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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建设领域民工工资保证金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8:44:32  浏览:95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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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建设领域民工工资保证金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建设领域民工工资保证金办法(试行)的通知



徐政办发 〔2008〕 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市区建设领域民工工资保证金办法(试行)》及相关附件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市区建设领域民工工资保证金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打造“平安徐州”,依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江苏省建筑劳务工程款和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从事房屋建筑、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市政基础设施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具有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作业分包企业资质的建筑业企业,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民工工资,是指建筑业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形成劳动关系或提供劳务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本办法所称民工工资保证金,是指在本市市区内从事建筑业经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为保证足额支付其所使用进城务工人员的劳动报酬,依法在我市指定银行专户预存的一定数额的资金。

第三条 市建设局负责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民工工资管理机构具体承办市区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征缴、动用和退还等日常事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依照职权做好民工工资保证金相关工作。

第二章 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纳

第四条 建筑业企业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后备案时,应当在市建设局指定银行设立的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缴纳民工工资保证金,接受市建设、劳动保障等职能部门监管。未经市建设局同意,建筑业企业和银行不得动用该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资金。

第五条 各建筑企业依照下列规定缴纳保证金(确认表见附件一):

(一)新进入徐州市场的外省市建筑企业、重点监控建筑业企业,按工程项目合同造价的4%缴纳民工工资保证金。保证金不足30万元的,按30万元缴纳。

(二)一般监控建筑业企业按工程项目合同造价的2%缴纳民工工资保证金。保证金不足20万元的,按20万元缴纳。按项目累计缴纳保证金超过100万元的企业,按100万元缴纳。

(三)在徐施工三年以上,无拖欠民工工资记录、无投诉上访、信用良好的施工企业,凭所在地建设(筑)主管部门证明,民工工资保证金可以实行银行保函担保。

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办理缴纳民工工资保证金手续。工程合同价在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可以分阶段滚动缴纳民工工资保证金,应缴纳金额暂按合同额3000万元计算。工程完成3000万元工程量后,未发生拖欠民工工资行为的,其保证金可以转到下阶段工程量;发生拖欠民工工资行为的,按工程项目合同价全额缴纳保证金。

本办法施行前已开工的建设项目,需要缴纳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建筑业企业,按应缴保证金的30%缴纳。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到市建设局办理保证金缴纳手续。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建设局有权动用建筑业企业民工工资保证金:

(一)建筑业企业未依法及时结算民工工资,受到民工举报或造成民工集体上访,经查拖欠行为属实的;

(二)施工总承包人将劳务作业分包给非法个体承包人,非法个体承包人未能兑现民工工资的;

(三)工程施工承包单位未按规定每月支付民工工资的;

(四)建筑业企业与民工发生工资支付劳动争议,由劳动仲裁部门、法院决定先行给付的。

第七条 民工工资保证金动用应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建筑业企业承诺。建筑业企业按规定缴纳工资保证金,应向市建设局承诺用工方式、工资结算周期、支付责任主体以及违约责任(承诺书见附件二)。同时向指定银行承诺,当发生欠薪事件时,市建设局有权动用专户保证金。

(二)建筑业企业举证。依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对工资支付承担举证责任。

(三)市建设局认定。依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受到欠薪投诉,在市建设局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供有关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材料的,市建设局可以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其他有关证据直接作出认定。

(四)保证金动用。建筑业企业是工资保证金支付主体。当发生欠薪事件且无力支付工资时,应立即动用工资保证金。建筑业企业回避、拒绝处理欠薪投诉事件且不能对不欠薪进行举证时,市建设局根据已掌握证据直接动用保证金。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备案的工程合同约定将工程款支付到施工企业。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造成建筑业企业拖欠民工工资,建设单位对民工工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保证金支付不足部分,市建设局可以决定由建设单位从工程款中先行垫付民工工资,其数额以拖欠未结清工程量工程款为限。

第九条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应当在一个月内结算完毕;总承包企业与分包施工企业的结算必须在半个月内审核完毕;施工企业与劳务分包企业的结算审核必须在一周内完成;民工工资在工程完成一周内必须足额发放到民工手中。

第十条 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按以下程序执行:

建筑业企业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筑业企业可以申请退还工资保证金。申请时应一并上报劳动用工合同、工资发放台帐等(申请表见附件三)。

工资发放情况公示。建筑业企业递交申请报告的同时,将申请情况在施工现场民工集散场所公示,公示时间不得低于7个工作日;市建设局在接到退还申请3个工作日内,在建设局网站公示企业工资发放情况。

保证金退还。建筑业企业在递交退还申请表一定期限内(一般监控企业15天、重点监控企业1个月),如未发生欠薪投诉,凭市清欠办出具的相关通知,办理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退还手续。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按照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及企业信用等级,将企业划分为重点监控企业、一般监控企业和信用良好企业。自《江苏省建筑劳务工程款和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下发以来,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均列为重点监控企业:

(一)存在拖欠行为且不采取积极有效清欠措施的建筑业企业;

(二)发生过民工群体性讨薪或上访事件,造成较坏社会影响的建筑业企业;

(三)上年度有欠薪不良行为记录的建筑业企业;

(四)违反《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与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侵害民工权益的建筑业企业;

(五)违反《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三条第五款规定,存在未按合同预付部分工资和未按规定及时结算付清民工工资行为的建筑业企业;

(六)经市建设局查实,进行工程劳务分包时未与有资质的劳务企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的建筑业企业。

第十二条 对重点监控企业与非重点监控企业的划定采取动态管理办法,根据市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清欠办)监控情况定期公布。

被列为重点监控的建筑业企业,如能按市建设等有关部门要求及时整改并付清原拖欠的劳动者工资,并在六个月期限内未再发生上条所列六项行为之一的,市清欠办解除其重点监控,并在原公布范围内公示解除情况。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应提供市清欠办出具的承建建设项目建筑业企业民工工资保证金交纳证明。

第十四条 外地来徐企业项目开工后延期或拒绝缴纳工资保证金,则不予办理其他新开项目的信用手册手续。

第十五条 对因发生拖欠民工工资且动用工资保证金支付民工工资的建筑业企业,应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同时列入重点监控企业。

第十六条 建筑业企业动用工资保证金,指定银行须经市建设局或其委托的民工工资管理机构批准方可支付。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此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施行。

2008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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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


扬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


《扬州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已于2010年6月8日经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O一O年六月二十九日


扬州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保险在安全生产中的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有效分散安全生产事故责任风险,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保障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以及国家安监总局、中国保监会《关于大力推进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的意见》(安监总政法〔2006〕20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过失而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从业人员、第三者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当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企业赔偿责任确定依据及方式确定赔偿责任额,在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的一系列责任保险险种,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险、团体意外伤害险和公众责任险等三个险种。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企业包括: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非煤矿山企业,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储存企业;
(二)船舶修造企业、电力企业、冶金企业、建材企业、不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化工生产企业以及具有严重职业危害的企业;
(三)建筑施工企业(含市政工程和拆除工程施工企业);
(四)市场、商场、宾馆、饭店、医院、网吧、歌(影)剧院、娱乐和休闲等在公众聚集场所经营的企业;
(五)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危险性较大的企业。
鼓励上述范围以外的企业,根据实际需要自愿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但上一年度连续发生二起以上生产安全死亡事故或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企业,应当按照政府安全监管部门要求参加本年度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四条 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应当遵循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突出公益的基本原则,充分尊重保险公司与投保单位的意愿,运用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机制,逐步实现互利共盈。
第五条 各级政府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进工作实施统一领导,根据需要成立工作推进领导机构。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进工作的综合指导、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公安消防、建设等相关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推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
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会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与协作,共同建立规范、协调、高效的工作推进机制。

第二章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内容
第六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保险机构设计适合行业和地方需要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内容和条款,建立健全责任保险服务体系,共同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开展。
第七条 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所列举的企业应当参加安全生产责任险的保险。保险责任主要是承保企业发生与生产安全相关的事故,造成从业人员或第三者人身死亡、伤残或急性职业中毒,依法应由企业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具体包括:
(一)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对投保企业从业人员的伤亡责任;
(二)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对第三者的伤亡责任;
(三)合理、必要的救援费用。
第八条 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的企业应当将直接从事生产作业岗位工作的员工全部纳入安全生产责任险参保范围。对于企业其他员工,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投保。
具有严重职业危害的企业要将作业场所接触有毒有害人员纳入安全生产责任险的投保范围。对于企业其他员工,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投保。
第九条 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的企业可以自主选择附加医疗费用责任险,具体内容按投保企业与保险公司自行商定的条款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投保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险。团体意外伤害险是指建筑施工人员在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限内指定的生活区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人身死亡或伤残,保险公司依照约定给付保险金。
第十一条 根据建筑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特点,应当将防范建筑施工过程中因承建方和相关责任主体过失导致第三者的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保险责任纳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范畴。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列举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投保公众责任险。
公众责任险的保险责任是投保企业在列明公众聚集的地点范围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以及由于意外事故造成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包括下列损失或费用:
(一)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
(三)合理、必要的救援费用。
第十三条 根据我市生产安全事故善后赔偿与补偿的实际水平,投保企业在确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时,应按照以下标准投保:
(一)事故造成个人死亡的赔付保额,不低于每人30万元;
(二)公众责任保险的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一般为100万元至1000万元,其中涉及个人死亡的事故赔偿限额,不低于30万元;
对于伤残、急性职业中毒、医疗、救援等其它赔偿,应当做到同等赔付标准和条件下保费低于同类商业保险。具体限额由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确定的保险机构测算,并经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公布执行。
第十四条 企业投保的具体险种及其保费标准、赔付办法,在遵守上述规定的同时由企业与保险公司自主商定,按保险合同执行。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采用区域统保、专业经营的运作方式,兼顾效率和公平。
因建筑施工行业团体意外伤害险属于法定强制险种,在国家法律或政策未作调整的情况下,可以继续沿用现行模式。但该险种的实施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二章、第四章对保险范围、赔付标准以及防范安全风险、履行社会责任等内容的统一规定。
第十六条 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在严格审核承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专业资质的前提下,通过公开竞标的方式加以确定。中标的保险公司一般不低于3家,并在明确各自权益和运作方式的基础上组成保险共同体。资质审核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和信誉度;
(二)保险公司基层服务网点分布情况;
(三)保险公司准备金充足率;
(四)保险公司开展责任保险业务的业绩和规模;
(五)拥有专门从事风险检查的专业队伍的人员数量和相应专业资格情况。
第十七条 承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市场实际情况,设计好与企业安全生产相适应的保险产品,统一保单、统一条款、统一费率、统一保险金额、统一理赔标准,按市场规则运作,实行保本微利,服务企业和社会。
第十八条 承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当明确专门业务部门和人员负责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改进服务方式,提高投保效率,简化投保手续,建立快速理赔通道,并将相关规定和服务承诺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承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建立有效的工作考核机制和市场淘汰机制。对投保企业和保险公司产生的矛盾和纠纷,应当在尊重客观事实、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加强协调,妥善处理。
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整合保险资源,创新承保机制,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全面推行的要求扎实推进。
充分发挥保险行业协会的作用,规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市场运作行为,防止不当竞争,形成行业合力。

第四章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与安全生产
第二十条 积极发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风险管理职能,推动风险专业化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管体系的结合,强化安全生产事前防范,避免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实现安全生产与责任保险的良性互动。
第二十一条 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作为处理生产安全事故危机、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的重要方式和手段,有效化解社会纠纷,节约政府行政资源。
相关行业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将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情况纳入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重要内容实施检查。
在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中,对拒不参加保险导致受害人无法得到足额赔偿或者因事故赔偿引发社会矛盾的企业,一律依法从重追究企业和企业负责人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 承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安全责任保险数据库,主动采取各项措施,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开展安全生产咨询服务,协助投保企业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提出安全生产改进措施,并督促企业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二十三条 政府可以提取一定比例的保险费用,设立安全生产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专项资金,用于相关行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指导、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以及表彰奖励等事项,强化安全生产社会化监督保障体系。
市、县两级相关行业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设立专项资金账户,按规定用途进行提取和使用,并应当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充分运用经济保险价格杠杆的手段,激励企业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对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市级以上安全生产诚信企业以及上一投保年度未发生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的企业,根据达标或评定的等级,保险费率在标准费率基础上按一定比例下浮,最高可下浮30%。
对上一投保年度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的企业,根据事故等级不同,保险费率在标准费率基础上按一定比例上浮,最高可上浮30%。
第二十五条 根据国家规定已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企业,可以在企业自愿的情况下,将风险抵押金转换成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未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企业,若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可不再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第二十六条 属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企业,已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限额,通过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加以补足。
对本办法实施前已自行投保雇主责任险、团体意外伤害险等商业险种的企业,在保险期限期满后应当及时转换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联合相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市政府备案。
第二十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安全生产 责任 保险 办法 命令
主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
市各直属单位。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市法院,市检察院,军分区,驻扬各单位。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6月30日印发

宪法意识调查报告

李伟迪


2000年9月至2001年7月,笔者在湘西进行了公民宪法意识的调查。 共设计了35个问题,提供了70个选项;有11个空格要答卷者填写,其中6个是答卷者对宪法基本情况的回答。发放了1000份问卷,收回答卷690份。
一、基本情况统计分析
读过宪法的人为59%,完整读过的人为12%,没读过宪法的人占24%,加上没有表态的人,29%的人没读过宪法;66%的人表示家里有宪法内容的书,28%的人表示没有,6%的人没有回答;5%的人承认有过违反宪法的行为,86%的人说没有,4%的人不知道,5%的人没表态。
85%的人知道宪法由全国人大制订,约10%的人以为由中共中央、全国政协、国务院、司法部或国家主席制订,5%的人没有回答; 85%的人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效力高,4%的人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比宪法效力高,11%的人不敢表态。
对城市土地所有权,1%认为属于市民,6%认为属于使用者,87%认为属于国家;对农村土地所有权的归属,4%的人认为属于农民,44%认为属于集体,46%认为属于国家。
66%认为家里可以挂国旗,18%的人认为家里可以挂国微,16%的人不知道;哪个是国家元首?4%以为是国务总理,81%知道是国家主席,8%认为是总书记;只有54%的人表示生活中运用过宪法条文,27%则表示没有运用过,10%不知道,9%拒答;10%认为民主党派是执政党,79%认为是参政党,近1%认为是在野党,10%不知道。
82%的人知道宪法保护住宅权,8%认为不保护,10%不知道;54%肯定劳动是公民的权力,39%认为是义务,但同时把劳动看成是权力和义务的人则很少;88%的人知道担任国家主席的年龄起点;84%认为宪法保护公民的财产继承权,6%认为不保护,10%不知道。19%知道享有选举权的年龄起点,2%的人知道选举权有国籍条件,只有不到1%的人知道享有政治权力的条件;只有36%的人知道追查刑事犯罪和国家安全需要时,公安机关可检查公民通讯权。
78%的公民认为,逮捕犯罪嫌疑应由公安机关执行,15%的人认为应由检察机关执行,近1%的人认为由审判机关、行政机关或政法委执行;对计划生育、纳税的宪法义务的认知率在75%以上;26%的人能全面认识全国人大职权,但只54%立法权,30%认为有选举国家主席权,27%认为的决定国务院总理人选权,27%肯定有选举中央军委主席的权力。
我国宪法给你最深刻的印象是什么?大多数人没答,随机抽取10份,其中5 人分别填写了“宪法是根本大法”、“规范人民的行为准则”、“全面”、“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等内容,都有其合理性,但不准确;5人未填。
宪法的第一句话是什么? 10人中有2人答:“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一个国家的总章程”、“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准确率10%,拒答率80%。
宪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是什么?有2人答:“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8人未答。
我国从小学教育始,就开设了政治常识课,中学和大学专门开5至10课时的宪法课,那么,60岁以内的人都应该接受了系统的宪法教育,表示没读过宪法的人实际只是一种“失意”。但是近三分之一的公民不知宪法为何物,近10%的人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否合宪;对于宪法效力、土地制度、选举制度、司法制度、通讯自由等与生活关系密切的国家基本制度,20%左右的人认识是错误的,这是值得特别关注的现象,这可能与我国此前宪法的非司法化有关。

二、法治的关键是依法治党还是依法行政?
53%认为,中国实现依法治国的关键是依法行政,39%认为是依法治党;对中国实现法治的时间,39%认为要20年,35%选50年,11%选100年,15%未答。这里显示,大多数人对法治有信心、有耐心,并且对依法行政和严格治党寄予了很高的期望。
50%的农民、48%的学生、46%的军人、44%的经营者、40%的工人和干部、36%的教师,认为关键是依法治党,说明党的领导正确与否是实现法治的重要因素。值得特别注意的是干部对这个因素的关注程度较高,因为他们站在领导岗位和权力中心,对这点感受最深;而农民选择此答案的比例最高,究其原因是他们对“依法行政”比较陌生,而对党组织比较熟悉。而认为中国依法治国的关键是依法行政的比例:教师59%、干部58%、工人56%、军人52%、经营者49%、学生32%、农民17%;说明大部分人感对依法行政寄予厚望;但是学生因涉世不深,遇到行政违法行为的概率较少,而对行政违法的危害认识明显与成年人有差距,同时对学生进行党的历史的教育,使学生对党的信赖和崇拜的程度比成年人要高,因而在这个选择中,学生选“依法治党”的比例高于其他一切职业,而选“依法行政” 的比例低于其他一切职业。

三、实现法治的时间还需20、50或100年?
对这个的时间,选择20年的最多,经营者的59%、干部和工人的53%、教师的39%、农民的17%、学生的16%,认为经过20年中国可以实现法治。其次是50年、100年,这说明大多数人对法治是有信心的;但教师之间的分歧明显,答案比例为4:4:2,相当一部分人选100年,意味着要经过漫长的等待;教师的观点深刻地影响了学生,74%的学生选择50年和100年,9%的学生拒答,对法治的消极情绪是最强烈的;军人和学生的大部分人选择50年,他们的年龄段差不多,其看法有惊人的相似;但有10%左右的人对实现法治没有信心,特别是农民和经营者,可能他们的现实生活中,最大权威不是法律,而是官员;教师、军人和干部的答卷率最高,表明他们的社会责任感最强。
学历越高,答卷率越高,大专以上的人比小学层次高出8个点,说明学历高低与对法治的关注率呈正比;对实现时间有较大的分歧,但不同学历层次有区别,高学历者之间分歧较大,低学历者倾向20和50年或拒答,初中学历者选20年或50年的占85%,而本科学历者中只有76%;学历越高,选100年的人的比例就越高;但小学学历者的回答比较特殊,16%的人选100年,比例是最高的,同时拒答率28%,也是最高的,可能他们没有什么依据回答此问题;说明学历高低与对法治的认识的深度呈正比。


注:原文发表在《湖南法学》2002年第2期,作者E-mail:liweidi1188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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