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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对“315消费电子投诉网”主办单位中国电子商会作出行政处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8:32:22  浏览:85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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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对“315消费电子投诉网”主办单位中国电子商会作出行政处罚

民政部


民政部对“315消费电子投诉网”主办单位中国电子商会作出行政处罚


  2011年3月21日,民政部针对中国电子商会通过其主办的“315消费电子投诉网”强制服务、强制收费等违法行为,对该会作出行政处罚,同时向该会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会限期整改、并对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

  2011年1月,民政部对中国电子商会涉嫌通过其主办的“315消费电子投诉网”违规收费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315消费电子投诉网”为中国电子商会主办的受理消费者投诉的维权网站,网站由中国电子商会授权北京赛亿互联科技有限公司具体运营。在网站运营过程中,中国电子商会以受政府部门委托之名,利用“315消费电子投诉网”收集的消费者投诉信息向企业发出《约谈通知书》,并以“联合工商、质检等有关部门对企业查处、曝光”等相威胁,约谈被投诉企业。同时,该会利用投诉信息在网上曝光对企业产生的负面影响,向企业施加压力,迫使企业与网站签订会员协议或不同级别的“战略合作协议”,通过提供“归档”、“直通车”等“服务”,使投诉信息曝光时间长短不同,以此向企业收取数额不等的费用。上述行为违反了《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纠风办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有关社会团体不得强制服务和强制收费的规定。


  民政部同时查明,中国电子商会未对“315消费电子投诉网”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违反了国家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


  在全面调查和听取中国电子商会的陈述申辩后,民政部认定,中国电子商会上述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民政部对中国电子商会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向该会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会:一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作出严肃处理,撤换该会消费电子售后专业委员会及“315消费电子投诉网”负责人;二是不得通过“315消费电子投诉网”向企业收取费用,不得与企业发生利益关联,该网站不得继续刊登企业广告;三是不得以中国电子商会名义向企业发出《约谈通知书》;四是将“315消费电子投诉网”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纳入中国电子商会的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五是对该会其他收费项目进行自查自纠,规范收费行为。民政部将跟踪该会整改情况。


  商会、行业协会是主要由企业等经济类组织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在为会员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中发挥重要作用。商会、行业协会开展业务活动获得各项收入,是其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但取得收入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向企业乱收费、乱拉赞助和进行各种摊派。对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商会、行业协会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公开的原则,规范涉企收费,不得强制入会、强制服务、强制收费,增加企业负担。对本单位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纳入会计核算,规范财务管理。


  民政部将进一步加强对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开展业务活动的监督检查,促进社会团体增强宗旨意识、加强自律、规范行为,维护社会团体发展的有序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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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长沙市禁止赌博条例〉的决定》的决定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长沙市禁止赌博条例〉的决定》的决定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7年6月4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决定
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批准《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长沙市禁止赌博条例〉的决定》,由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长沙市禁止赌博条例》的决定

(1997年4月30日长沙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6次会议通过,提请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批准)


长沙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6次会议审议了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沙市禁止赌博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决定对《长沙市禁止赌博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条修改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对管辖范围内的村民、居民和暂住人员进行禁赌教育,发现赌博活动应立即制止,向公安机关举报并协助查处。家庭成员之间应互相监督、制止赌博行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地实际制定禁赌公约。”


二、删去第六条第二款。
三、删去第七条第三项。
本决定经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长沙市禁止赌博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长沙市禁止赌博条例

(1989年3月25日长沙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89年4月30日湖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根据1997年4月30日长沙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长沙市禁止赌博条
例〉的决定》修正,1997年6月4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禁止赌博,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以约定方式用财物作赌注计输赢的行为,均属赌博行为。
严厉禁止任何形式的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行为。
第三条 禁止赌博,应坚持群众监督与专门机关查处相处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本单位职工应进行禁赌教育,制定禁赌措施。发现在本单位的赌博活动应立即制止、向公安机关举报并协助查处。不制止、不举报的,要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对管辖范围内的村民、居民和暂住人员进行禁赌教育,发现赌博活动应立即制止、向公安机关举报并协助查处。家庭成员之间应互相监督、制止赌博行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地实际制定禁赌公约。
第六条 旅社、饭店、茶馆等服务性单位和公共娱乐场所应守法经营,不得为赌博提供条件,发现赌博活动应立即制止、向公安机关举报并协助查处。
第七条 公安机关负责查处赌博,其主要职责是:
(一)检查单位的禁赌情况,监督落实禁赌措施;
(二)查处赌博和为赌博提供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严厉打击赌头、赌棍,取缔赌窝、赌点和公共场所的赌博。
第八条 偶尔参加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情节特别轻微,主动承认错误的,由所在单位进行批评教育。
第九条 参加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参加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情节较为严重,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
第十一条 因赌博构成犯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治安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十二条 参加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主动到公安机关具结悔过、检举揭发他人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予处罚。
第十三条 参加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受到治安行政处罚的,公安机关应通知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可以同时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赌资、赌具一律收缴,赌债一律废除,抽头渔利和参加赌博的非法所得一律没收。
第十五条 查处赌博的罚款和没收的财物,按规定上交国库。
第十六条 执法人员侵吞赌资、赌具、罚款或者没收的财物,敲诈勒索,徇私枉法,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为违反本条例应受处罚的单位和个人说情的,执法机关必须坚决抵制,对干扰执法情节严重的,应通报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对制止、举报赌博活动或者协助公安机关查处赌博的有功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扬、奖励。
对制止、举报、查处赌博的人员进行报复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9年8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关于法律事务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中国政府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关于法律事务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签订日期1992年5月4日 生效日期1992年5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国)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印尼),
  根据一九九0年八月八日在雅加达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关于恢复外交关系的谅解备忘录,
  考虑到需要发展两国间业已存在的平等互利的友好关系,
  希望增进在双方同意的法律事务方面的合作,
  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双方将努力促进法律事务方面的合作,特别是在以下方面的合作:
  A、交换有关下述问题的法律资料:
  1.法制和法律史
  2.行政法
  3.商法和经济法
  4.环境法
  5.民法和刑法
  6.其他法律资料
  B、互派司法部官员及法律专业人员考察对方国家的司法和法律制度,人员包括监狱管理人员、法律研究人员、律师、公证人员等。
  C、互派法律专家到对方国家研究或讲学。
  D、参加对方举办的法律研讨会、专题讨论会及其他法律培训活动。
  E、费用问题:
  1.相互交换的法律资料属于赠予,邮费由寄方负担。
  2.派出方负担所派人员的往返国际旅费,接待方负担对方在其境内逗留期间的食宿、交通费用。参加对方举行的法律研讨会或专题讨论会的食宿、交通费用另行商定。
  F、就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实践和出现的问题交换意见。
  两国司法部官员就两部合作事宜商定具体执行计划。

  第二条 双方同意加快法律事务方面的双边谈判,主要是为了解决移民问题。为此,双方同意批准一九九二年四月十三日至十六日在雅加达举行的有关此问题的高级官员会晤的纪要。该纪要将作为本谅解备忘录的附件附后。

  第三条 双方为促进两国间的合作,将继续就共同关心的其他问题大力进行对话。

  第四条 对于本备忘录,如在解释或执行过程中发生分歧,将通过协商或谈判求得友好的解决。

  第五条
  1.本备忘录将自签字之日生效,有效期为三年,如双方同意可再延长三年有效期。
  2.任何一方只要提前六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均可废除本谅解备忘录。
  署名人分别受本国政府授权签署了本谅解备忘录,以资鉴证。
  本谅解备忘录于一九九二年五月四日以中文、印尼文和英文三种文本在北京签署,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如对中文或印尼文文本的解释发生分歧,以英文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蔡 诚             伊斯梅尔·萨勒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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