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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有关条文解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9:37:16  浏览:90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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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有关条文解释

劳动部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有关条文解释
劳动部

(1990年3月20日劳动部以(1990)9号文印发)


为了正确理解和贯彻执行《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一九八九年三月二十九日国务院令第三十四号发布),现就《规定》的有关条文解释如下:
一、对《规定》第二条的“本规定所称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特别重大人身伤亡或巨大经济损失以及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应如何理解?
解释: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即为《规定》所称特别重大事故:
1.民航客机发生的机毁人亡(死亡四十人及其以上)事故。
2.专机和外国民航客机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机毁人亡事故。
3.铁路、水运、矿山、水利、电力事故造成一次死亡五十人及其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千万元及其以上的。
4.公路和其它发生一次死亡三十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五百万元及其以上的事故(航空、航天器科研过程中发生的事故除外)。
5.一次造成职工和居民一百人及其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
6.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二、对《规定》第三条中“国家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除外”应如何理解?
解释:国家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除外:是指全国人大或国务院发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应按已有规定条款执行。如: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就须继续按国务院一九五六年发布的《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执行。
三、《规定》第十六条“特大事故发生后,按照事故发生单位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成立特大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的调查工作。涉及军民两方面的特大事故,组织事故调查的单位应当邀请军队派员参加事故的调查工作”。应如何理解

解释:特大事故发生单位直属于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的,一般应由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特大事故发生单位直属于地方的,一般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组。
铁路、公路、水运、民航等涉及多部门、多地区和军民两方面的特别重大事故,国务院认为有必要时,由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组。
四、对《规定》第六条“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应如何理解?
解释:本条文中“事故发生地的有关单位”系指当地人民政府及公安等单位,也包括参加抢险救护的军队、武警、民兵组织和事故发生单位。
特大事故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在迅速组织上述力量积极进行抢险救护工作的同时,要对特大事故现场实行严格的保护,防止与特大事故有关的残骸、物品、文件等被随意挪动或丢失;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按《规定》第十四条办理。



199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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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梅州市职业技术学校建设项目认捐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梅市府办〔2005〕60号




关于印发梅州市职业技术学校建设项目认捐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梅州市职业技术学校建设项目认捐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九月十六日








梅州市职业技术学校建设项目认捐办法





  为积极实施“文化梅州”发展战略,弘扬我市崇文重教的优良传统,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培养更多的实用型技术人才,市委、市政府决定在东山教育基地兴建梅州市职业技术学校,学校占地150亩,可提供优质学位3000个。总建筑面积68000㎡,总投资8700万元,其中政府投资3700万元,学校自筹1000万元,银行贷款1000万元,社会捐资3000万元。为确保市职业技术学校规划目标顺利实现,争取社会各界积极支持和热心帮助,决定发动港澳台侨乡贤、社会各界热心人士、社会团体、企业等捐资。特制定本认捐办法。


  一、认捐项目:


  (一)教学中心(合计建筑面积:10200㎡,造价:840万元)


  1、教学楼A栋,建筑面积:3400㎡,造价:280万元;


  2、教学楼B栋,建筑面积:3400㎡,造价:280万元;


  3、教学楼C栋,建筑面积:3400㎡,造价:280万元;


  (二)实训中心(合计建筑面积:11400㎡,造价:960万元)


  1、实训大楼A栋,建筑面积:3800㎡,造价:320万元;


  2、实训大楼B栋,建筑面积:3800㎡,造价:320万元;


  3、实训大楼C栋,建筑面积:3800㎡,造价:320万元;


  (三)图书馆,建筑面积:3000㎡,造价:300万元;


  (四)多功能礼堂,建筑面积:2500㎡,造价:275万元;


  (五)学生公寓楼(合计建筑面积:13500㎡,造价:1120万元)


  1、学生公寓楼A,建筑面积:3375㎡,造价:280万元;


  2、学生公寓楼B,建筑面积:3375㎡,造价:280万元;


  3、学生公寓楼C,建筑面积:3375㎡,造价:280万元;


  4、学生公寓楼D,建筑面积:3375㎡,造价:280万元;


  (六)单身教师公寓,建筑面积:3700㎡,造价:310万元;


  (七)学生食堂,建筑面积:3510㎡,造价:290万元;


  (八)体育场,该场为400米跑道标准场,造价:300万元;


  (九)篮球场(共8个标准场),造价:48万元。


  二、认捐标准及授荣方案


  (一)海外华侨和港澳台胞个人捐赠款物达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由梅州市人民政府授予“梅州市荣誉市民”称号;


  (二)个人认捐单体建筑达该建筑总造价的50%以上者,该建筑以捐赠人姓名(或单位、企业、团体名称)命名;


  (三)捐赠部分建筑(如教室、实验室、宿舍、球场等)者在该建筑适当位置以碑刻留名纪念;


  (四)凡捐建项目或捐赠善款,教学设施、设备价值在1万元以上的团体、个人均在梅州职业技术学校建设碑记留名纪念;


  (五)由多人或多个团体共同认捐或个人独立认捐100-200万元,在该建筑物显眼位置立碑纪念;


  (六)个人捐赠款物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企业、团体、单位捐赠款物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由梅州市人民政府分别授予“崇文重教先进个人”、“崇文重教先进单位”;


  (七)单位、企业、团体、个人捐赠款物,当天在梅州电视新闻节目时间滚动报道、次日在梅州日报刊登;


  (八)捐资企业或个人可按《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建设“文化梅州”的若干配套经济政策》(梅市府办〔2004〕22号文)享受税收及其它方面的优惠待遇;


  (九)捐款额累计逾1500万元或一次性捐款逾1500万元,学校将以捐款者命名,并在校内设立捐款者雕像,以作永久纪念。


(以上金额均以人民币计)


  三、捐赠资金的管理


  (一)所捐资金纳入东山教育基地设立专户统一管理;


  (二)所捐款项均严格按照捐赠人的意愿使用,决不挪作他用;捐赠人有权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


  (三)具体工作由市东山教育基地建设办公室负责。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行199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行199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摸清我国人口总量、地区分布、基本结构和居住环境等变化情况,为制定长期人口控制目标及其相应措施提供依据,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全面、准确的人口信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1995年如期进行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
鉴于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工作是一项较为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取得各有关方面的密切配合和广大居民的积极支持。因此,国务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抽中进行抽样调查地区的各级人民政府要以联席会议形式对调查工作进行领导和协调,并由统计局负责日
常工作。开展调查所需经费,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由中央和地方分别承担。有关此次人口抽样调查工作的具体安排将由国家统计局另行通知。
请各地区、各部门加强对调查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确保这项调查任务的顺利进行。



1994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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