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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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21号
《贵州省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1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省 长:赵克志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贵州省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发挥城乡建设档案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贵州省档案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档案,是指在城乡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移交、管理、利用城乡建设档案,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城乡建设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城乡建设档案实行城市、县人民政府属地管理。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建设档案工作的领导,将城乡建设档案事业纳入城乡建设规划,保障城乡建设档案工作与城乡建设协调发展。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建设档案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城乡建设档案工作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市、县城乡建设档案馆(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建设档案的接收、保管、利用等工作。
第七条 城乡建设档案馆(室)馆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建设。城市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和完善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建设档案工作。
第二章 城乡建设档案的移交与接收
第八条 城乡建设档案馆(室)接收和管理下列档案:
(一)城乡勘测、规划档案;
(二)城乡建设工程档案;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各类地下管线工程档案;
(四)文物古迹保护档案;
(五)城乡建设基础档案;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城乡建设档案。
第九条 城乡勘测、规划档案包括:
(一)编制城乡规划所需的、经过评审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以及压覆矿产等地质工作成果报告;
(二)编制城乡规划所必要的控制测量、地形测量、摄影测量、工程测量成果副本;
(三)城乡地形图、城市地下管网普查、补测成果档案;
(四)依法批准的城乡、城镇总体规划、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城乡近期建设规划及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各专业、专项规划文本、图件及相关基础文件、电子档案。
第十条 城乡建设工程档案包括:
(一)工业、民用建筑工程档案,包括工厂、住宅、商业、机关、学校、社会公益事业及其他公共建筑工程档案;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城市道路、轻轨工程、广场、停车场、桥梁、涵洞、隧道和排水管网、照明、污水处理工程档案及有关现状图等;
(三)公用设施工程档案,包括城市水源地、城市给水厂、站、管网及附属设施、城市燃气储气库、站、管网及附属工程、公共交通场(站)设施工程档案及有关现状图等;
(四)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铁路运输站台建设、汽车长途客(货)运场(站)设施、机场、港口码头;铁路隧道、河道、公路及输油、输气管道经过城市段的工程档案及有关现状图等;
(五)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档案,包括城市绿地、公园、动物园、植物园、游乐园、风景名胜区、古树名木保护和城市标志性设施、雕塑工程档案等;
(六)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档案,包括垃圾处理设施、公厕、垃圾转运站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工程档案;
(七)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档案;
(八)电力、通信、广播电视、邮政设施建设工程档案及有关现状图等;
(九)村镇建设工程档案,包括建制镇、集镇市政公用设施、公共建筑工程档案;
(十)军事工程档案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各类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包括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工业等地下管线(道)工程档案和综合管线图。
第十二条 文物古迹保护档案包括革命遗址、纪念性建筑物、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等的历史照片、图张、历史记载和修缮记录及其他有保存价值的文件。
第十三条 城乡建设基础档案包括下列档案:
(一)城乡历史沿革、历史文化遗迹、地名、各项建设和设施发展史等文件;
(二)城乡规划、建设、房地产、市政公用、土地、环境保护、文物、园林、环境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设计、科研等单位以及各类开发区形成的具有长期保存价值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文件;
(三)有关城乡建设的规范性文件、计划、统计和设计、施工技术规程规范及标准图等城乡建设文件。
第十四条 房地产权属档案是城乡建设档案的组成部分,房地产权属档案包括:
(一)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权属登记确权、房地产权属转移及变更、设定他项权利等有关的证明和文件;
(二)房屋及其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权属界定位置图;房地产分幅平面图、分丘平面图、分层分户平面图等;
(三)房地产产权登记工作中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包括房屋登记簿、房产登记申请书、收件收据存根、权属变更登记表、房地产状况登记表、房地产勘测调查表、墙界表、房屋面积计算表、房地产登记审批表、房屋灭籍申请表、房地产税费收据存根等;
(四)反映和记载房地产权属状况的信息资料,包括统计报表、摄影片、照片、录音带、录像带、缩微胶片、计算机软盘、光盘等;
(五)其他有关房地产权属的文件资料,包括房地产权属冻结文件、房屋权属代管文件,历史形成的各种房地产权证、契证、帐、册、表、卡等。
房地产权属档案由房屋权属登记部门负责接收和管理。
第十五条 向城乡建设档案馆(室)移交的城乡建设档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十六条 形成的城乡建设档案,按照下列时限移交:
(一)城乡建设工程档案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工程所在地城乡建设档案馆(室)移交;
(二)城乡规划区内的各类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3个月内,向工程所在地城乡建设档案馆(室)移交。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应当在普查、测绘结束后3个月内,向工程所在地城乡建设档案馆(室)移交;
(三)城乡勘测规划档案、文物古迹保护档案、城乡建设基础档案,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1至5年内,向当地城乡建设档案馆(室)移交。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明确收集、编制、移交建设工程文件的责任和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认真收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文件,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监理单位应当协助建设单位监督、检查各单位工程文件的形成、立卷、归档。
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报请工程所在地城乡建设档案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档案进行验收。工程所在地城乡建设档案馆(室)接收档案后,应当出具城乡建设档案移交证明。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应当将城乡建设档案移交证明纳入产权产籍档案。
第十八条 改建、扩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原工程档案,重新编制工程文件,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3个月内向工程所在地城乡建设档案馆(室)移交。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尚未将地下管线工程管理纳入城市基本建设程序的,应当组织对已有地下管线进行普查和补充测绘,所形成的普查和补充测绘成果和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由城乡建设档案馆(室)统一接收和管理。
第二十条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城乡建设档案馆(室)移交。
第二十一条 地下管线管理单位应当将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及时修改补充到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上,并将修改补充的地下管线专业图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城乡建设档案主管部门。
第三章 城乡建设档案的管理与利用
第二十二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城乡建设档案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秘级划分规定确定密级,涉密档案的保管和利用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城乡建设档案馆(室)及其他保管城乡建设档案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以确保城乡建设档案的完整收集、安全保管、科学管理和有效利用。
第二十四条 城乡建设档案馆(室)应当加强对城乡建设档案形成、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和移交工作的指导,并提供免费咨询。
第二十五条 城乡建设档案馆(室)应当向社会公布开放的城乡建设档案。
第二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持合法证明可以免费利用已开放的城乡建设档案。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可以利用建设地点及其邻近地域的城乡建设档案,确保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质量。城乡建设档案馆(室)应当为其利用提供方便。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城乡建设档案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向城乡建设档案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城乡建设档案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铁路、交通、水利、机场建设以及林业、文物保护等专业档案与本办法规定的城乡建设档案交叉重合的部分,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向所在地城乡建设档案馆(室)报备。
第三十三条 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形成的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电影市场管理办法(修正)
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宁省电影市场管理办法(修正)
辽宁省人民政府
(1995年1月1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辽政办发[1995])2号文件发布1997年12月2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影市场管理,培育、发展我省电影市场,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影市场是指:电影制片、发行、放映、销售及其他电影经营活动。凡在我省境内从事电影经营活动的单位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电影经营活动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在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的前提下,更好地获得经济效益。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是电影市场的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全省城乡的电影市场管理工作。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加强电影市场的管理。
第五条 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经营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制片、发行、放映3种许可证由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电影制片、发行许可证,由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发放;城市35毫米电影和农村16毫米电影放映许可证(含非经营性)分别由市、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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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电影版权受法律保护,未经电影版权人许可,不得对影片进行复制、播放和经营。
第七条 允许有发行许可证的经营者购买具有国家影片上映许可证的影片,在版权限定范围内发行。
第八条 部队、武警系统发行的影片,不准对外公开售票放映或出租。
电视台(包括有线电视台)播放电影节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电影生产单位不得在省内重复出售影片版权,更不得向无发行许可证的单位出售影片发行权。
第十条 影片在发行期限内,严格禁止非法销售、出租或营业性放映该片录像带、激光视盘。
第十一条 电影生产单位在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向省内电视台、有线电视台出售播映权。
第十二条 电影放映单位放映的影片,必须是由国家电影局审查通过并颁发影片上映许可证的影片。
电影观众厅不准放映录像带、激光视盘。
第十三条 因学术研究和文化艺术交流的需要,观摩末取得国家影片上映许可证的内部资料片,必须经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并在指定的范围、时间、场所内放映。市以下不设立观摩场所。
第十四条 16毫米电影应面向农村,为农民服务,不得在县政府所在地放映。
第十五条 禁止在城市露天进行经营性放映活动。
第十六条 对执行本办法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电影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第十八条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市场稽查证,遵纪守法,秉公办事。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1995年1月16日
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许可听证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许可听证规定》的通知
穗国房字〔2008〕697号
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各区分局:
现将《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许可听证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遇到问题,请向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反映。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八年九月九日
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许可听证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许可听证活动的顺利、规范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建设部《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广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若干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组织拆迁许可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被拆迁人等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保证其陈述意见、质证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条 拆迁许可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应公开举行。被拆迁人等利害关系人或拆迁人申请不公开的,可以不公开,但涉及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四条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成立拆迁许可听证领导小组,负责拆迁许可听证的政策指导、指定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员、协调有关部门等。
拆迁许可听证的具体组织实施部门为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拆迁许可听证领导小组在市拆迁办设立办公室。
第五条 听证申请人(或听证代表)提出听证申请的,自听证会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之日止的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拆迁许可的法定期限内;听证申请人(或听证代表)及利害关系人放弃要求听证的权利或逾期不提出听证申请的,自听证会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听证申请提交日期届满之日止的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拆迁许可的法定期限内。
第六条 基本术语含义:
拆迁许可申请人是指提出城市房屋拆迁许可申请的拆迁项目的用地单位。
听证申请人是指听证会公告发布后,向市拆迁办申请参加听证会并予以登记的利害关系人。
利害关系人是指其合法权益可能受到房屋拆迁许可决定重大影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
听证代表是指听证申请人的人数较多时(15人以上),听证申请人通过推举或抽签等方式确定的代表其参加听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
第二章 听证范围
第七条 拆迁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或拆迁户300户以上的拆迁许可申请,应当组织听证。
第八条 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延期不需组织听证。
第九条 市国土房管局认为需要听证的其它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拆迁许可事项,可以组织听证。
第三章 听证内容
第十条 听证应当围绕拆迁许可申请人的拆迁许可申请是否符合《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拆迁许可条件进行,特别是拆迁计划、拆迁方案和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落实情况等。
第十一条 关于申请拆迁许可必须提交的立项批准文件、规划许可、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只对其真实性进行听证。
第十二条 关于拆迁资金落实情况,拆迁许可申请人应当在听证时出示在拆迁专项资金监控账户存款的银行进帐单原件,并说明存款数额是否已符合要求。
以公益为目的的建设项目(如道路交通、学校、医院等)以及政府土地储备项目,拆迁许可申请人能提供该项目由政府财政部门批准拨款建设的资金证明文件的,按照财政资金拨付的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第十三条 关于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听证时拆迁许可申请人应当说明已按照市国土房管局提供的示范文本制定,并进行可行性说明。有安置用房的,应说明安置用房的产权自有且无抵押。
第四章 听证组织
第十四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拆迁许可审查部门、拆迁许可申请人、听证申请人(或听证代表)、鉴定人和翻译人;必要时可设1-3名听证员参加听证,是否设置听证员以及参加听证的听证员人数由拆迁许可听证领导小组决定。
听证会由听证主持人召集,听证主持人、记录人及听证员由拆迁许可听证领导小组指定非审查该拆迁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担任。
拆迁许可申请人、听证申请人(或听证代表)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前,将代理证明递交听证主持人。
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记录人、鉴定人和翻译人以及听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审查该拆迁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
(二)拆迁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审查该拆迁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的近亲属;
(三)拆迁许可申请的利害关系人。
拆迁许可申请人和听证申请人(或听证代表)可以申请听证主持人、记录人、鉴定人和翻译人以及听证员回避。鉴定人、翻译人、听证员及记录人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听证领导小组决定。
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相关人员提供的意见及证据、理由进行询问;
(二)要求相关人员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三)维持听证秩序;
(四)决定中止、终止听证;
(五)应当由听证主持人行使的其他职责。
第五章 听证会前期准备工作
第十七条 听证会三十日前,市拆迁办应向社会公告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内容、申请登记期限、听证代表产生办法、申请参加听证会须知(听证会公告示范文本见附件1)。
重大紧急的拆迁许可事项,市拆迁办应当在听证会十五日前,办理前款公告事宜。
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听证的,应提供自己是拟许可拆迁范围内的房屋产权人或承租人的有效证明,并按公告的申请登记期限提出参加听证的申请。
对于申请参加听证的利害关系人,应当予以登记。登记时应当核查前述有利害关系的证明以及身份证明,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
听证申请人超过15人的,通知听证申请人通过推举或抽签等方式确定听证代表(通知书示范文本见附件2),听证代表人数不超过15人。
听证代表参加听证时,应向听证主持人提交听证代表推举结果书(示范文本见附件3)。
第十八条 市拆迁办应当在举行听证七日前将《听证通知书》(示范文本见附件4)送达拆迁许可申请人、听证申请人(或听证代表)等听证参加人。
《听证通知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听证会的事由、内容;
(二)听证会时间、地点;
(三)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人、鉴定人和翻译人的姓名和职务;
(四)拆迁许可申请人和听证申请人(或听证代表)的权利与义务;
(五)听证纪律;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听证通知书》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等方式。
延期听证和中止听证的情形消失后举行听证的,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
第六章 听证程序
第十九条 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由,明确听证内容及范围,宣读听证纪律。
(二)听证主持人核对听证参加人的身份。
(三)听证主持人告知拆迁许可申请人、听证申请人(或听证代表)有关的听证权利和义务,询问拆迁许可申请人、听证申请人(或听证代表)是否提出回避申请。拆迁许可申请人、听证申请人(或听证代表)申请听证员、记录人、鉴定人、翻译人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当场决定;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暂停听证,报请听证领导小组决定是否回避。
(四)审查拆迁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陈述审查意见及拟许可理由,并提供有关依据、证据等材料。
(五)拆迁许可申请人、听证申请人(或听证代表)进行申辩和质证。
(六)听证主持人对有关各方提出的意见、理由及依据进行询问。
(七)审查拆迁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拆迁许可申请人、听证申请人(或听证代表)最后陈述。
(八)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条 听证应当由记录人记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内容(听证笔录示范文本见附件5):
(一)听证事项名称;
(二)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的姓名、职务;
(三)听证参加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以及职业、职务等基本情况;
(四)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方式;
(五)审查拆迁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提出的审查意见及理由;
(六)拆迁许可申请人、听证申请人(或听证代表)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七)有关各方进行申辩和质证的内容;
(八)听证参加人的签字或者盖章,或者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情况说明;
(九)听证主持人对听证活动中有关事项的处理情况;
(十)听证主持人认为需载明的其他事项。
听证结束之后,记录人应当把听证笔录交由拆迁许可申请人、听证申请人(或听证代表)、审查拆迁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听证主持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拆迁许可申请人、听证申请人(或听证代表)拒绝签名或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笔录上记明情况。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听证无法按期举行的;
(二)当事人申请延期,有正当理由的;
(三)可以延期的其他情形。
延期听证的,应当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示范文本见附件6),说明理由。
延期听证的情形消失后,应当在五日内举行听证,并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听证:
(一)拆迁许可申请人、1/3以上的听证申请人(或听证代表)或者审查拆迁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参加听证的;
(二)听证主持人需要回避,无法及时更换的;
(三)在听证过程中,需要对有关证据重新调查或者鉴定的;
(四)其他需要中止听证的。
中止听证的,应制作听证中止通知书(示范文本见附件7)送达听证会代表或拆迁许可申请人、听证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听证代表)。
中止听证的情形消失后,应当在五日内恢复听证,并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听证恢复通知书示范文本见附件8)。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听证:
(一)听证通知书送达后,申请人、听证申请人(或听证代表)均不参加听证的;
(二)其他需要终止听证的。
终止听证的,应制作听证终止通知书(示范文本见附件9)送达听证参加人。
第七章 听证意见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根据听证笔录写出听证意见报告书(示范文本见附件10)。听证意见报告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二)听证事项的说明;
(三)各方意见概要;
(四)听证事项的意见分歧;
(五)对听证意见的处理建议。
第二十五条 听证意见报告书和听证笔录呈送听证领导小组领导审定。
第二十六条 《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与否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关于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设定的条件,并参考听证意见作出。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8年9月9日开始实施,有效期自发布之日起5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1
听证会公告
穗房拆听字〔 〕第 号
根据建设部《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建法〔2004〕108号)第三条和《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的通知》(粤建房字〔2006〕154号)第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地点)对(拆迁许可申请人名称)申请办理(地段名称即拆迁范围)《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一案举行听证会。
欢迎符合下列要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参加听证会。申请参加听证会的,请在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向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
参加本次听证会须知:
1.申请参加听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应当是拟许可拆迁范围内的房屋产权人或承租人。
2.申请参加听证的公民、代理人应年满18周岁。
注意事项:
1.申请时应携带身份证明和房屋产权证明(或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证明本人与该房屋拆迁事项的关系。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特此公告。
联系人: 联系电话: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件2
关于组成听证代表的通知
穗国房拆许听字〔 〕第 号
(听证申请人姓名):
鉴于你们申请参加(拆迁许可申请人名称)申请办理(地段名称)《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一案听证的人数超过15人,根据《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第六条规定,请你们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之前通过自行推举的方式确定听证代表,并向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提交推举结果。逾期未提交,视为无法通过自行选举的方式确定代表,我局将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时在通过公开抽签方式确定代表,未参加者视为自动放弃听证权利。
特此通知。
附件:1.听证申请人联系地址及电话清单
2.推举结果文本格式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件3
听证代表推举结果书
(格式)
参加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未参加者注明原因,单位注明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
推举结果:
我们一致同意推选以下人士作为听证代表,参加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就XX地块拟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听证会。
代表姓名: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
代表姓名: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
……
参加人: (签字或者盖章)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件4
听证通知书
穗国房拆听字〔 〕第 号
听证参加人姓名或名称:
根据《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第十二条和《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的通知》(粤建房字〔2006〕154号)第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拆迁许可申请人)申请办理 (地块名称) 地块的《房屋拆迁许可证》一案举行听证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听证的事由与依据: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拆迁许可申请人)向我局提出办理拆迁许可证的申请,拟拆迁的范围为:_____。根据《建设部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第四条和《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第五条的规定,现就该地块的拆迁许可条件进行听证。
二、听证的时间、地点:
时间: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星期_____)_____午_____时;
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听证员和记录员的姓名、职务:
听证主持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听证员: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听证员: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记录员: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定人: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翻译人: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拆迁许可申请人和听证申请人(或听证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权利,;
2、收集、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据,及陈述、质证和申辩的权利;
3、申请不公开听证的权利;
4、申请回避的权利,即如果认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可以申请回避,应说明理由;
5、申请延期听证的权利,应当说明理由;
6、放弃听证的权利;
7、按照本《听证通知书》的要求,准时到场的义务;无正当理由不到场的,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视为放弃听证。
五、审查拆迁许可申请的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本《听证通知书》的要求,指派人员参加听证,不得放弃听证。
2、有权提出事实理由、依据和提供有关材料及意见,进行质证和辩论。
六、注意事项:
1、听证参加人出席听证会时应出具有效的身份证明(《身份证》、《军官证》、《回乡证》、《律师证》等);
听证参加人(自然人)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应当出具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听证参加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应当出具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刀具等危险物品进入会场;
3、应服从听证主持人、听证员的指挥,未经许可不得发言;
4、未经许可不得中途退场;
5、未经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依法备案所需的除外);
6、不得在会场抽烟、大声喧哗、鼓掌、哄闹,不得在会场使用移动电话;
7、不得进行其它妨碍听证会场秩序的活动。
届时请准时参加。
特此通知。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附件5
听证笔录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点: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__________楼__________。
听证主持人姓名: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
听证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听证参加人基本情况:
拆迁许可申请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听证申请人代理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案件调查人员:
姓名: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记录员姓名: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听证事项:
(拆迁许可申请人名称)向本局申请颁发(地块名称)地块的《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本局就此申请是否符合《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召开听证会。
听证会情况:
1、听证公开情况:
(有无旁听;如有,写明旁听人数)。
2、听证会过程:
(听证全过程各方的其他发言)
主持人(主):听证会开始。……….
案件调查人员(调):…….(先记录发言稿内容、再列举证据清单和拟证明事项)
申请人(申):……
主:…….听证会结束。
3、听证延期、中止或者终止的说明。
(如有延期、中止或终止的情形,记录申请人的申请内容、理由,以及听证主持人的决定和理由)
4、听证主持人对听证活动中有关事项的处理情况。
(听证主持人如有要求旁听人员离场,禁止录音、录象等决定,请记录)
听证参加人核对、补正听证笔录后签名确认:
申请人(或代理人)签名: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案件调查人员签名: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听证员签名: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听证主持人签名: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记录员签名: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件6
听证会延期通知书
穗国房拆听字〔 〕第 号
听证参加人姓名(名称):
现因(延期理由),(申请人名称)申请拆迁(地块名称)地块拆迁许可证一案听证会无法继续进行。根据建设部《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该听证延期举行。
特此通知。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件7
听证恢复通知书
穗国房拆听字〔 〕第 号
听证参加人姓名(名称):
本局曾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通知你(你单位)(拆迁许可申请人名称)申请办理(地块名称)《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一案听证会延期(中止)(_____〔 〕_____ 号)。现因听证恢复的理由。根据《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决定恢复听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听证的事由与依据: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拆迁许可申请人)向我局提出办理拆迁许可证的申请,拟拆迁的范围为: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建设部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第四条和《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第五条的规定,现就该地块的拆迁许可条件进行听证。
二、听证的时间、地点: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下午时,市国土房管局(豪贤路193号)2楼听证室(从大堂楼梯上)。
三、听证员和记录员的姓名、职务:
听证主持人: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听证员: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听证员: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记录员: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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