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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对外商常驻机构及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口机动车辆及公私用物品管理年限等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01:10:07  浏览:81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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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对外商常驻机构及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口机动车辆及公私用物品管理年限等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对外商常驻机构及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口机动车辆及公私用物品管理年限等问题的通知
1993年8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随着改革开放形势的发展,境外厂商,团体来华设立的常驻机构和投资企业越来越多,其中,不少常驻机构和来华工作的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口的机动车辆及公私用物品已使用多年。为简化手续,做好后续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海关对其管理年限及应注意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境外企业等常驻机构征免税进口办公用品和机动车辆的管理年限,请参照署税〔1991〕1375号文件规定办理,机动车辆和家用电器的管理年限为6年,机器设备和其他设备、材料为5年。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非居民长期旅客(包括常驻机构及三资企业外方人员、专家等)进口自用物品的管理年限为2年,按规定免税或征税进境自用汽车的管理年限为6年,其中2年内不得出售,转让或移作他用。满2年不满6年的,需出售、转让或移作他用,须报经主管海关审核批准。
三、对超出上述管理年限的公私用物品和机动车辆,海关不再管理(其中对机动车辆,需由海关按本通知所附格式出具“解除管理证明”)。一般也不批准有关机构或旅客以超过管理年限为由,申请更新进口有关公私用物品或机动车辆,特殊情况经审核批准更新进口的,予以征税放行。
四、对在管理年限内的有关机动车辆和公私用物品,所在地海关应根据需要建立年审制度,并加强对管理年限内有关物品的抽查,以保证海关后续管理工作的有效进行。
五、上述机构或旅客免税进口的公私用物品和机动车辆等如在管理年限内由于事故或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残损或毁坏,不能继续使用或被盗。应向原批准进口的海关申报,并提交公安、保险等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主管海关核准后,一般予以补征税款结案;并准许其重新免税进口有关车辆和物品。凡经海关特准免税结案的,有关机构或旅客重新申请进口有关机动车辆或物品时,海关予以征税放行。
六、对有关机构或旅客原进口车辆及公私用物品在管理年限内,因正常损耗而需进口修理用零部件,经主管海关审批后予以征税放行,但进口零部件总值不得超过原进口车辆或物品价值的30%。
非居民长期旅客申请进口上述修理用零部件时,可不受“一次性申请”之限制,由主管海关酌情审批。
七、对在三资企业界地设立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内工作的非居民长期旅客申请进口机动车辆及自用物品,一律由该企业法人所在地海关受理并审批。并将审批后的有关档案资料副本(或复印件)做关封转旅客所在地海关,由其协助进行年审等后续管理工作,管理年限内,有关机动车辆和物品的转让、出售、复运出境等审批验放手续,仍由企业法人所在地海关办理,但旅客所在地海关对管理年限内发现的倒卖,移作他用等情事,应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及时通报企业法人所在地海关。
以上规定自1992年9月15日起执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常驻机构及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口机动车辆解除管理证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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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的通知

商务部 财政部


商务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的通知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精神,中央财政继续对“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予以支持,突出农村配送能力建设,提升农村流通信息化水平,构建覆盖农村的现代流通网络。为加强工作指导,确保取得实效,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主要任务和目标

  (一)构建多层次农村商品配送网络。把工作重点转移到加强农村商品配送能力建设上,新建或改造一批农村商品配送中心,完善农村物流配送基础设施,稳步提升农家店商品配送率,全力构建全覆盖、多层次的农村商品配送网络。

  (二)积极建设连锁化农家店。做好农家店规划布局,重点推进在未建店地区建设,扩大连锁化农家店覆盖面。加快推进农家店“一网多用”,推动农家店发展多种经营,扩大药品、电信、邮政等产品和服务经营比重,提升农家店综合服务功能,增强农家店发展后劲。

  (三)努力提升农村商业信息化水平。把农村商业信息化作为发展农村现代流通的重要任务,加大农村流通企业及连锁农家店信息化建设力度,提高农家店统一结算率,促进农村商业现代化水平的提高。

  2010年全国新建和改造10万家农家店、1200个农村商品配送中心(具体分配方案见附件1),力争到2010年底连锁化农家店覆盖80%乡镇和65%行政村,农家店服务功能不断完善。商品配送能力显著增强,统一配送率提高到50%以上,其中,食品统一配送率不低于80%。

  二、加强对实施企业的管理

  (一)严格流通企业标准。

  具备实力的流通企业可以申请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1.规范经营,组织机构健全。2.具有较强实力。日用消费品经营企业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2009年销售额3000万元以上;农业生产资料经营企业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2009年农资销售额2亿元以上,其中化肥或农药年销售额1亿元以上。3.具有一定的配送能力。配送中心等仓储配送设施健全,现有店铺的统一配送率不低于50%。4. 开展连锁经营3年以上。

  (二)制定对实施企业的管理办法。

  各地应对实施企业制定管理办法,根据企业实施情况进行调整,鼓励先进企业,淘汰落后企业。国家级贫困县,民族自治地区,汶川、玉树地震灾区实施企业条件可适当放宽,具体方案由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确定后报商务部备案。

  三、认真组织项目实施

  (一)农家店建设。

  “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实施企业应采取直营或特许加盟方式建设或改造农家店,农家店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1.市场化原则。农家店建设数量应切实可行,在具备条件地方推进。2.提高农家店覆盖率原则。重点支持在未建店地区建设或改造农家店,凡已建农家店的行政村,原则上不再支持新建和改造同类(日用消费品或农资)农家店。3.分类推进原则。在主要乡镇及人口聚集的行政村,大力发展直营店或建设标准高的农家店。4.重点支持优秀实施企业原则。对项目建设质量高、农家店存活率高、一网多用进展快的企业给予倾斜。对政府在规划中已明确要撤销搬迁的行政村不得再安排建设农家店。5.加强农家店信息化建设。在具备条件的农家店配备信息化设备,实现统一结算功能。6.当年建设改造完工并通过验收。

  (二)配送中心建设。

  “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实施企业申请建设或改造配送中心应符合以下要求:1.配送中心建设数量与当地人口、农家店数量、配送半径、商业网点规划等相匹配。2.建设规模合理,与企业发展现状相匹配。3.进行信息化管理,机械化作业程度高。3.功能分区完善。4.当年竣工并通过验收。5.原则上每个县(市、区)规划建设配送中心数不超过2个。6.财政支持资金不超过配送中心总投资的50%。

  (三)做好项目的组织实施。

  实施企业和实施项目的选定要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项目要体现扩大覆盖率、配送率、统一结算率、存活率的要求,选定的实施企业和项目要在省市商务主管部门的网站上公示。项目批准后,企业应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项目管理规定。对需采购设备的项目,各地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项目具体情况,采用联合招标,统一指定设备功能性要求及设备选型,统一采购配备给项目实施单位等方式实施。

  四、项目建设标准及验收

  (一)项目验收标准。

  农家店建设项目及配送中心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农资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配送中心建设与改造规范》要求(见附件2-4)。农家店信息化建设项目符合以下要求:1.农家店配备的收款机等POS系统终端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2.农家店POS系统与实施企业信息系统联网,实现数据共享。3.POS系统日常正常使用。

  (二)项目验收原则及程序。

  实施企业当年建成的项目可提出验收申请,省级商务、财政部门组织项目验收。验收原则:1.分级验收原则。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含县级,下同)受理,地市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进行验收,省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进行抽验,抽验比例不低于3%。对支持金额较大的配送中心建设项目应由省级主管部门直接验收。2.项目逐一验收原则。验收组对项目实地检查、逐一验收,验收组成员独立提出验收意见并签字确认。3.规范验收原则。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和项目验收标准及验收程序进行验收,验收组成员应当包括审计、会计等专业人员。项目验收结果应当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对验收合格项目进行不定期抽查。

  对验收合格的项目,中央财政给予一定的财政扶持。但通过其他部门已经享受财政扶持的同类项目及以往年度已享受过“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支持的同类项目不得重复支持。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积极沟通协调。

  各地商务、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2010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工作,加强工作领导。要加强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沟通,争取相关政策支持,帮助企业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加强与邮政、电信、医药、烟草等部门协调,加大力度推进“一网多用”和信息化建设;要打造工商联手、农商对接的平台,为农民提供使用方便、经久耐用、价格实惠的商品。

  (二)加强对验收合格项目管理。

  经验收合格项目,应当在醒目位置悬挂“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文字及标识,以方便消费者辨识。严禁未经验收合格项目悬挂带有“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字样的标识牌。各地应制定验收合格项目管理方案,定期对验收合格项目进行回访,确认项目建设质量,查处“只挂牌、不改造”、“只挂牌、不配送”或不达标验收等弄虚作假行为。

  (三)明确实施企业责任

  “万村千乡”实施企业应当加强对加盟店的管理和服务。对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农家店立即取消“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家店资质。实施企业对加盟店配送商品的价格一般应不高于该商品(指同一生产厂家、规格、型号、生产日期的商品)其他配送渠道的配送价格,并应向加盟店提供及时的配送服务。

  各地应于2010年10月底前将项目安排意见清单(见附件5),2011年3月底前将项目验收总结及验收合格项目清单(附件6)报商务部、财政部。

  附件:1.2010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规划分配表
     2.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SB/T 10393-2005)
     3.农资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
http://scjss.mofcom.gov.cn/accessory/201009/1285666186428.doc
     4.配送中心建设与改造规范
http://scjss.mofcom.gov.cn/accessory/201009/1285665541395.doc
     5.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项目安排意见清单
http://scjss.mofcom.gov.cn/accessory/201009/1285665565278.xls
     6.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验收合格项目清单
http://scjss.mofcom.gov.cn/accessory/201009/1285665580103.xls


商务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外司法协助协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外司法协助协定的通知

1988年2月1日,最高法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各中级人民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海事法院:
今后,还会有一些国家陆续同我国缔结司法协助协定。为了正确地执行我国同外国缔结的司法协助协定,现作如下通知:
一、凡缔约的外国一方通过我国司法部申请我国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的请求文书和所附文件,我国司法部转递我院后,由我院审查送交有关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中级人民法院或专门法院办理。承办法院必须严格按照与该国缔结的司法协助协定的内容认真负责办理。办完后,报经原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后转报我院,由我院审核并译成外文,连同原文书一并送司法部,再由司法部转递提出申请的外国一方。
二、我国法院需要缔约的外国一方的法院提供司法协助时,也必须按照与该国的司法协助协定的规定提出请求文书和所附文件,经所属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后转报我院,由我院审核并译成外文,连同中文的请求文书和所附文件一并转司法部,由司法部转递缔约的外国一方。
三、我国同尚未与我签订司法协助协定的国家如果相互需要司法协助,仍按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以及1986年8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关于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相互委托送达法律文书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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