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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农村劳动力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2:48:51  浏览:90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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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农村劳动力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农村劳动力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临政办发[2004]1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临沂市农村劳动力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实施农村劳动力培训,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举措,是实施百万农户致富工程的一项重要内容,有利于提高农村劳动力的实用技能,促进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有序转移,增加农民收入。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统一思想认识,充分认识做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好农村劳动力培训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政策措施,确保农村劳动力培训工作顺利实施。

                                     二○○四年八月十二日

                   临沂市农村劳动力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切实加强对农村劳动力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农村劳动力实用技术能力,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步伐,促进农民增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农村劳动力培训要坚持政府推动、培训机构参与、部门监管、农民受益的原则,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转移到非农领域就业和提高农民实用技术能力为主要目标。培训要尊重农民的意愿,农民可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和专业。
  第三条 根据国家农业部等六部委《关于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的通知》(农科教发〔2004〕4号)精神,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项目的县区,按照阳光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执行,培训工作由市、县区农业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其他县区农村劳动力培训依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二章 培训对象和内容
  第四条 凡年龄在16-45周岁之间,有培训愿望和一定文化基础的本市农村居民,为农村劳动力培训对象。
  第五条 农村劳动力培训以职业技能培训和农村种植、养殖等实用技术培训为主,辅助开展引导性培训。
  第三章 培训机构
  第六条 具有职业资格培训能力的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职业学校、乡镇(街道)成教中心、农广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等各类教育培训机构要积极开展农村劳动力培训工作。
  第七条 培训机构要本着实用、有效的原则,积极创造条件,充分利用现有教育资源,合理设置培训专业,突出技能培训,努力满足农民对培训工作的需要。
  第八条 培训机构要按照让利于民的原则,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收取培训费,并出具正规发票。有条件的培训机构对培训人员给予收费照顾。
  劳动保障部门收取职业技能鉴定费及资格证书工本费,要按物价部门公布的最低收费标准执行。
  第九条 农村劳动力培训应以职业资格培训为主,根据技术工种的难易,确定培训所需时间。
  第十条 参加培训人员经过专业技能培训,较好地掌握本专业技能,经劳动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后,领取职业资格证书。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每年要把农村劳动力培训所需资金,足额列入预算,专项用于农村劳动力培训。
  第十二条 市级财政年初根据各县区培训计划,下达培训补助资金控制指标,年底根据实际培训支出下达资金补助指标。
  第十三条 参与农村劳动力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农民持培训费发票,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领取政府培训费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次100元。
  第十四条 凡通过自学,职业技能达到一定水平,经劳动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合格,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持职业资格证书,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领取补助费,每人每次100元。
  第十五条 技工学校、职业(成人)中专、职业高中、农广校的在校学生,毕业时拿到学业证书(包括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均不作为补助对象。
  第十六条 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要严格按照补助标准,对辖区内已培训人员,依据个人持有的职业资格证和培训、鉴定原始正规收费凭证,及时给予补助。
  第十七条 乡镇(街道)财政所每季度根据劳动保障所提供的补助人员汇总表及职业资格证复印件和培训、鉴定收费收据复印件审核拨付资金。
  第十八条 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财政所于每季度后5日内将补助人员汇总表分别报县区劳动保障局和财政局,县区劳动保障局和财政局汇总后,于每季度后10内分别报市劳动保障局和财政局审核、备案。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劳动力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促进培训质量的提高。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培训补助资金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等有关部门做好审计、检查、稽查工作,确保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及时发放,防止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第二十一条 对骗取、套取、挪用、贪污培训补助资金的行为,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二条 农村劳动力培训工作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计划、劳动保障、农业等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计划部门要按照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将农村劳动力培训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第二十四条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制定农村劳动力培训方案,加强对农村劳动力培训的组织、协调和检查指导,审查颁发培训职业资格证书,提供劳动用工信息,做好求职登记、就业指导和就业推介等工作。
  劳动保障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在培训机构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对其培训专业设置、教学操作设备、安排就业能力、师资力量、教学水平、收费标准和食宿条件等进行审核认定,并将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农业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同时要配合其他部门做好农村劳动力培训工作。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制定补助资金标准,落实补助资金,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参与培训效果的评估验收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教育、科技、建设等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发挥职能作用,共同做好农村劳动力培训工作。
  第二十八条 为鼓励培训机构努力做好农村劳动力培训工作,市里每年将组织有关部门对承担农村劳动力培训的机构进行一次检查评比活动,对办学规范、收费合理、票据使用得当、培训数量大、考取职业资格人数多、就业率高的办学单位进行表彰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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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政府重要会议、重大活动报道的暂行规定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府办发〔2005〕13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重要会议、重大活动报道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关于市政府重要会议、重大活动报道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关于市政府重要会议、重大活动报道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政府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宣传工作的领导,严格规范工作程序,保证新闻报道的正确导向和报道效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市政府重要会议主要是指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经济运行分析会议、专题会议、协调会议等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重大活动是指有市政府主要领导出席的各类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的政务活动。

第三条 市政府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宣传报道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根据会议或重大活动的性质、内容确定媒体邀请范围,并商请市委宣传部新闻处具体安排落实。对确需报道的涉及政策规定和对社会影响较大的带有敏感问题的会议或活动,应严格控制媒体邀请范围,原则上只邀请市属主要新闻媒体即长春日报、长春人民广播电台、长春电视台。未经邀请的各类媒体,不允许参与采访和报道。

第四条 对应邀参与重要会议或重大活动报道的媒体,由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负责按照会议或活动正式方案上的新闻单位名单,在确认记者身份后统一发放资料,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通过任何渠道向新闻单位或记者提供会议或活动资料。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接受媒体正式或非正式采访。

第五条 对重要会议或重大活动特别是涉及敏感问题的会议或活动确实需要报道的,由市政府有关负责同志对报道的注意事项提出明确要求,或责成办公厅综合一处事前起草新闻通稿,与会议材料一并印发给参与报道的新闻单位。

第六条 新闻记者应坚持理论无禁区、宣传有纪律的方针,恪守新闻纪律和职业道德,自觉维护党和政府形象,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对已经形成新闻通稿的会议或活动,报道内容一律以新闻通稿为准。对市政府办公厅已经提出明确报道要求的,要严格把关,认真核实,对把握不准的问题和敏感性较强的问题,要在报道稿件刊播前报请市政府办公厅审定后方可报道。

第七条 对新闻媒体因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不强,不按要求报道、报道严重失实以及未经允许擅自报道的,刊播媒体应当及时纠正并公开澄清。给政府工作造成严重负面影响或者其他损失的,要依纪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及其领导者的纪律或者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海南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机构资格审查暂行办法

海南省


海南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机构资格审查暂行办法
海南省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提高建设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海南省政府68号令《海南省建设监理办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机构实行资格审查核准制度。
对规定的必须实施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有条件自行管理的,必须设立专门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机构”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核准,方可实施自行管理。
第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机构按自行管理的工程项目的等级划分资质标准如下:
(一)具备管理一等工程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机构的资质条件:
1.主要负责人掌握和熟悉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建设程序,参加管理过1个一等相关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丰富的建设实践经验和组织指挥能力;
2.有在职的高级工程师或高级建筑师作技术负责人;
3.土建、工艺、水电、设备、工程管理等专业人员必须配套,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在职高级工程师或高级建筑师不少于2人,高级经济师1人,其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得少于5人,并具有较强的审查设计、审核概(预)算以及工程质量检查和施工管理能
力。
(二)具备管理二等工程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机构的资质条件:
1.主要负责人掌握和熟悉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法规和建设程序,参加管理过1个二等相关的工程建设项目,有建设实践经验和组织建设管理的能力;
2.有在职高级工程师或高级建筑师作技术负责人;
3.土建、工艺、水电、工程管理等专业人员必须配套,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7人。其中在职的高级工程师或高级建筑师不少于2人,其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得少于3人,并具有审查设计、审核概(预)算以及工程质量检查和施工管理能力。
(三)具备管理三等工程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机构的资质条件:
1.主要负责人掌握和熟悉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法规和建设程序,参加管理过1个三等相关的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有一定的建设实践经验和管理能力;
2.有在职的高级工程师或高级建筑师作技术负责人;
3.有土建、水电、工程管理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在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得少于3人,并具有一定的审查设计、审核概(预)算以及工程质量检查和施工管理能力。
第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的资质,由工程建设单位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报建时申报,并以核准。
第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资质审查主要的内容是:
(一)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资质审查申报表;
(二)批准的建设项目立项计划;
(三)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学历和工作简历;
(四)工程管理技术人员情况一览表。
第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所承担管理的建设工程,负有经济的和技术的责任。
第七条 建设单位工程项目管理机构,不得对外承担工程监理任务。
第八条 对不具备工程项目管理机构资格的建设单位的工程项目,必须委托监理单位实行监理。否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发给《施工任务通知书》。
第九条 对建设单位组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机构”专业技术力量不足时,所聘用的离退休技术、经济专业人员,不得超过工程项目机构管理人员的30%,且不得作为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
第十条 本办法一、二、三等工程的划定,按建设部第16号令《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第八章附表《工程类别及等级》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1996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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