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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爱卫办关于印发《2011年全国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督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16:40:50  浏览:82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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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爱卫办关于印发《2011年全国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督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卫生部


全国爱卫办关于印发《2011年全国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督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全爱卫办发〔20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
按照《全国爱卫会关于印发<2010-2012年全国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督查考核评估办法>的通知》(全爱卫发〔2010〕5号)要求,全国爱卫办决定开展2011年全国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督查工作。现将《2011年全国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督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2011年全国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

督查工作方案



按照《全国爱卫会关于印发<2010-2012年全国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督查考核评估办法>的通知》(全爱卫发〔2010〕5号)要求,全国爱卫办决定从2011年开始,对全国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进行督查。

一、总体要求

按照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各项具体目标完成情况为重点内容,以组织体系和工作制度建立为关键环节,科学、客观、准确地评价当前各项工作进展,通过督查调动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积极性,促进城乡整洁行动各项任务顺利实施。

二、督查对象

督查对象为省级爱卫会有关成员单位,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三、内容、方式

(一)内容。

1.行动具体实施计划的制定部署;

2.行动目标本底调查、年度目标分解和责任落实情况;

3. 目标任务本年度完成情况;

4.各项行动内容开展情况;

5.各项保障措施落实情况;

6.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二)方式。

1.采取现场督查和资料审核相结合、定量核查和定性核查相结合的办法;

2.各省(区、市)在国家级督查前进行自检自查,形成书面报告报全国爱卫办;

3.国家级督查以听取工作汇报、召开座谈会、查看资料数据和实地查看等方式进行。

四、组织实施

(一)组织。遵循统一组织,分级实施的原则。各省(区、市)在国家级督查工作开展前,要组织开展省级自查,填写省级自查统计表(附表),连同自查报告报送全国爱卫办。国家级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督查工作由全国爱卫办牵头协调,卫生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商务部、水利部、铁道部、交通运输部等部门参加。各部门选派司局级负责同志担任组长,抽查8个省份,每省(区、市)督查1个地级市和1个县,在全面核查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各项指标的基础上,重点督查相关部门主管业务工作。

(二)时间。2011年2月20日前完成省级自查工作,提交自查报告和统计表。国家级督查工作集中在2月20日至3月15日期间进行,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五、结果通报

各督查组根据督查结果,及时总结形成报告,经全国爱卫办汇总后,向全国爱卫会全体委员会议报告,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附表:

省级自查统计表

填报单位(公章): 填报日期:

序号
任务
子项目
具体情况

1
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启动部署
省级爱卫会全体委员会议部署


行动实施计划


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和干部政绩考核


部门合作工作机制建立


2
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8项具体目标本底调查、年度目标分解和职责分工
本底调查工作开展及相关数据(可另附表)


年度目标分解(可另附表)


部门职责分工


3


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2010年度目标任务完成和活动开展
各项具体目标进展


集中开展整治活动


改善城乡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具体措施


改善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具体措施


开展健康教育活动


序号
任务
子项目
具体情况

4
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保障措施落实
相关政策支持


经费支持(推进各项具体目标专项投入和工作经费,可另附表)


宣传动员和舆论监督


5
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困难、问题和建议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解决问题的办法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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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广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广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广告经营活动的管理,促进我市广告业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利用新闻媒体和户外各类载体从事广告活动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及县级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按照规定的权限对本辖区广告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建设、公安、卫生、医药、教育、文化、劳动、邮电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广告管理。
第四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配备广告审查员,其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广告,必须经过本单位广告审查员书面同意。
第五条 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二章 新闻媒体广告
第六条 新闻媒体广告,是指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等新闻媒体发布的各类广告。
第七条 新闻媒体承接、发布广告,必须确定专门机构,具有与广告经营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广告审查员和资金、设备、场地等条件,并依法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
第八条 新闻媒体的非广告专门机构不得从事广告经营活动,有关以特约刊播、协办、祝贺、赞助名义开展的广告业务由广告专门机构统一承办。
第九条 新闻记者不得借采访名义或利用工作之便承揽广告业务。
第十条 外地新闻单位驻威海的记者站、办事处等分支机构不得从事广告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新闻媒体发布广告,应当查验证明、核实广告内容。对内容不实或者证明不全的广告,不得发布。
第十二条 新闻媒体发布药品、医疗服务、医疗器械、农药、兽药、食品、招工、招聘、招生广告,在发布前须经法律、法规规定的广告审查机关审查,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未经审查、登记的,不得发布。
第十三条 新闻媒体发布广告,应当有明确的标志,使消费者能够容易辨明。

第三章 户外广告
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包括:
(一) 利用公共或者自有场地、建筑物、空间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等广告。
(二) 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 以其它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
第十五条 经营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经批准取得合法经营资格后,按批准的经营范围营业。
第十六条 发布户外广告,发布者必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申请登记须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 营业执照。
(二) 广告经营许可证。
(三) 广告合同。
(四) 场地使用协议。
(五) 广告设置地点。依法律、法规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六) 政府有关部门对发布非广告信息的批准文件。
第十七条 除张贴广告和在本单位场地内设置的广告外,其他户外广告必须由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广告经营者承办。
第十八条 行医、演出、招生、招聘、培训等内容的户外张贴广告,张贴前必须持市或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授权单位的证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加盖广告管理专用印章,并缴纳公共广告栏使用费。
第十九条 经批准利用各类展销会、定货会、交易会、文艺演出等形式设置临时性广告,广告发布者应当在会前3日内设置,会后3日内拆除。
第二十条 户外广告应当安全、美观,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使用的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书写规范准确。
第二十一条 广告经营者对已发布的广告负责定期维修、保养,对陈旧、脱色、破损的广告应当及时更新、修复。
第二十二条 户外各类张贴广告,必须张贴在指定的公共广告栏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准在公共设施、树木、墙壁等处乱贴、乱画、乱写广告。
对在广告栏外张贴的广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清除或者向工商、建设部门举报。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在其核准的存留期内,不得擅自拆除、遮盖或者迁移。确需拆除、遮盖或迁移的,须经建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 公共广告栏的设置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建设部门共同规划,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对利用非法张贴广告招揽生意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其提供经营、办公、住宿场所。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一) 违反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按规定登记或者无证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元以下罚款。
(二) 违反第五条、第十一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的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三) 违反第十二条规定发布的广告未经审查的,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四) 违反第九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没收非法所得,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五) 违反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公共广告栏外张贴广告的,由工商或者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清除,并依法给予罚款。
第二十八条 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威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



1997年6月17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办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办法

(1993年3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规定,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本次会议通过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采用按表决器的方式,分别对每个专门委员会整个名单合并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如表决器在使用中临时发生故障,改用举手表决的方式。
根据大会期间审议法律案、审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国家预算的需要,本次会议在三月十六日举行的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先通过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其他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在本次会议的后期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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