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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保护副食品生产基地的规定(已废止)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1:00:15  浏览:85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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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保护副食品生产基地的规定(已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保护副食品生产基地的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92年4月27日南宁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2年8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副食品生产基地管理,确保副食品生产用地面积相对稳定,保障市场供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副食品生产基地,是指本市所辖区域内,现有和计划扩建的用于副食品生产的菜地、鱼塘、藕塘及生产附属设施用地。
副食品生产基地分为近期保护区、中期保护区和远期保护区。
第三条 市规划管理和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县、郊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副食品生产基地分别划定近期、中期、远期保护区的保护范围,确定分界线坐标,绘图和造册,建立档案。
保护区的保护范围,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做好副食品生产基地的分区规划,加强管理,严格保护。
县、郊区人民政府负责副食品生产基地生产开发、利用和建设;市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基地土地的权属管理;市规划管理部门负责规划区内基地的规划管理。
市规划管理和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县、郊区人民政府,根据副食品生产基地的征用情况制定土地开发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郊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和国营农、牧场(站)负责本辖区内副食品生产基地的保护和建设。
第五条 副食品生产基地近期保护区五年内不得征用,中期保护区十年内不得征用,远期保护区十五年内不得征用。
确因建设需要征用的(含划拨、下同),必须交纳新菜地、鱼塘、藕塘开发建设基金。
开发建设基金的标准和收取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规定,作出具体规定。
第六条 国家建设需征用副食品生产基地的,用地单位必须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基建程序批准的计划任务书或者其它批准文件,经市规划管理部门同意的选址定点文件,向市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查、报批,并按规定缴纳开发建设基金,方可用地。
第七条 所收取的开发建设基金必须专户储存,全部用于副食品生产基地的开发、保护、建设和科学研究,不得挪作它用。
开发建设基金的使用,由县、郊区人民政府做出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八条 市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对副食品生产基地的征用、划拨和权属变更进行审查、报批和发证,对副食品生产基地的开发、利用、建设和保护进行检查、监督,查处违法占地案件。
第九条 乡(镇)、村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联营户)建设需要使用集体副食品生产基地的,一律按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程序进行申请、审查、报批,有条件的应负责造回同等面积的生产用地。
村民住宅建设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尽可能利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确需占用副食品生产基地的,应按程序审查、报批。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副食品生产基地。
副食品生产基地不得荒废和擅自改变用地性质。
第十一条 禁止污染副食品生产基地。在基地周边地带不得设置有毒有害物质和排放有毒有害的气体和污水;禁止对基地使用剧毒或者高残留农药。
对危害副食品生产基地的污染源,应当及时治理,消除污染。
对副食品生产基地造成污染的,按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因建设征用的副食品生产基地,从批准之日起,满一年未使用而荒芜的,由市土地管理部门按该地块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一至二倍,向征用者收取荒芜费;满两年未使用的,除收取荒芜费外,由土地管理部门按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三条 副食品生产基地承包者、生产者荒废基地一年或者擅自改变基地用途的,责令限期恢复生产;超过期限拒不恢复生产的,由发包者收回基地。
非法占用或者损坏副食品生产基地生产附属设施,影响基地生产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损失金额的一至二倍的罚款。

征用副食品生产基地进行建设,建设单位损坏水源、道路,影响邻近副食品生产的,应限期修复,并负责赔偿损失。
第十四条 凡未按规定办理征地手续而占用副食品生产基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一律按非法占地处理。
第十五条 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副食品生产基地的,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副食品生产基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并限期恢复生产。
第十六条 本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决定。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副食品生产基地建住宅的,行政处罚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决定。
当事人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
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破坏副食品生产,故意损坏副食品生产设施,阻碍行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执行本规定中,玩忽职守、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保护、开发和利用副食品生产基地成绩突出的;
(二)维护和建设副食品生产设施效果显著的;
(三)同非法占用副食品生产基地或者破坏副食品生产的行为作斗争有功的。
第二十条 军事设施及防洪、抢险等特殊工程征地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一条 南宁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规定可以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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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贵州长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贵州长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7年10月27日 证监发字[1997]496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贵州长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筹)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

案已经我会证监发字[1997]495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6]169号

和423号文的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

对申购资金到位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冻

结资金的利息,按企业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其余部分存

入交易所设置的专户。发行申购后1个工作日内,请你所将发行情况反馈表传真

至我会发行部;7个工作日内,请将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明细的磁盘

报至我会。未按时上报有关发行资料的发行公司,不予安排上市。



建设部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归集和使用情况统计表》的通知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归集和使用情况统计表》的通知
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委员会:
国务院1999年4月颁布施行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核算、监督等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建设部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有关配套文件的规定,对原《住房公积金归集和使用情况统计表》(建房改〔1998〕212号)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统计报表》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重视住房公积金的数据统计和上报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信息工作进行统一部署,组织市(县)认真填报,指定专人负责数据资料的汇总、整理、上报等具体工作。数据资料要求准确、完整、及时。
二、本次印发的统计报表包括:
1、《住房公积金归集情况统计表》(资1表);
2、《住房公积金使用情况统计表》(资2表);
3、《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及分配情况统计表》(资3表);
三、新统计报表按季上报,第4季度为年度报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于每季或每年结束后30日内将本行政区域内各市(县)的有关数据资料统计后制表报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四、新统计报表从2000年第一季度开始执行,原《住房公积金归集和使用情况统计表》同时废止。
联系人:朱华
联系电话:010-68394080(传真),68393756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郊三里河路九号 邮政编码:100835
附件1
制表机关:建 设 部
文 号:建房改〔2000〕37号
住 房 公 积 金 统 计 报 表
( 年度 季度)
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
填报日期:____年__月__日
负责人(章)___填报人(章)___

资1表
住房公积金归集情况统计表
单位:万元
----------------------------------------------------------------
| 缴存比例|本期应缴|本期实缴|上期末 | 上期末 |上期末 |本 期|本 期| 本 期 |结转|本期末 |本期末
|-----| | | | | | | | | | |
|单位|个人|职工数 |职工数 |归集总额|个人提取额|归集余额|应归集额|实归集额|个人提取额|利息|归集总额|归集余额
---|--|--|----|----|----|-----|----|----|----|-----|--|----|----
|% |% | 万人 | 万人 | | | | | | | | |
甲 |--|--|----|----|----|-----|----|----|----|-----|--|----|----
|1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11| 12 | 13
---|------------------------------------------------------------
省合计|

城 市|
----------------------------------------------------------------

资2表
住房公积金使用情况统计表
单位:万元
-------------------------------------------------------------
| 贷 款 合 计 | 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
|-----------------------|---------------------------------
|上期末 |本 期|本 期|本期末 | |上期末 |本 期|本 期|上期末 |本 期|本期末 |本期末 |
|贷款余额|发放额|回收额|贷款余额|逾期贷款额|贷款余额|发放额|回收额|放贷户数|放贷户数|放贷户数|贷款余额|
---|----|---|---|----|-----|----|---|---|----|----|----|----|
甲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
省合计| |
| |
城 市| |
-------------------------------------------------------------
--------------------------------
| 其他贷款 |期末
-----|-----------------------|购买
|上期末 |本 期|本 期|本期末 | |国债
逾期贷款额|贷款余额|发放额|回收额|贷款余额|逾期贷款额|余额
-----|----|---|---|----|-----|--
13 | 14 | 15| 16| 17 | 18 |19
--------------------------------



--------------------------------

资3表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及分配情况统计表
单位:万元
-----------------------------------------
| 本年 | 本年 | 本年 | 增值收益分配
| | | |----------------------
|业务收入|业务支出|增值收益|提取管理费用|提取风险准备|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
甲 | 1 | 2 | 3 | 4 | 5 | 6
---|-------------------------------------
省合计|

城 市|
-----------------------------------------

附件2
填报说明
1.本表由各省、自治区建设委员会(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委员会组织填写,汇总后按季报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2.“省合计”包括辖区内所有市(县)。“城市”要求分列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
3.本表统计年度为每年1月1日始至12月31日止。
4.本表数据保留两位小数。
《住房公积金归集情况统计表》
1.表中1、2栏指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正在执行的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与职工所在单位的缴存比例分列。
2.表中3栏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所辖区域内的城镇在职职工人数。
3.表中4栏指期末实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人数,其中不包括已封存的职工人数。
4.表中5栏指截至上期末住房公积金累计归集数额。
5.表中6栏指截至上期末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数额。
6.表中7栏指上期末住房公积金归集总额扣除上期末累计提取总额后的数额。
7.表中8栏已设立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职工本期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数额,即,应缴住房公积金数额=已
设立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职工人数×当地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总额×(当年职工缴存比例+当年单位缴
存比例)。
8.表中9栏指住房公积金专户内本期新增的归集数额。
9.表中10栏指本期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数额。
10.表中11栏指每年6月30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结算利息数额。
11.表中12栏指从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始至报告期止的累计归集数额。平衡关系为:12=5+9+11。
12.表中13栏指截至报告期住房公积金归集总额扣除上期末和本期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后的余额。
平衡关系为:13=12-6-10;13=7+9-10+11。
《住房公积金使用情况统计表》
1.表中1、6、14栏指上期末利用住房公积金发放的贷款余额,平衡关系为:1=6+14。
2.表中2、7、15栏指本期发放的贷款数额,平衡关系为:2=7+15。
3.表中3、8、16栏指本期回收的贷款数额,平衡关系为:3=8+16。
4.表中4、12、17栏指期初贷款余额(即上期末贷款余额)加上本期新增贷款发放额减去本期贷款回收
额。
平衡关系为:(1)4=12+17;(2)4=1+2-3;(3)12=6+7-8;(4)17=14+15-16。
5.表中5、13、18栏指借款合同约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后未归还的贷款余额。平衡关系为:5=13+
18。
6.表中9栏指截至上期末累计发放贷款的户数。
7.表中10栏指本期发放贷款的户数。
8.表中11款指截至本期末发放贷款的总户数,平衡关系为:11=9+10。
9.“其他贷款”是指对《条例》发布前已开工的经济适应住房建设项目和单位住房建设项目发放的贷款数
额。
10.表中19栏指期末购买国债余额。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及分配情况统计表》
1.本表为年度报表,只在年度终了时上报。
2.表中1栏指本年度管理中心各项业务收入的实际发生数额。业务收入包括住房公积金专户的存款利息
收入、增值收益利息收入、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国家债券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
3.表中2栏指本年度管理中心各项业务支出的实际发生数额。业务支出包括付给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
利息支出、住房公积金归集手续费支出、委托贷款手续费支出。
4.表中3栏指按规定存入增值收益专户内的期末余额,即住房公积金运作过程中的各项业务收入与各项
业务支出的差额。平衡关系为:3=1-2。
5.表中4栏指本年度末按规定提取的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总额。
6.表中5栏指本年度末按规定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的数额。
7.表中6栏指本年度末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管理中心管理费用和贷款风险准备后的余额。



2000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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