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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技术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2 13:32:04  浏览:879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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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技术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关于印发《北京市技术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科条发[2003]559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北京市技术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果。根据《北京市技术市场条例》的规定,我委与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一同制定了《北京市技术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00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北京市技术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北京市技术市场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根据《北京市技术市场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技术市场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促进技术交易,支持技术市场发展,推动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


  第三条 北京市技术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每年根据财政预算来源和技术市场任务需求酌情予以安排。北京市技术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由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四条 北京市技术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是:
  (一)组织技术交流和交易活动;
  (二)技术市场宣传、培训、理论研究及法制建设;
  (三)技术市场管理、技术中介及基础性建设;
  (四)技术市场统计和信息网络建设;
  (五)技术市场奖励。


  第五条 北京市技术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纳入北京市科委经费预决算管理系统,每年由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按市科委要求编制预算并上报市科委,经批准后由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六条 北京市技术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的预算必须符合技术市场事业发展需求。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将预支持的项目按轻重缓急排序,编制预算。


  第七条 北京市技术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遵循国家、北京市有关财务法规,专款专用,不得挪做他用。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预算,须报市科委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八条 北京市技术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的资助为无偿资助。


  第九条 北京市技术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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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个体工商户中特殊人员的优惠办法

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关于对个体工商户中特殊人员的优惠办法


个体科、各工商所、个协各分会:
为了进一步鼓励扶持个体工商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结合我市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状况,特制定个体工商户中特殊人员的优惠办法:
一、下岗后从事个体经营的原国有、集体企业的下岗人员,持市就业服务局发的《就业待遇证》、《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可免收一年个体及市场管理费。
二、大、中专毕业人员自谋职业的凭国家承认的大、中专《毕业证》、《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经核实后,可免收一年个体及市场管理费。
三、失业人员,持市劳动局发放的《失业证》及《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可免收一年个体及市场管理费。
四、特困人员,必须持街道办事处及市总工会或民政部门的证件、《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可减半收取各协会费,同时免收一年个体及市场管理费。
五、企业工伤8级残疾以上和先天性肢体残疾3级以上的人员,凭劳动部门或县级以上医疗部门鉴定书和市残疾人联合会发放的《残疾证》、《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可减半收取各协会费,同时减半收取个体和市场管理费。
六、烈、军属人员(特指直系亲属),凭部队团级以上单位证明或民政部门发放的直系烈、军属证件、《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减半收取个体和市场管理费。
七、劳动教养和劳动改造刑满释放人员(简称“两劳”人员),凭市司法局证明及《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减半收取个体和市场管理费。
八、对遇意外突发事件如天灾人祸等造成家庭困难需减免管理费的经营户,由个人写出书面申请,经行业小组和个协分会讨论签署意见后,报市个协研究审批,减免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九、各工商所对以上享受优惠办法的经营户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对越权办理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十、对享受减免费用的各种人员的相关证件经核实后,由办理单位将其复印件与名单一式两份分别上报局个体管理部门和市个体劳动者协会,并分别存入其原始档案备查。
十一、以上优惠办法只限于在本市登记注册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不含其他从业人员。
十二、本办法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有抵触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十三、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市工商局。
十四、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OO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认真抓好水泥机械化立窑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家建材局 劳动人事部 等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认真抓好水泥机械化立窑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家建材局、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



地方水泥产量约占我国水泥总产量的百分之八十,对缓和水泥供需矛盾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几年来,地方水泥企业积极进行技术改造,新建、改建、扩建的水泥机械化立窑生产线相继投产。目前全国拥有地方水泥企业六千四百多家,其中,机械化立窑企业一千三百多家。但是,由于地
方水泥企业的管理水平低、工人技术素质差,又不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导致各地机械化立窑喷窑事故频繁发生,造成人员伤亡和国家财产的重大损失。
据不完全统计,仅一九八六年共发生23起喷窑事故,死亡36人,重伤46人,轻伤多人,是建材工业伤亡事故的重点。如:辽宁海城市水泥厂,因企业生产管理混乱,劳动纪律松弛,违反操作规程,导致一氧化碳爆炸喷窑,造成6人死亡,8人重伤;河南方城、内蒙古乌拉特后旗
和云南玉溪市李祺等水泥厂,在生产中已出现事故预兆,由于操作错误,导致喷窑,造成多人死亡和重伤。因此对机械化立窑安全生产的问题,必须引起有关方面的注意,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为了防止地方水泥企业机械化立窑喷窑事故的发生,请各地切实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贯彻安全生产方针,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企业各级领导一定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制度,实行安全生产的目标管理,把安全生产作为考核企业的一项重要指标。
二、组织安全生产技术培训班,提高职工安全生产素质。今、明两年内,要对本地区的水泥机械化立窑看火工在安全煅烧操作技术方面普遍轮训一次。
三、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机械化立窑安全生产大检查或其他类型的安全检查。重点检查机械化立窑生产设备、工艺、操作规程中的事故隐患或不安全因素,提出防范措施。对事故多或不具备生产条件的企业,要令其停产整顿。
四、加强技术改造,提高机械化立窑安全生产装备水平。为从根本上减少机械化立窑喷窑事故,必须稳定生产工艺,实现闭门操作。结合技术改造,各地应认真抓好,“预加水成球”和“关门烧窑”等新技术的试点工作。
五、增强法制观念,依法办事。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操作规程,并认真贯彻执行。对已发生的重大事故,要认真查明原因,总结经验教训。对事故责任者要严肃处理。



1987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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