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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关于贯彻落实家电以旧换新政策加强废旧家电拆解处理环境管理的指导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3:55:02  浏览:92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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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关于贯彻落实家电以旧换新政策加强废旧家电拆解处理环境管理的指导意见

环境保护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贯彻落实家电以旧换新政策加强废旧家电拆解处理环境管理的指导意见

环发〔2009〕73号


各试点省市环境保护厅(局):

  2009年6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44号),拟在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山东、广东、福州和长沙等省市开展家电“以旧换新”试点工作。为保障“以旧换新”过程产生的废旧家电得到妥善拆解处理,并推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贯彻落实,现提出指导意见如下:

  一、提高认识

  (一)鼓励家电“以旧换新”是国务院促进扩大内需的一项重要政策措施。做好“以旧换新”过程中产生的废旧家电拆解处理工作,防止环境污染,对于落实家电“以旧换新”政策具有重要意义。

  (二)各级环保部门要从保障该项政策顺利实施,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快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把研究解决废旧家电拆解处理中的有关问题作为近期工作重点,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明确思路

  (三)坚持“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市场导向,政府扶持”的原则,处理好当前与长远的关系,既要保障本次“以旧换新”的废旧家电得到妥善处理,又要与《条例》施行相衔接,严格资格许可,强化环境监管,保护生态环境,促进资源利用。

  三、积极组织实施

  (四)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积极主动开展废旧家电拆解处理的组织实施工作。组织实施中的有关情况和存在问题,应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

  (五)深入调查废旧家电拆解处理行业现状,全面掌握当地拆解处理能力状况、技术水平、污染防治设施建设等情况,并要切实研究解决拆解处理企业有关能力不足,污染防治设施不全,技术落后以及非法拆解等问题。

  (六)依据《条例》和《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40号)规定,按照当地政府的要求,严格按条件筛选符合环保要求的废旧家电拆解处理企业(以下简称“拆解处理企业”)。

  (七)加强与商务、工业和信息化、工商等主管部门的协调和沟通,支持拆解处理企业与家电生产企业、销售商以及废旧家电回收企业建立合作,确保回收的废旧家电进入拆解处理企业拆解处理。禁止不具备条件的回收企业擅自拆解处理废旧家电;防止拆解处理企业无故拒收废旧家电;保障运输过程环境安全,防止因破碎等原因导致废旧家电中有害物质泄漏到环境中。

  (八)积极配合财政主管部门,落实废旧家电运费补贴政策。

  (九)积极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充分征求拆解处理企业、有关行业协会及专家的意见,考虑拆解处理企业的承受能力,指导中标回收企业合理制定废旧家电回收指导价格。

  四、强化监督管理

  (十)研究制定监管办法。制定废旧家电拆解处理环境监管办法,严格废旧家电拆解处理过程的环境监管。

  (十一)督促拆解处理企业建立日常环境管理制度。拆解处理企业要建立信息管理系统以及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载每批废旧家电的来源、类型、重量以及数量、收集(接收)时间、拆解处理时间、贮存地点;不能深度处理的废旧家电拆解产物(以下简称“拆解产物”)以及其他固体废物或液态废物的种类、重量或者数量及去向;拆解处理过程中的污染物排放情况等信息。相关原始凭证应作为经营情况记录簿的附件保存。拆解处理企业应将接收的废旧家电的基本信息如实录入家电以旧换新信息管理系统,并定期向环保部门报送拆解处理信息。

  (十二)加强对拆解处理企业的环境监管工作。监督拆解处理企业依据相关法律和标准规范的要求拆解处理废旧家电,各类污染物排放要达到相关排放标准。不具备深度处理能力的企业应将拆解产物交由符合环保要求的单位处理,防止拆解产物无序利用造成环境污染。特别是废旧冰箱、空调的制冷剂应予以回收并以符合环保相关要求的方式处理;废印刷电路板等危险废物应提供或委托给有相应资质的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利用处置;电线电缆、电机应提供或委托给环境保护部核定的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定点加工利用单位或其他符合环保要求的单位拆解处理;阴极射线管的玻璃应优先提供或委托给阴极射线管生产企业回收利用。

  (十三)加大对废旧家电拆解处理中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拆解处理企业,要依法严厉查处。依法严厉打击非法拆解处理废旧家电的行为。

  五、完善政策措施

  (十四)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废旧家电处理行业发展规划。发展规划要考虑本地区实际,合理布局,防止盲目建设和重复建设。特别是要考虑本辖区及邻近区域内废旧家电的产生量及其跨区域流动情况,现有废旧家电处理能力等情况和因素。

  (十五)鼓励废旧家电拆解处理实现产业化发展。要在政府引导下,以政策为基础,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促进废旧家电处理行业实现专业化和产业化发展。鼓励跨区域联合处理废旧家电。

  (十六)加大科技创新力度。要充分发挥我国劳动力优势,发展符合我国国情的拆解处理技术和装备。鼓励自主研发设备,避免盲目引进。要通过有关科技计划和专项,积极推动“产学研”相结合,促进废旧家电拆解处理技术的标准化和规范化,降低印刷电路板等拆解产物的利用或深度处理成本,提高拆解产物的市场价值。

  (十七)加强制度建设。抓紧制定贯彻落实《条例》的地方实施细则,建立健全配套政策和相关标准规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研究落实拆解处理企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六、狠抓落实

  (十八)加强统筹协调。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试点工作方案,明确责任,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扎实推进废旧家电拆解处理工作。试点工作的动态及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环境保护部报告。其他省市可参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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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
海关总署



根据海关总署通知,1992年3月18日以海关总署令第22号发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的暂行管理办法》中的第八条第二款(见附件),从1995年6月20日起予以废止。
特此公告。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的暂行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八条 仓库经理人应于货物入库后在经海关签印的报关单和《进仓货物清单》上签收,报关单1份交回海关,1份交发货人或其代理人,1份留存仓库,《进仓货物清单》1份上注明货位交回海关,1份留存仓库。
供出口退税使用的报关单应在货物实际存入仓库,经仓库经理人签印后,由海关加盖“验讫章”退还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凭以办理出口退税手续。



1995年6月20日

中印联合新闻公报

中国 印度


中印联合新闻公报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李鹏的邀请,印度共和国总理拉吉夫·甘地于一九八八年十二月十九日至二十三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了正式友好访问。陪同拉吉夫·甘地总理阁下来访的有索尼娅·甘地夫人、外交部长纳拉西姆哈·拉奥阁下、商业部长迪内希·辛格阁下、司法兼水利资源部长尚卡阿南德阁下、外交国务部长纳特瓦·辛格阁下和其他印度官员。

  李鹏总理同拉·甘地总理在友好、坦率和相互谅解的气氛中举行了会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中央军委主席邓小平、中共中央总书记赵紫阳先后分别会见了拉·甘地总理。访问期间,两国政府签署了“科学技术合作协定”、“民用航空运输协定”和“文化合作协定一九八八、一九八九和一九九0年交流执行计划”,两位总理出席了签字仪式。拉甘地总理和夫人一行还在北京、西安和上海参观了历史文化和其它名胜。

  在会谈和会见中,两国领导人就双边关系及双方感兴趣的国际问题广泛地交换了看法和意见。双方认为会谈是有益的,增进了互相了解,有利于两国关系的进一步改善和发展。双方对近年来在贸易、文化、科技、民航等方面的合作、交流情况给予积极的评价,对两国达成的有关协议表示满意,并认为双方可以在广阔的领域里互相学习。

  双方强调,经过历史检验、最具有生命力的由中印两国共同倡导的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搞好国与国关系的基本指导原则,也是建立国际政治新秩序和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基本指导原则。双方一致认为,在这些原则基础上恢复、改善和发展中印两国睦邻友好关系,是双方的共同愿望,不仅符合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而且对亚洲和世界的和平与稳定也将产生积极的影响。双方重申将为进一步发展两国友好关系作出努力。

  两国领导人就中印边界问题进行了认真、深入的讨论,同意通过和平友好方式协商解决这一问题。在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边界问题解决办法的同时,积极发展其它方面的关系,努力创造有利于合情合理解决边界问题的气氛和条件。为此,将采取一些具体措施,如建立关于边界问题的联合工作小组和经贸、科技联合小组。

  中方对一些西藏人在印度进行反对祖国的活动表示关切。印方重申印度政府长期和一贯的政策,即西藏是中国的一个自治区,印方不允许这些西藏人在印度进行反对中国的政治活动。

  关于国际形势,双方认为当前世界出现了从对抗转向对话、由紧张转向缓和的趋势,这是全世界爱好和平的国家和人民为反对政治所进行的长期坚持不懈斗争的结果,这一趋势有利于世界和平和地区问题的解决,也有助于世界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为发展本国经济所作的努力。中印两国将为维护世界和平、推动全面裁军、谋求共同发展作出各自的贡献。

  拉吉夫·甘地总理阁下和夫人一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人民给予他们的热情、友好的款待,表示衷心的感谢。

  拉吉夫·甘地总理邀请李鹏总理在方便的时候访问印度共和国,李鹏总理愉快地接受了邀请,访问日期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于北京 




1988/12/23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李鹏的邀请,印度共和国总理拉吉夫·甘地于一九八八年十二月十九日至二十三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了正式友好访问。陪同拉吉夫·甘地总理阁下来访的有索尼娅·甘地夫人、外交部长纳拉西姆哈·拉奥阁下、商业部长迪内希·辛格阁下、司法兼水利资源部长尚卡阿南德阁下、外交国务部长纳特瓦·辛格阁下和其他印度官员。

  李鹏总理同拉·甘地总理在友好、坦率和相互谅解的气氛中举行了会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中央军委主席邓小平、中共中央总书记赵紫阳先后分别会见了拉·甘地总理。访问期间,两国政府签署了“科学技术合作协定”、“民用航空运输协定”和“文化合作协定一九八八、一九八九和一九九0年交流执行计划”,两位总理出席了签字仪式。拉甘地总理和夫人一行还在北京、西安和上海参观了历史文化和其它名胜。

  在会谈和会见中,两国领导人就双边关系及双方感兴趣的国际问题广泛地交换了看法和意见。双方认为会谈是有益的,增进了互相了解,有利于两国关系的进一步改善和发展。双方对近年来在贸易、文化、科技、民航等方面的合作、交流情况给予积极的评价,对两国达成的有关协议表示满意,并认为双方可以在广阔的领域里互相学习。

  双方强调,经过历史检验、最具有生命力的由中印两国共同倡导的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搞好国与国关系的基本指导原则,也是建立国际政治新秩序和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基本指导原则。双方一致认为,在这些原则基础上恢复、改善和发展中印两国睦邻友好关系,是双方的共同愿望,不仅符合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而且对亚洲和世界的和平与稳定也将产生积极的影响。双方重申将为进一步发展两国友好关系作出努力。

  两国领导人就中印边界问题进行了认真、深入的讨论,同意通过和平友好方式协商解决这一问题。在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边界问题解决办法的同时,积极发展其它方面的关系,努力创造有利于合情合理解决边界问题的气氛和条件。为此,将采取一些具体措施,如建立关于边界问题的联合工作小组和经贸、科技联合小组。

  中方对一些西藏人在印度进行反对祖国的活动表示关切。印方重申印度政府长期和一贯的政策,即西藏是中国的一个自治区,印方不允许这些西藏人在印度进行反对中国的政治活动。

  关于国际形势,双方认为当前世界出现了从对抗转向对话、由紧张转向缓和的趋势,这是全世界爱好和平的国家和人民为反对政治所进行的长期坚持不懈斗争的结果,这一趋势有利于世界和平和地区问题的解决,也有助于世界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为发展本国经济所作的努力。中印两国将为维护世界和平、推动全面裁军、谋求共同发展作出各自的贡献。

  拉吉夫·甘地总理阁下和夫人一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人民给予他们的热情、友好的款待,表示衷心的感谢。

  拉吉夫·甘地总理邀请李鹏总理在方便的时候访问印度共和国,李鹏总理愉快地接受了邀请,访问日期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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