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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妇女参加村民委员会工作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9:37:47  浏览:82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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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妇女参加村民委员会工作的意见

民政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妇女参加村民委员会工作的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扩大村民自治范围,进一步完善农村村民自治制度,加强农村村委会建设,充分发挥妇女在村民自治实践中作用,不断把村民自治实践引向深入,现就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妇女参加村委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妇女参加村委会工作的重要意义。妇女是“半边天”,是创造人类文明和推动社会发展的一支伟大力量。妇女的发展水平,妇女地位的提高,是社会发展的重要指标,也是衡量社会进步的尺度。随着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对我国农村影响的不断加深,农村人口流动不断加大,大量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外出务工,在广大农村普遍存在“留守老人”、“留守妇女”、“留守儿童”现象,妇女日益成为村级事务管理和决策的重要力量,成为农业生产、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骨干力量,成为农村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主力军。新形势下,如何更好地发挥农村广大妇女的参与作用,是深化村民自治实践面临的新课题。近年来,各地积极推进妇女参与村民选举、决策和管理,推动妇女参与农村各项事务,提高村委会成员妇女当选比例和妇女参与程度,保障妇女行使政治权利取得了积极成效。实践证明,妇女参加村委会工作,成为村委会成员,有利于妇女的发展和提高,有利于扩大村民自治范围,有利于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进一步扩大妇女参加村民自治实践,是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的必然要求,是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迫切需要,是完善农村村民自治制度的客观需要,对最大限度地激发社会创造活力,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维护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民政部门、妇联要充分认识农村妇女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建设中的巨大作用,自觉推进妇女参与村委会工作,把妇女当选村委会成员、参与村级事务管理、提高妇女整体素质,作为全面推进村民自治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抓紧抓好。


  二、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妇女参加村委会工作。要注重引导妇女参与村民自治实践,采取灵活多样的措施,吸引妇女群众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活动。尤其要抓住民主选举这个关键环节,保障妇女在村民选举中的合法权益,确保《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关于“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的规定落到实处。在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时,要引导村民会议或村民小组把符合条件的女村民吸收进去;在村民直接提名村委会成员候选人时,要引导村民提名符合条件的女村民,同时,积极鼓励农村妇女破除封建思想和世俗偏见,勇于挑重担,敢于接受竞争;在介绍正式候选人时,要引导村民选举委员会积极介绍女候选人的业绩,不得给予任何歧视和不公正待遇;在投票选举时,要组织、教育和引导广大村民尤其是农村妇女正确行使民主权利,把村民拥护的思想好、作风正、有文化、有本领、真心实意为群众办事的妇女,选进村委会班子。条件具备的地方,要探索通过政策创新提高妇女当选比例和推进妇女参与的新办法和新形式,如在选票上注明妇女应有名额等方式,确保村委会成员中妇女当选比例有新的提高。对利用宗族、派性势力,给妇女参选、当选设置障碍的,要依法予以制止和处理。已经完成新一届村委会选举的地方,要认真总结经验,凡村委会班子中没有女成员的,当届期内村委会成员出现缺额时,应首先补选女委员,或建议党委部门在村党组织内配备一名妇女。支持妇女代表担任村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和村务监督机构成员,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开展扩大妇女在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组成人员比例的试点。农村妇女代表会由农村妇女民主选举代表组成,要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农村妇女代表会主任进入村委会。


  三、加强对当选女村委会成员的培训,提高妇女干部的自身素质。要结合村委会选举、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等具体实践,开展学习培训,使全体妇女既知晓并享有民主权利,又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增强民主法制意识。要依托基层党校、高等院校、农技校、农广校、妇干校以及现代远程教育网络等,加强对女村委会成员开展政治理论、实用技能和妇女工作业务培训,提高妇女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在对新当选村委会成员进行培训时,要注重培训新当选的女性村委会成员,为她们量身定做培训内容和培训方式,使她们迅速掌握村务管理、决策等方面的方法和技能,增强本领,提高能力,以适应农村工作的需要。要广泛开展“双培双带”活动,把女能人培养成妇女干部,把妇女干部培养成女能人,鼓励她们带头致富,带领妇女群众共同致富、共同发展。在组织社会工作专业培训、资格认证时,优先考虑女村委会成员、村妇代会干部和妇女骨干。对任期内全心全意为村民服务,工作成绩显著的女干部,要及时给予表彰,为连选连任,提高妇女在农村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创造条件。


  四、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对妇女参加村委会工作的领导。各级民政部和妇联组织要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把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妇女参加村委会工作纳入工作整体规划,统筹协调,共同推进。考虑到农村妇女工作在整个村民自治工作中的特殊性、重要性,今后凡进行村委会换届选举的地方,民政部门在报请党委或政府批准村委会换届选举领导(指导)小组时,过去已吸收同级妇联组织参与的,要继续保持,没有吸收的,要增补,以共同推动村民自治工作的发展。要认真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及时总结、推广新经验。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电视、报刊、网络等大众媒体宣传基层妇女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推进农村村民自治制度建设作出的积极贡献,团结妇女一道努力把城乡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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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发票监制章”和发票联用纸及底纹具体管理办法

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发票监制章”和发票联用纸及底纹具体管理办法
四川省税务局



第一条 为了保证发票管理的统一,加强“发票监制章”和发票联用纸及底纹版的管理,强化发票的监督检查,根据国家税务局《“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和发票联底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是识别发票真伪的重要依据。“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形状为椭圆形,规格长轴为3厘米,短轴2厘米,边宽0.1厘米,内环加刻一细线,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下环刻制“税务局监制”字样,中间刻制税
务机关所在地名称。所在地名称由省税务局统一确定 (名单附后)。
第三条 “发票监制章”字体为正楷,印色为大红色,套印在发票联票头正中央。“发票监制章”只套印在发票联,其它各联均不套印。
第四条 “发票监制章”由省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局制定的式样统一刻制,各市、地、州、县税务机关逐级统一向省税务局购领、使用。“发票监制章”实行交旧购新制度。各级税务机关要确定专人,设立专柜保管。
第五条 发票联用纸是税务机关印制发票 (第二联报销凭证)的专用纸张,我省发票的发票联用纸一律使用省税务局指定造纸厂生产的有特殊标志的40克发票专用水纹纸印制。
第六条 发票专用纸具有专用性和保密性,造纸厂生产的发票专用纸只能供我省税务部门使用,指定造纸厂凭四川省税务局征管处签章的《发票专用纸调拨单》发纸。
第七条 在发票联增印底纹是增加发票印制难度,防止伪造发票的主要措施。发票联底纹式样由“中国税务”和“发票监制”字样及花纹图案连接而成,印色为浅黄色。
第八条 发票联底纹由省税务局按照国家税务局制定的底纹式样指定印刷厂统一印制,各地税务部门及印刷厂均不得自行印制。
第九条 各税务机关指定的发票印刷厂持省税务局印制的《发票底纹纸购买单》,经当地县以上税务局 (含县级局)签章后到省税务局指定的发票底纹印刷厂购买。指定发票底纹印刷厂在省局征管处的直接管理指导下,按有关规定和工作要求发售发票底纹纸。
第十条 发票底纹纸具有相当的保密性,省税务局指定的发票底纹纸印刷厂,应严格发票底纹印刷、保管、发售制度。
第十一条 各级税务机关、生产发票专用纸厂、印制发票联底纹、承印发票和刻制“发票监制章”的单位以及发票联底纹制版单位,都必须建立健全“发票监制章”、发票专用纸、发票底纹纸和发票底纹版刻制、生产、购领、发放、使用、缴销等各项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刻、伪造、丢失、转借、私售、转让“发票监制章”、发票联底纹纸,发票专用纸和发票底纹纸。凡发生上述违章行为,税务机关可按照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下、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经处罚教育不改者,税务机
关即解除指定生产、印刷关系,收回有关证件,另行确定厂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1992年6月1日起执行。



1992年5月25日

荆门市教育局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科学研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荆门市教育局


市教育局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科学研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荆教办[2005]3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屈家岭管理区科教局、市直学校(单位):
现将《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科学研究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各校要进一步强化“科研兴教”、“科研兴校”意识,切实把教育科研工作摆在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要位置,将贯彻学习《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科学研究工作的意见》同本地本校实际工作结合起来,认真解决教育科研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充分发挥教育科研在实施素质教育和新课程改革中的重要作用。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主要领导和各校校长是本地本校教育科研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市教育局要求各地各校要进一步加强教育科研机构和队伍建设,切实加大教育科研经费的投入,为教育科研工作提供信息资源、学术交流和业务培训等方面的必要条件;要将教育科研工作纳入领导班子年度考核范围,作为评选先进单位的条件之一。自2005年起,凡没有市级以上教育科研立项课题或虽有立项课题但未正常开展研究的学校,不能评为市级示范学校。
各地教育科研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学校教育科研的业务指导和规范管理,要不断完善教育科研激励机制。今后全市每五年举办一次教育科研优秀成果评选表彰活动,每三年评选表彰一次科研型名学校、教育科研学术带头人、教育科研新秀。各地要制定相应的激励措施,充分调动教育科研人员和广大教师从事教育科研的积极性,为促进我市教育事业的发展奠定基础。

二OO五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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