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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技工学校教学管理规定(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9:57:28  浏览:99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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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技工学校教学管理规定(试行)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技工学校教学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京劳社培指发[2001]45号
2OO1 年 3月 16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各有关局、总公司(集团)教育处,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各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
为加强技工学校教学管理,保证教学质量,我们制定了《北京市技工学校教学管理规定(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技工学校教学管理规定

二00一年三月十四日


北京市技工学校教学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加强技工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推进教学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国家的有关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区县职业技术学校及其他职业培训机构,应结合所承担的具体培训任务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教学基础管理
第三条 专业(工种)设置
(一)学校开设专业(工种)要适应首都经济发展和劳动力市场的实际需要。专业(工种)名称要按照国家或市主管业务部门颁布或核准的专业(工种)目录确定。学校开设尚未规定的专业(工种),必须依据国家职业分类标准,经充分论证,报市主管业务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二)学校开设专业(工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明确的培养对象、学制(或学习期限)和适应具体职业(岗位)要求的培养目标;
2、有适应办学规模和完成教学任务所必须的文化技术理论及实习教学场所、设备、器材;
3、有适应专业(工种)教学和培养高质量人才需要的文化技术理论及实习指导教师;
4、有实现具体培养目标所必备的的实施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及适用教材;
5、有保证完成教学任务所必需的资金和其它所需的支持保障条件。
第四条 培养目标确定
(一)技工学校承担就业前和就业后的多种层次的职业教育与培训任务。它以培养和提高受教育者职业技能和适应职业变化能力为主要目的,同时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传授文化、技术知识,培养实践能力、创新能力,进行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
(二)根据培养对象和服务指向的具体要求,技工学校应在把握总体培养目标的前提下,确定具体的教学目标和教学计划。实施技工学校教育和劳动预备制教育,培养具有中级及以上业务水平、技术知识与技能的劳动者,其主要要求是:
1、思想政治方面。培养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民主法制教育。教育学生继承优秀文化和革命传统,认清国情和国内外形势,确立职业理想和正确的人生价值、伦理道德观念;养成良好的文明行为习惯和职业道德。
2、文化技术知识方面。培养学生掌握本专业(工种)必备的文化技术知识,以及继续学习能力和实际应用能力。
3、职业能力方面。培养学生具有本专业(工种)所对应的职业群必备的工作能力,熟练掌握职业(岗位)所必需的劳动技能,并通过完成本专业(工种)规定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4、身体、心理素质方面。教育学生坚持体育锻炼,并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和职业所要求的身体素质。传播科学的生理、心理健康和卫生防病知识;并通过多种教育途径和方法,培养学生的竞争意识、创新精神以及良好的职业心理素质,养成坚韧不拔、开拓进取、艰苦奋斗、团结合作的优良品质。
第五条 基本教学文件
(一)学校必须根据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力市场的实际需求,结合培养对象、目标、学制(或学习期限)的不同以及学校的实际,依据上级主管业务部门颁发的指导性教学计划,结合本校实际,编制具体专业(工种)的实施性教学计划。教学计划通常由培养目标、招生对象、学制(学习期限)和课程设置与要求,教学计划表及说明等要素组成。
(二)根据指导性教学计划的要求,除国家、市主管业务部门规定必须开设的课程外,还可以依据具体专业(工种)培养目标的实际需要,由学校确定开设一些选修课程。
国家、市主管业务部门规定开设的课程应依据统一编制的指导性教学大纲实施教学,学校自行确定的课程也应制定相应的教学大纲,提出具体的教学目标、要求。教学大纲通常由说明(含制定依据、课程性质、任务等)、基本要求和教学内容(合实验、实习课题)、时间分配部分组成。
(三)学校制定实施性教学计划,若尚未有上级主管业务部门颁发的指等性教学计划,应参照同类或相近专业(工种)指导性教学计划,按照编制教学计划的原则与要求制定。实施性教学计划一般由学校教学部门拟定初稿,经主管校长审定,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执行(必须在新生入学前两个月提出),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动。
(四)学校根据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的实际要求,一般允许学校在保证教学实际效果的前提下,在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和学时安排等方面,进行必要的调整。文化技术理论课允许在大纲规定的课时3 0%以内调整,实习课可以调整至总教学课时的6 0%。学校对教学课时的调整,主要应有利于加强实习教学和实践教学环节;有利于全面提高学生素质;有利于补充或更新教学内容。学校调整教学内容和课时分配超过规定的限度,应报市主管业务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教学计划管理
第六条 工作计划编制
(一)校历是安排教学工作及其它工作的基本依据。学校应根据市主管业务部门规定的编制校历的原则和要求,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校校历。校历一般按学期编制,经校长办公会议审核批准后,于上一学期放假前印发给各部门。校历除明确安排寒、暑假起止日期、法定节假日和教学周数(具体日历)外,还应安排好入学教育、毕业教育、学生军训、公益劳动以及全校统一安排的思想政治教育与其它活动。
(二)学校根据校历和各年级专业(工种)教学情况,应制定教学工作计划,以全面实施教学目标管理。主要内容应包括教学工作指导思想、理论教学、实习教学、教学改革、教师进修、教学质量、教研活动等各项工作目标要求,并力求重点突出,措施得力,职责分明,层层落实。教学工作计划应由主管校长拟定,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后,于新学期开学前一周发至各部门。
第七条 教学文件编制
(一)学校组织教学工作,应当根据校历和各专业(工种)的实施性教学计划编制以下教学文件:
1、教学进程计划。由教务部门编制各班级学年(学期)的教学安排,周学时应在30-32学时。
2、教师任课计划。由教务部门依据教学进程计划,编制教师任课计划表和下达教学任务通知书。
3、学期授课计划。由任课教师填写教学进度表,经教研组讨论,教务部门审批后执行。
4、课程表。由教务部门编排总课程表、任课教师课程表、班级课程表及实习安排表。
(二)实习教学是技工学校的主要课程,学校除必须严格按照实习课题内容和时间分配,认真组织编制实习教学的学期授课计划外,还应填写实习材料、工具、设备及防护用品计划表。
第四章 教学过程管理
第八条 课堂教学组织
(一)课堂教学是文化技术理论和实习教学的基本组织形式。任课教师要遵循教书育人的原则,把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教育渗透到整个教学过程。同时,要遵循教学规律,贯彻教学原则,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要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紧密结合,从职业功能要求出发,全面突出职业技能培训,培养学生的工作能力。
(二)课堂教学必须要求任课教师统一课程教学目标和要求,认真备课并写出教案。理论课一般每两学时写一个教案,实习课一般每一个课题或每个课日写一个教案。教师应提前写出两周教案。课堂教学要精心设计和组织,把握基本教学要点,采用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和现代化的教学手段。
第九条 实习教学组织
(一)实习教学是教师指导学生应用技术理论知识,有目的、有计划地掌握职业技能的实践活动。实施实习课题计划,应当按基本功训练、综合课题训练和生产实习(职业实践)三个阶段分步进行。基本功训练和综合课题训练,一般应采取课堂教学的形式进行,注重熟练掌握基本操作技能。生产实习应在实际生产活动中进行,注重尽快掌握产品生产的实际能力。
(二)学校组织学生到基层企业(单位)实习。应尽量到与企业(单位)共建的、较稳定的实习基地进行。学校无论组织学生到实习基地或到其它的企业(单位)实习,都应当与企业(单位)签定实习协议或合同书,并一起制定实施计划(包括实习的性质、任务、目的、内容、方式,以及学生分组、时间分配、教师安排、教学组织与考核等),切实保证“定课题、定学时、定岗位、定师傅、定期考核和定期轮换工作岗位”制度的落实。
第十条 成绩考核
(一)成绩考核是教学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学校应当认真对待、严密组织、严格要求、科学管理。
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一般单元测验在学期教学中分散进行。期末考试应由教务部门统一安排。各课程的平时和阶段考核在学生总评成绩中的比重,全校应有统一规定。
学校按教学大纲和教学进程要求,统一组织阶段性考核工作。考核要实行考教分离,并力求建立标准试题库,以确保命题质量。阅卷评分尽量采用密封、分题、分项流水方式进行。阅卷评分后,应采用科学的方法,客观评价试卷质量和学生成绩,以改进教学工作。
(二)推行教学改革,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应有一套符合培养目标要求的单元教学评价标准和学分构成体系。教学评价不仅要注重学生知识与技能的掌握,也要注重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提高。
按照现行职业技能鉴定方法,技工学校毕业生必须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含应知、应会),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五章 教学质量管理
第十一条 质量管理体系
(一)教学质量管理是教学管理的核心,学校要培养一支懂职业培训、懂培训管理和教学管理的队伍,建立起由校长全面负责,主管校长主持,教研组紧密配合,高效能的分级管理体系,并实行教师和学生共同参与教学全过程的全员质量管理制度。
(二)全面开展教学质量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严格控制教学全过程及各环节影响到教学质量的多方面因素,并且要认真研究分析和采取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的实际措施。其中,教学质量信息是分析教学情况,制定改进教学工作措施的主要依据,学校必须加强教学质量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反馈工作的管理,并形成制度。
第十二条 质量管理常规
(一)为了保证教学工作按时按质完成,学校应建立和健全教学质量检查制度。常规教学质量检查内容包括:
1、教案检查。每学期开学初、学期中和学期末,按备课要求定期检查。
2、课堂教学检查。每学期由教务部门制定听(看)课计划(应含三分之一随机听课),主管校领导应每月听课1-2次,教务部门领导每月听课2-3次,同时要建立教师相互听课制度。
3、作业检查。每学期应定期检查作业布置、批改和学生完成情况,并做好记录。
4、教学进度检查。应定期检查或抽查教学进度完成情况。
5、教学日志检查。通过教学日志的定期和随机检查,了解理论教学、实习教学中的具体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二)质量信息处理
学校应经常掌握教学动态质量信息,认真分析教学情况,提出教学改进措施。教学质量信息处理的主要内容是:
1、生源质量分析、通报。每学期开学后,由有关部门负责新生生源质量分析,并在有关会议上通报。
2、师生座谈。每学期由教务部门分别召开教师、学生座谈会1-2次,了解教学情况,解决存在问题。
3、评教评学。根据教学过程中的具体情况,每学期组织各班级评教评学活动。
4、考试质量分析。每次考试后,教师要进行试卷和成绩分析,及时填写考试情况分析表。
5、做好学生受教育期间全面素质的情况分析,即根据学生入校文化理论和思想、身体、心理基础状况,分析学生毕业时各方面素质的情况。
6、做好毕业生就业去向登记和跟踪调查工作,并形成制度。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抽样调查。调查内容包括毕业生政治思想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实际动手操作水平和职业适应能力,以及用人单位评价等方面。
第十三条 教学质量评估
(一)教学质量评估是促进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提高的重要手段,学校要把自我评估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来抓,并按市主管业务部门统一要求,接受市评估检查。学校一般每学期要集中进行一次综合性质量评估。评估的主要项目是:
1、理论、实习教学计划和大纲执行情况;
2、理论、实习教学的常规管理情况;
3、教师队伍建设和管理情况;
4、教学条件、教学手段,特别是实习教学条件和教学手段的改善情况;
5、期末、毕业考试,及毕业生职业技能鉴定情况分析。
(二)学期结束后,主管校长应召集专题会议,提出报告,认真分析和全面总结教学质量方面的问题,并对教学质量方面的薄弱环节提出具体改进措施,以更好地确定下一学期的教学工作计划。
第六章 教学人员管理
第十四条 教师队伍建设
(一)技工学校教师队伍建设,要以配备高技能的实习指导教师队伍为重点,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数量适当、结构合理、专职为主、专兼结合的教师队伍。学校要根据教师的专业、学历、职称、年龄结构等现状,认真研究制定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培养、提高计划及实施办法。
(二)学校要重视对教师的继续教育,按照《教师法》和国家、市主管业务部门的要求,尽快达到规定的学历和职业技能等级水平,并积极组织他们参加职业实践和多种形式的进修活动,不断提高职业教育与培训的科学理论水平,提高运用现代化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的能力,及时了解科技发展、职教改革的最新动态。学校尤其要重视专业(学科)带头人的培养与提高,使他们真正成为教学研究、教学改革和培养新人的专业(学科)骨干力量。
第十五条 教师业务考核
(一)学校实行教学目标管理,必须健全教师的考核制度,一般教师应每年进行一次全面考核(可以与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结合进行)。教师每年的考核结果应与学校选优评优、职务评聘、奖金评定、工资晋升等挂钩。
(二)教师应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平时周课时应达到12课时以上。提倡实习指导教师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以利于提高自身的职业技能水平。
所有教师都应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教师行为规范,服从分配,积极参加思想政治教育活动和教学研究活动,每学期至少听课6学时,并积极承担班主任工作及其它工作任务。
第七章 教学设施管理
第十六条 实验、实习设施
(一)学校应全面规划实验室、专业教室、计算机教室,以及电化教室建设,并力求配备具有发展性的先进设备。要根据各专业(工种)教学要求,统筹安排教学任务,充分利用已有的教学设施,发挥更大的效益,提高设施利用率。各种设备、仪器要建立帐册(卡),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和经常保养、维护。设备完好率应达到9 5%以上。
(二)学校必须重视实习工厂(场)建设,力求满足专业(工种)实习教学的需要,并努力改善实习设备的先进程度。设备完好率应保持在9 0%以上。
实习工厂(场)的组织管理、计划管理、财务管理和生产管理必须以实习教学为主,兼顾生产经营,合理利用设备能力、生产能力。
第十七条 其它设备
(一)图书室、阅览室是教师和学生获取知识的重要场所。学校应根据各专业(工种)教学和提高师生文化素养的需要,有计划、有重点、多渠道地采购图书资料和订阅报刊杂志。一般文艺类书籍与专业书籍的比例保持在3:7,并逐步形成具有学校专业(工种)特色的藏书体系。
(二)学校应从实际出发,对校园建设作出整体规划,并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净化、绿化、美化校园和优化育人环境。要重视开辟更多的师生学习、活动空间,建设体育运动场地,添置设备及器材,以满足教学和师生文化体育活动的需要。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所指市主管业务部门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技工学校、区县职业技术学校及职业培训机构综合管理工作及教学业务指导工作。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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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原国有集体破产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原国有集体破产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漯政办[2009]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漯河市原国有集体破产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12月15日召开的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一月十三日


  漯河市市属原国有集体破产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市属原国有集体破产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属原国有集体破产和困难企业(含改制企业)退休人员是指:(一)依法破产的市属原国有集体企业,没有按规定一次性清缴10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退休人员;(二)停产一年以上,没有任何收入来源,无力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市属原国有集体困难企业的退休人员。
  第三条 破产及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财政给予一定补助,补助资金列入年度预算,全额并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统一管理。
  第四条 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金,按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5%筹集,其中个人负担2%,市财政补助3%。退休人员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同时,缴纳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的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退休人员无力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可以选择以居民身份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70元的补助,个人交足基本医疗保险费差额和30元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后,按规定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的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第五条 对停产一年以上,没有任何收入来源,无力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原国有集体困难企业的退休人员,可先以居民身份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60元的补助,个人交足基本医疗保险费差额和30元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后,按规定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的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待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好转、具有缴费能力后,应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正常参保方式为其全体职工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第六条 破产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的认定,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和企业主管部门参加,组成认定工作委员会,逐单位逐人审核。困难企业补助一年一认定,一年期满后仍符合享受财政补助条件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提出申请。每年的9月底前申报相关资料,10月份集中认定。
  第七条 企业申请应提供下列材料:(一)破产企业法院破产裁定书;(二)破产清偿小组确定的资产分配方案;(三)困难企业近两年年度财务报表及当年企业职工工资月报表等相关材料;(四)企业退休人员花名册及身份证号码;(五)《漯河市破产和困难企业参加医疗保险认定表》。
  第八条 经审核批准的破产和困难企业,由企业或其主管部门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退休人员整体办理参保手续。从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九条 过去已按有关规定落实了医疗保险待遇的原国有集体破产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不再按照此办法重新调整医保待遇。
  第十条 各县区应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遵照本办法做好本县区原国有集体破产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落实工作。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辞退暂行办法

司法部 中华人民


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辞退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司发通〔2000〕160号



第一条 为提高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队伍的素质和战斗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辞退,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对已不具备条件,不适合在司法行政机关继续工作的人员,依法解除其与司法行政机关任用关系的一项人事行政管理措施。
第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能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第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多次批评教育仍不改正,或者经培训仍不合格的,应当予以辞退:
(一)作风散漫,纪律松弛,经常迟到早退或者上班时间经常办私事的;
(二)遇事推诿,消极怠工,工作不负责任的;
(三)酗酒滋事或者经常酗酒的;
(四)私自将警械、制式服装、警衔标志、警官证转借、赠送非人民警察的;
(五)文化、业务素质低,不适合在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岗位上继续工作的。
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错误比较严重又不宜给予行政开除处分的,应当予以辞退:
(一)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劳教人员的;
(二)侮辱罪犯、劳教人员的;
(三)利用罪犯、劳教人员提供劳务谋取私利的;
(四)私自为罪犯、劳教人员传递信件或者物品的;
(五)非法将监管罪犯、劳教人员的职权交予他人行使的;
(六)不执行上级决定和命令的;
(七)在执行公务中贪生怕死,临阵脱逃的;
(八)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的;
(九)索要、收受、侵占罪犯、劳教人员及其亲属财物的;
(十)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请客送礼的;
(十一)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个人、组织的;
(十二)诬告他人,压制和打击报复检举人、控告人的;
(十三)道德败坏、生活腐化的。
第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退:
(一)因公负伤致残并被确认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患严重疾病或者负伤正在进行治疗的;
(三)在孕期、产期或者哺乳期内的。
第七条 辞退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所在单位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经领导集体讨论研究提出辞退建议,填写《辞退国家公务员审批表》(见附件一),按照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
(二)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审核。
(三)任免机关审批。凡批准辞退的,以书面形式(见附件二、附件三)通知呈报单位和被辞退人员。省属单位的,抄送省司法厅和省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备案;市(地)属单位的,抄送市(地)司法局和市(地)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备案。凡不予批准的,应当将《辞退国家公务员审批表》退回呈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对被辞退人员,五年内不得再录用为人民警察。
第九条 被辞退人员的人事档案,由任免机关人事部门按规定转至户籍所在地县以上(含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
第十条 被辞退人员,自批准之月的下月起停发工资,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或者领取辞退费。
第十一条 被辞退人员对辞退决定不服,可以按照《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第十二条 被辞退人员应当在接到《辞退国家公务员通知书》十五日内,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应当接受财务审计。
对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不接受财务审计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三条 被辞退人员的所在单位应当及时收回其使用的枪支、警械、警用标志、工作证件、警官证和其他警用物品。
第十四条 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和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行政机关执行辞退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有权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理,并依据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作出处理。
第十五条 被辞退人员无理取闹、扰乱机关工作秩序,殴打、侮辱、诽谤有关人员,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辞退回家公务员审批表
-------------------------------------------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岁)| |民族| |
|---|---|-----------------|--------|------|
|籍 贯| | 入党时间 | | 健康状况 | |
|---|---|------|----------|--------|------|
|学 历| |参加工作时间| | 标 |基础工资| |
|-------------------------| 准 |----|------|
|家庭住址 | | 工 |职务工资| |
|-----|-------------------| 资 |----|------|
|户口所在地| | 额 |级别工资| |
|-----|-------------------|(元)|----|------|
|现任职务 | | |工龄工资| |
|-----------------------------------------|

|爱人工作单位及职务| |
|---------|-------------------------------|
| 熟悉何种专业技 | |
| 术及有何种专长 | |
|---------|-------------------------------|
| 奖惩情况 | |
|---------|-------------------------------|
|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 |
|-----------------------------------------|
| | |
| 主 | |
| 要 | |
| 工 | |
| 作 | |
| 简 | |
| 历 | |
| | |
-------------------------------------------

-------------------------------------------
| 辞 | |
| 退 | |
| 理 | |
| 由 | |
|---|-------------------------------------|
| 所 | |
| 在 | |
| 单 | |
| 位 | |
| 意 | (盖章) |
| 见 | 年 月 日 |
|---|-------------------------------------|
| | |
|任 部| |
|免 门| |
|机 审| |
|关 核| |

|人 意| |
|事 见| (盖章) |
| | 年 月 日 |
|---|-------------------------------------|
| | |
|任 审| |
|免 批| |
|机 意| |
|关 见| (盖章) |
| | 年 月 日 |
|---|-------------------------------------|
| | |
| 备 | |
| | |
| 注 | |
| | |
-------------------------------------------

附件二

×××文件
×××字(×××)×号
关于辞退×××的批复

根据《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和
《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辞退暂行办法》第 条第 款的
规定,经研究,同意辞退×××,解除其与国家行政机关
的任用关系。
审批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三

辞退国家公务员通知书存根
第 号
姓名:
原单位及职务:
批准辞退时间:
批准机关:
经手人:
-----------------------------
辞退国家公务员通知书

根据《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和
《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辞退暂行办法》第 条第 款的
规定,经研究决定,你自即日起被辞退。可凭此通知到
领取失业保险金或辞退费和到 登记申请
就业。
审批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200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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