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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行政执法督办制度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3:33:44  浏览:87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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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行政执法督办制度实施办法

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第24号


  《景德镇市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制度实施办法》、《景德镇市行政执法持证上岗制度实施办法》、《景德镇市行政执法督办制度实施办法》、《景德镇市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报告、检查制度实施办法》已经2002年5月10日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许爱民  

二OO二年五月十七日   


景德镇市行政执法督办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严格依法行使职权,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根据《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行政执法督促和查办的对象是依法具有行政执法职权的人民政府和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经合法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有行政执法职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行政执法督促和查办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1、根据公民、法人和组织的反映或举报,对典型案件或重大案件进行督办;

  2、负责对上级和本级政府领导批办的行政违法案件进行督办。

  (二)县级以上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1、负责督办公民、法人或组织反映、举报的本部门下属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违法案件;

  2、负责本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领导批办的行政违法案件的督办工作;

  3、及时向同级政府法制机构报告督办工作的开展情况。

  第四条 行政执法督促与查办的工作内容:

  (一)行政执法机关或执法人员不履行或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二)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违反规定乱收费、乱处罚、乱检查、乱集资摊派的行政行为;

  (四)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罚款、没收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证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不合法或者不适当的;

  (五)行政执法机关违法对人身、财物采取强制措施的;

  (六)违反行政处罚法定程序,影响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七)其他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

  第五条 行政执法督促与查办的方式采取催办、责成查处或自行查处。

  第六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行政执法督办单位应在接到口头或书面材料的3天内,经主管领导审批后,作出登记、审查和是否受理的决定: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控告、举报或申请;

  (二)权力机关、上级机关或领导交办的;

  (三)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发现的。

  对不属于行政执法督办的案件,应告知当事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七条 对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责成有关部门查处的案件逾期未办的,应当发出《行政执法督办通知书》,督促有关部门限期办理,并报告办理或查处结果。

  第八条 对违法行政行为的查处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理合法、适当,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查处案件的立案由分管领导审批;

  (二)调查取证由两名以上承办人进行;

  (三)证人证言应制作笔录,并由证人签名;

  (四)查证工作结束后,应制作专案报告;

  (五)督查案件的处理意见经领导批准后,交有关部门执行。

  第九条 督查案件应做到一案一卷,专案报告及有关材料应立卷存档备查。

  第十条 对违法行政行为直接责任者由行政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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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常州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04〕73号


关于印发常州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政务公开工作,切实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制度的落实,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各地各部门政务公开工作开展情况,现将《常州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四年六月十八日

常州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为切实搞好我市政务公开工作,加强和改进政府机关工作作风,树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政府形象,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根据《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常政发〔2004〕97号)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会议精神为指导,以中央、省有关文件为依据,本着让群众满意、让社会满意的原则,对我市各部门和单位推行政务公开工作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考核,以推动政务公开工作制度的全面落实,促进政府机关工作作风进一步转变,服务意识进一步增强,工作效率进一步提高,更好地为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服务。
  二、考核范围
  市政府各部门;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基层站、所,各级政府机关派出、委托的组织;各级各类公益性事业单位等。
  三、考核内容
  组织领导方面。是否建立健全了政务公开工作领导机构;是否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和《服务指南》;是否及时对本地、本部门和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进行检查督导。
  公开内容方面。是否按要求对本地、本部门和单位所需公开的内容进行了公开,公开的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具体、合法。
  公开形式方面。是否根据不同政务的内容、性质、要求、对象等,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采取了方便群众和服务对象的公开形式。
  监督制约方面。是否建立和健全了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是否制定和严格执行了各项政务公开监督制度;是否认真采纳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处理和整改。
  四、考核方法
  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在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每半年考核一次。具体方法:一是由部门或单位按照《考核办法》要求进行自查自纠。二是市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组织考评组,对市政府工作部门或单位政务公开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主要听取主要领导对政务公开工作情况的汇报,查看政务公开内容、形式是否全面规范、相关文书资料的健全程度及开展政务公开工作的社会效果。三是邀请和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人士、特邀纪检监察员对各部门和单位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议。四是各辖市、区政府开展政务公开工作情况由市里组织考核,其所属部门和单位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由各辖市、区组织,市里进行抽查。考核结束,市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汇总情况报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各辖市、区考核结束后,要在一周内写出书面报告报市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并通报考核情况。

附件:1.常州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项目及内容表(市政府部门)
   2.常州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项目及内容表(辖市、区人民政府)

附件1:

常州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项目及内容
(市政府部门)

考核单位: 表一

考核项目
考 核 内 容

组织领导
1、成立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亲自挂帅;2、制定政务公开实施意见及阶段性计划;3、明确政务公开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并制定岗位责任制;4、列入本单位工作议事日程;5、纳入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内容。

公开内容
1、按规定公开本部门职能、职责和权限;2、及时公开本部门领导干部分工、主要职责和廉洁自律情况;3、及时公开部门工作计划、目标、措施、方案和重大决策等事项;4、及时公开部门工作制度、工作纪律、办事依据、程序、时限、标准和办事结果等事项;5、严格实行行政收费公示制,及时公开部门财务收支情况以及收费(罚款)项目的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上级部门下拨的各项经费的分配、使用情况;6、及时公开干部群众关心的其他重要事项。

公开形式
1、设置固定的政务公开栏;2、印发文件资料,制作《政务公开服务指南》或便民卡片;3、利用新闻媒体开辟政务公开专栏、专题论坛或政风热线;4、设立专线咨询电话或咨询服务台;5、行政审批事项实现集中办公;6、政府上网或采用其他现代化手段。

建章立制
1、建立群众意见登记制度;2、建立内部监督检查制度;3、建立预公开制度;4、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社会评议
1、聘请监督员,定期召开监督员会议,及时通报政务公开工作情况;2、通过组织各方面人员开展问卷调查,满意率达90%。





附件2:

常州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项目及内容
(辖市区人民政府)

考核单位: 表二

考核项目
考 核 内 容

组织领导
1、成立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挂帅;2、设立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确定主抓部门;3、制定政务公开实施意见及阶段性工作计划;4、列入单位工作议事日程;5、列入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内容;6、对乡镇(办事处)及所属部门的政务公开工作及时进行检查督导。

公开内容
1、按规定公开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运行情况、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和财政收支情况;2、及时公开领导干部分工、主要职责和廉洁自律情况;3、及时公开重大政策性调整、国有资产出售、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及投资使用情况;4、及时公开干部任免、公务员录用、青年入伍等社会关注的重大事项;5、及时公开需要由辖市、区人民政府审批的事项;6、及时公开其他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公开形式
1、设置固定的政务公开栏;2、印发文件资料,制作《政务公开服务指南》或便民卡片;3、利用新闻媒体开辟政务公开栏、专题论坛或政风热线;4、设立专线咨询电话或咨询服务台;5、政府上网或采用其他现代化手段。

建章立制
1、建立重要内容向人大报告制度;2、建立群众意见登记制度;3、建立内部监督检查制度;4、建立预公开制度;5、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社会评议
1、聘请监督员,定期召开监督员会议,及时通报政务公开工作情况;2、通过组织各方面人员开展问卷调查,满意率达90%。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6月21日印发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教育系统关心下一代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教育系统关心下一代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川教[2004]265号


各市、州教育局,各普通高校:
现将《四川省教育系统关心下一代工作规程(试行)》印发你们,请从即日起试行。在试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转告我们,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附件:四川省教育系统关心下一代工作规程(试行)



附件:
四川省教育系统关心下一代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关心下一代是全社会的共同事业,是党的一项具有重大战略意义的任务。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使我省教育系统关心下一代工作有所遵循和依据,根据教育部、四川省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的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四川省教育系统各级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简称关工委)是在本单位党政领导下,上级关工委指导下,以离退休老同志为主体,有在职同志参加的,广泛团结热心教育的志愿者参与的,全面关心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群众性工作机构;是配合教育部门和学校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紧密结合的重要组织形式;是新世纪、新阶段关心下一代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关心下一代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大、中、小学(含幼儿园)学生和青年教职工为主要工作对象,为把青少年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造就数以亿计的高素质劳动者、数以千万计的专门人才和一大批拔尖创新人才作贡献。
第四条 关工委的工作方针是:围绕中心、配台补充,因地制宜、量力而为,立足基层、注重实效。在具体组织实施中,要努力遵循符合关工委工作特点和规律的工作原则,坚持以离退休同志为主体:坚持组织动员与自愿参加相结合;坚持德育为首与全面关心相结合;坚持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相结合;坚持关心思想政治进步与帮助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坚持继承优良传统与开拓创新相结合;坚持关心下一代与爱护老同志相结合;坚持发扬无私奉献精神与奖励先进相结合等。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五条 加强思想政治教育。辅导广大青少年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和革命传统、理想信念、艰苦奋斗教育,引导青少年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想信念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六条 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对青少年进行个人品德、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讲文明、树新风教育,把思想道德教育渗透到学校教育的各个环节。
第七条 加强民主法制教育和国防教育。帮助青少年增强法律意识,法制观念和国防观念,使广大青少年学法.知法、懂法、守法,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拒罪;开展教育、挽救失足青少年工作,重视对后进青少年的帮助教育工作;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
第八条 做好党、团和少先队工作。配合党、团组织对青少年进行共产党、共青团的知识教育,积极参与党建、团建工作。
第九条 进行科学文化和健康素质教育。发挥老教师学术造诣高、教学科研经验丰富等优势,积极参与教学改革、教学督导以及对青年干部、教师的培养工作;对青少年进行科学文化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指导青少年学生的课外文化、科技、体育、社团、社会实践、兴趣小组、网站以及“忘年交”等丰富多彩的活动,促进青少年身心健康成长。
第十条 积极促进学校、家庭、社会教育三结合。主动配合有关部门,积极参与指导家庭教育,办好家长学校,参与社区教育,营造学习型家庭等,优化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家庭和社会环境。
第十一条 办实事、办好事。积极募集和筹措资金、物品,开展力所能及的助学、助困、助残等活动,帮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积极开展对大学生的就业指导等。
第十二条 加强调查研究和理论探索。围绕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针对青少年工作在新形势下出现的新特点、新问题,以及关工委自身工作需要,加强调查研究和经验总结,不断发现推广新经验,研究解决新问题,提出加强改进工作的新建议,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探索青少年成长规律,探索关委工作的有效途径和发展规律。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省、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应建立关工委,备类中、小学校可建立关工委或关心下一代工作小组(简称关工小组),高校的系(部、院)建立关心下一代工作分委员会(简称二级关工委)。
第十四条 关工委设主任1人,常务副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委员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2人。由常务副主任、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
关工委主任由在职领导同志兼任,常务副主任和副主任由在职或离退休同志担任。秘书长一般由关工委秘书处挂靠部门的负责同志担任。视需要可设名誉王任或顾问。关工小组、分委会应有1人兼职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秘书处根据各单位具体情况,可挂靠有关部门,也可独立设置。
第十六条 各级关工委可不实行任期制,如遇人员变动,应及时调整充实。注意吸收新退下来的老同志参加,以保证组织健全,工作持续发展。
第十七条 关工委要主动向本单位党政领导请示、汇报工作,争取领导的重视和支持,认真落实党政领导对关工委工作的指示和要求,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与协作。
第十八条 关工委开展工作应一线(现职领导)、二线(离退休同志)相结合;发挥两个积极性,工作总体安排以一线为主,组织实施以二线为主。
第四章 工作队伍
第十九条 各级关工委要重视队伍建设。通过广泛动员和组织,建立一支热心青少年教育事业,以离退休老同志为主体、在职同志参加的基本队伍,充分发挥老同志在关心教育下一代工作中的优势和不可替代的作用。
第二十条 各级关心下一代组织可视工作需要逐步建立有利于开展工作的相应团队,如报告团、理论学习辅导组、党建指导组、教学督导组、心理咨询组、社团顾问组,家庭和社区教育指导组、帮扶组等,形成关心下一代工作的骨干队伍。
第二十一条 各级关工委要从政治上、思想上、生活上关心参与关工委工作的老同志,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学习机会和条件:在鼓励老同志发扬无私奉献精神的同时,也要在精神和物质生活上对他们关心和照顾。对他们中的先进个人要及时给予表彰奖励。对经组织决定,聘用在固定岗位,坚持日常工作的老同志,应酌情给予适当补贴.
第二十二条 各级关工委要加强思想理论建设和作风建设。领导班子成员要带头坚持学习,老同志要不断拓展自身优势,增强对青少年的影响力和感染力。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更新观念、改革创新、与时俱进。
第五章 规章制度
第二十三条 各级关工委要加强制度建设,促使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做到年初有计划、年终有总结,经常有活动、活动有记录。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必要的会议、检查、汇报及学习制度。要坚持片区协作、办公例会等制度;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发现先进典型,推进基层工作。
第二十五条 建立表彰制度。各级关工委要善于发现、及时宣传先进典型,对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定期或不定期地予以表彰和奖励。全省教育系统的表彰一般为4年一次。
第二十六条 高等学校和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关工委,应建立工作简报制度。要重视关工委的宣传工作。
第六章 经费及其他
第二十七条 关工委开展工作必需的办公用房、通讯、交通工具等基本条件,由本单位负责解决.
第二十八条 各级关工委的工作经费,应列入单位年度预算,由关工委计划安排,做到专款专用。
各级关工委可以多渠道筹集资金,接受海内外人士和社会各界的捐赠,资助,按有关规定建立专项基金,用以开展各项工作,支持青少年教育事业,奖励关心下一代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等。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 条各市、州、县(市、区)教育部门、各高校关工委可参照本《规程(试行)》,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工作意见。
第三十条 本《规程(试行)》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修改及解释权归四川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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