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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防治牲畜五号病工作的若干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6:09:14  浏览:81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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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防治牲畜五号病工作的若干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防治牲畜五号病工作的若干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防治牲畜五号病是一种发病急、传播快、危害大的人畜共患烈性传染病。国务院于1983年发出《紧急通知》,要求消灭这一疫病。我区自贯彻国务院《紧急通知》以来,防治牲畜五号病工作已取得很大成效,对保护我区畜牧生产、外贸出口和人体健康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了巩固
防治成果,努力实现“消灭”目标,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和《家畜家禽防疫条例》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防治牲畜五号病必须贯彻“预防为主”、早快严小“的方针,采取行政、技术、经济手段相结合的综合性方针措施。
第二条 各级政府要建立和健全防治牲畜五号病指挥部或领导小组。其机构人员变动时,要及时调整补充。各级指挥部要建立办事机构,办公室人员要相对固定,坚守岗位,掌握疫情,深入检查,当好参谋。农牧、商业、外贸等有关部门在当地指挥部的统一组织、指挥下,要密切配合
,各负其责。
第三条 广泛深入地开展防疫宣传。要求农户实行圈栏养猪,并结合爱国卫生运动,进行清栏消毒;不从疫区买入肥膘肉及生板油等畜产品;洗肉水、泔水要经煮沸后才能喂猪;不买卖病猪病肉,宰杀肥猪、出售仔猪,必须经当地兽医防检机构检疫合格后,方可宰杀或上市销售。
第四条 加强农牧场、猪场的兽医卫生管理。不到疫区引种,禁止牲畜及其产品、外来人员、车辆等随便进入场内,建立经常性的消毒制度;受疫情威胁的地区,在每年疫情高发期前,做好牲猪的五号病疫注射。
第五条 外贸出口猪只,禁止来自疫区,对不合格的残次猪,要就地处理,不得返回产地或运往他地。要认真做好运载工具和押运人员的卫生消毒工作。
第六条 食品经营单位要严格检疫经常消毒。调入的冻肉产品(含副品)要具有测毒证,并在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五市销售,严格控制销往农村;禁止到疫区调猪调肉;不准调入肥膘肉、生板油及进口来自有病的国家和地区的牛百叶等畜产品;要征得当地指挥部的同意。
第七条 各肉联厂(库)、屠宰场(点)等单位,对调入的牲猪要做好查证验收,并按猪源产地,分栏饲养、宰杀,禁止病健混宰。发现病畜,必须按有关规定处理。冻肉产品要按产地、批次、时间分开存放。禁止为任何单位、个人存放来自疫区的染毒、带毒或无检疫(验)证的牲畜
产品。
第八条 企事业、集体单位和个人开设的屠宰场(点)要经当地兽医防检机构检查合格,发给兽医卫生合格证后,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屠宰场(点)的设置要符合兽医卫生要求。牲畜粪便等废物,应设专池发酵处理;污水逐步做到无害化处理,入场屠宰的牲
畜,要由法定的检疫资格的检疫人员进行宰前检疫,宰后检验。确认健康者,方可上市。
第九条 加强对个体屠户、肉贩的守法教育。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个体劳动者协会牵头,卫生、畜牧兽医部门参加,每年对他们进行有关法规、职业道德和防病知识的宣传教育,要求他们遵纪守法,不宰杀、贩卖病猪病肉,为市场提供无病质优的食产品。
第十条 要严格兽医检疫检查工作。进入农贸市场的活猪肉品要做到先检疫(验)后上市,猪肉必须头蹄齐全;对出售的零散肉,要有检验证明。检出的病畜病肉,要按规定就地处理,并追踪病畜(肉)来源。
在省际路口、交通要道以及边境的兽医检疫站(卡),要配备受过专业培训的检疫人员,做好入境牲畜的验证复检和车辆消毒工作。当受毗邻疫情严重威胁时,由当地政府发布封锁令,关闭边卡,禁止对方活畜及其产品入境。
各口岸港口的动检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检疫条例》,把好进出口动物及其产品的入境关,不准任何人员从境外及疫区带入畜产品,对载畜船只要彻底消毒,并发给消毒证。
第十一条 按法定可自行检疫的经营单位,要严格把好兽医检疫(验)关,当地兽医防检机关,要加强对其兽医卫生监督,必要时可派兽医驻厂(场)监督检查。
第十二 要做好疫情普查。每年结合春秋“两防”开展全面大普查,并结合日常工作经常查,国庆、元旦、春节三大日重点查,疫情多发地方要反复查,发生疫情后,其疫区周围要彻底查。
第十三条 要严格疫情报告制度。发现疫情,各企事业单位及屠户饲养户要立即向当地兽医防疫机关报告。乡镇畜牧兽医站要在12小时内报告县(防五)指挥部。县指挥部要立即派员前往诊断,采取必要措施,并要24小时内报告地、市。地、市指挥部接到县报告后要及时提出处理
意见,必要时,派员前往协助处理,并在四十八小时内报告自治区指挥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情不报。
第十四条 经临床诊断为五、一号病或疑似五、一号病后,由当地指挥部或兽医防检机关发出病畜处理通知单,对病兽及同栏、同群、同船、同车的牲畜要进行扑杀高温无害处理,也可采取电击深埋、烧毁等处理,同时进行严格的消毒。应扑杀处理的病畜,必须在兽医严格监督下进行
,以防疫源扩散。在扑杀处理病畜的同时,应采病料送检,通报诊断结果,并查清疫情来源。
第十五条 一经确认发生牲畜五号病后,要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并严加封锁,在主要交通要道设卡、消毒,禁止疫点、疫区内易感牲畜及其产品往外流动和交易;病锗及同栏要坚决扑杀,并作高温加工处理,病畜的粪便应堆积发酵,栏舍垫草应烧毁,污染物及场地要严格消毒,肉联
厂、屠宰场(点)、外贸猪仓发生疫情,病畜及同圈、同群的牲畜应急宰高温处理,对被污染的场地、工具作彻底消毒,并放养若干头健康小猪作安全试验,经十四天以上饲养观察不发生新的病畜(农村、猪场以最后一头病畜处理后十四天内不再出现疫情为准),经当地指挥部验收合格后
方可解除封锁,恢复正常生产。
处理病畜病肉遇有阻力时,各级政府领导应亲自出面,工商、公安、卫生等各有关部门应予积极配合。
十六条 在每年的七、八、九月份的高温季节,由当地指挥部组织工商等有关门对市场 以及污染场地、猪仓、口岸、饲养场 以及屠宰场(点)等进行全面、彻底的消毒灭源工作,并使消毒工作经常化、制度化。
十七条 防治牲畜五号病的经费开支,主要由地方各级财政解决,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列入预算。自治区对疫情重、财政有困难的县(市)酌情予以适当补贴,因扑杀农村病畜而带来农户生活、生产困难的,当地政府应酌情给予生活救济和生产扶持。各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屠户、肉贩
的病畜(肉)处理,不予补贴。
十八条 加强基层畜牧畜医站的建设,配好班子,充实人员,建立和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主的各项管理制度,落实疫情监测员,抓好他们和培训,提高其服务质量,积极开展综合办站,增强自我发展的能力。
第十九条 各地要逐步推行生猪统防统治和试行保险工作,以便能对因牧畜五号病的发生而被处理或其它疫病死亡所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消除饲养户的后顾之忧。
第二十条 对认真执行以上规定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予以奖励,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视情节轻重,并依据有关处罚规定,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制裁、吊销执照、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畜牧局负责解释。



1991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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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饲料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饲料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2001]82号

2001-08-1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对《进口饲料免征增值税范围》(见附表)所列进口饲料范围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序号1~13的商品,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序号14~15的商品,自2001年8月1日起执行。此前进口的饲料,请按本通知规定退补进口环节增值税。
  附件:进口饲料免征增值税的商品范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八月十四日

附件:
  





序号


税则号列


货  品  名  称


法定增值税税率(%)


执行增值税税率(%)

1 23012010 饲料用鱼粉 13 免
2 23012090 其他不适用供人食用的水产品残渣 13 免
3 23021000 玉米糠、麸及其他残渣 13 免
4 23022000 稻米糠、麸及其他残渣 13 免
5 23023000 小麦糠、麸及其他残渣 13 免
6 23024000 其他谷物糠、麸及其他残渣 13 免
7 23033000 酿造及蒸馏过程中的糟粕及残渣 13 免
8 23050000 花生油渣饼 13 免
9 23061000 棉子油渣饼 13 免
10 23062000 亚麻子油渣饼 13 免
11 23063000 葵花子油渣饼 13 免
12 23064000 油菜子油渣饼 13 免
13 23070000 葡萄酒渣、粗酒石 13 免
14 12141000 紫苜蓿粗粉及团粒 13 免
15 12149000 芜菁甘蓝、饲料甜菜等其他植物饲料 13 免

3月19日上午,轰动全国的石柏魁故宫盗窃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院一审宣判。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石柏魁有期徒刑13年,并处以罚金13000元,剥夺政治权利3年。石柏魁所犯的盗窃罪在我国刑法中本是没多少争议的罪名,但是却因为盗窃是发生在故宫才震惊全国,引来媒体的广泛关注。正因为故宫在我国所具有的特殊意义,才引发了专家学者以及广大民众对于石柏魁的“罪”与“罚”的热议。

  尽管石柏魁因盗窃罪被判处13年有期徒刑,但是,石柏魁却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故宫盗窃案中获刑最轻的一人,在以前的5起盗窃案中,有三人被判无期,两人被判死刑。从历次故宫盗窃案中对犯罪事实的认定,对犯罪嫌疑人的判处以及专家学者和人民群众的关注和争论,即凸显了我国法治观念的淡薄,法治建设的不足,又彰显出在依法治国理念的推动下,在日常的司法实务的探索中,我国法治思维的成熟,我国法治进程的进步。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平等权是我国公民的基本人权,我国现行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仅是宪法的具体条文,更体现了我国的法治精神和法治理念。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包括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的平等,当事者之间的平等,在法律面前,任何公民都不能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任何机构和个人都不得迫使公民承担法律规定以外的义务,不得使公民受到法律规定以外的刑事惩罚。无论石柏魁是临时起意还是有预谋犯罪,无论石柏魁盗窃的是故宫还是农家小院,除非由法律的明文规定,除非由法定的从重情节,都不能因犯罪嫌疑人盗窃发生地是在特定知名的地点,或者是盗窃的是特定知名的公众人物和单位就冠之以社会危害性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

  情节特别严重的适用

  刑法有云: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刑法是对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具有重大影响的部门法,其对每一条罪名的设定以及处罚都是有严格限制的。石柏魁盗窃案中,公诉人认为盗窃发生在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故宫,社会影响极其严重,应认定其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从重处罚。笔者认为,对于任何犯罪嫌疑人的量刑都应严格遵照法律精神,不能因犯罪嫌疑人盗窃的是故宫里的展品而罪加一等。

  首先,除去法律规定在金融机构盗窃作为情节严重的考量对象,也只有现行司法解释中“数额巨大”加上司法解释中的8种情形,才能认定“情节特别严重”。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未规定在国家重点文物单位内实施盗窃是法定的加重情节,因此,故宫这一地点在法律上不具有特殊性,不能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而影响定罪量刑。

  其次,涉案的9件艺术品作为被盗物品在法律上也不具有特殊性,对于作为诉讼标的物的被盗展品价值的认定也有待商榷。虽然,被盗的9件展品高达41万元的投保金额可以作为盗窃数额的参考依据,但是投保价值毕竟不是被盗窃财产的真实价值或者评估价值,因此用以作为“数额巨大”对犯罪嫌疑人处以刑罚更需谨慎。虽然相较以前的故宫盗窃案来说,此次处罚较轻,体现了我国法治的进步,但是此案的判决结果从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上尚有值得商榷的地方。

  对于法律条文的理解和执行,我们不能机械地进行适用,更不能随意地扩大其处罚范围,加大其处罚力度。只有深刻理解法律精神,严格坚守法律底线,真实表达法律意志,才能真正实现好法律的教育和引导等作用。盗窃罪就是盗窃罪,除非有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不能对犯罪嫌疑人随意科以超出法律规定以外的任何处罚,即使在故宫也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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