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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传统医学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实施方案(试行)》和《传统医学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大纲(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02:24:03  浏览:91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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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传统医学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实施方案(试行)》和《传统医学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大纲(试行)》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传统医学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实施方案(试行)》和《传统医学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大纲(试行)》的通知

国中医药发〔2007〕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根据《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卫生部令第52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制订了《传统医学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实施方案(试行)》和《传统医学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大纲(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传统医学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实施方案(试行)
2.传统医学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大纲(略)


二○○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附件1

传统医学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实施方案(试行)

根据《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卫生部令第52号)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考核性质
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考核(以下简称出师考核)和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考核(以下简称确有专长考核),是对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是否具有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评价和认定。
二、考核方式
(一)出师考核包括临床实践技能考核和综合笔试;确有专长考核包括临床实际本领考核和综合笔试。
(二)出师考核的临床实践技能考核,采取基本操作与临床答辩的方式;确有专长考核的临床实际本领考核,采取基本操作、临床答辩、居民和患者评议评价的方式。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的综合笔试,均采取闭卷考试方式。
三、考核内容
(一)临床实践技能(临床实际本领)考核范围
1.出师考核(临床实践技能)
(1)基本操作
中医四诊、针灸、推拿、拔罐、常见急症针灸技术应用等中医临床技术。
(2)临床答辩
①中医基本理论知识(含中医经典有关内容);
②中药的功效、应用、用法用量、使用注意等基本知识;
③中医临床常用方剂的功效、主治、组方原则、配伍意义、临床应用等基础知识;
④对指导老师学术思想、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的掌握水平以及应用能力。
2.确有专长考核(临床实际本领)
(1)基本操作
①中医四诊、针灸、推拿、拔罐等中医临床技术;
②中医独特诊疗技术。
(2)临床答辩(临床答辩结合本人专长)
①与专长有关的中医基本理论知识(含中医经典有关内容);
②与专长有关的中药的功效、应用、用法用量、使用注意等基本知识;
③与专长有关的中医临床常用方剂的功效、主治、组方原则、配伍意义、临床应用等基础知识;
④中医独特诊疗技术的掌握与临床应用水平。
(3)评议评价
选30名居民和30名患者对确有专长人员技术专长进行评议评价。
(二)综合笔试测试范围
1.出师考核
(1)中医基础理论、中医诊断学及中医经典著作等相关知识;
(2)中药的功效、应用、用法用量、使用注意等基本知识;
(3)中医临床常用方剂的功效、主治、组方原则、配伍意义、临床应用等基础知识;
(4)临床常用腧穴的定位、主治、刺灸法、临床应用等基本知识;针灸科常见病证的辨证、治法、处方、操作等知识;
(5)中医内、外、妇、儿科常见病证的病因病机、理法方药等知识。
2.确有专长考核
(1)中医基础理论、中医诊断学及中医经典著作等相关知识;
(2)中药的功效、应用、用法用量、使用注意等基本知识;
(3)中医临床常用方剂的功效、主治、组方原则、配伍意义、临床应用等基础知识;
(4)临床常用腧穴的定位、主治、刺灸法、临床应用等基本知识;针灸科常见病证的辨证、治法、处方、操作等知识;
(5)中医内、外、妇、儿科常见病证的病因病机、理法方药等知识;
(6)中医技术专长方面的临床专业知识。
四、考核题量
(一)临床实践技能考核(临床实际本领考核):10道
1.出师考核(临床实践技能考核)
(1)中医基本操作试题:4道;
(2)中医临床答辩试题:6道。
2.确有专长考核(临床实际本领考核)
(1)中医基本操作试题:4道;
(2)中医临床答辩试题:6道。
(二)综合笔试:300道
1.出师考核
(1)中医基础知识试题:150道
①中医基础理论:40道;
②中医诊断学:30道;
③中药学:40道;
④方剂学:40道。
(2)中医临床专业知识试题:150道
①中医内科学知识:30道;
②中医外科学知识:30道;
③中医妇科学知识:30道;
④中医儿科学知识:30道;
⑤针灸学知识:30道。
2.确有专长考核
(1)中医基础知识试题:150道
①中医基础理论:40道;
②中医诊断学:30道;
③中药学:40道;
④方剂学:40道。
(2)中医临床专业知识试题:150道
①中医内科学知识:30道;
②中医外科学知识:30道;
③中医妇科学知识:30道;
④中医儿科学知识:30道;
⑤针灸学知识:30道;
⑥其他科目知识:30道(供选答)。
确有专长人员可选答①至⑤共150道试题;或在①至⑤中选答四个科目共120道试题,再从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结合确有专长考生的专长补充命制的其他科目知识⑥试题中选择与自己专长相近专业30道试题。
五、考核分数
(一)临床实践技能考核(临床实际本领考核):100分
1.出师考核(临床实践技能考核)
(1)中医基本操作试题:40分;
(2)中医临床答辩试题:60分。
2.确有专长考核(临床实际本领考核)
(1)中医基本操作试题:40分;
(2)中医临床答辩试题:60分;
(3)居民和患者的评议评价:合格。
(二)综合笔试:300分
1.出师考核
(1)中医基础知识试卷(150分);
(2)中医临床专业知识试卷(150分)。
2.确有专长考核
(1)中医基础知识试卷(150分);
(2)中医临床专业知识试卷(150分)。
六、考核时间
(一)临床实践技能考核(临床实际本领考核):30分钟
1.中医基本操作:10分钟;
2.中医临床答辩:20分钟。
(二)综合笔试:共300分钟
1.中医基础知识试卷考试时间:150分钟;
2.中医临床专业知识试卷考试时间:150分钟。
七、考核合格标准
(一)出师考核合格标准
1.临床实践技能考核满分100分,达到60分为合格;综合笔试满分300分,达到180分为合格;
2.临床实践技能考核和综合笔试均合格者,为出师考核合格。
(二)确有专长考核合格标准
1.临床实际本领考核满分100分,达到60分为合格;综合笔试满分300分,达到180分为合格;
2.居民和患者对确有专长人员技术专长的评议评价,70%以上的居民和患者有疗效的,为合格;
3.临床实际本领考核、综合笔试和居民患者评议均合格者,为确有专长考核合格。
(三)出师考核中的临床实践技能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中的临床实际本领考核合格成绩两年有效,综合笔试合格成绩当年有效。
八、组织管理
(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传统医学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的传统医学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工作,其职责是:
1.根据本实施方案和《传统医学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大纲(试行)》,组织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的命题和组卷的有关具体工作;
2.制定本实施方案要求但《传统医学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大纲》中未涵盖的内容;
3.制定本辖区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考务管理制度;
4.确定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的具体时间,考核工作开始前3个月在辖区内进行公告;
5.受理申请参加出师考核人员的报名工作;
6.根据申请出师考核的人员情况设置考点和考场;
7.具体组织实施出师考核工作;
8.指导各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确有专长考核;
9.处理、上报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期间发生的问题;
10.对辖区内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情况进行分析,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提交年度考核结果统计分析报告;
11.其它工作。
(三)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确有专长考核的组织实施工作,其职责是:
1.制定本辖区确有专长考核考务管理具体措施;
2.受理申请参加确有专长考核人员的报名工作,并向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报送报名信息;
3.根据申请确有专长考核的人员情况设置考场;
4.在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确有专长考核工作;
5.处理、上报确有专长考核期间发生的问题;
6.对辖区内确有专长考核进行分析,向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提交考核结果统计分析报告;
7.其它工作。
(四)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领导下,具体负责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的技术性工作,其职责是:
1.组织拟定《传统医学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大纲(试行)》的有关具体工作;
2.指导各地建立考核考务管理制度;
3.指导各地做好考务与考官培训工作;
4.负责命、审题技术培训和组卷技术指导;
5.建立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信息统计制度,负责全国信息数据的收集、统计、分析等信息数据的管理工作;
6.定期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提交全国年度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统计分析报告;
7.承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九、民族医考核
民族医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仅限于在国家医师资格考试中开考的民族医,其实施方案由各民族地区省级中医药、民族医药管理部门参照本实施方案制定,并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定批准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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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对国有厂矿特困职工拍卖“四荒地”使用权若干规定

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政府


铜川市对国有厂矿特困职工拍卖“四荒地”使用权若干规定

1996年3月18日铜川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为了解决铜川国有厂矿特困职工的生活困难,加快荒山、荒坡、荒沟、荒滩(以下简称“四荒地”)开发利用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全市范围内的国有、集体所有的“四荒地”均可拍卖。
第三条 对国有厂矿特困职工拍卖“四荒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管理。
第四条 铜川矿务局和陕西煤炭建设公司系统的特困职工均可以拍卖形式取得“四荒地”使用权。
第五条 对铜川矿务局和陕西煤炭建设公司系统内家庭人均月收入45元以下的职工,在拍卖“四荒地”使用权时实行以下优惠政策。
(一)矿区附近国有“四荒地”可根据具体情况无偿划拨;
(二)集体所有的“四荒地”可在拍卖价格上给予优惠;
(三)对于开发利用“四荒地”的特困职工,企业和有关部门应在资金方面予以扶持;
(四)对特困职工办理购买“四荒地”使用权手续,只收取土地使用证书的工本费;
(五)从购买之日起,从事果树生产的,7年内免征农林特产税:从事其他种植业的3-5年内免征农林特产税,坡度在250以下,经过治理,种植粮油作物的,3-5年内免征农业税;
(六)政府和企来对购买“四荒地”使用权的特困职工,要在种子、种苗、技术指导等方面积极提供服务。
第六条 国有厂矿特困职工购买“四荒地”使用权,纳入县(区)、乡(镇)“四荒地”拍卖序列。具体程序按《铜川市拍卖“四荒地”使用权试行办法》规定执行。
第七条 对集中、大块的“四荒地”由职工所在企业出面联系、协商、个人办理手续;对分散、小块的“四荒地”由职工自行联系,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四荒地”拍卖用途,仅限于从事农、林、牧、渔业的开发利用,不得用于非农业建设,不得造成水土流失和环境污染,不得私自改变土地用途或掠夺经营。
第八条 职工购买的“四荒地”使用权,年限一般确定为30-50年,最长不得超过70年,在期限内可以继承;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续签合同。
第九条 在“四荒地”使用期限内,拍卖方不得中止合同。如因国家政策变动或因国家建设需要而提前收回的,可依法收回,并根据实际情况,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后给予相应补偿。
第十条 对因掠夺式经营、私自政变土地用途挖土、挖沙、采石、采矿等严重破坏植被造成水土流失、环境恶化的,分别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 凡通过拍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必须在3年内按照合同对“四荒地”进行投资开发且开发利用面积应达到80%以上。凡未进行投资开发或开发面积未达到合同规定要求的,收回土使用权。严禁炒卖地皮,从中牟取暴利。
第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县属企业特困职工。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铜川市规划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东北电网电价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东北电网电价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1]2620号


辽宁、吉林、内蒙古、黑龙江省(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东北电监局,东北电网公司:
为适当疏导电价矛盾,保障电力供应,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促进节能减排,经商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决定适当调整电价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提高火电企业上网电价
为疏导煤炭价格上涨对发电成本的影响,适当提高有关省(区)统调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提价标准(含税,下同)每千瓦时分别为:辽宁省2.2分钱、吉林省3分钱、黑龙江省2.3分钱、内蒙古东部电网1.7分钱。上述省(区)燃煤发电企业标杆上网电价同步调整。对电价水平偏低、经营困难的统调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适当多调,有关发电企业具体电价水平见附件一。
二、调整部分水电企业上网电价
为缓解水电企业经营困难,将中朝界河电厂销售东北电网各省(区)的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5分钱。
三、核定和调整跨省、跨区域送电价格
(一)核定呼辽直流输电工程有关电价。呼伦贝尔电厂、伊敏电厂三期、鄂温克电厂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318元;输电价格为每千瓦时0.0623元,输电线损率5%,实际输电线损率超过或低于5%带来的风险或收益均由国家电网公司承担;通过呼辽直流工程输电到辽宁的落地电量结算价格为每千瓦时0.397元。
(二)将内蒙古东部地区其他机组向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送电价格每千瓦时分别提高2.2分钱、3分钱、2.3分钱;将东北电网向京津唐电网送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2.6分钱,吉林省、黑龙江省向辽宁省送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3.1分钱,黑龙江省向内蒙古东部电网送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2分钱。上述送电价格提高后,上网电价和落地电价相应调整。
四、提高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
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需要,按照《可再生能源法》和我委印发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有关规定,将向除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以外的其他用电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提高至每千瓦时0.8分钱。
五、提高电网销售电价
(一)有关省(区)销售电价平均提价标准每千瓦时分别为:辽宁省3分钱、吉林省3.6分钱、黑龙江省3.2分钱、内蒙古东部电网2.58分钱。各类用户调价后具体电价标准见附件二至附件五。其中,对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制度,具体方案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我委下发的《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组织价格听证后实施。
(二)同意黑龙江省进一步推进城乡各类用电同价工作,将农村一般工商业用电到户价格每千瓦时降低0.1元。
六、执行时间
以上电价调整自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
七、有关要求
(一)各省(区)价格主管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认真做好本次电价调整工作,确保相关政策及时落实到位。
(二)各电力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切实加强管理,挖潜降耗,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确保电力供应安全稳定。
(三)各地不得超越价格管理权限,擅自对高耗能企业实行优惠电价措施;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和电力用户用电价格。价格主管部门和电力监管机构要加强对电价政策执行情况的指导和监管,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附件:一、东北电网部分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表(略)
     二、辽宁省电网销售电价表(略)
     三、吉林省电网销售电价表(略)
     四、黑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略)
     五、内蒙古自治区东部电网销售电价表(略)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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