这一点来分析,开发公司的行为违反的也是《规划法》,而不是《拆迁条例》。
(二)、开发公司违反《规划法》的行为造成了侵害后果。
行政法意义上的侵害后果是指对行政法所保护的客体造成损害或消极影响。《规划法》所保护的客体是国家对城市规划的管理关系,对被管理人而言,就意味着其行为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首先本案中配电房的继续存在不仅与居民小区的整体风格极不协调、有碍观瞻,而且位置正好在小区的出入口处,妨碍居民出入及过路人的正常通行,明显侵害了大多数人的共同利益。其次以长远的眼光来看,该房亦与城市建筑的主流发展方向不符,不能适应今后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届时其侵害的可能就是全体市民的公共利益了。再次该房的存在还间接地侵害了原告的私人利益,因为开发公司将其出租给他人经营饭店,该店产生的油烟和噪音不可能不对原告个人的生活造成影响。基于上述理由,笔者认为开发公司违反《规划法》的行为侵害了公私两方面的利益,其造成的侵害后果是客观存在的。
本案中规划局对配电房这一违章建筑放任不管的行为危及的主要是社会公共利益,尽管它也间接地影响到了原告的个人利益,但该利益与公共利益相比是极其微小的。可见原告起诉的主要目的是希望保护因规划局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而受损的公众的利益,所以该诉讼符合行政公益诉讼的特点,其实质为诉讼主体动用私权的力量来制约行政权之行使,从而保护各种公、私利益[3]。有权利必有救济,有侵害也必需救济,这是法律的一般理论,所以规划局应对城市建设中的这类违法行为采取相应的措施,当其不能依法作出回应时,寻求司法救济理应成为原告最终的维权机会[4]。
二、原告要求规划局履行法定职责有无法律依据?
以上论证从法理角度证明了开发公司的行为系违反《规划法》的“违法建设行为”,根据规定规划局对“违法建设行为”是负有查处义务的。不过此处的“义务”仅仅是一种抽象的法律概念,不能将其与行政主体的法定义务混为一谈。法定义务是指行政主体在实际行政活动中应当要履行的具体义务,其特征为该义务必须要在相关行政法律规范的法律条文中有所体现。所以原告起诉要求规划局履行行政职责,应有具体的法律条款为依据,否则其起诉理由依然无法成立。因为本案系行政案件,而非民商案件,前者定案的证据标准远比后者要严格,通过法理分析得出的这一结论不足以给本案定性。
在《规划法》中,我们确实找不到规划局的这一法定义务,但在《江苏规划办法》中,这一义务却是客观存在的,只是在法律条文中体现得不太明确而已。该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规划部门对于五项违法建设行为应予查处,其中一至四项违法行为所指对象均系新建筑,其行为性质为管理相对方用积极的方式故意违反规划规定以完成新工程项目的建设(如在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或该证失效等情况下违规进行建设的行为)。而本案的配电房属于旧建筑,开发公司未将其拆除的行为与上述任何一项违法情形都不相符,该行为性质为管理相对方以消极的方式阻碍规划方案的实施。笔者认为,“违法建设行为”既可由积极的行为方式构成,也可由消极的行为方式构成,尽管本案中开发公司的行为其行为方式较为特殊,但究其本质仍应属于“违法建设行为”。因为城市建设有建就必有拆,新建项目怎么建固然应符合规划要求,但旧房若不拆除新房永远只能是空中楼阁。而且类似配电房这样应拆而未拆的旧房还可能由其它的一些客观原因而形成,如因开发公司资金不足或公司被依法注销等原因。此类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发生的概率虽然较小,但在理论上我们无法完全将其排除,若规划部门对此放任不管,那么这些产权证已被注销的旧建筑将会长久存在,这样的建筑难道不属于违章建筑吗?
可见,《江苏规划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至四项规定涵盖不了现实生活中的诸多“违法建设行为”,针对实践中“违法建设行为”的多样性、复杂性及不可预见性,该条款增加了第五项规定:规划部门对于“其它违反城市规划进行建设的”行为也应查处。笔者认为,本案中开发公司的行为应归类为“其它违法建设行为”,规划局对开发公司的这一违法行为理应进行查处,所以此项规定正是判定本案被告负有行政作为义务的直接法律依据。这一兜底条款从其文字表述内容来看确实不很明确,甚至可以用“模糊”来形容,但在具体适用时,其法律效力却毋庸置疑,这是立法上有意采用“模糊技术”而产生的一种神奇效果。
此外探讨本案时不可避免地要提到《镇江规划规定》,该规定第七十三条列举了“违法建设行为”的九项情形,其中第五项规定:“临时性建设工程逾期未拆除或建设用地范围内应当拆除的建设到期未拆除的”属于“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情形”,规划部门应予查处。依照此规定,配电房当属违章建筑无疑,这一规定也是原告起诉时援引的直接法律依据。不过由于镇江市不属于经过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并无制定地方性行政规章的立法权限(江苏省内仅南京、苏州、无锡、徐州等四城市有此立法权),故其制订的《镇江规划规定》不能作为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的参照依据。但该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五项的内容不仅对于解决实际问题具有积极的意义,而且与《规划法》及《江苏规划办法》的立法精神也相一致,所以它在帮助我们理解“违法建设行为”的丰富内涵时不无裨益。
以上论述证明,本案被告规划局对于配电房这一违章建筑负有责令开发公司限期拆除的行政职责,由于行政权属于法定权,具有不可自由处置性,亦不能自由转让[5],所以规划局怠于履行其法定职责的行为构成了行政不作为行为。

[1]孟鸿志:《论部门行政法的规范和调整对象》,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5期,第58-59页。
[2]孟鸿志:《论部门行政法的规范和调整对象》,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5期,第60页。
[3]强雨、周刚:《构建我国行政公益诉讼的理论思考》,载《人民司法》,2002年第9期,第56页。
[4]戴建志:《关于审理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诉讼案件的对话》,载《人民司法》,2002年第10期,第19页。
[5]杨解军:《论契约在行政法中的引入》,载《中国法学》,2002年第2期,第9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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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1年全国环保系统规划财务工作要点》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


关于印发《2011年全国环保系统规划财务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

  为切实做好2011年全国环保系统规划财务工作,现将《2011年全国环保系统规划财务工作要点》和《环境规划院2011年度主要工作》印发给你们。各级环保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把规划财务工作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附件:1.2011年全国环保系统规划财务工作要点

  2.环境规划院2011年度主要工作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附件一:

2011年全国环保系统规划财务工作要点

  2011年是“十二五”开局之年,做好今年的规划财务工作至关重要。2011年规划财务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贯彻落实2011年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精神为主线,以编制好“十二五”环保规划为重点,以力求各项工作都有新进展取得新成效为抓手,以切实加强学习型支部建设和规划财务队伍建设为支撑,坚持总体构架、重点突破、循序推进、务求实效,强化基础、人才和保障工程,大力推进环保历史性转变,积极探索中国环保新道路,确保“十二五”规划财务工作开好局、起好步,为提高生态文明水平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按照上述总体要求,2011年将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着力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认真做好“十一五”环保规划终期考核,全面统筹“十二五”环保规划区划编制。开展“十一五”环保规划终期考核,系统总结“十一五”时期环境保护规划落实中取得的成效和经验。加快“十二五”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工作,力争2011年上半年完成规划报批。加强统筹调度,推动完成列入2011年国务院专项规划审批计划的环保规划的编制与报批工作。做好青藏高原区域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综合规划的报批和落实等相关工作。加快推进国家环境功能区划编制工作,进一步扩大城市环境保护总体规划试点相关工作。

  二是构建规范科学的预算管理体制,推动预算管理水平整体提升。以促进落实“十二五”环保规划为目标,进一步梳理“十二五”重点工作,完善“十二五”项目预算体系,优化支出结构,加大重大项目经费保障力度。加强对事业单位预算财务管理的指导,提升直属单位预算财务管理水平。以预算管理“五大机制”为基础,丰富并完善相关制度办法,进一步夯实工作基础。推动项目成果资源共享,完善项目“查重”机制。加大部门预算资金绩效考评及监督检查力度。强化预算保障功能,做好2012年部门预算编制,确保重点项目预算资金落实。

  三是进一步加强全国环保基础能力建设,谋划实施好重大环保专项。全面评估《国家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十一五”规划》实施情况,抓紧开展“十二五”环境监管能力建设规划编制工作。切实加强中央本级能力建设,重点提升民族地区、中西部地区、欠发达地区基层环保部门基础能力。积极协调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安排好中央环保专项、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专项和基层监测执法业务用房项目,积极谋划新的重大专项。积极协调、配合财政部研究促进环境服务业发展相关政策,加大环境服务业支持力度。组织开展重大专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督促、推进第一批基层监测执法业务用房项目、危废医废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等重大专项实施。进一步规范管理,出台《环境保护部基层监测执法业务用房项目管理办法》、《中央财政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等管理制度。

  四是深化“以奖促治”政策措施,推动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有效发挥作用。落实好2010—2012年农村环境保护工作计划,深化“以奖促治”政策措施,协调下达2011年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大力推动各地建立农村环境保护项目库建设,举办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培训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加大经验交流和培训力度。按季调度示范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并在全国范围内通报,督促示范省加快工作进度。按照预算执行与资金安排挂钩的联动机制要求,开展2010年示范资金项目核查工作,落实示范协议规定的奖惩措施。协调推动与项目实施密切相关的政策、技术规范的制定,示范推广相关实用技术,促进建立项目建设与运行维护的长效机制,带动环保产业发展。

  五是继续做好形势分析和投资分析,切实发挥参谋助手作用。一手抓基础工作,一手抓机制建设,力争在核心数据采集利用、部内重点材料筛选、重点省份形势分析等工作上有所突破。进一步编制好2010年和“十一五”国家、省级、重点行业、金融行业环保投资报告。以典型城市环保投资项目库分解、行业环保投资研究为突破口,推动环保投资口径优化。进一步加强“十二五”环境经济体制改革研究工作。

  六是努力推进财务资产管理工作转型,进一步提高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水平。全力做好财务和资产职责划转工作,保障平稳移交,同时进一步完善运行机制,理顺职能,明确责任。加强财务制度建设,研究修订机关差旅费管理规定等四项财务制度,规范工作程序,提高财务管理规范化运行水平。加强资产管理制度建设。组织直属单位开展资产清查,核实存量,掌握现状,开展资产管理监督检查。加强对资产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提升资产管理人员工作能力和水平。加强资产处置管理,从严审批,规范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着力抓好机关网上报销系统、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进一步加强预算、决算及各项报表编报工作,抓好住房制度改革相关工作。

  七是加快完善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切实发挥审计免疫系统功能作用。加快推进《环境保护部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两项制度出台,研究拟定基建审计管理规章制度。出台《关于加强环保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若干意见》,指导、推动环保系统加强内部审计工作。配合审计署开展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等相关工作。保质保量完成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加强委托业务费监督检查力度,深入开展“小金库”等专项检查工作。

  八是切实做好各项区域协调统筹工作,努力提高区域协调发展水平。组织安排好西部大开发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工作,召开全国环保系统援疆、援藏工作会议,把中央援疆、援藏有关部署落到实处。加强定点扶贫工作。筹备重庆等省部协议签署。

  九是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把创先争优活动和“五大建设”、建设“六型机关”要求有机结合起来,积极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坚持开展读书学习活动,定期举办青年论坛,提高干部队伍素质。加强规划财务队伍建设,夯实事业发展人才基础。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加强队伍建设的重要环节,加强惩防体系和权利运行监控机制建设,加强政务信息公开,确保权利在阳光下运行。

  规划财务司2011年重点工作安排分解表

  附件二:

环境规划院2011年度主要工作

  一、规划编制和报批工作

  1.“十二五”规划报批。更新基数,开展目标指标测算,完成规划修改。组织专家论证,完成规划报批准备工作。制定目标指标分解方案,建立规划实施系统。组织规划解读材料,实施宣传贯彻。完善“十一五”规划终期考核方案和考核指标,建立考核数据填报系统。全面总结规划研究编制技术方法和研究成果,编制国家环保“十二五”规划研究编制丛书。

  2.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编制。完成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二五”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和松花江、淮河、海河、巢湖及黄河中上游等5个流域规划文本的编制工作。与各省区开展总量指标的协调、对接,与水利、发改、建设等部门进行项目对接。完成省级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编制要求,指导重点流域各省的规划编制工作。

  3.重点区域大气联防联控规划编制。编制“十二五”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规划,确定长三角、珠三角、京津冀、成渝、辽宁中部、山东半岛、武汉及周边、长株潭、台湾海峡西岸三区六群的规划目标、重点任务、重点工程和实施保障机制。研究我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的新思路、新方法和新机制。配合污染防治司开展规划相关报批工作。

  4.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的实施。研究制定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实施评估考核办法,建立评估考核指标体系。研究制定重金属污染总量核查核算办法,协助制定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责任书。

  5.全国土壤环境保护规划编制。收集、筛选各地报送的重点工程项目,全面开展规划文本和编制说明编写工作。开展重点地区调研,召开规划编制地方协调会,完成重点工程项目清单,形成全国规划初稿,召开专家咨询会征求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

  6.农村环境保护规划编制。研究编制全国农村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提出“十二五”期间全国农村环境保护的目标、任务和措施。做好土壤环境保护、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规划编制工作。推进落实“以奖促治”政策,起草进一步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组织制定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建设和投资技术指南。完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考核指标,制定考核工作规程,完成目标责任制试点考核评估工作。

  7.相关环保规划编制和报批。征求“十二五”危险化学品环境风险防范规划修改意见,编制完成规划报批稿。明确国家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十二五”规划的主要任务与重点工程,编制完成规划征求意见稿。修改完善国家环境监测“十二五”规划文本,确定重点工程项目。协助组织“十二五”环保系统援藏、援疆规划座谈会,讨论规划框架,确定主要任务和重点工程项目,编制完成规划初稿。结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十二五”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编制要求,征求环境服务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修改意见,完善规划文本。

  8.地下水环境调查与评估。开展重要饮用水水源地、重要污染源(工业危废堆存场、垃圾填埋场、矿山开采区、石油化工生产销售区、工业生活地下排灌区和污灌区等)、重点工业园区和典型城市等不同层面系统的调查评估工作。编写10个调查评估技术规范,制定案例地区实施方案及有关技术文件并组织培训,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政策框架的设计,构建地下水污染防治数据库和信息平台框架。

  9.国家环境功能区划前期研究及试点工作。完成《国家环境功能区划研究报告(初稿)》,征求修改意见,完善研究报告。继续推动浙江、吉林、黑龙江、宁夏、新疆等环境功能区划试点地区深化有关工作,对地方环境功能区划的编制技术方法、指标体系、空间方案、配套管理目标和对策开展深入研究,做好各试点总结工作。研究环境功能区划与已有专项环境功能区划、其他部门区划的衔接方法,完成《环境功能区划编制技术导则(试行)》。

  二、环境经济政策

  1.更新双高名录。完善环保综合名录及配套政策,更新2011年版“双高”综合名录。制定无机盐等十个行业双高名录。研究甲醇等行业环境经济政策。

  2.完善环境税政策。做好环境税征管模式设计、环境税部门配合模式设计、环境税试点方案跟踪、环境税计税依据设计工作。研究排污费改税对环保能力建设的影响,完善排污费改税的环境税思路。

  3.开展环境风险防范和损害评估。初步建立典型行业、工业园区与企业环境风险源评估技术方法体系。继续开展环境经济核算与环境统计分析研究。建立完善环境经济核算技术方法支撑应用体系。

  4.开展区域环境经济统筹与环境形势分析。继续开展西部、东北等板块区域及重要经济区的环境分区指导政策研究,逐步形成典型区域的环境战略政策体系,修改完善《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强环境保护的意见》。

  三、项目资金管理

  1.2011年各财政专项资金的设计、评审与管理支持工作。协助完成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审查。根据中央环保专项资金、“三河三湖”专项资金、重金属专项资金下达进度,适时开展各个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研讨和培训工作。开展相关污染防治技术研讨。

  2.中央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评价。编制完成绩效管理办法。开展全国环保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技术培训和危险废物竣工验收技术支持、技术复核,指导相关省份开展绩效评价,完成全国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的绩效评价。

  四、科研工作

  1.推进水专项研究课题。完成2008年启动6个课题的结题验收工作及2009年启动5个课题的中期评估工作。总结梳理主题“十一五”期间的研究成果,对已取得的政策试点示范经验进行推广,扩大试点区域。集中精力做好“十二五”各项目课题的申报和论证工作。

  2.推进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环境规划与政策模拟重点实验室建设。依托环境科学与工程学科、管理科学与工程学科两个一级学科开展博士后工作站建设工作,搭建高校—规划院—人才的交流与共享平台,提升科研能力。完成环境规划与政策模拟决策支持平台的第一期开发,申请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建设论证。

  五、院自身建设

  1.继续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完善组织工作机制,强化组织建设,按照部直属机关党委部署,围绕争创主题,结合形势任务变化,有针对性地进行再动员、再部署,着力打造一个团结奋进、开拓创新、富有战斗力的领导班子和一支战斗力强、作风过硬、领导满意、群众信赖的干部队伍,积极推进“和谐单位”建设。

  2.加强规章制度建设。不断完善和健全各类规章制度,提高科研管理和财务精细化管理水平,加强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打造环境规划院的核心竞争力,提升其为环境保护部技术支撑和技术服务能力。

环境规划院列入2011年部的重点工作安排分解表

序号
重点工作事项
主 要 任 务
承办部门
完成时限
责任人

1
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编制与报批
(1)更新基数,开展目标指标测算与分解。

(2)广泛征求各省人民政府、各部委、有关机构的意见,完成规划修改,通过专家论证。

(3)协助环保部协调相关部委,完成规划会签,报国务院审议。
规划院
2011年12月
洪亚雄

2
“十二五”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规划
(1)完成“十二五”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规划的编制工作。

(2)配合污防司开展相关报批工作。
规划院
2011年12月
王金南

3
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
(1)完成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总体规划文本编制工作。

(2)完成淮河、海河、松花江、巢湖、黄河中上游等五个流域规划文本编制工作。
规划院
2011年12月
吴舜泽

4
全国农村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及有关政策
(1)研究编制全国农村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提出“十二五”期间全国农村环境保护的目标、任务和措施;做好土壤环境保护、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规划编制工作。

(2)推进落实“以奖促治”政策,起草进一步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组织制定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建设和投资技术指南;协助环境保护部开展2010年连片整治示范项目督察和评估。

(3)完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考核指标,制定考核工作规程;开展全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试点考核评估。
规划院
2011年12月
陆 军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实施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研究室建设项目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中医药发〔2007〕38号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实施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研究室建设项目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中医科学院,有关单位:
为落实《中医药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和《中医药创新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提出的重点任务,加强中医药科研基地建设,开展体现中医药特点的研究,增强中医药创新发展能力,提高中医药临床疗效和服务水平,我局在认真研究、广泛调研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决定在“十一五”期间实施重点研究室建设项目。
现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研究室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研究室建设标准》及《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研究室命名原则》印发给你们,请及时组织你省(区、市)有关科技管理和科研人员认真学习讨论,领会精神,并按照管理暂行办法中提出的申报条件及其他文件的相关要求,组织基本符合条件的研究室进行申报准备。为便于大家正确领会精神,掌握要领,做好申报工作,我们初步定于8月中下旬召开重点研究室建设项目说明会,请认真收集大家在学习讨论、准备申报过程中的问题,在说明会上可以一并进行解答和讨论。说明会之后再请各省(区、市)按照限额进行申报,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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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研究室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2.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研究室建设标准

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研究室命名原则



二○○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附件1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研究室
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研究室(以下简称重点研究室)建设项目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研究室是依托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医疗机构或企业建设,有固定人员编制和稳定研究方向,专门从事中医药研究的组织机构,是聚集多学科人才,按照中医药发展规律及学术发展需求,在重点方向或关键领域深入开展综合性中医药研究的重要基地;是组织学术交流,运用传统和现代研究方法获取原始创新和自主知识产权成果,培养卓越科技人才的重要基地;是对重点学科、重点专科、中药产业基地发挥引领支撑作用的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是国家中医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重点研究室的主要任务是围绕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重大科技需求,针对制约中医药发展的关键理论和共性技术问题,组织开展符合中医药自身发展规律的前瞻性、纵深性及综合性研究,为理论、临床和产业发展提供支撑。
第四条 重点研究室建设项目是国家中医药继承与创新体系建设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该项目的实施,建立一批基于中医药学科特点、代表国家水平的研究基地,加强队伍建设,促进中医药的继承与发展,保持和发扬中医药的特色和优势,提高中医药学术水平和防病治病能力。
第五条 重点研究室建设项目实行“政府引导,专家指导,单位建设,主任负责,动态管理,持续发展”的建设和运行机制。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主要管理职责是:
(一)编制重点研究室项目建设规划方案,制订重点研究室建设标准,批准项目立项,确立重点研究室并进行宏观管理;
(二)组织设立重点研究室建设项目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在重点研究室的遴选、建设、评估过程中发挥咨询、建议和指导作用。
第七条 省级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管理职责是:
(一)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研究室项目建设总体部署,组织实施本地区重点研究室项目建设,并负责建设过程的组织监督管理,协调解决运行中存在和遇到的问题;
(二)负责本地区重点研究室建设年度考核工作,并将结果报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
(三)协同专家委员会做好重点研究室的检查评估工作。
第八条 依托单位对重点研究室建设的主要管理职责是:
(一)负责提出本单位重点研究室5-15年科学研究发展规划,确立重点研究室重点任务和目标;
(二)负责重点研究室建设和日常管理,落实重点研究室建设和运行所需经费及相关保障条件;
(三)建立重点研究室发展的保障机制;
(四)聘任重点研究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和成员,并报省级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五)及时逐级上报重点研究室项目建设和运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三章 立 项
第九条 重点研究室申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研究室主任应热爱中医药事业,贯彻执行国家发展中医药的方针政策,深刻理解、尊重中医药的理论价值和科学内涵,是本领域有较高威望的领军人物,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从事重点研究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
研究室的科研团队应具有立足中医药理论、临床或生产实践,开展自主创新的能力;年龄、职称和知识结构合理,人员相对稳定;在每个研究方向上均有优秀学术带头人,曾承担完成国家重大中医药科研任务。
(二)研究工作结合本单位的优势和发展重点,有明确、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并在本领域有一定的影响。
(三)具有必备的研究条件。涉及实验研究工作的重点研究室要有所需技术的国家中医药科研三级实验室或相应技术实验室作为技术平台支撑,涉及临床研究工作的重点研究室要有满足临床研究条件的专科门诊和病房。
(四)依托单位能为重点研究室提供建设经费和后勤保障等配套条件,建立有利于重点研究室运行的管理机制,能保证重点研究室建设和建成后的运行。
第十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申报文件。依托单位根据要求进行申报并填写《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研究室建设申请书》,省级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并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择优推荐。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遴选评估、审核后批准立项,申请单位填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研究室建设计划任务书》。
第四章 建 设
第十一条 重点研究室立项后即进入首个建设实施期,建设期期限为3年。
第十二条 在首个建设周期内,实行重点研究室依托单位日常管理、省级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年度考核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专家委员会评估相结合的动态管理模式。
第十三条 建设期内实行建设情况年报制度。重点研究室依托单位每年向省级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报送项目建设情况的书面材料,省级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组织进行年度考核,并将考核情况书面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
第十四条 建设期内由专家委员会进行评估,对未通过考核、评估的重点研究室建设单位采取限期整改、取消建设项目等措施。
第十五条 首个建设期满后三个月内提交验收申请,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验收评估。验收工作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通过验收的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予以确认,并进入下个建设期管理。
第十六条 确认后的重点研究室,应继续按照重点研究室建设管理的要求运行,每2年由专家委员会进行一次检查评估,评估不通过的重点研究室予以撤销。
第五章 运 行
第十七条 重点研究室要坚持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通过国家重大项目在本领域的研究中发挥引领作用,积极开展成果转化与推广,探索符合中医药特点,有利于突出和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的多种运行机制和组织模式。
第十八条 重点研究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同时应当成立由与本研究室研究方向相关的优秀专家组成的学术委员会,指导重点研究室的科研活动。
第十九条 重点研究室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以学术(学科)带头人和相对稳定的研究队伍为主,可根据研究工作的需要和承担研究课题的实际情况由重点研究室聘任流动人员。
第二十条 重点研究室要建立良好的开放机制,采取措施吸引优秀的多学科人才,积极组织开展国内、国际学术交流,学术、科研合作,并设立开放课题,形成较强的学术辐射能力。
第二十一条 重点研究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重点研究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注明重点研究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家、地方和项目依托单位均应当投入相应配套的建设和运行经费,并对经费使用进行规范管理。要建立有效机制,多渠道筹措资金。
第二十三条 重点研究室经费使用由重点研究室主任根据项目建设需求,提出预算和计划,报项目依托单位审核批准后使用。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入为引导性经费,主要用于开放课题启动、人才培养和梯队建设、组织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以及完善数据库、信息网络建设等。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重点研究室在遵循中医自身规律和体现中医药科研特点的前提下,以研究的重点领域、技术方法或关键问题命名。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研究室建设项目实施期间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司负责解释。


附件2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研究室建设标准

为做好重点研究室项目建设工作,依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研究室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制定本标准。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要求
重点研究室建设要按照创新与继承、创新与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创新与遵循中医药自身发展规律紧密结合的建设思路,形成一批能够按照中医药规律开展高水平研究的科研基地;培育一批科技领军人物和相对稳定的高水平的中医药研究的专门人才;取得一批对中医药学术和技术发展有影响的重大成果,初步构建符合中医药科学研究特点的微观科研机制和模式。
(一)重点研究室作为国家中医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遵循中医药自身发展规律、保持和发扬中医药特色优势开展中医药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它既是提供科研条件、汇聚专门人才,针对中医药发展的重点领域、重大需求和关键问题进行深入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又是培养中医药科技领军人物、开展高层次学术交流的重要平台。
(二)重点研究室的任务,就是根据国家中医药发展的战略目标,瞄准未来中医药科技发展的关键科学问题和中医药现代化、国际化的需求,有重点地深入开展相关的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既要出思路、出方法、出成果,又要出人才、出机制、出效益,还要积累基本科学数据、资料和信息,提供共享服务和学术交流的平台,并为中医药战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三)研究室应具有一支年龄和知识结构合理的高素质的相对稳定的研究团队,包括中医药领军人物、若干优秀的学术带头人、高素质研究骨干、高水平技术人员及精干的管理人员。能够承担国家重大中医药科研任务并有较高的科研效率,积极开展高水平和实质性的国内外学术交流与科技协作。
(四)研究室应能够凝聚和吸引优秀中青年人才,并具有良好的培养学术接班人和优秀中青年人才的条件和机制。
(五)研究室应具备兼收并蓄、公平民主、利于创新的学术氛围和科学严谨、求真务实、乐于奉献的科研风气。
(六)研究室的研究方向应是依托单位的重点发展方向之一,依托单位重视和支持研究室的建设和发展,提供满足研究需求的支撑条件。
(七)研究室应具备较高的管理水平,探索符合中医药特点、有利于中医药特色优势发挥的多种运行机制和组织模式。
二、建设内容与标准
(一)研究工作和成果
研究工作应坚持中医学研究方法与现代科技手段、中医学研究与多学科研究、理论与实际紧密结合的研究方法与手段。研究取得的成果应能够解决制约中医药学发展的关键科学问题和重大技术问题,丰富和发展中医药学术内涵,为促进理论创新、临床应用和产业进步提供技术支撑。
1.研究方向
(1)重点研究方向和预期的创新目标明确,主要研究工作紧密围绕国家中医药科技发展的重大关键问题。
(2)基础研究应立足于中医药研究领域的前沿和交叉学科的新生长点进行探索性研究,其研究应具有前瞻性,以产生新观点、新学说、新理论等理论性成果为目标。
(3)应用基础研究应结合中医临床和中药现代化的长远需要,为解决实际需求而进行应用理论基础及技术基础研究,通过产生新方法、新方案和建立新标准等解决应用中的基本问题。
(4)应用研究应以解决中医临床、中药生产中的关键技术问题为主要任务,以创新有效治疗方法、治疗方案及创造新诊疗设备或新药来提高中医临床诊疗水平,或通过创新技术和方法来解决安全用药、中药生产及其可持续发展中存在的关键技术问题。
2.研究工作
(1)课题总体设置必须符合研究室学术研究方向,重点突出,没有低水平重复和课题分散现象,且创新明显、特色突出。
(2)截至申请验收时间,在每个研究方向上至少要有1项国家级课题或3项省部级课题运行。
(注:国家级课题指国家“973”、“863”、支撑或攻关课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课题、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的项目等;省部级课题指其他部委、中央直属局、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主管部门下达的课题等。
3.开放交流
(1)研究室应开展高水平、高层次和实质性的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主要研究人员所参与的国际性、全国性、地区性学术交流活动,每年不少于1次。
(2)开放课题与研究室的主要研究方向一致,支持的重点应属于研究室的重点研究内容。客座研究人员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并有足够的时间来研究室进行研究工作。
(3)研究室有较好的、能满足对外开放需要的环境和条件,包括客座人员的工作与生活条件、交流与合作的学术气氛等。
4.标志性研究成果
各重点研究室在建设周期内必须产出以研究室固定人员为主产生的、符合其发展方向的、代表其研究工作水平的标志性研究成果,如获省部级科技二等奖以上的成果、发明专利及实施、在核心期刊上发表的文章及引用、技术转让和技术应用、出版的学术专著以及在科学或技术水平上有所发现或有所突破的其他成果等。所提交的标志性成果的知识产权必须归属研究室。不同类型的标志性成果应按不同标准予以评价。
(1)基础研究应侧重于在学科前沿的探索研究中取得的创新性的原创成果,或在解决中医药重大科学技术问题中提出具有创新的思想与方法,实现关键技术创新或系统集成。
(2)应用基础研究应侧重于在解决中医药重大科学技术问题中具有创新的思想与方法,或在实验研究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实现关键技术创新或系统集成,能够为推动中医药发展提供理论基础和技术储备,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和资源共享。
(3)应用性研究成果应是在中医临床或中药生产中,为解决应用推广而进行的新工艺和技术整合的研究成果,应已经在医疗或生产实践中应用并对提高临床疗效或中药生产的水平和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
1.队伍建设:
(1)研究室主任应热爱中医药事业,能够贯彻执行国家发展中医药的方针政策,深刻理解、尊重中医药的理论价值和科学内涵,是本领域有较高威望的领军人物,思想敏锐,能够掌握本学科国内外发展现状与趋势,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在研究室从事科研和组织领导工作,在研究室的建设与发展中起主导作用,每年在研究室的工作时间不得低于60%。
(2)研究室有一支高素质的年龄、职称与知识结构合理的相对稳定的长期从事该领域研究的科研团队。每个研究方向至少有1名具有正高级中医药专业技术职务的优秀学术带头人,同时有高素质的中青年构成的研究群体和精干稳定的管理人员,能够满足研究室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要求,并具备促进研究室进一步发展的潜力,能够团结合作,具有献身精神和良好的学风。有不少于60%的固定人员参加了所提交的标志性成果的研究工作。
(3)学术带头人是本学科领域或交叉学科领域的优秀学者,能够与研究室主任协同合作,学术思想活跃,研究成果显著,在研究方向及研究结构调整、组织科研项目和人才培养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在国际、国家级学术组织中担任重要职务。
2.人才培养:
研究室是本学科领域高水平科研人才的培养基地,能够吸引国内外优秀中青年人才,具有良好的培养学术接班人和优秀中青年人才的措施与业绩,培养质量得到同行的公认。建设期满时引进、培养高层次青年人才占总固定人员数的30%以上。
(三)机制建设和运行保障
1.研究室具备较高的管理水平,建立了良好的运行机制,能够积极促进研究室人员的合理流动和结构优化,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激励创新意识,营造加快中青年科技人员脱颖而出的学术氛围和工作条件。
2.研究室规章制度健全,日常管理工作科学有序,经费管理规范,人员岗位职责明确,研究资料真实、完整,环境整洁。
3.研究室具备与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相匹配的先进的条件和设备,有不低于80m2的独立、专有的办公用房,科研业务用房相对集中,信息网络化管理应用良好。
4.依托单位高度重视重点研究室建设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考核指标,建设经费配套到位,支持重点研究室的综合建设,并在科研活动、技术支撑、机制建设、人才保障和后勤保障等方面给予足够的支持。


附件3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研究室命名原则及说明

一、命名原则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研究室在遵循中医自身规律和体现中医药科研特点的前提下,以研究的重点领域(包括3个左右明确的研究方向)、技术方法或关键问题命名。
二、命名说明
1.重点研究室统一命名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研究室”其中,“×××”原则上为该研究室所研究的重点领域,也可以是研究室研究的主要技术方法或者关键问题。
2.重点研究室的命名必须能够体现对中医药自身规律的遵循和对中医药科研特点的凸显;命名上体现的方向、内容要与国家或行业发展目标和需求相一致。
3.避免以过于宽泛的研究领域命名。重点研究室的研究领域应该是本研究室在全国最为领先的几个有机联系研究方向的最小概括,能够反映中医药学科分化的深度或跨学科综合集成的前沿。即:本研究室在该领域的研究要代表全国最高水平或具有鲜明的中医药特色,能够包括3个左右密切相关的明确研究方向,每个研究方向的学术发展达到一定的成熟度,工作基础达到研究室建设的基本条件和要求。因此,“中医临床重点研究室”、“针灸学研究室”、“现代中药研究室”等均是不合适的。另外,以疾病命名亦不合适,如中医肝病、肾病研究室等。
4.避免将实验室简单换名来命名和建设重点研究室。因此单纯以现代实验技术为内容和方向来申报建设重点研究室是不允许的。
5.避免以区域性问题或不具行业共性特点的技术和关键问题来命名和建设研究室。
6.命名的一般性要求:要凝练、通俗,并考虑翻译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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