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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7:11:33  浏览:92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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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威政办发〔2012〕84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0月28日




威海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执行,严肃追究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行政责任, 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山东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各市区(含高区、经区、工业新区,下同)政府(管委)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行政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纠、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追究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行政责任的方式包括: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警告;

(五)记过;

(六)记大过;

(七)降级;

(八)撤职;

(九)开除公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一)有明显过失或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不力的;

(二)未积极履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职责的;

(三)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隐瞒、谎报、拒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拒报、阻碍他人报告的;

(四)对食品安全举报、投诉未及时处理的;

(五)违反行政许可规定发给行政许可文书的;

(六)其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失职、渎职行为。

第六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行政责任追究实行倒查制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从发生事故的环节起溯源追查。

第七条 需对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的,根据其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给予不同程度的处理或处分:

(一)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小,或尚未造成损害后果的,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必要时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警告处分;

(二)情节较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责令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给予记过处分;

(三)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给予责任人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四)违规执法、徇私舞弊、严重失职渎职的,给予责任人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公职处分。情节恶劣、损害和影响极其重大并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追究行政责任,按以下规定确定责任人并划分责任:

(一)承办人员超越或滥用职权、不履行法定职责、违反法定程序的,由承办人员承担主要责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二)被追究行政责任的行为是由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批准的,由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承担主要责任,承办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三)被追究行政责任的行为是由于承办人员隐瞒事实、伪造证据等行为造成的,由承办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四)部门负责人不采纳相关科室及其承办人员合法意见,违法作出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负责人承担全部责任;

(五)经集体研究、讨论作出的决定,由集体讨论人共同承担责任,其中对所作决定持反对意见的除外;

(六)监管辖区或监管环节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追究市区政府(管委)或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九条 市政府负责各市区政府(管委)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及其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

各级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构成食品安全的违法违纪案件及其涉案人员进行查处。市和各市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在职权范围内,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规定需被追究责任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并将食品安全责任追究的办理情况和追究结果报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

第十条 本办法所指的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按照《威海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各市区应当参照本办法,制订各自的食品安全监管行政责任追究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10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4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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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关于鼓励返乡人员创业的若干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政府


玉政发〔2003〕61号
玉林市人民政府印发玉林市关于鼓励返乡人员创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玉林市关于鼓励返乡人员创业的若干规定》已经市二届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玉林市人民政府
二OO三年十一月三日

玉林市关于鼓励返乡人员创业的若干规定

为鼓励我市外出人员返乡办企业或引进外商、外资来玉林合办企业,保障外出人员返乡办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行政部门和服务机构的行为,促进外出人员返乡创业工作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税收优惠
外出人员返乡投资办企业享受下列税收优惠政策:
(一)对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三年内可以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二)对设在我市的国家鼓励类企业,以及自治区确定的有色金属、电力、汽车、食品、医药和高新技术六个重点产业的企业,自治区支持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的机械、制糖、林产、建材、钢铁锰业、化工、日用品七个传统产业的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旅游资源开发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对新办的其他企业,除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企业外,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原有企业分立、改组、扩建、搬迁、转产、合并后继续经营,或者吸收新成员、改变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均不能视为新办企业,不能享受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五)对设在重点镇、通道工业带上的小城镇新办的农产品加工、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等企业,从生产之日起,三年免征七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有色金属、汽车、制糖、食品、信息技术以及医药和生物技术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后,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五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八)对新办的特色农业、观光农业、水利企业、林业企业、环境保护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凡按国家政策规定可以享受进出口关税优惠的,从快办理有关减免税手续。
(十)返乡创业人员投资兴办的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个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个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以上税收优惠政策,如国家出台有新规定,以国家出台的新规定为准。
二、使用土地优惠
(一)投资者需要使用土地,依法办理项目计划和规划许可相关手续后向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申请。通过出让、转让、租赁等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投资者付清土地转让金,依法依规办好前期手续后,有关部门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办好土地使用证给投资者。原则上鼓励投资者进入工业园区创业。
(二)土地使用年限一般按批准的投资企业经营年限确定,最长年限为:居住用地70年;工业、教育、科研、文化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期满后需继续使用的,经申请批准可延长期限。
(三)投资企业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价格以当时当地不同地段的基准价为基础,第一产业(种养业和农产品深加工业)的项目可降低30%;第二产业(工业)可降低20%;投资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下同)至500万元的第三产业(商业、服务业)每增加100万元可在投资额100万元的基础上降低3个百分点,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以下同)的第三产业(商业、服务业)每增加100万元可在投资额500万元的基础上降低5个百分点(500万以内的部分按前一点计算)。
(四)凡是返乡创业人员在我市兴办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利税产业,农业企业化企业,且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由受益的同级政府按国家规定年限免费提供土地4亩(该土地使用权不能用于抵押、转让、出租,企业获得土地使用权后两年内不投资建设的、项目终止或中途变更的,政府依法收回该土地。下同);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由受益的同级政府按国家规定年限免费提供土地8亩,固定资产投资额每增加100万元则在原有基础上免费提供土地1亩。
(五)凡投资兴办工业、商业及综合用地的(利用旧厂房除外),土地出让金可优惠10-20%,农业企业化项目土地出让金可优惠20-30%。
(六)凡利用旧厂房兴办的生产性企业和农业企业化项目、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项目的,减缴土地出让金60%;商业、金融、服务娱乐业减缴土地出让金40%。
三、清理和规范收费事项。凡涉及向企业和投资者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的,严格按照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开放带动战略全面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的决定》(桂发〔2003〕17号)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四、返乡创业人员兴办的企业,生产经营所需水、电、路、通讯等基础设施优先安排,免收基础设施配套费;自投产之日起五年内免收水资源费,对一般供电(即单电源供电)免征供电贴费。
供电、供水、电信等部门在创业者提出申请后,三日内办好有关手续(特殊情况除外),并免收水电增容费,除委托供电部门对其自建自用供电工程进行有偿设计或施工的之外,供电部门不得再收取贴费外的任何费用。
五、凡投资30万元以上新注册办企业人员,其子女可就近进入同级同类公立学校就读,免收借读费或择校费。
六、对返乡人员投资项目依法规实行联合审批制度。做到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公,集接待咨询、立项审批、核准登记、注册发照、专业服务、统筹协调于一体,集中市投资项目办证大厅受理投资的有关事宜,按办证大厅承诺时限办毕。
七、对已领取了返乡人员创业证书的企业依法实行挂牌保护,封闭式管理。切实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和返乡人员的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八、返乡人员投资企业享有国家依法赋予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可以自行招聘工作人员,有权自行确定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有权确定工人工资标准(不得低于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分配形式及奖金、津贴等分配制度,有权根据合同辞退不合格人员和因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富余人员。
九、提高办事效率,减少办事环节。返乡人员或外来投资者投资项目而未取得前置审批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先办理登记注册,在执照经营范围中注明“筹建”字样。在筹建期内,按前置审批部门的规定申办相关项目审批手续。
十、返乡人员的投资项目,由其自主选择施工和装卸运输单位、自主招工(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不附加任何条件。
十一、外来投资企业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需要借贷短期周转资金和其它信贷资金的,各级政府及相关机构积极予以协调。
十二、对返乡创业者,在人口管理、教育、住房等方面,同当地城镇居民享受同等待遇。对返乡投资兴办企业的,可根据其本人意愿,以实际居住地为原则,持《玉林市返乡人员创业证书》、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及社区居委会证明,办理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城镇非农业户口,其创办的企业所聘用的技术、生产、管理人员在20人以上且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申请设立集体户口,所聘用人员可根据其本人意愿,迁到该公司的集体户内,户口性质为非农业户口。
十三、奖励有功人员的办法:
凡贷款引资的,属无息的,按贷款金额的2‰进行奖励;属有息的(不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息),按贷款金额的1‰比例给予奖励,所引进资金必须以实际到帐或实物(设备)到位为准。项目竣工后,经单位或个人申请,由创业指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审计核准并报同级政府审定后,一次性由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兑现奖金,并给予通报表彰。
十四、从多方入手,大力营造创业环境。为了使外出人员返乡创业来得了、留得住、有前途,各级政府要从多方入手,积极为返乡创业者提供宽松的投资环境。
(一)成立玉林市返乡人员创业指导小组,指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乡镇企业局。
(二)对返乡人员创办的企业,由市返乡创业指导小组办公室颁发《玉林市返乡人员创业证书》,其一切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企业的发展、规划、生产经营、资金筹措、财务收支、利益分配、机构设置、招聘员工由企业自主决定。
十五、适用范围
(一)外出人员范围:一是指本人户籍在玉林但已离开户籍所在地的人员;二是指原籍玉林现在外地工作或居住的人员。
(二)其他人员(经创业指导小组办公室核定认可)在玉林范围内投资办企业均可适用本办法,本办法如与市政府其它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可选择最优惠办法执行。
十六、其他
(一)本规定由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各县(市)区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本县(市)区的有关管理办法。
(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2001年11月16日
国税发[2001]1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三次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把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引向深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的通知》(国办发[2001]8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整体工作部署,现将下一阶段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安排如下:

  一、总结经验、找出差距、巩固成果
  整顿规范税收秩序工作开展以来,全国各级税务机关紧紧围绕整顿工作的中心目标,在打击骗取出口退税、惩治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行为、整顿个人所得税秩序、清理纠正越权减免、健全税收法制、规范税务机关执法行为、加强干部队伍作风建设等方面都取得了较好成绩,有力地促进了税收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的好转,实现了税收收入的稳步增长。
  全国税务系统继续深入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活动,截至目前共检查各类企业55379户,其中出口企业25416户,延伸检查出口供货企业29963户,立案500起,涉嫌偷骗税86.49亿元。重点地区的骗税窝点已被打掉,骗税链条已被摧毁,一批支持、纵容骗税分子或参与作案的执法人员受到查处,骗税分子骗取出口退税违法犯罪活动的嚣张气焰得到遏制。
  对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个人所得税的专项检查初见成效。截止10月底,各级税务机关共检查纳税人90.6万户,发现存在问题的纳税人32.4万户,入库查补收入96.1亿元。通过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了一批虚开、伪造、倒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大案要案,并配合公安机关抓获一批犯罪嫌疑人。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逐步规范收入分配秩序提供了有效、可靠的依据。与此同时,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不断取得新进展。“金税工程”在全国范围内顺利开通并稳定运行,为税务机关预警、防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提供了现代化手段。
  但是,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税收秩序还远没有得到根本的改善,一些长期干扰税收秩序的问题还在不同地区不同程度地存在,各地区在抓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方面也很不平衡,还存在薄弱环节甚至死角;一批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犯罪案件尚未结案处理;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主要形式的偷税行为不断发生,而且,团伙化、智能化作案趋势明显;越权减免税现象仍然存在;个人所得税调控功能尚未得到充分发挥;一些地区擅自提高费用扣除标准,干预对所谓“名人”等高收入者税收征管的情况仍很突出;税务机关的内部管理尚存漏洞;税收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不够健全;基层税务机关部分岗位权力过于集中,且缺乏必要的监督和制约;少数税务执法人员和领导干部失职渎职、甚至执法犯法的现象时有发生。各级税务机关要对前一阶段本地区开展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的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在总结经验的同时,尤其要找出差距和薄弱环节,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全国电视电话会议的精神,制定措施,作出具体安排。

  二、继续加大整顿和规范工作力度,以点带面促平衡
  各级税务机关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精神,一方面要对前一阶段查出的问题进行认真清理,尚未构成犯罪的,要抓紧进行税务行政处理;凡构成涉税违法犯罪的,要抓紧移送公安及司法机关查处;另一方面,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进一步扩大重点检查的地区和行业范围。尤其要将在前一阶段工作中发现问题较多、税收秩序仍然混乱的地区列为重点,以省级税务局为主组织力量,查深查透,有的放矢地进行集中整治。

  三、继续加大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犯罪的力度
  下一阶段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犯罪活动的工作重点是:在继续抓好查处骗取出口退税的同时,要着重抓好对已破获案件的行政处理和司法处理,加大力度追缴税款,尽最大可能减少损失。要协助公安司法部门继续抓捕逃犯、摧毁犯罪窝点。在此基础上,要针对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活动的新特点和新趋势,抓紧完善出口退税管理机制,从根本上防范骗取出口退税。同时各地税务机关还要在严格审核的基础上,加快退税进度,提高服务质量,支持外贸出口,促进经济发展。

  四、进一步深入打击虚开、伪造和倒卖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活动
  此项工作的重点是:打击涉税犯罪团伙,捣毁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网络体系。针对近期以来,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作案所呈现的团伙性、流动性、网络化、智能化和利用防伪税控系统作案等新特点,各级税务机关要注意研究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规律,采取应对措施,健全监控制度,加强信息传递,完善预警机制,提高选案质量,力求在案件萌芽或案发初期及时作出反映,采取行动,预防和制止犯罪。要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同配合,提高联合办案的机动性以及案件侦破、审理效率;各地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在依法严惩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过程中,除了要严惩虚开、伪造、倒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给方”之外,还要加强对受票业户等“需求方”的检查,要深入挖掘,全面分析,综合判断,严格甄别,提高其接受假票行为的真实动机,严惩“蓄意”、“恶意”受票者,教育、帮助被骗受票者,彻底打掉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卖方市场”和“买方市场”;要针对增值税发票犯罪所固有的链条性,注重在每一个“个案”中寻找珠丝马迹,重点查处“案中案”、“系列案”、“连环案”,要一个环节一个环节地穷追不舍,一查到底,除恶务尽。各地都要组织力量,把本地区发生的大案要案查深查透,搞清犯罪的链条和网络,加以摧毁。

  五、要继续强化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和专项检查
  正确处理好个人所得税组织收入和调节分配的关系,把依法应收尽收作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最终目标;要注意把查补收入和制度建设相结合,不断健全和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完善运行机制;近期,要针对个人所得税执法中存在的擅自提高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对高收入人员包税、对一些个人进行个人所得税退税等新的违法行为,进行执法检查,维护税法的严肃性。

  六、开展对建筑业、房地产业、大型集贸市场和加油站的税收专项检查
  对建筑业、房地产业、大型集贸市场和加油站的税收征管进行整顿规范,对于税收秩序的好转及税收收入的增长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认识,统一步调,紧紧依靠地方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开展对建筑业、房地产业、大型集贸市场和加油站的税收检查,加大惩处力度。在专项检查过程中,各地要注意总结发现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完善相应的征管制度,争取在短期内取得成效。

  七、继续清理和纠正违法违规的税收文件
各级税务机关要从讲政治的高度,认清统一税法、加强征管的重要性,在2001年年底前坚决纠正种类税收违法违规文件,对清理不力,拒不纠正甚至继续出台违法违规文件的有关领导和责任人要坚决追究相应责任。

  八、加大舆论宣传工作力度
各地要充分发挥各种媒体的作用,采用多种方式和渠道,广造舆论声势,加大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舆论宣传力度。有关加强宣传报道的具体要求,总局已发出《关于加强全国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宣传报道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01]815号),请各地参照执行。

 九、认真学习、全面落实六中全会精神,把税务机关作风建设作为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新的着力点
 从前一阶段整治工作中暴露出来的问题看,税务机关干部作风的好坏,直接影响整顿工作的实际效果。因此,在整顿规范税收秩序工作持续推进、不断深入的新阶段,摆在各级税务机关面前的一项紧迫任务,就是要结合整顿规范工作的实际,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切实加强各级主税务机关的作风建设,努力造成就一支作风优良的税务干部队伍,把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和税收秩序的工作不断推向深入。要按照总局要求,重点从三个方面把会议精神贯彻落实到整顿规范工作中去:
  (一)要把思想作风建设放在首位。各级税务机关在学习中,要系统把握、深入领会全会的精神实质,全面认识中央提出的加强和改进作风建设的重大意义、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尤其要把握全会精神与“七一”讲话的内在联系,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切实贯彻“八个坚持、八个反对”,把税务干部的作风建设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二)要把密切联系群众作为工作核心。各级税务机关的领导干部要经常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多进行调查研究,反对官僚广义和形式主义,要在严格公正执法的基础上,文明执法,保障纳税人的各项权利;要积极探索建立有效的税企业联系机制,主动听取纳税人的反映和建设,及时纠正税收工作的不足,促进税收事业的健康发展。
(三)要把狠抓制度落实、开展作风整顿作为落脚点。作风建设的根本有赖于建立科学的规章制度并不折不扣地执行。各级税务机关要在进一步完善税收管理制度的同时,着重抓好现有制度的落实;要以落实岗位责任、开展责任追究为主要内容,以加强管理和规范执法为重点,以加强工作责任心为目标,开展干部作风整顿,尤其是要把遵守党纪国法,反对自由主议,坚持清正廉洁,反对以权谋私作为教育的重点,并把教育扩大到全体干部,从源头上加强税收秩序工作的深入开展。

为把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持续推向深入,各单位要切实按照上述要求,狠抓贯彻落实,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同时,要及时反映落实进展情况,报送整顿信息、动态和阶段性成果。各单位除按月上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进展情况外,还要在2002年1月15日前,把对建筑业、房地产业、大型集贸市场和加油站的专项检查情况、“三个关键性战役”的进一步工作进展情况以及干部队伍作风建设情况汇总上报总局。

  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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