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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11:34:00  浏览:82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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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1995年4月5日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5年9月27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西盟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县的林业,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坚持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营造水源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管好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建立林业和林副产品基地。
第三条 自治县林业局是自治县人民政府的林业主管部门,依法行使本辖区内的林业管理和监督职能。
乡(镇)林业站,由乡(镇)人民政府领导,接受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
村公所(办事处)设立护林员(林业助理员)。
第四条 自治县积极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凡居住在本辖区的公民,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每人每年植树不得少于5株。不履行义务者,由林业主管部门收取绿化费。
每年6月6日至6月12日定为自治县“植树周”。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发展林业。
第六条 凡经过林业三定核权发证划定的山林界线,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办理变更手续。
第七条 在土地权属不变的情况下,国有、集体荒山使用权可以有偿出让。
承包人经营的责任山,2年内没有营造林木的由集体收回有偿出让。
已经营造林木的自留山、责任山,经营者和承包人因搬迁、死亡或转为非农业人口的,自留山的使用权允许转让,责任山由集体收回并处理好与承包人的经济关系。
第八条 列为自治县发展经济林木规划范围内农户承包的集体土地,在协调处理好各种关系的前提下,采取多种形式开展规模经营。
严禁毁林开荒,陡坡耕地应逐步退耕还林。
鼓励轮歇地的承包户联合连片营造林木。
轮歇地恢复为林地的,不再作为轮歇地耕种,林木收益归经营者所有。
第九条 自治县建立健全县、乡(镇)、村公所(办事处)三级护林防火组织机构,划定护林防火责任区,建立奖惩责任制。
每年12月1日至翌年6月10日为森林防火期。每年3月1日至5月30日为森林防火戒严期。
第十条 勐梭龙潭、城子水库为县级自然保护区,四至界线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设置永久性标志;自然保护区由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管理。
第十一条 加强对中幼林的抚育和管理,禁止在封山育林区内放牧和其它毁坏林木的活动。
第十二条 对下列范围的林木,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一)水源涵养林;
(二)新厂河、库杏河、勐梭河、南亢河两岸50米以内的林木。南锡河和南卡江靠中方一侧100米以内的林木;
(三)新厂河电站和库杏河电站大沟两侧50米以内的林木;
(四)中小型水库周围山脊以内或者平地100米以内的林木;
(五)县、乡、村公路沿线两侧30米以内的林木;
(六)沿国境线中方一侧100米以内的林木。
第十三条 严格控制烧柴消耗量,积极推广节柴灶,以煤、电、沼气等燃料代柴。
鼓励农户发展薪炭林,烧柴由乡(镇)人民政府或村公所(办事处)实行限额管理。
第十四条 自治县实行凭证采伐制度。凡需要采伐国有林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发给采伐许可证。
采伐集体林木的,木材10立方米以下,由村公所(办事处)提出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由林业站发给采伐许可证;木材10立方米以上,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发给采伐许可证。
采伐许可证不得重复使用、买卖和转让。
第十五条 从事木材及其他林产品经营、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经营许可证。
凡到林区收购木材的单位和个人,须经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经营进口木材的单位或个人应按自治县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六条 自治县实行木材运输证制度。在县内流通的木材、竹材、商品薪材等,由林业站核发运输许可证;运输出县的,由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核发运输许可证。
第十七条 自治县建立林业基金制度。实行分级筹集,分级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和占用。
林业基金的主要来源:
(一)上级国家机关拨款;
(二)县、乡(镇)财政预算拨款;
(三)育林基金;
(四)林区保护建设费;
(五)用于以煤、电、沼气代柴和改灶节柴的基金;
(六)植物检疫费;
(七)占用国有林地收取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
(八)国有荒山有偿出让留成部分;
(九)社会赞助和其他收入。
第十八条 有下列显著成绩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一)完成当年保护和发展林业各项指标的;
(二)乡(镇)连续两年未发生森林火灾和毁林案件的;村公所(办事处)连续三年未发生森林火灾和毁林案件的;
(三)扑救森林火灾的;
(四)退耕还林、封山育林或迹地更新的;
(五)推广林业实用技术和优良种苗,防治森林病虫害的;
(六)改灶节柴,推广煤、电、沼气等燃料代柴的;
(七)保护野生动物、植物的;
(八)检举制止毁坏林木、非法经营木材和林产品等违法行为以及查处林业案件的。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未完成年度林业保护和发展规划各项指标的,应由县长、乡(镇)长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提出整改措施。
对所辖行政区内乱砍滥伐、毁林开荒,不加制止和制止不力,致使森林受到严重破坏的;对不履行森林防火职责,以致发生森林火灾造成损失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毁林开荒的,责令其退耕还林,赔偿林木损失,并处以每亩50元的罚款;
(二)未经批准在林区采石、采沙等毁坏林木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补种2至3倍的林木;
(三)在封山育林区、新造林区和中幼林区放牧或砍伐林木的,给予警告制止,造成苗木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补种1至5倍的苗木;
(四)无证加工、经营木材或林产品的,木材或林产品一律没收,并对经营者处以木材和林产品总价值10-15%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林业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公布施行。



1995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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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0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0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2010年,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十七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精神为指导,在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下,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苏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及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苏州市2010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意见》等文件,结合部门职能,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积极主动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公开我市人才开发引进、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社会保障等惠民政策落实情况,大力推进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在完善机制上取得了新进展,在改进服务上取得了新突破,在促进本部门自身建设上取得了新成效。根据要求,现将我局2010年度政务公开工作情况总结报告如下:
一、加强领导,确保政务公开工作顺利推进
我局及时成立了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和行政权力网上公开运行领导小组,局党委书记、局长王庆华同志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各直属单位一把手列入领导小组成员,形成了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有力推动了全局政务公开工作。我局将政务公开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工作汇报,认真研究重大事项,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充分发挥组织协调、沟通信息、规划指导、调查研究、督促检查的职能作用,加强对局机关、局直属单位政务公开和行政权力网上公开运行情况的动态管理。同时注重充分发挥政务公开综合效应,把政务公开与政府职能转变、机关作风建设、廉政建设紧密结合起来,不断推动机关自身建设和管理创新,基本实现政务公开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有力提升了政务公开工作水平,为实现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服务。目前,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已形成统一受理、统一办理、规范服务的工作流程,政府信息公开咨询、申请以及答复工作顺利开展。
1.以政务公开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积极采取多种政务公开措施,强化经济社会事务宏观管理职能。重点抓好“三个结合”:一是与政府机构改革相结合。在新一轮机构改革中,我局由原市人事局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合并组建而成,按照精简高效要求,及时协助市编办制定了“三定方案”,合理界定了部门职能及各处室职能;进一步理顺并依法公开部门与所属事业单位、社团法人等权责关系,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二是与各项业务工作相结合。把公开理念贯穿于行政决策、执行、监督的各个环节,体现在业务工作的各个方面。三是与电子政务建设相结合。充分发挥电子政务发展快、信息化程度高的优势,扩大网上办事范围,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逐步实现行政管理的信息化、电子化。
2.以政务公开促进机关作风改进。通过公开行政许可和公开服务的标准、程序、时限、结果和服务承诺,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通过清理并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等事项,明确权力来源、行使权限、责任追究等内容,推动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转变施政方式、管理方法和办事作风,提高依法行政水平;通过强化勤俭节约,严格管理和规范行政机关的职务消费和公务支出。
3.以政务公开促进廉政建设。围绕容易滋生腐败的重要部位和环节,积极落实惩治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各项措施,认真查找行政许可、执法监督、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和行政权力运行过程中的风险点,把政务公开的要求贯穿其中,从源头上预防治理腐败,有效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和行为失误。
二、规范操作,建立完善政务公开长效工作机制
我局紧紧围绕“人才优先、民生为本”工作主线和建设“高端领军和职业技能人才的集聚地区、就业和社会保障城乡一体化的示范地区和劳动人事关系协调发展的和谐地区”工作目标,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要求,及时制定下发了《局政务公开制度》和《关于加强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信息工作的通知》,在“深化、完善、创新、提高”基础上,主动扩大公开范围,拓展公开形式,通过多种媒体、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积极采取平面与立体相融的全方位、多角度方式,大力开展政务公开工作,进一步提高政务公开水平,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肯定。
1.适时调整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内容。新机构合并组建后,我局根据机构改革和“三定方案”实施后的变化,在整合“苏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主网的基础上,及时调整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分设了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制度、机构概况、年度报告、规划计划、业务工作、行政权力、依申请公开栏目,还下设了“苏州人才市场”、“苏州人力资源”和“苏州社保中心”等子网,扩大了信息公开容量。2010年我局在苏州政府门户网站“中国苏州网”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108条,在苏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主动公开政府信息108条,其中全文电子化达100%。在主动公开的信息中,政策法规类的信息14条,占12.3%;属于本部门业务类信息15条,占13.9%;动态信息79条,占73.1%。
2.及时公开发布各项政策性规范性文件。我局将2010年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是涉及人才开发、就业创业、职业培训、社会保障、劳动关系协调等方面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均在信息形成10个工作日内将纸质文本原件二份、电子文本一份报送市现行文件查阅中心,主动向社会公开,全年共报送10件。与此同时,我局主动及时做到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岗位需求、技能培训、社会服务、社保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管理使用等保障改善民生的政策落实情况对外公开。
3.着力加强政务信息采编发布工作。一是建立健全覆盖各市区、局各处室和直属单位的政务信息员队伍,及时召开政务信息工作会议,全面明确政务信息报送要求、队伍建设和考评机制等。2010年共组织撰写《苏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123篇,名列机关各部门前三位。二是将苏州劳动保障网首页上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栏目中的机构概况、政策法规、规划计划、业务工作、行政权力、其他等六个类别的内容更新任务具体落实到相关处室,要求各关相处室将所有新生成的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内容于5个工作日内提交局办公室,局办公室于2个工作日内审核后在0A中交由信息中心,信息中心于2个工作日完成上网。三是以“报上见文、视屏有影、电台有声”为宗旨,重点围绕公务员招录、校企合作博览会、医疗保险新政、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劳动合同管理等社会热点问题进行公开宣传。由局领导带队,在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市委宣传部等部门与苏州广播电视总台联合举办的“政风行风热线”做节目,通过“政风行风热线”直接与市民群众对话,答复市民群众提出的问题;局主要领导亲自到“市民大讲堂”作报告,面对面向市民群众宣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在《城市商报》开辟人力资源社保资讯专版24期;建立健全新闻发布制度,与多家新闻媒体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今年以来邀请新闻媒体参与重大活动进行新闻报道达25次,发布书面新闻通稿达到40余篇。四是利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金保工程”四级网络、12345和12333热线电话、电子触摸显示屏、手机信息等,为社会公众了解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信息提供便利途径。
4.妥善处理答复依申请公开。我局注重妥善处理依申请公开,按照《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探索建立公共利益评估机制,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进行科学合理评估,依法妥善处理涉及敏感问题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建立健全相关台帐资料,防止公开不当危害公共利益,切实提高依申请公开的回复质量。2010年我局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1件。
5.积极完善内部规章制度建设。我局对照“三区三城”建设和创建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的要求,认真梳理原人事局和原劳动保障局制定的各类内部规章制度,坚决废止那些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影响、阻碍经济社会发展的规章制度,并根据新形势、新任务,建立、修订和完善内部规章制度32个,汇编成册;我局新组建后,还及时编印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业务培训材料,对局机关公务员和局直属单位领导进行了培训,分为12课,共培训1000多人次。通过多种形式,将现行有效的内部规章制度和政策业务对内公开,积极探索在机关内部建立科学合理、便于操作的监督制约机制。
三、创新形式,大力推进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
今年以来,我局按照市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的统一部署,周密安排,分布实施,全力推进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实现了局所有行政权力事项网上运行全覆盖,进一步提高了依法行政工作效能。
1.行政权力进一步依法清理规范。我局高度重视行政权力清理工作,专门成立了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权力事项清理和网上运行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全面开展行政权力事项清理和网上运行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各部门的清理职责和清理标准,制定清理进度时间表,高质量地完成了行政权力清理工作,并做好行政权力库的后续完善工作。据统计,目前我局共有行政权力158项,其中行政处罚99项,行政许可9项,非行政许可审批12项,行政确认4项,其他行政权力34项。
2.行政权力网上运行进一步完善。我局在行政权力事项清理的基础上,按照要求逐一明确各项权力行使依据,分别录入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确认、行政处罚以及其他所有行政权力网上运行系统,共编制了行政权力运行内部流程图152个,外部流程图152个,实现了我局所有行政权力事项网上运行全覆盖,促进行政权力行使的程序化、规范化、合法化,依法行政工作得到有效推进。
3.行政审批效能进一步提升。目前,我局进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事项共分三类,分别是行政许可事项12项(含子项目在内),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5项,服务事项8项。按照市政府全面实施“两集中、两到位”的要求,我局认真梳理分析这些项目的政策依据和办理流程等,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工作制度,杜绝两头受理、体外循环的运作方式。现已实现行政许可事项进驻行政服务中心达100%,网上运行达100%,充分授权比例达96%。2010年我局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共办理各类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及服务事项7740件,被市行政服务中心评为优质服务窗口。
4.行政权力监督平台进一步规范。今年以来,我局深入排查权力运行风险点,完善网上行政监察系统,不断细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将行政处罚自建系统与市政府法制办行政执法监督网上平台对接,实现行政处罚数据全交换。通过数据实时传送和共享,市纪委、市法制办可以通过行政执法监督网上平台查看、监督我局所有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罚流程、结果及相关文书,充分发挥了电子监察系统实时监控、预警纠错、绩效评估等功能,确保了我局行政权力的公开透明运行。目前我局自建系统共有99项行政处罚事项,今年已办件15件。
5.行政权力网上运行分析进一步深化。我局高度重视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会议,不断加强对网上权力运行数据的统计分析研究,及时解决行政权力网上运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发现指正施政过程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切实维护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四、多措并举,全面构建办事公开工作新格局
我局制定下发了《关于实施办事公开工作的意见》,专门召开会议部署相关工作,进一步提升了我局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1. 依托行政服务中心实现行政许可行政审批集中办理。我局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事项共分三类,分别是行政许可事项12项(含子项目在内),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5项,服务事项8项。按照市政府全面实施“两集中、两到位”的要求,我局及时梳理分析这些项目的政策依据和办理流程等,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工作制度,杜绝两头受理、体外循环的运作方式。目前已实现行政许可事项进驻行政服务中心达到100%,充分授权比例达到96%。
2. 依托各类载体建设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政务公开。一是加强对外服务窗口办事公开建设。局机关各处室将主要政策规定、办事程序上墙公布。市社保中心借助现代信息技术和网络手段,大力搭建集“门户网站、声讯电话、LCD大屏显示系统、电子触摸屏、社保公共查询”五位一体的社保公共宣传服务平台。市就业管理服务中心整合“就业服务大厅”,共设咨询台、录用备案、失业保险、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等15个窗口资源,全面推行劳动保障事务“一站式”服务,极大地方便了群众办事,成为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的综合性服务基地。二是编印多种政策业务宣传资料。我局根据最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法规,编印了《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企业手册》,向企事业单位发放50000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实务手册》也正在着手编辑,不久将向企事业单位发放。市人才服务中心、就业管理中心、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还编印了有关人才引进、就业再就业、社会保险政策业务等系列宣传资料,在人力资源市场、社保服务大厅、银行、社区等免费发放。三是加强劳动保障信息网络四级信息平台建设。利用覆盖全市175个社区、38个行政村的劳动保障信息网络四级信息平台进行政务公开,老百姓在家门口就能通过计算机、触摸屏、LED电子屏了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办事信息。四是加强12333咨询热线平台建设。通过12333咨询平台加强与市级便民服务网络的连接与整体联动,构建市、部门两级便民服务网络和热线联动网络,成为了企事业单位和市民群众办事的主要咨询服务平台。2010年,苏州12333电话呼入总量为89万个,人工呼入量为51万个,接通率为85.5%,回访满意率为99.5%;处理语音留言700余条;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中国苏州网受理网上咨询近5000条;受理劳动监察网上举报400余件;12333电话平台受理劳动监察举报52件。
五、超前谋划,深入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公开工作
1.建立行政决策机制。我局深入贯彻《苏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大力推进行政决策公开。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实施重大行政决策,凡是重大行政决策在讨论决定前都进行调查研究,通过听证会、座谈会及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充分听取与决策事项有利害关系的相关各方的意见,听取负责决策事项实施、监督的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意见;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听证;凡是需要专家论证的,邀请相关领域专家或委托专业研究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必要性、可行性等问题进行论证。
2.建立风险评估机制。为认真贯彻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全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实施意见》,我局根据部门实际,制定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实施意见》,凡是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就业、军转安置、工资待遇、社会保障、劳动关系重大决策和事项在出台或审批前,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开展科学系统的预测、分析和评估,制定风险应对策略和预案,然后在进行重大行政决策出台风险评估的前提下,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3.建立公文规范机制。机构改革后,我局针对发文数量日益增多实际,规范全局发文管理,及时制定了《关于加强我局公文制定规范管理的通知》,从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以及局发文件、给市政府代拟文件、部门联合发文等方面均作了统一规范。在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后,注重做好规范文件报送公开工作,做到规定时间内及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或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2010年我局拟定和制定的《苏州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关于整合完善苏州市区居民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关于加快推进全市职工医疗保险“五统一”工作的意见》、《苏州市工伤康复管理暂行办法》等重大政策性规范性文件,均按照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实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关于做好2007年度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有关考务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国资委办公厅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文件

国资厅发法规[2007]31号


关于做好2007年度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有关考务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经委(经贸委),各中央企业,国防科工委、铁道部办公厅: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的通知》(国人厅发[2006]147号)和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7]22号),2007年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定于10月20-21日举行。现就做好此次考试有关考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考试的组织领导和宣传工作

  今年是国务院国资委提出的国有企业法制建设三年工作目标的最后一年,各省级国资委和各中央企业(以下简称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央企业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07]32号)的要求,高度重视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切实组织做好这项工作,要充分利用媒体和其他有效形式,向企业领导和员工宣传普及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和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的意义和规定,鼓励企业员工积极参加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有条件的企业和单位可采取集体报名、集中培训等方式,努力为参加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的广大员工创造条件。

  二、做好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工作

  各省级国资委、经委(经贸委)法制机构应主动与当地人事部门联系,配合人事考试部门做好各项考务工作,本着方便考生的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尽量为考生留出充足的报名时间;各地国资委、经委(经贸委)法制机构之间要加强联系,积极协商,密切协作,共同做好考试报名的组织工作。要保证通畅的联系渠道,有关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和相关工作的情况、要求和建议,应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向国务院国资委和人事部反映。

  三、组织好考前培训工作

  按照历次考试工作惯例,各地可以自行组织应试人员进行考前培训,国务院国资委不组织考试培训。

  确定开展2007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培训工作的单位要制定培训计划,精心组织师资,选好培训机构,统筹安排好考前培训和企业法律顾问执业教育培训等工作。培训工作可以采取由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法制机构、各省级国资委、经委(经贸委)以及各中央企业分别组织、联合组织或委托有关企业法律顾问协会等中介组织的方式进行培训。培训工作要坚持自愿原则,不得乱收费。

四、做好全国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用书的征订发行工作

根据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及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开展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加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等形势的需要,在总结以往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经验的基础上,编委会对今年的考试用书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订,考试用书由经济科学出版社负责出版发行。请各用书单位直接与经济科学出版社联系,发行工作按照集体优先的原则进行。

  五、做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注册备案工作

  按照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工作分工,对于考试合格的人员由人事部门核发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有关人员凭资格证书原件和用人企业相关证明向各省级国资委、经委(经贸委)或国务院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法制机构等注册备案机关申请注册备案。各注册备案工作机构可根据本地区、本行业情况自行确定注册备案的时间和方式,有关具体规定应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关于继续做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注册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厅发法规[2004]4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务院国资委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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