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对外承包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处理的有关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11:58:48  浏览:83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对外承包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处理的有关规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建设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建设部
关于印发《关于对外承包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处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外经贸发(2002)5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厅(委、局)和建设厅(建委),有关中央管理的企业,各驻外经济商务机构:

  为贯彻“以质取胜”战略,加强对我国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的监督管理,促进对外承包工程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外经贸部和建设部制定了《关于对外承包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处理的有关规定》(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转发有关单位。

  附件:关于对外承包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处理的有关规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建   设   部
二00二年十月十五日




关于对外承包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处理的有关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的监督管理,促进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对外承包工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与境外企业合资、合作等方式(以下简称境内企业)在境外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工程服务活动。

  第三条 对境内企业在对外承包工程中发生质量安全问题的处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从事对外承包工程的企业应当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法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资质证书,并须取得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办法的《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从事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应当在其资质等级和《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对外承包工程活动。

  已经取得《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而尚未取得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资质证书的,应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五条 境内企业对外承包工程的业绩和质量安全情况应当作为国内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资质管理的内容。

  第六条 对外承包工程的业绩可以作为企业申请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资质证书以及资质年检的业绩。企业申报对外承包工程业绩,应当根据资质管理等规定提交相应的申报材料。

  第七条 对外承包工程中发生下列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必须在事故发生之日起24小时内向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机构报告;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机构应当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并抄报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

  (一)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质量安全事故的;

  (二)严重违反工程所在国或者地区规定采用的工程建设技术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造成其他质量安全问题的;

  (三)其他涉及质量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在工程所在国或者地区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八条 在对外承包工程中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质量安全问题,在工程所在国或者地区造成恶劣影响的,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组织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九条 对于在外承包工程中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外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警告、不予通过《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年审的处理。

  第十条 对于隐瞒对外承包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企业,除按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理外,一年内不得申请晋升资质等级或者增项资质;不得申请扩大对外经济合作资格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 对外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境内企业在对外承包工程中发生的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质量安全问题载入该企业的信用档案,并在相关的信息网上个公布。

  第十二条 对境内企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承包工程发生质量安全问题的处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2年12月1日起实施。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金[2001]1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2000年12月,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办法>的通知》(财金[2000]159号,以下简称《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管理,规范招评标行为,防止行政干预,切实提高透明度,现就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地方财政部门)作为地方政府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归口管理部门,在采购公司招标工作中,应认真履行其监督和管理职责,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做到廉洁、高效。
二、地方财政部门在接到财政部关于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工作的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并组织项目实施单位开展此项工作。一类和二类贷款项目,地方财政部门可派代表参加评审委员会,履行评审委员的职责;三类项目,地方财政部门原则上不参加评审委员会的工作。
三、项目实施单位及相关部门应根据《办法》及财政部制定的外国政府贷款采购的有关规定制订评标细则,评标细则不能与《办法》等有关规定相抵触。
四、在招评标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降低手续费或其他手段搞私下交易。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操纵或干预评审工作和评标结果。
五、评审委员会成员和相关工作人员不得在招标期间私下接触参加投标的采购公司人员,不得接受采购公司或相关人员的任何馈赠,不得参加采购公司以任何形式组织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透露与招标工作有关的内部情况。
六、地方财政部门在收到有关评标结果的报告后,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但不得随意更改评审委员会的评标结果。如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可将意见和评标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一并上报财政部。
七、采购公司招标工作结束后,所有与招标工作有关的原始文件统一由地方财政部门妥善保管,财政部以及其他主管单位可随时抽查。
八、地方财政部门应加强内部管理和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可在《办法》的基础上制订完善地方管理办法。地方财政部门应积极协调解决贷款项目在采购公司招标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不能解决的及时向财政部报告。
九、财政部将定期对各地的采购公司招标工作进行检查,如发现有违规情况,财政部将责成地方财政部门或委托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查处。
十、中央直管企业和有关单位贷款项目采购公司的招标工作,参照本通知精神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舟山市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月十八日






附件: 舟山市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社会保障机制,推动我市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舟山市计划生育公益金(以下简称公益金),旨在通过对有特殊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实行社会救助,一定程度上解除广大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后顾之忧,提高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第三条 公益金管理的组织机构

公益金由舟山市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领导小组统一管理。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计生委和财政局负责人任副组长,市人劳社保局、民政局、审计局、卫生局、残联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计生委,由市计生委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责计划生育公益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益金的来源

(一)财政预算拨款;

(二)社会各界的资助(包括团体、单位和个人);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条 公益金补助对象

夫妻双方或一方具有本市户籍的市属单位工作人员以及临城街道、普陀山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的,经批准可享受公益金补助。

(一)独生子女意外死亡;

(二)乡镇(街道)以上计划生育专职干部发生意外死亡;

(三)独生子女意外严重伤残(指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疾病(参照舟山市贫困群体大病医疗救助的五种疾病)等特殊情况。

第六条 公益金补助标准

(一)对未婚的独生子女意外死亡的家庭,发给一次性3000元慰问金;

(二)独生子女死亡后其父母不再生育或收养子女且无社会养老保障,到母亲年满49周岁后,给予一次性养老补助金10000元;如一方享受社会养老保险的,减半发给。

(三)乡镇(街道)以上计划生育专职干部发生意外死亡的,一次性发给慰问金2000元。

(四)独生子女意外严重伤残、疾病等特殊情况,酌情给予1000-3000元的补助。

第七条 公益金的申领程序

独生子女和计划生育专职干部发生意外死亡的,可由独生子女父母单位、计划生育专职干部工作单位或临城街道办事处、普陀山镇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供户籍、死亡等相关证明材料,报市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符合养老补助和严重伤残、疾病补助条件的家庭,先由本人申请,填写《舟山市计划生育公益金申请表》,提供死亡、伤残、疾病、户籍等相关证明材料,经村(居)、单位核实和居住地乡镇(街道)初审,报市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审核同意的,还应在户籍所在地村(居)公示一周,无异议的发给补助金。

第八条 慰问金、补助金由市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补助金原则上每年底审批一次。

第九条 对同时符合市和各县(区)计划生育公益金慰问、补助条件的对象,可以选择享受地,但不能同时享受市、县(区)两级慰问金或补助金。

第十条 对已领取养老补助的家庭,如发生领养或再生育的,市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收回已向其发放的补助金。

第十一条 公益金列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并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十二条 公益金的筹措、使用、管理接受市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公益金的收支情况年终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方式骗取公益金补助的,除全额追回被骗取的公益金外,还将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慰问金或补助金不计入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基数。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省政府对计划生育公益金另有规定的,按省政府规定执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