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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心中有杆秤:警为民 民就爱警——由“7.5”暴乱思和谐警民关系之构建/李钢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5:40:39  浏览:97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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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心中有杆秤:警为民 民就爱警——由“7.5”暴乱思和谐警民关系之构建

李钢


  震惊国内外的新疆“7.5”暴乱事件让国人更加看清了以热比娅为首的分裂势力的狰狞面目,一群试图破坏国家统一、破坏民族团结、打砸抢烧的极端分子赤裸裸地暴露于千千万万中华儿女和支持中国统一的世界有识之士眼前。我们为在暴乱中被无辜杀害的同胞沉痛默哀,为在暴乱中无辜受伤害的同胞诚挚祈福,但更为以热比娅为首的暴乱分裂分子感到羞耻。
  在新疆解放以来最为严重的乌鲁木齐“7.5”暴乱中,我们的公安民警冲锋在前,舍生忘死,英勇奋战。在危难时刻,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置于首位,快速反应,果断出击,坚守岗位,不怕牺牲。我们的公安民警以自己的行动向世人展示着人民忠诚卫士的本色,诠释着人民警察为人民的宗旨。我们的公安民警在暴乱中的英勇表现得到了党中央、国务院及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赞誉,更得到了人民群众的称赞与拥护。事态得到控制后,我们的公安民警以忠诚于党、热爱人民、保家卫国的坚定信念,坚守在一线,为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保驾护航。他们的忠诚、他们的忘我感动着经历劫难的乌鲁木齐市各界人士。一幕幕警为民、民爱警的和谐、感人画面定格在乌鲁木齐市的大街小巷:新疆的企事业单位将慰问物资和慰问金送到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公安厅和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某集团公司下属的宾馆为执勤民警送去精心准备的饭菜;自发组织的乌鲁木齐市民用手推车将矿泉水、馒头、西瓜送到公安民警执勤点。一声声感谢的话语,一滴滴激动的泪珠,都在诉说着人民群众对我们的公安民警维护稳定、保护生命财产安全的感激之情。人民群众与公安民警的心融到了一起,骨肉相连,亲密无间,警民就是一家人啊!就如一位新疆市民说的“公安民警就是最可爱的人”。“有公安民警在站岗巡逻,我就觉得安全。”“公安民警那么辛苦,我为他们送饭是应该的”。简单的话语却道出了公安民警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分量和地位,多么和谐的警民关系啊!群众心中有杆秤:警为民,民就爱警。
  公安部党委在2008年全国公安厅局长会议上提出把“三项建设”作为2009年全国公安机关的重要工作。其中构建和谐警民关系就是一个重要支撑,它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根本宗旨对公安工作的本质要求,是做好新形势下社会稳定工作的根本保证,也是实现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我们各级公安机关按照公安部的统一部署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些成效,改善了与人民群众的关系,赢得了更多人民群众的理解、信任和支持。但是,不和谐因素依然大量存在,在某些领域甚至还比较严重,人民群众对某些执法行为意见很大,对一些民警的执法形象和态度很不满意。是人民群众太挑剔?还是我们的执法相对人太难伺候?我们的人民群众都是朴实、正直的人民,他们的心里只认一个理:公安民警真心实意为老百姓办实事、办好事,真心实意为老百姓谋利益,老百姓就拥护他、支持他、爱护他,就把他当亲人。人民群众心里有杆秤,他们知道美丑、善恶、好坏,知道感恩图报。那么到底如何才能解决警民不和谐问题呢?其实很简单,就是我们的民警要有为民之心、爱民之情,真正从内心把人民群众当作亲人,从点滴小事做起,真心实意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真正把人民群众的冷暖安危放在第一位。  
  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依法、公正、文明执法,扎扎实实做好本职工作这是最基本的要求,但这还远远不够,我们需要用心去接触群众、亲近群众,了解他们的愿望和要求,并据此改进我们的工作,更好、更高效地满足人民群众的期待和要求,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有鉴于此,公安部党委提出了“大接访”和“大走访”两大举措,笔者认为很及时、很必要。要对社会不同阶层的群众进行接访和走访,特别是要深入到失业下岗和生活困难群众、返乡农民工和低收入群众等家庭,多与人民群众说话、交心,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知道、了解人民群众的需要和对我们工作的意见和要求,才能有针对性地改进我们的工作,使我们的各项工作措施符合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多为人民群众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为人民群众送温暖、送平安、送法律、送服务、送唠嗑,把侦破“小案件”、调处“小纠纷”、整改“小隐患”、办好“小事情”、解决“小问题”切实放在心上,从群众最关心的“小”事、最揪心的“烦”事、最期盼的“好”事做起,不要瞧不起鸡毛蒜皮的小事,不要怕麻烦,因为这是人民群众的直接而现实的需要,也是最能增进同人民群众感情的途径。只有拉近了与人民群众的距离,密切了与人民群众的关系,赢得了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我们的群防群治和综合治理工作才会有深厚的社会基础,就能够拓展工作的广度和深度,使我们的公安工作走上良性发展道路,从根本上维护社会稳定。大案、要案我们要查、要破,但更经常面对的是琐碎的“小事”,一个认识必须要深植于民警心中:人民群众的事没有小事,人民群众的事就是大事。我们的公安民警要学会做一个修理工、清洁工、调解员等角色,新时期的社会更需要懂得做群众工作、深深扎根于社区、与人民群众一家亲的公安民警。人民群众心中有杆秤,只要我们的公安民警情系于民、取信于民、权用于民、利谋于民,他们就会毫不吝啬、全无保留地献出他们的真情,和谐警民关系何愁不能建立?


广西区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管理支队一大队 李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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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1号


  《甘肃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已经2000年11月8日省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宋照肃
                        二000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甘肃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本条所称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省的失业保险工作。地(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失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第四条 缴纳失业保险费比例:
  (一)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按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
  (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按非港、澳、台和非外国籍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
  (三)外商投资企业按中方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
  (四)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的1%缴纳。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在缴纳所得税前列支;事业单位在事业费中列支;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在计算纳税基数时扣除。


  第五条 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地(州、市)级统筹。


  第六条 建立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
  各地(州、市)以上年度征收的失业保险费的10%,向省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上解调剂金。
  各地(州、市)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可向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调剂。经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意见,商财政部门同意后,从省失业保险调剂金中调剂一部分,其余部分由统筹地区财政予以补贴;省失业保险调剂金不敷使用时,由省财政给予补贴。


  第七条 失业保险基金必须存入同级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第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九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3次拒不接收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及时向失业人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档案等资料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失业后,应在单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之日起15日内持其证明、《职工失业保险手册》、本人身份证和免冠照片,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逾期登记的,不补发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发放,也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到指定的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第十一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连续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2年的,发4个月失业保险金;连续缴费时间每增加1年,增发2个月失业保险金,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第十二条 失业保险金按全省最低工资一类区标准的60%-80%计发,具体标准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定期公布。


  第十三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每人每月10元医疗补助金,包干使用,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患严重疾病需要住院治疗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可按住院医疗费的70%给予补助,但补助金额累计不超过本人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总和。


  第十四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正常死亡的,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1200元,抚恤金800元。对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以失业人员生前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标准,按供养1人发4个月,供养2人发8个月,供养3人以上发12月的规定一次性发给生活困难补助费。


  第十五条 失业人员在一次失业期间,可免费参加一次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职业培训机构组织的职业培训;可免费参加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职业介绍机构组织的职业介绍活动。
  职业培训机构按培训每名失业人员不超过300元、职业介绍机构按介绍每名失业人员不超过50元的标准,分别持培训的失业人员名单、结业证、《职工失业保险手册》和介绍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的人员名单、与用人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书、《职工失业保险手册》等资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补贴。


  第十六条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生活补助。领取补助金期限为:连续工作满1年不满2年的,发2个月生活补助;满2年不满3年的,发3个月生活补助;满3年不满4年的,发4个月生活补助;满4年不满5年的,发5个月生活补助;满5年以上的,发6个月生活补助。补助标准按失业保险金标准计发。


  第十七条 失业人员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十八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经费列入预算,由同级财政拨付。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地方税务机构按照《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甘肃省社会保险费征缴违章处罚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7月21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办法》同时作废。


关于加强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重大事故发生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加强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重大事故发生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安监管办字〔2002〕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管理有关企业:

去年以来,各地先后发生多起建设工程现场塔吊倒塌、折断或倾覆的重大、特大伤亡事故,给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并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2001年2月22日,山东省章丘市明水镇第二建筑公司承建的明水镇眼明泉住宅小区1号楼工程施工过程中,章丘市广大起重机厂将塔吊安装任务分包给不具备安装资格的私人,在约18米高处安装塔吊起重臂时,起重臂突然折下,将正在塔吊起重臂进行安装作业的5名工人抛下,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

2001年7月17日,在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所属沪东中华造船(集团)有限公司船坞工地上,由国家电力公司所属上海电力建筑工程公司等单位承接安装的600T×170M龙门起重机在吊装主梁过程中,由于吊装施工方案不完善,吊装过程中违章指挥和操作,并缺乏统一严格的现场管理,发生倒塌倾覆,造成36人死亡,3人受伤。

2001年8月18日,河北省衡水市第一建筑工程处承包的该市英才学校餐厅工程,因使用无证人员上岗作业,在拆除塔吊时违章操作,距离地面25米高的塔吊顶部发生倾斜并整体坠落,正在塔吊上作业的3人坠落死亡。

2001年12月24日,甘肃省天水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承建的天府大厦工程,因使用非标准组合件,未按规范进行检验,以及违章指挥和操作等原因,造成在施工时塔吊整体突然倒塌,塔体砸在秦城区建设路第三小学南教学楼上,塔吊的配重将教学楼顶击穿,致5人死亡(其中4名学生),19名学生受伤。

2002年3月15日,上海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中石化高桥分公司炼油厂延迟焦化工程施工过程中,上海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的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上海石化安装检修工程公司机械化施工处的680吨吊机,在进行吊装作业过程中发生吊机臂架系统倾覆事故,造成现场作业人员5人死亡,10人受伤。这些事故的发生暴露出有关企业在建设工程现场作业安全监督管理方面存在严重问题。如:施工方案不完善、违章指挥、有章不循、以包代管、无证上岗和规章制度不健全等。

这此事故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高度重视,各级地方政府、各有关部门也采取了积极措施,有重点地进行了专项整治,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工作中仍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同类事故还未得到有效遏制。为了切实保障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加强重大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决杜绝重大事故的发生,确保人员及设备安全,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要认真学习、贯彻江泽民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大监督管理的力度。要认真分析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建设工程项目中存在的问题、隐患和特点,明确预防事故的重点,切实加强监督管理。

二、各地应建立重大建设工程备案制度,凡在辖区内进行建设的重大工程项目,包括中央管理的企业实施的重大工程项目,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在开工前均应将有关工程建设的基本情况及参与建设的企业情况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备案后,应切实履行好监督职责,采取有效措施监控重大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状况,督促、检查和指导企业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三、结合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经济秩序的工作,规范市场行为,严格资质管理。发包单位应对承包单位进行严格的资质审查,严禁违规层层转包,要明确承、发包单位的责任,坚决杜绝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的现象。在多单位承包的工程中,建设单位应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在工程合同的相关内容中必须对承发包单位的安全责任做出明确的规定,并建立相应的管理与约束机制,以保证其在实际工作中得以落实。谁总包谁负总责,不留死角。特种设备要按规定经检验合格后才能使用。要重视对外来施工队伍及临时用工的安全管理和培训教育,必须坚持严格的审核程序;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严格培训、考核和发证,做到持证上岗。业主及承包单位要对在建各重大建设工程认真进行检查,针对容易发生事故的环节逐一排查,一旦发现隐患,必须进行整改。

四、企业在进行重大建设工程施工时,必须坚持科学的态度,不能片面追求进度,追求经济效益,要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办事,坚决杜绝有章不循,违章指挥,凭经验办事和侥幸心理等行为。施工前必须制定完整周密的施工方案,并按规定进行审核;要科学合理组织现场施工,对工程中的重要节点,如重大设备吊装前、拆卸前等要精心组织,确保万无一失;要避免交叉作业,并尽量采用封闭作业,在进行危险性较大的作业时,应事先通知可能受到意外伤害的单位和人员及时撤离现场;对可能发生的事故要有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特别是对可能涉及的周边场所,也必须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五、工程监理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到位。工程中的承发包及协作单位,要严格执行并遵守安全规程和标准,后道工序应对前道工序的安全及质量加强验收和确认,发现问题应及时书面提出,并要求整改,符合要求后再进行后续工作,确保重大工程安全。

六、一些高等院校和科研单位参加重大工程项目的人员,应建立健全安全规章制度,搞好安全培训教育,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素质,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到实处。
 

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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