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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高等学校图书资料人员职务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8:41:29  浏览:86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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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高等学校图书资料人员职务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人事局


关于印发《天津市高等学校图书资料人员职务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津人专[2001]36号


各高等院校人事(职称)部门:
《天津市高等学校图书资料人员职务评审条件(试行)》已经有关专家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本条件从2002年开始正式实施,正式实施后原高校图书资料人员职务评审条件即行废止。

                                  二○○一年十月十六日

               天津市高等学校图书资料人员职务评审条件
                      (试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中申报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馆员职务的图书、资料工作人员。
   第二条 基本条件
   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具有相当的业务水平和图书、资料管理、咨询、研究能力,较好地履行现职务岗位职责;身体健康。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申报馆员职务:
   1.学历和资历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获得硕士学位,担任助理馆员职务两年以上;
   ②大学本科毕业,担任助理馆员职务四年以上。
   2.任现职以来应具备下列业务条件
   ①系统掌握图书、资料或其它某相关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②具有独立的工作能力,熟练地掌握图书、资料专业的有关业务;
   ③完成学校规定的图书、资料人员的工作任务,历年业绩考核合格;
   ④能运用一门外国语进行专业实践,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B级合格证书;
   ⑤完成学校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⑥对"业绩成果"和"论文著作"的基本数量要求;须具备每项中的一条:
   第一项 业绩成果
   a.参加完成校级科研项目一项;
   b.获校级优秀工作者称号;
   c.历年工作质量考核合格,其中两次以上为优秀。
   第二项 论文著作
   a.公开发表论文一篇以上;
   b.正式出版5万字以上著作一部。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申报副研究馆员职务:
   l.学历和资历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获得博士学位,担任馆员职务两年以上;
   ②获得硕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担任馆员职务五年以上。
   2.任现职以来应具备下列业务条件
   ①具有较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对图书馆学、情报学或其它某相关学科有系统的理论知识和较深的研究,工作经验丰富;
   ②完成学校规定的图书、资料人员的工作任务,历年业绩考核合格;
   ③能较熟练运用一门外国语进行专业实践,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A级合格证书;
   ④完成学校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⑤对"业绩成果"和"论文著作"的基本数量要求,须具备每项中的一条:
   第一项 业绩成果
   a.获省级成果奖励一项(主要完成人之一)或局级成果奖励二项(前三名);
   b.参加完成省级科研项目(主要完成人之一)或主持完成局级科研项目;
   c.在图书、资料技术创新工作中成绩突出,取得了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项 论文著作
   a.公开发表论文三篇以上,其中一篇在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
   b.在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一篇,并出版5万字以上著作一部;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申报研究馆员职务:
   1.学历和资历条件
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担任副研究馆员职务五年以上。
   2.任现职以来应具备下列业务条件
   ①具有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对图书馆学、情报学或其它某相关学科有系统的研究和突出的成果;
   ②完成学校规定的图书、资料人员的工作任务,历年业绩考核合格;
   ③能熟练运用一门外国语进行专业实践,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A级合格证书;
   ④完成学校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⑤对"业绩成果"和"论文著作"的基本数量要求,须具备每项中的一条:
   第一项 业绩成果
   a.获国家级成果奖励一项(主要完成人之一)或省级成果奖励一项(第一完成人);
   b.参加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主要完成人之一)或主持完成省级科研项目;
   c.在图书、资料技术创新工作中成绩显著,取得了较大的社会经济效益(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项 论文著作
   a、公开发表论文六篇,其中两篇在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
   b.正式出版主编15万字以上著作一部并公开发表论文一篇以上。
   第六条 长期献身于图书、资料工作并作出突出成绩的人员,经过全面考核,表明确能胜任相应图书、资料技术职务职责的优秀骨干,可不受规定的学历、资历条件的限制,破格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l.具备本文规定的学历和其它条件,但不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研究馆员职务:
   ①获国家级成果奖励一项(前三名)或省级成果奖励二项(第一完成人);
   ②参加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一项(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完成省级科研项目两项。
   2.具备本文规定的学历和其它条件,但不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副研究馆员职务:
   ①获省级成果奖励一项(前三名);
   ②主持完成省级科研项目一项;
   ③获国家级先进工作者称号。
   3.具备本文规定的学历和其它条件,但不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馆员职务:
   ①获局级成果奖励一项(前三名)或校级成果奖励一项(第一完成人);
   ②参加完成局级科研项目(主要完成人之一)或主持完成校级科研项目。
   4、具备本文规定的资历条件和其它条件,但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的人员,除应具备上述破格条件外,还须经相应专业知识考试合格。
   第七条 其它
   1.本条件中所指发表的论文均为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完成的作品。公开发表(正式出版)系指已出版发行,并有"CN"、"ISSN"刊号或"ISBN"书号的。对申报高级职务的必须提供图书馆学、情报学方面的论文一篇以上。
   2.成果奖:系指科学技术奖(含科技著作奖)、教学成果奖等国家规定的奖项。
   3.重要学术刊物论文:系指①被国际公认检索工具收录的论文;②在《中文重要学术刊物目录》中的刊物上发表的论文;③在学科评议组的同行专家们认定的本专业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
   4.符合初、中级职称认定条件的,执行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职称系列分级分类管理意见〉的通知》(津人专[2000]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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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事业单位申请《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事业单位申请《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食药监稽函[2010]30号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事业单位申请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有关问题的请示》(吉食药监发〔2010〕6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任何单位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都必须经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按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局令第9号)规定,事业单位仅限于申请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事业单位申请办理《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在执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时,可提交单位法人的证明材料,无需提交企业营业执照。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改投资[2010]3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直属机构、国务院法制办: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提出,要“进一步完善和坚持科学的决策规则和程序,提高政府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逐步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中央有关部门贯彻实施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决定>重要举措分工方案》(中办发[2009]40号)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落实完善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公示制工作,监察部等有关部门共同参与。为贯彻落实十七届四中全会《决定》要求和投资体制改革精神,切实做好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公示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行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公示制度的重要意义
实行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公示制度,是投资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的重要举措。积极推进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公示工作,有利于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提高政府投资管理的透明度和社会参与度;有利于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更好地保护政府投资项目所涉及的公民和法人的切身利益,促进社会稳定,建设和谐社会。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级地方发展改革部门要充分认识实行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公示制度的重要意义,坚决贯彻十七届四中全会的有关要求和投资体制改革精神,积极推进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公示工作。
二、抓紧开展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公示试点
目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已经制定了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公示工作计划,开展了公示试点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级地方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公示工作作为重要任务列入工作日程,制定工作计划,明确负责单位,确定公示原则,提出进度要求,尽快开展公示试点,并在总结经验后不断扩大公示范围。
选择公示试点项目时,应当优先选择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开发利用有重大影响,或者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社会关注程度较高、投资规模较大的公益性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选择公示试点项目要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加强保密审查,不应公示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项目,不应公示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项目,公开的项目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三、规范开展公示工作,充分运用公示成果
进行公示试点时,凡尚未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都可以进行公示。为了保证公示效果,及时了解和充分吸收社会意见,可以重点在审批项目建议书前,或在批复项目建议书后、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前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一般不应少于10个工作日。
公示项目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项目名称,项目的申报单位和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建设目标及功能,建设规模及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审批单位及联系方式,以及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可以在有关政府网站或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网站进行公示,也可以同时在中央和地方主要新闻媒体发布公示公告。
公示结束后,要及时汇总整理征集到的意见和建议,并将有关情况在原公示网站或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布。对于重要的意见和建议,可以采取走访、座谈等方式,进一步了解情况,征求有关方面意见。要将主要意见和建议及时告知项目的申报单位和建设单位,并要求他们认真研究,充分吸收和采纳。涉及环保、土地、城乡规划等方面的主要意见和建议,应同时告知相关部门,供相关部门在进行有关管理工作时参考。征求意见后要采取多种方式,对提出意见者进行反馈。
在公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当说明对公示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未予采纳的要说明理由。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委托评估时,应要求评估机构对主要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做出评议。
在审批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充分研究分析主要意见和建议,以及项目申报单位的说明和评估机构的评议情况,并可要求项目申报单位依据公示意见和建议对项目建设内容进行相应调整和修改。
在批复公示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应当将主要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以及未予采纳的理由在原公示网站或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布。
四、制定公示办法,加强指导检查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对本部门、本地区的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工作提出总体部署和具体要求,加强组织领导,搞好任务分解,落实责任分工,做好督促检查,推动工作落实。要加强调查研究,对项目公示情况进行认真总结,敏锐发现问题,深入分析原因,提出改进建议。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级地方发展改革部门要及时总结公示试点经验,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抓紧研究制定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公示办法,并在实践中不断改进完善,积极有序地全面推开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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