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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理想信念教育 深化思想政治工作/许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2:22:56  浏览:84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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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理想信念教育 深化思想政治工作

许蕊


  理想信念是思想政治工作的核心,是思想政治教育的“灵魂”,也是党的思想政治优势和光荣传统。如果放松了理想信念教育,人们就会在根本信仰上产生动摇,没有思想基础,没有理想信念,就会在复杂纷繁的形势面前迷失方向,就会成为各种错误思潮的俘虏。长此以往,党就没有了吸引力,人民没有了向心力,民族也没有了凝聚力和战斗力。
一、理想信念是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出发点
  信念是指人们对某种现实或观念抱有深刻信任感的某种精神状态,是人们在现实生活实践中自然形成的一些思考和行动的模式。信念往往是具体的,它一旦成为人的一定的总体性、普遍性的观念和态度时,信念就成为信仰。理想则是以一定的信念和信仰为基础的价值目标体系,是人的精神生活的最高层次。科学的信仰和崇高的理想,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和谐社会的强大精神动力和不竭的智慧源泉。
  理想信念教育是贯穿于思想政治工作的整个过程, 理想信念问题关系到党的前途和命运,是我们党带领全国人民团结奋斗的思想基础。理想信念教育是思想政治工作的“灵魂”和基础。 理想信念教育主要是指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等先进理念,以及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爱国主义和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教育等。可见,理想信念教育在思想政治工作中占有特殊的重要地位。如果说,思想政治工作是经济工作和其它一切工作的生命线的话,那么,理想信念教育就是思想政治工作的“灵魂”和基础。思想政治工作主要是教育人们树立起什么样的思想和信仰,教育人们树立起什么样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理想信念教育是思想政治工作的“灵魂”和基础。
  理想信念教育决定着思想政治工作的性质,是社会主义现代化顺利进行的可靠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艰巨任务和日益复杂的情况,使人们头脑中郁积的许多深层次的思想观念和认识问题,不断诱发和表现出来,需要我们认真地去解决。而这些问题的解决,主要靠思想政治工作,重点是加强理想信念教育。统一人们的思想和行动需要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排除各种干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消极因素也需要加强理想信念教育。
二、着力抓好理想信念教育
(一)正确的理想信念需要科学理论的武装
正确的理想信念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来源于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武装,来源于在这一科学理论指导下对社会历史发展规律和人生价值的清醒认识和正确把握。
有科学知识,不一定有正确的世界观,即使有科学知识,也可能陷入迷信。我们知道,具体的科学知识是可以直接检验和实证的,但世界观的理论却无法用科学实验或社会个案调查和分析等方法予以证实。其二,具体的科学知识具有唯一正确的解,而在世界观的理论上,无产阶级有无产阶级的世界观,资产阶级有资产阶级的世界观,不同的阶级会得出不同的结论。由于世界观的研究对象具有无限广大的特征,不可能一劳永逸地破译它的最终奥秘。世界观理论的这种多维性和多解性的特点,使许多人甚至自然科学家感到困惑不解,甚至陷于唯心主义的泥坑。其三,具体的科学知识并不直接涉及价值问题,而世界观理论却必须同时作出价值判断。例如,正义和非正义、善与恶、美与丑等问题,对这些问题处在不同社会阶层的人有不同的回答,甚至同一个人在不同时期亦有不同的回答。价值问题具有更为显著的多元性、多样性和复杂性的特点。正因为如此,即使那些文化知识层次很高的人,如果没有系统地把握和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一旦涉及到宇宙观、历史观、人生观和价值观问题,也容易上当受骗。这也是许多高级知识分子被 “法轮功”俘虏的根本原因。这就告诉我们,必须加强对科学世界观理论的学习。这正如列宁所说:“任何自然科学、任何唯物主义,如果没有坚实的哲学论据,是无法对资产阶级思想的侵袭和资产阶级世界观的复辟坚持斗争的。为了坚持这个斗争,为了把它进行到底并取得完全胜利,自然科学家就应该做一个现代唯物主义者,做一个以马克思为代表的唯物主义的自觉拥护者,也就是说,应当做一个辩证唯物主义者。”
当今,要坚定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理想和信念,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最根本的是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武装全党,教育人民,坚持和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我国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这是保证全党和全国人民加强团结、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的根本思想基础。
(二)理想信念的确立需要有科学的方法论
马克思主义的全部实质在于它的人民立场、人类解放的立场和思想方法论。要深入开展马克思主义唯物论基本原理教育。辩证唯物主义的实质和核心是对立统一规律,这一规律揭示了事物“自己运动”的源泉在于其内部的矛盾性,为科学地说明事物的发展及其规律提供了可能。历史唯物主义告诉我们,社会发展不是什么超自然力量推动的,而是社会内部矛盾运动的结果,归根结底是社会生产力决定社会发展,是人民群众创造历史。开展马克思主义唯物论基本原理教育,当前要深入揭批邪教“法轮功”,引导广大职工坚持唯物论,反对唯心论;坚持无神论,反对有神论;坚持科学,反对迷信;坚持文明,反对愚昧,努力增强识别和抵制各种唯心论和伪科学的能力。使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真理和科学精神真正深入人心,使人们的理想信念矗立于彻底的唯物主义的科学基石之上。
(三)重建理性主义的信念
  理性精神要求实事求是而不是凡事从已有的理论原则出发认识世界;理性精神要求健康的怀疑态度和批判力而不是拒绝对自身的怀疑和批判;理性精神要求人们民主协商地解决认识和利益上的差异而不是把自己视为绝对标准;理性精神要求人们对全人类的命运有使命感和责任感,对自己的行为要有理智的约束,而不是把理性变成了没有任何价值约束的纯工具性的东西。失去了价值理念约束的工具理性,在为人造福的同时,也给人类带来许多灾难。
在西方非理性主义思潮和所谓“后现代”文化气氛的感染下,中国也出现了各式各样的非理性文化现象。例如:封建迷信现象的回潮;对科学技术和现代文明的恐惧和敌视;感性粗俗文化的流行;道德信念和社会责任感的丧失;理想追求的虚无化。如果说西方的非理性是由于工具理性的过分发展而出现的结果的话,那么中国的反理性的非理性话语却更多的是西方泊来品与前科学理性相结合的产儿。所有上述现象,都动摇着我们本来就很脆弱的科学理性的信念,动摇着我们本来就不很坚固的共产主义和社会主义的理想和信念。
  在某种意义上说,社会主义社会表现为人类逐渐克服自己生产活动、社会关系和精神生活的盲目性的过程。我们重建理性主义的信念并没有一个固定不变的答案。如果我们固定在某个特定的理性观念和原则上,那么我们就会走上理性主义的反面。问题不在于什么是理性的,而在于怎么样看待理性。怎么样看待理性?这才是贯穿人类历史全过程的问题。
(四)重要的是,能否用正确的理想信念武装全党,首先取决于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中级领导干部是否真正树立了正确的理想信念
胡长清、成克杰之类的腐败分子警示我们,理想信念的动摇是最危险的动摇。所以,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就要以“三讲”教育和“三个代表”的要求和学习为契机,把坚定领导干部的理想信念作为首要和突出的问题解决好。只有各级党员领导干部真正坚定了理想信念,认识到了理想信念的极端重要性,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武装头脑,才能真正抓好理想信念教育。
(五)理想信念教育要渗透到我们正在干的工作之中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是全国人民的共同理想。我们实践这一理想的具体行动就是动员一切力量投身于现代化建设中来。
要把理想信念教育作为各级党组织思想政治工作的核心,在“三讲”、“三个代表”教育、党风党纪教育等活动中,都要突出理想信念教育。要充分运用报纸、电视台、广播报栏等舆论宣传机构,坚持不懈地抓好中心组学习制度、落实好党员目标责任制,坚持专题学习与岗位教育相结合,在业务学习中增加理想信念教育的内容。
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加强党性锻炼,牢记党的宗旨。不要做职工的“家长”,要做职工的“公仆”,主动深入群众,与职工心连心,而不是做“官”,把职工当成官僚系统的管理对象。只要党员领导干部牢记和切实实践党的宗旨,一心为公,一身正气,就会得到广大职工的信任和拥护,就是在实践着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理想信念。
(六)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必须理论联系实际,事实求实
客观物质世界永远在变,我们的思想政治工作必须适应变化了的形势,认真研究新形势下理想信念教育的特点和规律,把先进性要求和广泛性要求结合起来,摒弃形式主义,有的放矢。周密组织,花大力气聘请高水平内外专家学者就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讲课、座谈讨论,切实解决理论认识问题,收效显著。组织年轻干部奔赴井冈山革命老区考察学习,接受革命传统教育,使学员深受教育;党委关注因特网新闻舆论,及时抓住时效性、针对性、争议性强的时事、新闻、观点等资料在支部书记会、党课学习班、党团活动日等场合进行分析评论,及时把握舆论导向特别受到青年同志们的欢迎。
用“心”去传播马列,而不是只用嘴去讲马列,要在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深学、真懂、坚信”的基础上,把它作为自己的人生信念和理想追求,以炽热的情怀和真诚的信仰去传播科学真理。以科学理论武装人,必须首先武装自己;坚信马列主义,才能卓有成效地传播马列主义,也才能真正搞好理想信念教育。


北安市人民法院 许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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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1987年3月24日峨山彝族自治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1987年5月7日云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结合峨山彝族自治县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峨山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是云南省辖区内彝族人民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自治县内还居住着汉族、哈尼族、回族等民族。
第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县人民政府,行使同级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法行使自治权。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证宪法和法律在自治县的遵守和执行。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自主地管理自治县的经济、文化事业。有权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自治县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报请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后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第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定不移地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坚定不移地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坚定不移地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在上级国家机关的领导和帮助下
,从实际出发,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把自治县建设成为民族团结、经济繁荣、文化发达、人民富裕的民族自治地方。
第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各民族公民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或者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团体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和干预国家行政、司法、教育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七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各民族、各方面代表的名额和比例,根据法律规定的原则确定。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彝族成员所占比例应与其人口比例相适应,其他少数民族也应有适当的名额,并有彝族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第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自治县人民政府由县长、副县长、局长等组成。其组成人员中,彝族成员的比例应与其人口比例相适应。其他少数民族也应有适当的名额。自治县县长由彝族公民担任。
自治县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正职或者副职领导成员中,至少配备一名少数民族干部。其他工作人员中,应逐步做到彝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干部与其人口比例相适应。
第九条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职能和工作,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执行。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中,应有适当的彝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工作人员,并有彝族公民担任院长或者副院长、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
第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采取各种措施,积极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并重视培养各民族妇女干部和各种专业技术人才。

自治县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上级国家机关在自治县举办的企业事业单位招收人员的时候,应当主要在自治县内招收,并照顾少数民族。自治县在国家下达的招收总额中,可以确定从农村招收的比例,优先招收少数民族回乡知识青年、退伍军人、职业学校毕业生。
第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采取多种形式,提供必要条件,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的政治理论、文化科学和业务水平。根据自治县的财力,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他们的生活给予适当的照顾,具体办法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社会的各行各业,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自治县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公正廉洁、忠诚积极、密切联系群众、接受人民的监督。反对官僚主义和以权谋私,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充分开发利用本地资源,坚持以农业为基础,积极发展地方工业和乡镇企业,大力推广科学技术,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使农、工、商协调发展,繁荣自治县的经济。
第十四条 自治县坚持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的方针。加强农田水利建设,不断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在粮食稳步增长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多种经营。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对土地资源的管理利用。禁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承包地、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属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自留地、承包地,非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不得作宅基地和非农业用地。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要继续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做好充实、巩固、配套、提高的工作,不断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自愿互利的原则下,积极、稳步地发展多种形式的合作经济。
第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发挥林业资源优势,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护林为重点,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统一规划,采取有效措施,逐步把自治县建设成为用材林、经济林和亚热带水果基地。
自治县对林木、林地实行国家、集体、个体多种经营形式。社、村、乡可以利用责任山举办或者联办集体林场。自留山由农民长期使用和经营。在自留山、房前屋后和指定地点种植的林木,谁种谁有,产品自主处理,允许继承。
自治县有关部门要从资金、技术等方面,扶持集体和个体建设各种林木果品基地,对不宜耕种的陡坡地逐步退耕还林还牧。对植被遭到破坏的山箐沟壑,以小流域为单元,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加强水土保持。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林政管理,根据采伐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坚持凭证砍伐,凭证流通。严防山林火灾,严禁毁林开荒,乱砍滥伐。保护水源林和风景林,保护珍贵稀有的动物和植物。
自治县大力推广用煤和节柴灶,生产和生活用柴只能修枝打杈,禁止砍伐成材林、中幼林和经济林。
第十六条 自治县积极发展以私有私养为主的畜牧业。切实保护天然草场,扶持发展人工种草,建立健全良种繁育、疫病防治、饲料加工、产品销售等服务体系,提高畜产品的商品率。
第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地方工业。要立足于本地资源和市场需要,发展采矿、冶炼、化工、制糖、造纸、酿酒、建筑、建材和其他农产品的加工业,采取多种形式,引进资金、技术和人才,加强横向经济联系,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改革、开放、搞活的方针,加强对工业企业的指导,依法保障企业的自主权,增强企业活力,不断进行技术更新改造,提高产品质量和竞争能力。
第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贯彻执行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指导,加强管理的方针。大力发展乡镇企业,要从资金、物资、技术等方面给予扶持,从信息、流通上提供服务,并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凡污染环境和水域,危害人民身体健康的设施,无论国营、集体和个体企业,都要作出规划限期治理。一切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的污染防治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达不到要求
的不准试车投产。
第二十条 自治县重视交通、邮电建设。对不通公路的边远山区采取民办公助的办法,加速山区公路的建设,并积极组织管理养护。
第二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指导下,根据地方的财力、物力和其他具体条件,自主地安排本地方的基本建设项目。
自治县要加强城镇和集市建设,按照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制定规划,逐步建设具有民族特色、环境优美的城镇,充分发挥城镇和集市在流通、信息、金融、文化、技术等方面的中心作用。
自治县农村房屋建设,实行就地改造为主的方针,尽量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劣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
自治县内一切基本建设项目都应落实防震措施。
第二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商业体制改革,采取多种经济成份和多种经营形式的,多渠道、少环节的商品流通体制。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应当充分发挥主渠道的作用,积极参与市场调节。
自治县的商业、供销、医药企业享受国家民族贸易政策的优惠照顾。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利用完成国家计划收购、上调任务以外的工农业产品和其他土特产品。
自治县在上级国家机关的帮助和扶持下,积极做好民族特需商品的生产、调拨、供应工作。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开展对外经济贸易活动,在外汇留成等方面享受国家的优待。
第二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把贫困乡村列为扶持发展的重点。实行放宽政策,减轻负担,扶持帮助的方针,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在建设项目、资金投放、物资供应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并且大力培养当地生产需要的各种技术人员,利用当地资源,自力更生,发展商品生产,尽快
脱贫致富。
第二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照法律规定自主地管理和保护自治县的自然资源。对本地方可以开采的自然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
自治县人民政府积极支持上级国家机关在自治县兴办企业,开发资源;按照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监督自治县内隶属于上级国家机关的企业、事业单位,照顾自治县的利益,照顾人民的生产和生活。
第二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财政管理体制,自主地安排使用属于自治县的财政收入,自行安排使用收入的超收和支出的节余资金。
自治县的财政收入和支出的项目,享受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的优待。
国家下拨的各项专用资金和临时性的民族补助专款,任何部门不得扣减、截留、挪用,不得用于抵减正常经费。
第二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具有民族特色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展教育、科学、文化事业。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加强治安管理,搞好综合治理。对各民族人民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民族政策的教育,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
主义公民,不断提高各民族人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第二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有计划、分阶段地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巩固普及小学教育的成果,稳步发展中等教育,积极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和学前教育,加强业余教育和成人教育,鼓励自学成才。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居住分散、经济困难的边远山区,逐步设立以寄宿制和助学金为主的公办民族小学和民族中学。在县属中学设立民族班和民族预备班。少数民族地区的小学,根据需要,可用少数民族语言辅助教学。
第二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多种形式办学,多渠道筹集教育资金。教育经费的增长比例应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及其公用部分逐步增长。鼓励各种社会力量和个人捐资助学。
第二十九条 自治县提倡尊师重教,加强师资培训,建立一支合格的稳定的教师队伍。经过考核有计划地把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对教学成绩显著的教师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发展科学技术事业,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办好科学技术培训中心,重点对农村基层干部、回乡知识青年、退伍军人和专业户进行适用技术培训,建立健全农村科学技术体系,加强试验、示范和推广工作,对成绩显著的科技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一条 自治县积极发展具有民族特点的社会主义的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体育等文化事业、加强文化设施和文化队伍的建设,开展群众喜闻乐见、健康向上的文化娱乐活动。重视搜集、整理、研究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历史文物、革命文物和名胜古迹。
第三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发展医疗卫生事业。要城乡兼顾,加强对地方病、常见病、多发病的研究和防治。重视妇幼老年保健工作。发掘、整理和运用民族民间医药遗产。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医务人员,鼓励医务人员到山区工作。允许经过考核合格的个
人行医。严禁贩卖伪劣药品。
第三十三条 自治县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实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的自然增长率,提倡优生优育,努力提高人口素质。
第三十四条 自治县各民族干部和群众要加强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学习,互相帮助,共同建设民族自治地方。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照顾县内的民族乡和散居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他们发展经济和文化,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第三十五条 每年5月12日为自治县成立纪念日,举行纪念活动。
“火把节”是彝族的传统节日,开展节日活动。其他民族的传统节日,也应当受到尊重。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报请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根据本条例规定的原则,制定必要的实施办法。
第三十七条 自治县内的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组织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和各民族公民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1987年5月7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政办发 〔2010〕15号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 《吉林省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开展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的总体要求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建立 “政府主导、部门联动、企业主体、市场运作”的工作机制,对出口食品农产品实施全程质量安全监管,积极推行以企业为龙头、基地为依托、标准为核心、品牌为引领、市场为导向 “五位一体”的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发展模式,争取在较短时间内建立一批符合国际标准和进口国 (地区)要求的规模化、标准化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引领和带动我省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总体水平的提升。

  二、开展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的主要任务

  (一)建立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化管理体系。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指导出口企业依据国际标准和进口国 (地区)技术标准及规程等组织安排生产。鼓励引导农产品加工企业开展质量管理 (ISO)、良好农业操作规范 (GAP)、良好生产规范(GM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 (HACCP)等体系认证。支持有条件的食品农产品出口企业开展美国NOP、KOSHER、日本JAS、欧盟GLOBAL-GAP、英国BRC等国际认证,提高示范区标准化管理水平。

  (二)建立农业投入品控制管理体系。农业、畜牧等部门要根据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制订相应管理办法,建立规范的化学投入品安全管理机制,实现源头无隐患、投入无违禁、管理无盲区、出口无障碍的示范效果。

  (三)建立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管理体系。出入

  境检验检疫部门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对出口食品农产品的各环节、关键点实行逆向查询。实现源头可追溯、流向可跟踪、信息可查询的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全程可追溯的示范效果。

  (四)建立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控评估预警体系。完善吉林 WTO/TBT通报预警平台建设,由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对出口食品农产品实行监控、检测和信息收集、汇总,并将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及时通报相关监管部门进行风险评估,对农兽药残留等重大质量安全隐患及时发布预警通报,提出整改工作方案并采取相应的纠偏措施。

  (五)建立企业质量安全诚信管理体系。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广泛开展道德、法律教育和诚信管理知识培训,提高企业诚信自律和社会责任意识。建立食品农产品出口企业诚信档案,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逐步实现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示范效果。

  三、开展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省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省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商务厅主要领导为副组长,省农委、省畜牧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等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吉林省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市 (州)、县 (市、区)政府对本区域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负总责,对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全力推进本区域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

  (二)明确工作责任。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出口食品农产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出口食品农产品原料种植、养殖场的注册备案,并及时发布对出口食品农产品的警示通报信息;商务部门负责出口食品农产品综合协调和相关信息服务;农业、畜牧业部门负责植物产品原料种植环节和动物产品原料养殖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质监部门负责查处质量违法行为和标准化、计量工作管理;工商部门负责农资市场流通环节监管。

  (三)加大政策支持。积极争取国家促进食品农产品出口各项扶持政策。发挥各级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加大对示范区建设、出口食品农产品龙头企业、实验室检测、出口基地、品牌、新产品研发、市场开拓、国外注册认证、专业培训、应对贸易摩擦等方面的支持力度。检验检疫等相关部门要为出口企业提供便利和信息服务。

  (四)扩大宣传培训。利用各种方式和渠道,加大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的对外宣传推介力度。树立吉林优势农产品的良好国际形象和美誉度。普及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常识。定期组织有关专家逐级进行有关管理措施、技术规范等业务培训,为加快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奠定基础。

  (五)强化考核管理。各市 (州)、县 (市、区)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抓紧制订实施细则,开展好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创建工作。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商务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考核组负责对全省食品农产品示范区进行考核,确保全省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取得成效。

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吉林省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

示范区建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省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全面提升我省优势农产品国际竞争力,促进农产品出口规模不断扩大,推动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质检总局《2010年质检工作要点》(国质检办 〔2010〕49号)要求和我省食品、农产品出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示范区的申报、评审、审批、撤销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示范区条件及类型。

  (一)示范区应具备下列条件:

  种植、养殖有较好的产业基础和品牌优势,已经形成或初步形成一定规模的特色产业群;

  出口食品农产品原料种植、养殖基地或注册备案场相对集中,具有特色产品生产加工龙头企业和相应的配套企业;具有良好的发展环境。地方政府重视,纳入发展规划,明确发展方向和目标,制定相应的促进政策和措施,为产业发展提供优质服务。

  (二)根据不同类别、功能和特点,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可分为示范县 (市、区)、示范基地、示范企业 (以下统称示范区)三种类型。

  第二章 示范区机构设置

  第四条 成立由示范区所在地政府、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及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商务、农业、畜牧业、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示范区工作领导小组。示范区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示范区所在地人民政府。

  第五条 示范区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一)负责示范区建设的组织协调和推进工作;

  (二)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对示范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进度和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领导相关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第六条 示范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制定示范区建设的相关规章、制度和规程;

  (二)负责示范区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督察和考核工作;

  (三)及时向示范区工作领导小组汇报请示工作,协调工作进程,安排部署阶段性任务。

  第三章 示范区建设的基本要求

  第七条 建立农业投入品公告制度,定期公布允许使用、禁用、限用农业投入品目录。

  第八条 建立农业投入品市场准入制度。

  第九条 建立监督检查制度。依法对农业投入品进行质量安全检查。杜绝使用禁用的农兽药的行为。对私自销售和使用禁用的农兽药化学投入品的单位和个人,相关部门予以依法惩处。

  第十条 根据实际需要配足植保员、兽医和生产技术员负责技术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制定实施技术培训计划,加强对生产、技术、管理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素质。

  第十二条 示范区种植、养殖基地应按照GB/T20014 《良好农业规范》要求,制定相应种类产品良好农业规范 (GAP)操作指南等技术规范。技术规范内容主要包括:

  (一)环境控制要求;

  (二)种苗管理控制要求;

  (三)农药、化肥、兽药、饲料管理控制程序;

  (四)种植、养殖管理控制要求;

  (五)疫病疫情控制规范;

  (六)出口食品原料生产管理技术规范;

  (七)残留监控计划;

  (八)员工安全健康和动物福利基本要求;

  (九)异常情况应急措施。

  第十三条 适时对示范区内进行环境监测评估,保证示范区周围无污染源。

  第十四条 示范区内出口加工企业符合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等有关管理要求,并取得相应的资格。

  第十五条 示范区内实验室或借助外部资源能够满足出口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的检测监控要求。

  第十六条 示范区内所有出口食品农产品企业必须建立全面的质量追溯体系,实现从消费者到种植、养殖基地相关信息的追溯查询。

  第十七条 建立示范区内所有食品农产品加工企业和种植、养殖基地的质量档案。

  第十八条 对发生问题的种植、养殖基地或加工企业能够及时预警,启动紧急处置方案,进行风险评估,采取纠偏措施。

  第四章 示范区的申请、评审、审批和撤销

  第十九条 申请示范区由县级政府向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并提交 《农药等化学投入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良好农业规范技术标准体系》、《出口产品追溯体系》、《出口企业诚信体系》等体系文件或有关说明材料。

  第二十条 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牵头会同商务、农业、畜牧业等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组,由专家评审组实施具体评审工作,提交评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吉林省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工作领导小组对专家评审组的评审报告进行审核,做出审批意见。

  第二十二条 示范区资格有效期为五年。示范区出口产品被检出违禁有毒、有害物质的,立即取消备案基地待遇,停止出口报检;连续被检出违禁有毒、有害物质的,进行全面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撤销示范区资格。

  第五章 示范区建设的优惠措施

  第二十三条 示范区应享受下列优惠措施:

  (一)县 (市、区)以上政府对示范区给予政策、资金扶持,包括实验室检测、出口基地、新产品研发、品牌、市场开拓 (参展布展)、国内外注册认证、专业技术培训、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等多方面支持,以及省直有关部门对本行业的政策支持与服务;

  (二)检验检疫部门提供以下便利和信息服务:1.对示范区内的种植、养殖基地给予备案基地待遇,不再进行逐一考核;2.对列入示范区的品种降低出口产品抽检频次,减少抽样数量,降低出口企业成本;3.货物通过口岸出境时,根据需要出具有关文件和有效证明;4.对列入示范区的出口产品优先实施绿色通道;5.对列入示范区的出口产品优先向国家质检总局推荐享受相关技术支持;6.对列入示范区的出口产品GAP/HACCP等认证给予优先培训咨询;7.国外政府有准入要求的,优先对外推荐注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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