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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交通厅关于发布《吉林省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05:05:05  浏览:80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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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交通厅关于发布《吉林省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吉林省交通厅


吉林省交通厅关于发布《吉林省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吉交发[2006]36号 


  各市(州)交通局、厅直有关单位: 
  《吉林省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实施细则》经省交通厅研究通过,现发布实行。 
  附件:《吉林省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实施细则》 
            
                          二00六年十月九日 
           吉林省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工作,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关于贯彻执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46号)、《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 F80/1-2004)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境内各等级公路的新建、改建、独立大中桥、隧道、沿线服务管理设施及养护大修等工程质量鉴定。 
  第三条 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工作应由公路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主持。 
  省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工程质量鉴定的范围为: 
  (一)国、省干线公路的新建、改建工程项目; 
  (二)高速公路及一级公路(2000万元以上)养护大修工程项目; 
  (三)县道20公里以上高速、一级公路工程项目; 
  (四)特殊结构或技术复杂的大桥和500米以上的隧道工程; 
  (五)中央投资的国防(边防)公路。 
  市(州)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地区内省质量监督机构鉴定范围之外的所有新建、改建、大修公路工程的质量鉴定工作,其鉴定结果应报省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第四条 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应按主体工程、交通机电工程、沿线服务管理设施、环境保护工程分别进行建设项目的等级评定。 
  第五条 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工作内容包括工程实体检测、外观检查和内业资料审查及评定打分。 
  第六条 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分为交工验收前的质量检测(以下简称交工质量检测)和竣工验收前的质量鉴定(以下简称竣工质量鉴定)两个阶段。 
  交工质量检测是交工验收前质量监督机构对公路建设项目的单位工程和分部工程进行工程实体检测、外观检查和质量保证资料审查,评价合同段(单位工程)及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设计和规范要求,是否可以移交下一阶段施工或者是否符合交工验收条件,并为竣工质量鉴定提供基础资料和评定依据。 
  竣工质量鉴定是竣工验收前质量监督机构对公路建设项目经过试运营期后的实体检测(复测)、外观检查和质量保证资料审查及评定打分,综合评价公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状况,是否符合竣工验收条件。 
  第七条 公路工程质量鉴定依据 
  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设计规范、施工规范和养护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国家及我省的有关规定;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施工图)设计及变更设计文件、图纸;经批准或确认的招标文件、合同文本及质量管理文件;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资料及有关单位的质量管理资料。 
  第二章  交工质量检测 
  第八条 交工质量检测由阶段质量检测和完工质量检测两个阶段组成。 
  阶段质量检测是指质量监督机构对已完成的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合同段工程按附件一要求的抽检项目进行实体检测,按附件二要求进行外观检查,按交通部 《公路工程竣工档案目录》要求进行内业资料审查,并形成检测意见。 
  完工质量检测是指质量监督机构对已完成的合同段或单位工程按附件一要求的抽检项目进行检测,按附件二要求进行外观检查,按交通部 《公路工程竣工档案目录》要求进行内业资料审查,并形成检测意见和检测报告。 
  第九条 阶段质量检测需具备的条件 
  (一)按施工合同和设计文件要求完成工程的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合同段工程的施工; 
  (二)施工单位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 F80/1-2004)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独立抽检评定合格,并经项目法人确认; 
  (四)工程技术控制点保护完好; 
  (五)自然环境满足外业检测要求。 
  第十条 阶段质量检测实施程序 
  独立合同段路基工程全部完工或全部路基工程完成50%以上,并具备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后,由项目法人向质量监督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书面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组织阶段质量检测;质量监督机构在项目阶段质量检测后,在8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法人出据项目阶段质量检测意见。未经路基工程阶段质量鉴定的工程项目,不允许进行路面工程的施工。 
  桥梁工程、隧道工程、路面工程的分项工程“关键项目”实行备案制度。“关键项目”为《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 F80/1-2004)中第3.2.1条规定的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实测项目。 桥梁工程、隧道工程、路面工程的“关键项目”施工完成,各项目业主应在抽检评定后15个工作日内将检测结果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备案。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视实际情况结合日常监督进行质量抽查。监督抽查的数据和备案的抽查结果将做为质量鉴定的依据。 
  第十一条 完工质量检测需具备的条件 
  (一)按施工合同和设计文件要求完成工程的施工; 
  (二)施工单位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 F80/1-2004)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独立抽检评定合格,并经项目法人确认; 
  (四)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已完成工作总结; 
  (五)竣工文件第三、四部分编制完成; 
  (六)工程技术控制点保护完好; 
  (七)自然环境满足外业检测要求。 
  第十二条 完工质量检测实施程序 
  公路建设项目完工并具备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后,由项目法人向质量监督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书面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完工质量检测。 
  质量监督机构在项目完工质量检测后,在2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法人出据项目交工质量检测意见,并按规定将检测报告向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交工质量检测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进行返工、整修、整理,达到设计和有关要求后方可重新进行交工质量检测。 
  (一)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及施工工艺不符合《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 F80/1-2004)中的基本要求。 
  (二)工程外观存在严重缺陷和安全隐患或已降低服务水平。 
  (三)内业资料未按要求整理或检查项目不全、频率不足或缺少必要的数据,伪造、涂改检测数据,不能有效证明工程所用的原材料、施工工艺及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或资料反映出的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不能保证安全运营及正常使用。 
  (四)构造物混凝土强度、路面面层厚度的代表值、路面弯沉代表值等,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 F80/1-2004)评定不合格;桩基的无破损检测、预应力构件的张拉应力、桥梁荷载试验等不符合设计要求,桥梁主要受力部位有超过规范要求的裂缝,桥梁通航净空尺度不满足设计要求;隧道支护、衬砌厚度严重不足,隧道支护、衬砌背后有严重空洞;重要支挡工程严重变形、高填方严重沉陷变形、高边坡有失稳等现象。 
  第三章  竣工质量鉴定 
  第十四条 竣工质量鉴定需具备的条件 
  (一)通车试运营2年后; 
  (二)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 
  (三)各参建单位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完成各自的工程报告(项目法人工作报告、设计单位工作报告、施工单位工作报告、监理单位工作报告); 
  (四)竣工文件全部编制完成; 
  (五)自然环境满足外业检测要求。 
  第十五条 竣工质量鉴定实施程序 
  公路建设项目具备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后,由项目法人书面向质量监督机构申请竣工质量鉴定。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书面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竣工质量鉴定。 
  第十六条质量监督机构在项目竣工质量鉴定检测后2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法人出据项目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第十七条 未经竣工质量鉴定或鉴定不合格的工程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第四章  质量鉴定方法 
  第十八条 单位工程和分部工程的划分 
  (一)单位工程 
  每个合同段范围内的路基工程、路面工程、交通安全设施分别作为一个单位工程;特大桥、大桥、中桥、隧道以每座作为一个单位工程(特大桥、大桥、特长隧道、长隧道分为多个合同段施工时,以每个合同段作为一个单位工程);互通式立体交叉的路基、路面、交通安全设施按合同段纳入相应单位工程;桥梁工程按特大桥、大桥、中桥分别作为一个单位工程。 
  (二)分部工程 
  每个合同段的路基土石方、排水、小桥、涵洞、支挡、路面面层、标志、防护栏等分别作为一个分部工程;桥梁上部、下部各作为一个分部工程;隧道衬砌、总体各作为一个分部工程。 
  第十九条 质量鉴定评分方法 
  公路工程质量鉴定评分依据质量监督机构在交工验收前和竣工验收前的工程质量检测资料,同时结合监督过程中的检查资料进行评分。 
  (一)分部工程质量评分方法 
  以鉴定检测数据和监督抽查数据中的合格点数除以总点数,确定抽查项目的合格率;按抽查项目的合格率加权平均计算分部工程的合格率,乘100作为分部工程实测得分;外观检查存在的缺陷,在分部工程实测得分的基础上采用扣分制,扣分累计不得超过15分。 
          鉴定检测合格点数(包括监督抽查合格点数) 
  抽查项目合格率= ——————————————————                              ×100 
            鉴定检测点数(包括监督抽查点数) 
             Σ[抽查项目合格率×权值] 
  分部工程实测得分= —————————————— ×100 
                  Σ权值 
  分部工程得分=分部工程实测得分-外观扣分 
  (二)单位工程、合同段、建设项目工程质量评分方法 
  根据分部工程得分采用加权平均值计算单位工程得分,再逐级加权计算合同段工程质量得分。合同段工程质量得分减去内业资料扣分,为该合同段工程质量鉴定得分(内业资料审查扣分累计不得超过5分),采用加权平均值计算建设项目工程质量鉴定得分。 
          Σ[分部工程得分×权值] 
  单位工程得分= ——————————————                          
               Σ权值 
              Σ[单位工程得分×单位工程投资额] 
  合同段工程质量得分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Σ单位工程投资额 
  合同段工程质量鉴定得分= 合同段工程质量得分 - 内业资料扣分 
              Σ[合同段工程质量鉴定得分×合同段工程投资额] 
  建设项目工程质量鉴定得分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Σ合同段工程投资额 
  第二十条 工程质量等级评定 
  工程质量等级应按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合同段、建设项目逐级进行评定,分部工程质量等级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单位工程、合同段、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等级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一)分部工程质量等级评定 
  分部工程得分大于或等于75分,则分部工程质量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评定为不合格的分部工程,经加固、补强,满足设计要求后,可重新进行鉴定,但计算分部工程评分值时按其复评分值的90%计算。 
  (二)单位工程质量等级评定 
  单位工程所含各分部工程均合格,且单位工程得分大于或等于90分,质量等级为优良;所含各分部工程均合格且得分大于或等于75分,小于90分,质量等级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所属任一个分部工程不合格,则该单位工程为不合格。 
  (三)合同段工程和建设项目质量等级评定 
  合同段(建设项目)所含单位工程(合同段)均合格,且工程质量鉴定得分大于或等于90分,工程质量鉴定等级为优良;所含单位工程均合格,且得分大于或等于75分、小于90分,工程质量鉴定等级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所属任一个单位工程(合同段)不合格,则该合同段(建设项目)为不合格。 
  出现过重大质量事故,经加固、补强后造成历史性缺陷的工程,其相应的单位工程、合同段工程质量不得评为优良。 
  第二十一条 工程实体检测频率和项目 
  (一)工程实体检测频率 
  1、路基工程压实度、边坡每公里抽查不少于一处;路基弯沉逐车道连续检测(采用贝克曼梁双车道每公里80点); 
  2、排水工程的断面尺寸每公里抽查2-3处,铺砌厚度按合同段抽查,每合同段开挖检查5-10个断面; 
  3、小桥抽查不少于总数的20%; 
  4、涵洞抽查不少于总数的10%; 
  5、支挡工程抽查不少于总数的10%且每种类型抽查不少于1处; 
  6、路面工程的弯沉、平整度逐车道连续检测(采用贝克曼梁双车道每公里80点);路面厚度每车道连续检测或双车道每公里2点;其他抽查项目每公里不少于1处; 
  7、特大桥、大桥逐座检查;中桥抽查不少于总数的50%; 
  桥梁下部工程,特大桥、大桥少于5个墩台的逐个检查,多于5个墩台的抽查总数的50%;中桥抽查墩台总数的50%。 
  8、隧道逐座检查; 
  9、交通安全设施中防护栏每公里抽查不少于1处;标志抽查不少于总数的10%; 
  (二)工程实体检测项目按附件一执行。 
  第二十二条 实体质量检测抽查项目规定值或允许偏差,除本细则已明确了规定值或允许偏差的抽查项目外,其余抽查项目的规定值或允许偏差按照《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 F80/1-2004)执行。 
  第二十三条 外观检查。外观检查内容及扣分标准按附件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质量监督机构应按公路工程竣工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监理资料、施工资料、科研和新技术应用资料进行审查,要求如下: 
  (一)内业资料应是原始资料,是施工过程中的原件。不符合要求时,减1-3分; 
  (二)内业资料应字迹清晰、工整,表格内容应填写完整,签字齐全,并按要求分类归档,装订整齐。不符合要求时,减1-3分; 
  (三)按施工工序、工艺的要求所有资料应齐全、完整,资料反映出的抽查频率、质量指标应满足有关标准、规范规定的要求。不符合要求时,减2-4分; 
  (四)地基处理、隐蔽工程施工记录(图片)和大桥、隧道施工监控资料应齐全、完整、连续。不符合要求时,减1-3分; 
  (五)施工过程中的非正常情况记录及其对工程质量影响分析资料应齐全、完整、详实。不符合要求时,减1-3分; 
  (六)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质量事故,经处理补救后,达到设计、质量要求的认可证明文件应有效、齐全。不符合要求时,减1-3分; 
  (七)施工单位针对质量监督机构、监理单位在施工中提出质量问题的整改意见应合理、详尽。不符合要求时,减1-3分; 
  (八)设计变更资料内容齐全。不符合要求时,减1-3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附件一中未列出的实体检测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增加检测项目。 
  第二十六条 必要时质量监督机构可委托有资质的试验检测机构承担检测工作。 
  第二十七条 对于规模较小、等级较低的小型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交工质量检测和竣工质量鉴定工作可合并为一次竣工质量鉴定。 
  第二十八条 监督抽查的数据用于工程质量评定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应为具有代表性的随机取样数据; 
  (二)与鉴定检测段落位置不重合; 
  (三)未因监督抽查检测结果合格率偏低而进行返工或整修。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吉林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一: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实体检测项目表 
  附件二: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外观检查内容及扣分标准 
  附件三: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格 
  附件四:鉴定申请格式 
  附件五:检测意见格式 
  附件六:检测报告格式 
  附件七:工程质量鉴定报告格式 
  附件八: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格式 
  附件九:项目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 
  附件十:公路工程监理工作综合评价表 
  附件十一:公路工程施工管理综合评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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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爱国卫生监督队伍职责暂行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政府


广州市爱国卫生监督队伍职责暂行规定
广州市政府


(一九九二年八月十一日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发)

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促进本市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经济的发展,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加速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步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爱国卫生监督队伍依法执行公务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市爱国卫生监督队伍是市政府维护市容卫生的执法队伍。在市、区、县(含番禺市)政府领导下,区设立爱国卫生监督中队,各街、镇设立分队,由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和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直接管理和指导,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具体负责监督、查处违反
市容环境和爱国卫生法规、规章的行为,对违章者进行教育或依法处罚。
第四条 爱国卫生监督队伍的督导员由区、县(含番禺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推荐长期从事爱国卫生工作的现职人员或离退休卫生干部担任;监督员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组织培训,经培训考核合格后,由区、县(含番禺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加具意见,经市爱
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报请市政府批准,发给爱国卫生监督证件、证章,负责本辖区内爱国卫生监督。
第五条 爱国卫生监督队伍的督导员、监督员的主职责是:
(一)宣传爱国卫生、创建国家卫生城市与防治疾病知识,进行爱国卫生法制教育;
(二)宣传发动群众搞好市容环境卫生,并在辖区的内街小巷或与马路结合部,对违反环境卫生规定的行为进行执罚;
(三)协助街道、镇公安派出所维持本辖区市容交通秩序,依据本市自行车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自行车违章和车辆乱停放进行当场执罚。特殊路段,在交通民警带领下,配合执行维护交通秩序的任务;
(四)执行上级和同级政府或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交给的其他各项监督检查任务。
第六条 爱国卫生监督队伍的督导员、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根据需要可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索取必要资料,进行现场检查;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出示有关证明和其它证据。
第七条 爱国卫生监督队伍的督导员、监督员在执行处罚时,对单位视情况可先发给限期改进的通知书,逾期不改者,再发给处罚通知书。对个人违章可当场执罚,但应向违章者说明违章事实,及处以罚款依据和金额,发给罚款票据。进行当场处罚,应有爱国卫生监督员两人以上。
第八条 罚款统一使用市财政局印制的罚没票据。罚款金额上缴市财政局。
第九条 被处罚的单位或个人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或当场执法的罚没票据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罚单位上属的区、县(含番禺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提出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
由作出决定的部门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条 对围攻、谩骂、殴打依法依行公务的督导员、监督员,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爱国卫生监督队伍的督导员、监督员执行公务时,应佩戴统一标志,主动向被检查者出示证件,应严守纪律,忠于职守,文明执勤。对工作成绩显著者,应给予表彰、奖励;对失职、违法乱纪者,应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广州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8月11日

国家旅游局、劳动部《关于旅游行业评聘高级技师的实施意见》

国家旅游局 劳动部


国家旅游局、劳动部《关于旅游行业评聘高级技师的实施意见》
国家旅游局、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旅游局、劳动人事厅(劳动局),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
为进一步完善技师聘任制,选拔和培养高技艺的人才,按照劳动部《关于评聘高级技师的实施意见(试行)》的要求,并结合旅游行业的特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高级技师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高级技术职务,评聘高级技师是技师聘任制的组成部分。高级技师职务要根据企、事业单位生产(工作)岗位的需要设置,不是技师的普遍晋升。因此,评聘高级技师必须严格按照任职条件、考核标准、比例限额,并根据岗位的实际需要进行考
评、聘任。
二、高级技师要在技艺复杂和有综合操作技能的专业或岗位设置。按照“先进行试点,总结经验后,再扩大试点,逐步推开”的原则,先在中式面点、西式面点、中式烹饪、西式烹饪工种试点,以后再逐步扩大。高级技师的职务名称,参照技师名称确定(如:中式面点高级技师、西式
面点高级技师等)。
三、旅游企业、事业单位聘任高级技师的比例限额,要控制在可聘技师总数的10%以内,各主管部门,可根据各基层单位的工作需要和技师构成情况在比例限额内平衡调剂使用。
四、被聘任的高级技师,取消技师职务津贴,享受高级技师职务津贴。高级技师职务津贴按每个高级技师每月50元标准核算。具体标准在每月40元至60元的幅度内,不得降低或提高,由各单位自行确定。对核准下达的增资指标,企业列入成本,机关、事业单位在工资科目中开支
。高级技师在受聘期间退休,其职务津贴列入工资基数计算退休费。
被聘任的高级技师,可享受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相应的福利待遇。
五、高级技师的技术(业务)考核标准:
1.热爱本职工作,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具有较高的本专业(工种)的理论知识和高超、精湛技艺及综合操作技能,技术上有创新,在本地区同行中,有较高的声誉。
3.能培训高级技工,热心传授技艺,组织、带领技师进行技术攻关,能解决本岗位(工种)高难度的操作技术问题。
4.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并能参与所在部门的经营管理和技术管理工作。
5.有较丰富的旅游知识,熟知主要客源国的风土人情、宗教信仰、饮食习惯。并具有胜任本职工作的外语知识。
六、考评高级技师,由技师本人提出申请或单位推荐,经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同意后,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业技师考评委员会组织考核、评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人考核委员会或领导小组核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局发给高级技师合格证书。
取得高级技师合格证书的,由所在单位的行政领导聘任,并签订聘约,规定聘任期限、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辞聘、解聘、违约责任等事宜。
七、高级技师评聘工作的其它有关问题,均按《关于旅游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旅人劳字(88)第00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评聘高级技师的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在本地区劳动部门综合组织指导下,先进行试点,总结经验,不断完善。请将评聘高级技师的试点情况,及时报国家旅游局人事劳动教育司和劳动培训局。



1989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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