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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进口木材验收及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修正)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6:55:45  浏览:97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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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进口木材验收及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修正)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进口木材验收及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修正)
广东省人民政府



根据1998年4月2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进口木材验收及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决定进行修正


第一条 为了做好进口木材的验收及监督管理工作,把好到货质量关,维护国家权益,保障我国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促进对外贸易工作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凡从本省各口岸进口并在本省使用的木材(包括原木、板材、枋材),收、用货部门(包括代理接运货部门,下同),接到到货通知后,必须及时向当地商检部门申报进行检验,申报格式由广东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制定。未经检验的,不准调运、使用,不得混堆垛放。
第三条 订货部门与外商签订木材进口合同时,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订定:
(一)对品质、规格和树种的要求;
(二)材积的检量和计算方法,按何国(或地区)、何年月(或何版本)的规定进行检验;
(三)每根原木断面的两端,要以不易褪色的油漆刷上或写上清晰可认的标记和与明细单相一致的顺序编号。
第四条 收、用货部门提货时,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检验,检验范围包括树种、品质、规格、数量、材积等。到货经检验与合同规定相符者,可不再申请商检复验,但仍须填写验收结果报告单,报商检部门销案;经检验发现到货有问题,应及时将情况报告商检部门,并提
供有关单证(如合同、检验标准、提单、发票、发货明细单等)。商检部门接到报告及有关单证后,应尽快派员赴现场检查到货及其检验情况。
第五条 到货如不符合合同规定,需向外索赔的,收、用货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合同标准规定,全批逐根检验(仅限于原木,板材和枋材如合同标准规定可抽检者,按抽检办理),做好检验原始记录(应包括原码单的顺序编号),并在原木断面标明检量的顺序号、长度和直径尺寸,发现
有严重问题的木材还应分别堆垛,以备商检部门抽查复验和外商前来看货。
收、用货部门如对到货确实不能逐根检验的,在征得商检和订货部门同意后,可根据实际情况抽检一部分,商检部门可考虑按其实际和订货抽检部分情况复验出证,由买卖双方协商解决索赔问题。
第六条 收、用货部门在全批检验或抽检完毕后,应即将检验记录明细单提交商检部门。商检部门接到检验记录明细单后,应及时到现场进行复验。复验时,收、用货部门要积极给予配合,并提供人力、机械设备等。
第七条 凡合同规定到货索赔有效期为六十天的,收、用货部门必须在四十天内完成检验,并向商检部门提供检验记录明细单。其余时间,为商检复验出证及订货部门对外交涉索赔期限。因特殊情况,索赔期限紧迫,收、用货部门应及早请订货部门向外提出延长索赔期。
订货部门在对外洽谈时,应向卖方说明:凡需到现场看货的,须在收到商检证书后二十天内到现场看货,协商解决索赔问题。逾期不来,买方不保留货物,并作卖方默认诺赔。
第八条 凡到货有问题需对外索赔的,一律要经商检部门出具检验(索赔)证书,订货部门凭商检证书及时办理对外索赔事宜。卖方需前来看货的,订货部门应预先通知收、用货部门做好外商看货的准备。订货部门应将索赔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商检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
第九条 对违反本试行办法者,商检部门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有关规定,按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罚款,并建议其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条 本试行办法自1984年7月4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广东省进口木材验收及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进口木材验收及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省政府1984年6月29日以粤府〔1984〕115号文发布)作如下修改:
1.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做好进口木材的验收及监督管理工作,把好到货质量关,维护国家权益,保障我国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促进对外贸易工作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2.第九条修改为:“对违反本试行办法者,商检部门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有关规定,按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罚款,并建议其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1984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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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粤府办〔2005〕14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二月十八日  






广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粤府〔2004〕12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明确责任,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加大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力度,对省有关部门的危险化学品监管职责明确如下:

  一、省发展改革委
  (一)参与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合理布局、严格控制的原则,在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时,对没有编制安全生产专篇,或没有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可行性论证的危险化学品项目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同时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二)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二、省经贸委
  (一)参与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负责成品油经营资格的审核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成品油经营不予核发或取消其成品油批发(仓储或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根据职责范围,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已被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有关行政许可的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重新办理许可审批手续的,限期通知工商行政管理及相关部门。

  三、省公安厅
  (一)参与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在职责范围内组织本部门和本系统实施;参与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实施;在职责范围内监督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超出职责范围的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处理,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在职责范围内查处、打击危险化学品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活动,超出职责范围的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处理;查处危险化学品丢失被盗案件,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三)负责制定剧毒化学品购买、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对上述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行政许可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并对已做出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四)参与剧毒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查处违反剧毒化学品储存及流向管理规定的行为;接收公众上交的危险化学品并移交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专业单位处理,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五)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交通违法行为;依法调查处理涉及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道路交通事故,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六)负责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消防监督检查;负责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参加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抢险救援工作,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四、省国土资源厅
  在组织编制和审查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严格按照合理布局、严格控制的原则,组织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项目用地要求进行审查;负责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用地规划审批,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五、省建设厅
  (一)负责危险化学品工程建设活动和建设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对新建、扩建、改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进行安全预评价并将预评报告报安全监管部门备案或初步设计中没有编制安全生产专篇或安全生产专篇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的不予审查通过,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二)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工作中,应当选取远离城市的独立的地段,严格按照合理布局、严格防护的原则安排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仓储用地,并依法根据经审批的规划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仓储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六、省交通厅
  (一)参与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在职责范围内组织本部门和本系统实施;参与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实施;根据法定职责,监督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超出职责范围的告知有关部门处理,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根据法定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运输工具和港口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负责对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及建设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的行政许可(包括在港中装卸、过驳、存储、包装危险货物或者对危险货物集装箱进行装拆箱等项作业),负责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作业企业、港口危险货物作业人员(包括作业现场的管理人员、现场作业人员、企业管理人员)、驾驶人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以及港区内从事危险货物作业的港口企业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定;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道路运输证》和《道路危险货物非营业运输证》的发放;负责对液货危险品船运输企业发放《水路运输许可证》及对液货危险品船发放《船舶营运证》;对上述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行政许可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并对已做出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三)负责依法查处不具备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资质,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的不安全行为;根据法定职责,组织或参与调查处理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四)根据职责范围,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已被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有关行政许可的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重新办理许可审批手续的,限期通知工商行政管理及相关部门。

  七、省农业厅
  负责对农药使用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包括危险化学品的农药(含杀鼠剂)使用安全的专项整治工作;参与编制并实施包括危险化学品的农药(含杀鼠剂)使用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八、省卫生厅
  (一)参与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在职责范围内组织本部门和本系统实施;参与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实施;根据法定职责,监督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超出职责范围的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处理,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和危险化学品事故伤员的医疗救护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三)负责存在职业危害病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监督管理,监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四)负责对医疗机构属危险化学品的医疗废物收集、运送、储存、处置活动中的安全和疾病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九、省工商局
  (一)参与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在职责范围内组织本部门和本系统实施;参与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实施;根据法定职责,监督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超出职责范围的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处理,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负责依据行政许可部门的批准、许可文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营业执照;监督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依法进行登记注册,对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的有关登记事项严格按照规定审查核定,对发现不依法登记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三)负责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市场经营活动;依照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省人大《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组织或会同有关许可审批部门依法查处、打击、取缔无证无照违法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四)负责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销售其产品、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向个人或者无购买凭证、准购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等行为,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五)在接到许可审批部门的通知或在监管工作中直接发现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已被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未依法重新办理许可审批手续的,依法撤销其注册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相关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相关部门。

  十、省海洋渔业局
  (一)负责组织实施海洋与渔业领域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编制和组织实施渔港水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根据法定职责,监督海洋渔业领域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超出职责范围的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处理,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二)负责按照国家关于渔业辅助船检验规范,对运输燃油的渔业辅助船实施监督检查,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责。
  (三)负责对渔港水域的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条件的渔船从事危险化学品水上运输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渔船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的不安全行为;调查处理渔港水域及渔船危险化学品事故,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四)负责对渔港水上加油站的布点规划和安全技术条件的监督检查,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十一、省环保局
  (一)负责参与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在职责范围内组织本部门和本系统实施;参与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实施;根据法定职责,监督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超出职责范围的告知有关部门处理,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认定销毁、处置危险化学品废物及废旧包装物、容器的专业单位;负责申请政府资金组织集中处置无明确责任人或责任人已不具备责任能力的危险化学品废物或执法中收缴的危险化学品废物;制定销毁、处置危险化学品废物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调查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危害进行监测,协助对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责任单位进行处理,直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统一发布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信息;协助国家环保总局对我省进口有毒危险化学品进行登记备案和监管,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三)负责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监督管理,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四)根据职责范围,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已被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有关行许可的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重新办理许可审批手续的,限期通知工商行政管理及相关部门。

  十二、省质监局
  (一)参与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在职责范围内组织本部门和本系统实施;参与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实施;根据法定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单位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督促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发现超出职责范围的,告知有关部门处理,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受理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对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对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行政许可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并对已做出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三)负责依法查处不具备产品质量安全和可靠性保证条件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单位;依法查处、打击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依法查处生产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和以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等违法行为,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四)依法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中的特种设备进行安全监察;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单位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的监督检查;监督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加强生产工艺设备、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的管理;依法调查处理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事故,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五)根据职责范围,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已被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有关行政许可的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重新办理许可审批手续的,限期通知工商行政管理及相关部门。

  十三、省安全监管局
  (一)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综合工作,组织拟定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经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依法组织调查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提出事故责任追究的意见并监督检查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
  (二)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审查;负责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于运输工具的槽罐)专业生产企业的审查和定点;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对上述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行政许可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并对已做出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三)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管理,根据职责范围,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在职责范围内依法监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四)负责国内危险化学品的告知性备案;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化学品中文安全技术说明书和中文安全标签的工作;负责安全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
  (五)根据法定职责,负责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已被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有关行政许可的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重新办理许可审批手续的,及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及相关部门。

  十四、广东海事局
  (一)负责组织实施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专项整治工作;参与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根据法定职责,监督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单位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负责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审核、发放危险化学品船舶的注册登记及证书;对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进出港口进行审批;负责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船舶的船员的适任证书和特殊培训证书的考试、评估与发证工作;对危险化学品船舶靠泊作业安全及防污条件进行监督检查;对从事船舶载危险化学品的申报人员进行备案管理;并对上述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行政许可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做出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三)负责对危险化学品船舶进行安全与防污监督检查;按照国家关于船舶检验的规范,对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实施法定检验,签发法定证书,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技术监督责任。
  (四)根据法定职责,负责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管理资质的危险化学品水上运输企业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水上运输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水上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不安全行为;负责调查处理危险化学品水上运输事故,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五)负责对除渔港外的水上加油站的布点规划和安全技术条件的监督检查,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十五、民航中南管理局
  (一)负责组织实施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的专项整治工作;参与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和组织实施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二)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和危险化学品民航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及监督检查;监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和航空运输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十六、省气象局
  (一)负责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负责雷电灾害事故的调查和鉴定工作;负责制定危险化学品场所雷击风险评估办法,组织对雷电风险评估活动的监督检查,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场所防雷装置定期检测的监督检查;负责对防雷检测单位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不符合国家有关防雷、防静电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十七、省邮政局
  (一)负责组织实施危险化学品邮寄的专项整治工作;参与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和组织实施危险化学品邮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二)负责邮寄危险化学品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邮寄或者在邮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以及将危险化学品匿报、谎报为普通物品邮寄的,协助公安部门予以查处,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十八、广州铁路集团
  (一)负责组织实施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的专项整治工作;参与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和组织实施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二)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环节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对办理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的车站和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工具(包括自备铁路罐车)进行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对铁路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危险化学品的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控,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进行跟踪监控,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的决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42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1年9月19日省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省长 郭庚茂

   二○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的决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河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三条第三项。

  二、将第五条第三项修改为:“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基金会”。

  增加一项作为第五条第六项:“(六)其他依法设立的组织机构。”

  三、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代码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应当及时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遗失的代码证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公告声明作废。”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代码证自颁发之日起4年内有效。组织机构依法设立的资格证明文件有效期不足4年的,代码证有效期以资格证明文件的有效期为准。

  组织机构应当在代码证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进行换证登记。”

  五、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组织机构申领、补发、换发代码证等应当按照规定标准缴纳费用。”

  六、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鼓励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在行政管理和经贸活动中推广应用代码,查验代码证的有效性。在建立信息系统时,应当通过代码证电子副本获取组织机构的基础信息。”

  七、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对未按规定办理代码证申领、变更、补发、换发、年检、注销手续的组织机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八、对其他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河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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