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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7:40:29  浏览:84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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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大政发 [2010] 57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大连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七日

大连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有效预防控制病媒生物传播性疾病的发生和流行,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全国爱卫会、卫生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和《辽宁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病媒生物,是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其他动物传播给人,危害人类健康和骚扰人类正常生活的蚊、蝇、蟑螂等害虫和鼠类。
  第三条 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应当遵循政府组织、部门协作、分级管理、单位负责、全民动手、科学治理、社会监督、分类指导的方针,坚持群众治理与专业治理相结合、以治理环境为主导的综合预防控制原则,确保安全、环保、高效。
  第五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大连市爱卫会负责全市病媒生物控制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工作。各区市县和先导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并将其纳入爱卫会工作规划。各级爱卫会办公室负责本细则的具体实施。爱卫会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与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关的工作。
  县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监测病媒生物密度,并将监测结果报告本级爱卫会办公室,同时协助爱卫会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技术指导。
  各级爱卫会要加强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行业管理,提高业务水平,促进优质服务。有条件的地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应逐步推行市场化运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做好居民、村民、物业小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病媒生物密度应当控制在全国爱卫会制定的国家卫生城市检查评比标准以内。
  第六条 各级爱卫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宣传教育;
  (二)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集中统一活动;
  (三)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检查、评估;
  (四)组织对消毒、杀虫专业队伍进行考核管理,并鼓励专业队伍为单位和个人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把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经费纳入年度预算管理,保障公共环境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的经费支出。
  第八条 医院、宾馆、酒店、机场、港口、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等人员集中的场所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农贸市场、粮库、废品收购站、垃圾转运站、建筑工地、饲养场、屠宰厂、牧场等易招致或者孳生病媒生物的场所,应当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设置有效的病媒生物防范和消杀设施,并指定人员负责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工作。
  第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在审批发放相关生产经营、公共场所许可证时,应当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设施作为审批条件之一。对预防控制病媒生物设施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不得发放相应的许可证。
  第十条 单位和居(村)民必须参加所在区域统一组织的病媒生物消杀活动。居民公用楼道、院落和村民住宅、院落消杀活动所需的药物、器械等,由当地爱卫会负责提供,其他区域由受益者承担。
  城区内单位和居民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本单位管理范围内或者住宅内的病媒生物密度。无力控制的,可以委托病媒生物消杀服务单位进行消杀。
  第十一条 病媒生物消杀服务单位应当与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签订合同。服务质量未达到合同要求的,应当承担约定的责任。
  第十二条 病媒生物消杀服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库房(库房的位置以不影响他人为前提);
  (二)有健全的服务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三)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四)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并经市爱卫会考核合格;
  (五)所用的消杀药物、器械符合规定的要求。
  第十三条 病媒生物消杀服务单位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在登记注册后30日内到市爱卫办备案。市爱卫办对符合条件的病媒生物消杀服务单位适时进行公示,以方便需要服务单位和个人的选择。
  第十四条 经营、使用的消杀药物,必须具有质量合格证。其包装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包装内必须附有与其产品一致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外包装上必须加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产品一致的安全标签。
  安全技术说明书必须载明下列内容:
  (一)企业名称、地址、生产许可证号或者批准文号;
  (二)产品名称、登记证号和批号;
  (三)含量、重量、性能、毒性和有效成份;
  (四)用途、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五)生产日期和有效期限等。
  第十五条 各级爱卫会应当加强对消杀药物生产、经营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依法取缔无证销售消杀药物的商贩。
  被检查者应当接受监督检查。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细则,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依据《辽宁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由区市县、先导区爱卫会办公室责令限期整改,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拒不参加病媒生物统一消杀活动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环境卫生脏乱,致使病媒生物孳生,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影响和危害的,处以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三)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密度超过全国爱卫会规定标准1倍以上2倍以下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超过全国爱卫会规定标准2倍以上的,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病媒生物消杀服务单位已不具备本细则规定条件的,由市爱卫会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生产、经营消杀药物,生产、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消杀药物,消杀药物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以及未经工商管理部门注册从事病媒生物消杀服务的,由有关行政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九条 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防范和消杀设施不完备、病媒生物密度超过控制标准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经营场所,发放相应许可证的;
  (二)对病媒生物统一消杀活动组织不力,行动迟缓,贻误预防控制时机,造成药物浪费或使用不当,致使疫情突发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病媒生物消杀服务单位登记注册时,弄虚作假的;
  (四)发现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消杀药物生产、经营或者病媒生物消杀活动,而不予以取缔的;
  (五)发现消杀药物生产、经营单位或者病媒生物消杀服务单位不再具备规定条件,而不采取制止措施的;
  (六)利用工作之便强行推销消杀药物、器械,谋取私利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第二十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罚款和收缴罚款,应当按照《辽宁省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鼓励、支持推广及应用先进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技术、方法和药械。
  第二十二条 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爱卫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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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卫生保健专业、初中起点五年制大专临床医学专业毕业生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及执业注册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卫生保健专业、初中起点五年制大专临床医学专业毕业生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及执业注册问题的通知

卫办医发〔2008〕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加强农村卫生队伍建设,指导各地做好卫生保健专业、初中起点五年制大专临床医学专业毕业生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置并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同意的中等卫生学校卫生保健专业学历的人员,可以报考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二、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置并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同意的中等卫生学校初中起点五年制大专临床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可以报考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三、卫生保健专业、初中起点五年制大专临床医学专业毕业生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限定申请在乡、村两级医疗机构执业注册。初中起点五年制大专临床医学专业毕业生在乡村两级医疗机构工作满5年后,方可申请将执业地点变更至县级医疗机构工作。





二○○八年四月十五日

湖北省县级直接选举实施细则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湖北省县级直接选举实施细则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1980年9月25日湖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目 录

建立机构 培训干部
代表名额分配
选区划分
选民登记
推荐、确定代表候选人
选举代表
召开人民代表大会
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附 则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有关县级直接选举的规定,参照我省试点经验,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建立机构 培训干部
一、建立选举机构。
1.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选举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成立前,受本级革命委员会领导。
选举委员会,由本级党政负责人、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有关部门和有关方面的代表性人物共同组成。县、自治区、不设区的市、市辖区选举委员会,由十一至十五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选举委员会的人选,在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成立前,由本级革命委员? 崽崦泄胤矫嫘蹋筛锩被崽致弁ü⒈ㄊ∪嗣翊泶蠡岢N裎被岜赴浮? 选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组。
2.选举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人民公社(镇)、大型农场、大型工矿和大专院校等划分选区较多的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由七至九人组成,设正、副组长各一人,受选举委员会的委托,指导各选区的工作。
3.选区设立选举工作组,由三至五人组成,设组长一人,负责本选区的选举工作。
4.选区范围内,本着便于开展选举活动、便于生产、便于工作的原则,划分若干选民小组。农村以生产队,城镇以居民小组,机关、团体、厂矿以科室、车间、工段、班组,学校以系、班级为单位划分。选民小组由选民推选正、副组长各一人,负责选民登记,组织选民酝酿、推荐、
汇总代表候选人名单及其它选举事宜。
5.各地区选举工作领导小组,作为省选举委员会的派出机构,指导各县(市)的选举工作。
6.选举机构的人员,要精干、得力,忠于职守,严格依法办事。
7.选举委员会的任务:
(1)宣传、贯彻《选举法》,依照法律解答有关选举工作中的问题;
(2)制定选举工作计划,部署、检查、指导选举工作;
(3)按照省选举委员会规定的统一格式,制发本级选举工作的票、证、表册和印章;
(4)划分选区,分配代表名额;
(5)受理选民对选民资格问题的申诉,并在三日内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6)组织各选区进行选民登记,并于选举日前三十天,公布选民名单,颁发选民证;
(7)规定本辖区内统一的选举日;
(8)汇总各个选区的选举结果,依法确定选举是否有效,颁发代表当选证书;
(9)选举工作结束后,应向省选举委员会写出报告,并将选举工作的全部文件、报表、资料、印章等汇总,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存档。至此,选举工作机构即行撤销。
二、培训干部。选举工作一开始,就要拿出一段时间,培训县、社(镇)、大队、街道、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和选举工作人员,学习《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和有关政策、法令
,进行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教育,提高思想,统一认识,明确要求和作法。
三、开展群众性的宣传活动。干部培训工作结束后,要集中一段时间,运用各种宣传工具,采用多种形式,大张旗鼓地、广泛深入地向群众进行县级直接选举的宣传教育和思想发动,使选举工作形成声势。宣传教育要贯穿选举工作的全过程,要紧密结合每个步骤,做什么,宣传什么,
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代表名额分配
二、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省选举委员会根据上述决定,结合各地人口多少、地理条件和少数民族等情况,具体分配到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
三、代表名额确定以后,在向各选区具体分配之前,要全面了解各选区机关、团体、街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口、居住及各方面代表性人物的情况,把分配代表名额同划分选区和照顾代表的广泛性紧密结合起来,统筹考虑,合理安排。在代表总数中,非党同志不少于三分之一
,妇女不少于五分之一。
四、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向选区分配代表名额时,要根据《选举法》关于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按照每一选区的人口多少进行分配,注意把农村与城镇代表的名额分开,不要互相挤占。
所谓城镇人口,是指设立城镇建制管辖区域以内的人口,不包括管辖区域以外吃商品粮的人口。
五、在县、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央、省、地所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同该级政权不属直接领导关系,在分配代表名额时,由选举委员会与这些单位共同协商,按照实际情况确定代表名额。
六、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直属机关干部的代表名额,要严格控制。机关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和本县城镇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基本相等。如确属工作需要,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主要负责人,有的也可以介绍到选民熟悉他们的选区参加选举

七、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武装部出席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的通知精神,由人民武装部与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革命委员会)协商确定。

选区划分
一、选区的划分,应便于选民参加选举活动和选举的组织工作;便于选民了解代表和代表联系选民;便于选民监督和罢免代表。在农村,以管理区或几个生产大队联合划分选区;人口多的生产大队或人口少的公社,也可以单独划分。在城镇,较大的单位可以单独划分选区,也可以按系
统划分;小的单位可以按居住状况几个单位或者同居民联合划分。不论农村或城镇,每个选区一般以能产生一至三名代表为宜。
二、设在市区的县及其所属机关,只参加本县的选举,不参加市的选举。选举时,县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以及户口在这些单位的家属,可以统一划为一个或几个选区。

选民登记
一、选民登记之前,要培训登记工作人员,使其掌握登记的政策、要求和作法。
二、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由选民小组登记造册送选区汇总。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前三十天公布,并发给选民证。
三、凡属干部、职工(包括合同工、协议工、临时工),均按职工工资名册,由所在选区进行登记。街道居民、公社社员在户口所在地进行登记。没有户口的长住人口,在弄清选民资格后,可在现住选区进行登记,登记时向其本人讲明选民登记和户口问题是两个性质不同的问题,并在
选民登记表上加以注明。
四、任何选民在本届选举中只能登记一次。原则上选民在那个选区登记,就在那个选区参加选举。
五、在选举日前,选区和选民小组要对选民登记工作进行一次认真的复查、核对,如有迁入、迁出和死亡的选民,要进行补登或者注销。切实做到不漏登、不错登、不重登。

推荐、确定代表候选人
一、推荐、确定代表候选人,必须尊重选民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扬民主,严格按照《选举法》的规定办事,不准以少数人的意见取代多数选民的意志。
二、在酝酿、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时候,要向选民宣布本选区应选代表名额,反复宣传人民代表应具备广泛的代表性和先进性。使非党同志、妇女、青年、知识分子、少数民族、归国华侨、爱国人士和宗教人士等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
三、酝酿、推荐代表候选人,一般以选民小组为单位进行。任何选民有一人提名,三人以上附议,都可以被推荐为代表候选人。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推荐代表候选人要如实介绍候选人的情况,选举委员会汇总各选区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和
各候选人的情况,于选举日前二十天公布第一轮候选人名单,再由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反复讨论、民主协商,根据多数选民的意见,按照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二分之一至一倍的比例,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如果经过协商,候选人名额仍然过多,确需进行预选的,可以通过预选,确定正式
代表候选人名单,并在选举日前五天向选民公布。
四、认真宣传代表候选人。代表候选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代表性、经历等情况,由选区运用多种办法进行宣传,并采取多种形式,让正式代表候选人同选民见面,组织选民小组讨论,使选民对候选人知名、知人、知情。选举日要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宣传。

选举代表
一、各级选举机构在投票选举前,必须对组织选举的工作人员进行训练,认真做好选举的各项组织准备工作。
二、为了便于选民参加选举活动,可以按选区为单位召开选举大会,进行投票选举;也可以在选区内设立若干投票站,召开选举大会组织选民投票;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置流动票箱,由监票人员登门组织投票。流动票箱的投票应在规定的选举日进行,并按规定时间向选区报送投票结
果。
三、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的选票,由本级选举委员会统一印制。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的排列,按姓氏笔划为序;经过预选确定的,按预选票数多少为序,并在选票上加以注明。
四、对于外出的选民,应通知他们按时回来参加选举,确实不能回来的,可以书面委托他信任的选民代为投票。边远山区,地广人稀,交通不便,设流动票箱有困难,不能直接参加投票选举的选民,也可以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
凡委托代为投票的选民,事先须经过选举委员会或派出机构认可,并进行登记,发给委托证。但正式代表候选人,不应代他人投票。
五、投票要在选举委员会规定的选举日进行。选举委员会要委派人员,主持各选区和投票站的投票选举,并做好以下工作:
1.向选民报告选民登记、代表候选人的提名和选举准备的经过。
2.宣布本选区或投票站应到选民人数,实到选民人数和本选区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以及应选代表名额。
3.宣布选举程序、填写选票的要求、投票的方法及其它注意事项。
4.由选民推荐唱票、计票、监票人员。正式代表候选人不得担任唱票、计票、监票工作。
5.当众检查票箱(包括流动票箱)并进行密封。
6.根据到会选民所持的选民证,分发选票,代替他人投票的选民,凭委托证领取选票。
7.核对、统计本选区或投票站的人数、票数,并向选民公布。
8.组织选民有秩序地进行投票选举。
六、投票结束后,投票站(包括流动票箱)的投票结果,要按规定手续立即报选区汇总。再以选区为单位,由唱票、计票、监票人员,将参加投票的人数、票数再行复查、核对,填写投票记录表,并经监票人签字后,向选民公布选举结果。同时将选票密封上交选举委员会保存。
七、宣布选举结果,以获得选区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才能当选。如果获得选民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者当选。遇有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遇有获得选民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少于应选代表名额时,对不足的名
额要另行选举,按照候选人名额多于应选名额的规定,由落选的候选人中得票最多者作为候选人。若两次重选仍然不能确定当选人时,要征求选民的意见,是继续重选,还是放弃不足的代表名额,应以多数选民的意见为准。
八、选举结束后,各选区将选举结果报选举委员会,当选代表经选举委员会依法确认有效后,由选区向各选民小组公布,发给代表当选证书。

召开人民代表大会
一、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由主席团主持会议。
二、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成立前,由本级革命委员会负责召集,并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组织本届人民代表深入选区,联系选民,征求意见,准备提案。
2.酝酿协商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及秘书长人选。主席团由十五至三十五人组成,设秘书长一人。
3.酝酿协商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案审查委员会、财政预决算审查委员会人选。各委员会由九至十一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
上述人选,由本级革命委员会提名,经同有关方面酝酿协商,提请本届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讨论通过。
4.起草本级人民政府工作报告、财政预决算报告、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和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5.提出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计划。
6.提出大会议程。
7.召开大会的预备会议,讨论通过上述各项准备事项。
8.召开大会主席团会议,决定副秘书长人选,决定会议日程,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工作报告,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决定执行主席值日名单,决定提案截止日期。
三、召开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要议程如下:
1.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工作报告、财政预决算报告、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以及审查、批准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计划。
2.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十一至十九人组成,人口在八十万以上的县不超过二十九人;设正、副主任五至七人,人口在八十万以上的县,不超过九人;委员若干人。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二十一至三十五人
组成,设正、副主任五至九人,最多不超过十一人。
3.决定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的人选。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一般四至六人,最多不超过七人;市长、副市长一般五至七人。
4.选举人民法院院长。
5.选举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四、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本级人民代表或者大会主席团联合提名。如果提名过多,要组织代表充分协商,也可以进行预选。预选一律采
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根据得票多少,按照规定的候选人名额,确定正式候选人。
上述人员,一般应坚持差额选举,不应强调本地的特殊情况,搞等额选举。选举要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才能当选。如果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对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组织投票。获得代表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名额,超过应选名
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获得代表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名额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可以重新组织选举。
五、人民代表大会有关选举的事项,参照人民代表的选举程序办理。

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为了保障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选举活动中,凡犯有《选举法》第四十三条所列违法行为者,有关单位和政法机关要严肃对待,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刑事处分。

附 则
在进行县级直接选举时,人民公社、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可以同时结合进行。有关社、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的各项事宜,可参照本《细则》的精神,由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予以确定。
本《细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198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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