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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下发《中国银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业务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4:09:47  浏览:87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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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下发《中国银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业务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

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关于下发《中国银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业务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
中国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分行:
一、根据《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委托代理暂行办法》,以及本行与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发银行”)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书》有关规定,现制定《中国银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业务会计核算手续》。
(一)凡受开发银行委托发放指定用途的各项本、外币贷款,均按本核算手续办理会计核算。
(二)各项贷款均由开发银行提供资金,按照开发银行规定的利率,按期计收贷款利息划交开发银行,由开发银行按规定的费率计付代理手续费。
二、科目及帐户设置
(一)增设“794代理开发银行贷款”科目。
凡受开发银行委托,代理发放的各类贷款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是“894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基金”科目的对应科目。
本科目下设二个二级科目:
“7941代理开发银行基建贷款”
凡受开发银行委托,代理发放的基本建设贷款,用此二级科目核算。
本科目按借款单位或项目分设帐户。
“7942代理开发银行技改贷款”
凡受开发银行委托,代理发放的技改贷款,用此二级科目核算。
本科目按借款单位或项目分设帐户。
(二)增设“894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基金”科目。
凡受开发银行委托代理发放各类贷款,开发银行拨来贷款基金时,用此科目核算。本科目不计息。
本科目是“794代理开发银行贷款”科目的对应科目。
本科目下设二个二级科目。
“8941代理开发银行基建贷款基金”
凡开发银行委托发放基本建设贷款时,拨来的款项,用此二项科目核算。
“8942代理开发银行技改贷款基金”
凡开发银行委托发放技改贷款时,拨来的款项,用此二级科目核算。
(三)在“943同业往来”科目下,增设“开发银行存放款项”专户(总行专用)。
凡开发银行划拨我各经办行的委托贷款基金,以及各经办行替开发银行收回的贷款本金和利息,用此帐户核算,该帐户余额按同业存放利率计息。
(四)增设“0588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应收未收利息”表外科目。
凡代理开发银行贷款计息日应收未收的利息,用此表外科目核算。
本表外科目按贷款种类和借款人设分户。
三、业务核算
(一)开发银行将贷款基金拨入在总行开立的“开发银行存放款项”专户,会计分录:
借:943同业往来或其他科目
贷:943同业往来——开发银行存放款项专户
(二)总行根据开发银行填制的汇款凭证(汇款凭证用途栏应注明“汇拨代理银行××贷款基金”字样),将基金划拨到经办行,会计分录:
借:943同业往来——开发银行存放款项专户
贷:902全国联行往来
借:902全国联行往来
贷:913同城人民银行往来
(三)分行收到总行汇入的基金后,根据人民银行的收帐通知办理转帐,会计分录:
借:913同城人民银行往来
贷:902全国联行往来
借:902全国联行往来
贷:894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基金
同时,会计部门应及时通知信贷部门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四)分行叙做开发银行贷款时,会计分录:
借:794代理开发银行贷款
贷:809进出口企业活期存款或其他科目
(五)借款到期,借款单位还款时,应在还款凭证上注明“归还××贷款本金”字样。会计分录:
借:809进出口企业活期存款或其他科目
贷:794代理开发银行贷款
同时将款项上划总行:
借:894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基金
贷:902全国联行往来
借:902全国联行往来
贷:913同城人民银行往来
总行收到分行上划的基金时,经审核无误,转入开发银行在总行开立的“开发银行存放款项”专户,会计分录:
借:913同城人民银行往来
贷:902全国联行往来
借:902全国联行往来
贷:943同业往来——开发银行存放款项
四、利息的计算
(一)结息日按规定的利率计算利息,收取的利息直接(最迟不得超过次日)上划至开发银行在总行的“开发银行存放款项”。上划时,应在汇款凭证用途栏注明“上划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利息”字样,并附列××贷款××借款单位利息清单。会计分录:
借:809进出口企业活期存款或其他科目
贷:902全国联行往来
借:902全国联行往来
贷:913同城人民银行往来
总行收到分行上划的开发银行贷款利息时,经审核无误,办理转帐,会计分录:
借:913同城人民银行往来
贷:902全国联行往来
借:902全国联行往来
贷:943同业往来——开发银行存放款项
(二)借款单位到计息日无款付息的,其应收未收的贷款利息应列“0588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应收未收利息”表外科目核算。待借款单位实际付息日,按上述手续将实收利息上划总行,同时销记表外科目。
五、代理重点建设网点补助费
为开发银行代理贷款业务,开发银行应按协议确定的标准,每年给予中国银行网点补助费,补助费统一拨交中国银行总行。总行按各分行经办的业务量及收贷情况,专项分配项目经办行。
(一)总行收到开发银行拨来重点建设网点补助费,会计分录:
借:943同业往来
贷:953手续费收入——(20)其他费用收入
(二)总行下拨项目行代理重点建设网点补助费,会计分录:
贷:953手续费收入—(20)其他费用收入(红字)
贷:902全国联行往来
借:902全国联行往来
贷:913同城人民银行往来
(三)分行收到总行下拨的款项后,凭人民银行的收帐通知办理转帐,会计分录:
借:913同城人民银行往来
贷:902全国联行往来
借:902全国联行往来
贷:953手续费收入——(20)其他费用收入



1995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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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临政办发〔2010〕114 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
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产业区管委
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现将《临沂市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印
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 2 -
临沂市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管理,根
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
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境内各级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
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
收入的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以下简称“政府性捐
赠收入”),是指以各级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
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政府名义接受的非定向
捐赠货币收入。
政府性捐赠收入不包括定向捐赠货币收入、实物捐赠收入以
及以不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
体、企业、个人或者其他民间组织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第四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党派和社会团体接收捐赠资
产的管理,依据《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
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政府性捐赠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严格按照政
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和财政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要求,全额纳
入财政一般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条 接受政府性捐赠收入必须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接
受政府性捐赠的部门单位,应严格按照《山东省财政票据管理暂
行办法》的有关规定领取、使用和核销捐赠收入票据。
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政府性捐赠收入票据的发放管理,对不
- 3 -
具有接受政府性捐赠职能的单位不得发放捐赠收入票据。
第七条 接受政府性捐赠收入原则上采取直接缴款方式,使
用《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接受捐赠专用)直接缴入同级财
政。对部分政府性捐赠收入的收取确有特殊管理要求需要使用捐
赠专用收据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同意后,可采取集中汇缴方
式,并使用《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接受捐赠专用)按月汇
缴同级财政。
接受政府性捐赠收入的部门单位,应设立专门备查台帐,登
记捐赠收支情况,由专人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
督检查。
第八条 政府性捐赠收入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
用途,专款专用。政府性捐赠收入已纳入当年财政部门预算的,
按项目支出内容使用。未纳入当年部门预算的,由接受部门单位
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由财政部门会同接受部门单位统筹安排使
用,并依法履行相关预算管理程序。
重要捐赠收入的使用,必须按程序报当地人民政府研究确定。
(一)政府性捐赠收入用于投资建设项目的,应严格履行基
本建设程序,项目管理执行《临沂市政府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管理
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二)政府性捐赠收入用于采购物资、商品的,必须按规定
实行政府采购。
第九条 政府性捐赠收入,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行摊
派或变相摊派。
第十条 接受政府性捐赠收入的部门单位,禁止下列行为:
(一)私分、隐瞒、滞留、截留、坐支、挪用、冒领以及其
他形式占有捐赠收入;
- 4 -
(二)未经批准,将捐赠收入存入私自开设的账户,或以私
人名义存入银行,或将捐赠收入转交不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
位、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企业、个人或者其他民间组织
管理;
(三)违规对捐赠收入提取管理费;
(四)政府性捐赠收入用于投资建设项目或采购物资、商品,
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和政府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或未实行政府采购;
(五)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
(六)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十一条 财政、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要加强政府性捐赠
收入管理的检查监督。对在政府性捐赠收入管理中有违规违纪行
为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对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理或处罚。构成行政过错或违
纪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问责责任或政纪责任,需要给予
党纪处分的,建议纪检机关或主管机关给予党纪处分。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对接受的抗震救灾、重大灾害等政府性捐赠收入
的使用和管理,执行本规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 年9 月1 日起施行。

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十一期)公示通知

财政部


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十一期)公示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对“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下简称“环保清单”)进行了调整。现将拟公布的“环保清单”(第十一期,下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http://www.mof.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网站(http://www.mep.gov.cn)、中国绿色采购网(http://www.cgpn. org)进行公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示时间为2012年12月26日至2013年1月16日。

  二、“环保清单”中的轻型汽车产品应符合国家关于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标准的规定。

  三、请“环保清单”涉及制造商在公示期间自行登陆中国绿色采购网(http://www.cgpn.org)“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信息系统”,完成如下工作:

  (一)按《承诺书》(第十一期,下同)内容要求认真核对“环保清单”中的产品信息,删除所有不能满足《承诺书》内容要求的产品规格型号。

  (二)签署《承诺书》。

  (三)填报该制造商销售联络信息并指定本期清单执行期间的政府采购固定联络人。

  (四)核对“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信息系统”中的产品信息(包含产品所属品目)和企业信息,确保信息真实有效。

  (五)请计算机、打印机产品制造商,在“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信息系统”核对填写本企业产品对应的产品性能参数和售后服务信息,并确保信息真实有效。

  逾期未按上述要求签署《承诺书》、填报销售联络信息并指定政府采购固定联络人、性能参数和售后服务信息填报不全或填报不符合要求的,视为不接受《承诺书》内容和拒绝提供销售联络信息、产品信息,自动放弃其产品列入本期“环保清单”的权利。

  四、“环保清单”涉及制造商和其他相关当事人如对“环保清单”内容有异议,请在2013年1月16日17:00前,以书面形式反馈至环境保护部环境认证中心,并请同时通过电子邮件与财政部国库司、环境保护部科技司和环境保护部环境认证中心联系。

  五、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凡发生制造商及其代理商不接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邀请、列入“环保清单”的产品无法正常供货以及其他违反《承诺书》内容情形的,采购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向财政部进行反映。财政部经核实后,根据具体违规情形,对制造商做出列入不良供应商行为记录、暂停列入“环保清单”三个月至两年的处理。

  六、有关具体要求详见“注意事项”(附件3)。

  联系方式:

  财政部国库司  

  夏 玲  010-68552235  xialing@mof.gov.cn 

  环境保护部科技司

  姜 宏  010-66556220  chan.yechu@sepa.gov.cn

  环境保护部环境认证中心(北京市朝阳区育慧南路1号,100029)

  丁 鸰  010-84665089  dingling@sepacec.com

  张 翠  010-84665090  zhangcui5090@163.com

  附件:1.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十一期)

  2.《承诺书》(第十一期)

  3.注意事项

  

财政部

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下载:

附件1——第十一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公示稿).pdf
http://gks.mof.gov.cn/redianzhuanti/zhengfucaigouguanli/201212/P020121226634775726882.pdf

附件2 ——第十一期环保清单《承诺书》.doc
http://gks.mof.gov.cn/redianzhuanti/zhengfucaigouguanli/201212/P020121226634912921440.doc

附件3——第十一期环保清单注意事项.doc
http://gks.mof.gov.cn/redianzhuanti/zhengfucaigouguanli/201212/P020121226634913019299.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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