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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1 22:55:52  浏览:85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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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

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第11号
《景德镇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已经1998年2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菏嫦?

一九九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景德镇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的管理,确保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和战时的使用与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系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人防工程分等级人防工程和简易人防工程,等级人防工程分为6级,未达到等级标准的为简易人防工程。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各类人防工程的管理。

  第四条 本规定由市、区两级人防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监督实施。

  第二章 管 理

  第五条 本市人防工程依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实施管理。
  (一)市人防部门负责市直属人防公共工程的维护管理,并指导、监督、检查本市范围内的人防工程的管理。
  (二)珠山区、昌江区人防部门分别负责区属人防公共工程的管理,并指导、督促、检查本区范围内的人防工程的管理。
  (三)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人防工程由本单位负责管理;各类专用工程、平战结合工程由使用单位管理。建有人防工程的各单位或部门应接受市、区人防部门对人防工程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并应向市、区人防部门报告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六条 保护人防工程是每个单位和公民应尽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人防工程内部排泄废水、废气和倾倒垃圾等废弃物。
  (二)不得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的范围内采石、取土或擅自埋设各种管道和修建地表工程设施,确需埋设管道和修建地表工程设施的,必须征得人防部门批准。
  (三)未经人防部门批准,不得在人防工程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等危险、有害物品。
  (四)不得损坏和擅自拆除、改造、封堵、占用人防工程及其内部防护设施。

  第七条 在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确需埋设管道和修建地表建筑物的,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征求人防部门意见。规划部门在编制成片开发新区和旧城改造规划及审批十层(含十层)以上的民用建筑,确定规划设计条件时,须事先征求人防部门意见。在审查上述规划方案和初步设计方案时,应一并审查人防工程的要求。
  
  第八条 在人防工程口附近修建其它建筑时,应留出倒塌半径的安全距离和战时人员、物资疏散及平时开发利用的进出口道路。

  第九条 人防工程应建设相应的洞口管理房,对列入计划建设(含已建工程改造)的人防工程洞口房用地应予规划控制保证划拨。洞口房占地面积为:主要出入口200平方米,一般出入口100平方米,竖井口30-50平方米。

  第十条 各级人防部门应对管理范围内的人防工程及附属设施建立档案,建立健全人防工程管理制度,并定期将人防工程的管理、使用、维护等情况,上报上级人防部门。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附设人防工程的,其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市人防部门应当参与计划部门召开的规划设计审查会,工程竣工后应会同施工、设计单位按照设计图纸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发给人防工程验收合格证,验收不合格的要责令建设单位采取补救措施,限期整改。

  第十二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确需拆除人防工程的,必须报市人防部门批准后方可拆除。

  第十三条 经批准拆除的人防工程,拆除单位必须按 拆除同等面积进行补建;等级人防工程按等级标准补建;简易人防工程按6级标准补建。因受场地限制,确实无法补建的,经市人防部门同意后,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偿。

  第十四条 因质量差、面积小、平时无法使用,且结构完好,在一定时期内无坍塌危险的人防工程,经单位报请市人防部门批准,可予以临时封堵。

  第三章 平时使用与维护

  第十五条 对平时可以使用的人防工程,由产权单位安排使用或出租使用,并报市人防部门备案。对长期搁置不用的人防工程,人防部门可以统一安排使用,产权单位应在出入通道、水源、电源等方面为使用单位(人)提供方便。

  第十六条 已使用的人防工程,必须保持工程结构和内部设备、设施的完好,采取切实可行的防火、防汛和其它必要的安全措施。不得进行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污染环境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因平时使用需要,对人防工程进行改造、装饰、变更工事出入口等设计时,须报经市人防部门批准。第十八条 平时使用人防工程及其设备设施,应按有关规定向产权单位交纳人防工程使用费。
 
  第十九条 各级人防部门必须搞好公共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和设备、设施的更新工作。单位人防工程由产权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工作。其中,人防工程使用单位(人)为使用目的所需进行维修工作由使用单位(人)承担。

  第二十条 人防工程内的通风、除湿、照明、抽水等设施用电按国家有关规定电价收费。从事经营性商场、旅馆、娱乐场等用电,按工业电价收费。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一条 凡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防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可视情节轻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有关条款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应负责赔偿。
  (一)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一项的,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项、第四项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不符合国家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的,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故意损坏人防设施或者在人防工程内生产、储存易燃、爆炸、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人防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它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实施的行政处罚,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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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立即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紧急通知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立即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紧急通知



建质电[2004]19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2004年5月12日,河南省安阳市安彩工业园区安阳信益电子玻璃有限公司二期建设工地,发生一起特大烟囱上料外井架倒塌事故,造成21名施工人员死亡、10人受伤。该烟囱高60米,由河南省第七建筑公司承建。烟囱施工完毕后,5月12日施工单位组织拆除上料外井架时,上料外井架突然倾翻,致使正在上料外井架上作业的施工人员坠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事故。

  目前,各地已经进入施工繁忙阶段,为预防和减少建筑施工事故发生,确保施工安全,建设部要求各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迅速采取措施,立即在全国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坚决消除安全隐患。现紧急通知如下:

  一、检查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汲取河南安阳“5.12”特大事故教训,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任何时候都必须高度警惕,任何时候都不可麻痹疏忽,任何时候都应当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依法加强安全监管,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检查主要内容

  (一)建筑施工企业和在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及落实情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置情况,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实施情况。

  (二)在建项目的施工单位是否具有施工资质,施工资质是否与其从事的工程项目相适应,是否存在无证施工、越级承包、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等问题。

  (三)施工项目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对脚手架工程、模板工程等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论证、审查、验收等情况,向施工人员安全技术交底情况,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情况。

  (四)施工现场事故隐患的检查、监控和整改情况。

  三、检查工作要求

  (一)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次检查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一部署,周密安排。要针对本地区建筑安全生产中的薄弱环节和事故多发类型,制定本地区检查的详细方案,确保检查不走过场。

  (二)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在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巡查监督工作;既要认真检查办理了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等手续的工程项目;也要及时发现并认真检查因为各种原因没有办理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等手续的工程项目,要责令其补办相关手续,不得因为项目没有办理相关手续而不履行监管职责。

  (三)各地要认真组织排查事故隐患,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要制定整改计划,明确整改措施,落实责任到人,限期完成整改。对于不制定、不执行整改措施造成重大事故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四)各地要通过本次检查,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安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意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督促和指导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切实加强施工现场重点环节、重点部位的监控和管理,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依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请各地将本次检查情况,包括检查的项目、查出的隐患、主要问题、整改情况及今后工作措施等,于2004年6月15日前报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建设部将对部分省市进行抽查。

  联系人:张强

  电 话:010-68393920

  传 真:010-68394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四年五月十三日


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1994年度棉花购销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1994年度棉花购销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棉花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战略物资,是产棉区农民收入的基本来源,是纺织工业的主要原料。做好棉花购销工作,对于稳定农业大局,保证纺织行业正常生产,安排好人民生活,增加出口创汇具有重要意义。为切实做好1994年度的棉花购销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1994年度棉花工作的指导思想
从长远看,解决棉花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逐步建立在国家宏观调控下主要依靠市场机制实现棉花资源合理配置的新型棉花购销体制。但是由于当前棉花供求矛盾仍比较突出,国家对棉花的调控体系还不健全,规范化的棉花市场尚未建立,棉花质量保证体
系也不完善,放开棉花经营和价格,会引起生产和流通的混乱,会出现价格暴涨暴跌、生产大起大落的局面,农民和纺织企业的利益都得不到保障。鉴于棉花问题的重要性、特殊性和复杂性,棉花购销体制改革必须坚持积极稳妥的方针。国务院决定,当前不放开棉花经营,不放开棉花市场

,不放开棉花价格,继续实行国家统一定价,由供销社统一经营。1994年度棉花购销体制改革和购销工作的重点是: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理顺价格关系,规范市场秩序,健全质量保障和监督体系,改进和完善储备体系和宏观调控,促进棉花生产的恢复与稳定增长,确保国家
掌握充足的棉花资源,推动纺织工业的健康发展,增加出口创汇。
二、做好棉花总量平衡工作
解决棉花供需矛盾,需要各方面积极配合,共同努力。产棉区各级政府要坚持不懈地抓好棉花生产后期的管理工作,努力减轻各种自然灾害造成的危害,力争今年棉花获得好收成。同时要支持和督促供销社积极采取措施,把棉花收购上来,确保国家掌握充足的棉花资源,按计划做好棉
花供应工作。计划部门要综合安排好棉花资源,及时下达棉花分配计划和进出口计划,并指导节约用棉的工作。纺织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下达的棉花供应和棉纱生产计划组织均衡生产。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纺织企业限产压库促销工作的领导,特别是棉纱超产省的地方政府要采取具体措施抓好
落实。纺织行业要做好前后道产品的价格衔接与协调,维护企业和职工队伍的稳定。
三、合理调整棉花价格,严格执行价格政策
按照价格规律和市场供求状况合理调整棉花价格,是做好今年棉花购销工作的关键。为了鼓励和提高农民种棉、售棉的积极性,确保收购任务顺利完成,同时考虑纺织工业的承受能力和调整纺织工业结构的需要,国务院决定,从1994年棉花年度起,标准级皮辊棉收购价格每50公
斤提高到500元;此外,对棉农给予价外奖励,将原由中央财政负担用于补贴棉纺企业的每50公斤皮棉奖售物资平议差价款14元和财政补贴款30.62元共44.62元中的44元,由收购部门一并奖励给棉农(不分棉花的等级和纤维长度),不再补贴给用棉企业;其余的0.6
2元拨给农业部,专项用于培育产量高、品质好,抗病虫害性能强的棉花优良新品种。在制定供应价时,流通环节的各项费用要从严控制,合理确定。具体收购价格和供应价格由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新疆棉花的收购价格、供应价格及相关政策由国家计委另行下达。
棉花的购销价格管理权在国务院。各地区、各部门和棉花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购价格、供应价格及相关政策,不准抬级抬价、压级压价,不准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棉花收购价格、供应价格,也不搞价格“双轨制”,除国家统一规定外,不准实行各种名义的价外加价和价
外收费,已经实行的要坚决纠正。
四、维护棉花正常流通秩序,确保国家掌握资源
棉花是纺织工业的主要原料,对质量要求很高,必须建立严格的收购、加工资格认可制度。要坚持棉花合同定购。供销社的棉花经营单位是棉花收购、加工的主渠道,并受国家委托统一经营棉花。良繁区的良种加工厂和国营农场只允许收购、加工本区(场)内生产的棉花。其他任何单
位和个人一律不得收购、加工和经营棉花。不准自建棉花市场,坚决取缔棉花黑市交易。不准搞违反国家收购、调拨、供应计划的各种形式的“产销直挂”。任何纺织企业都不准到产区收购棉花,也不得通过非棉花经营单位购买棉花。凡是非棉花经营单位收购、经营棉花的,银行不予贷款
,铁路交通部门不予安排运输,严禁倒卖准运证。如有违反,要严加惩处,包括没收其棉花和非法所得。
供销社受国家委托统一经营棉花,责任重大,要成为遵守纪律和执行政策的模范,要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努力改进工作作风,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千方百计做好服务工作。基层供销社、良种加工厂和国营农场要严格按照合同收购棉花,不准跨区收购。收购的棉花一律纳入国家计划,
由县及县以上供销社按国家计划进行调拨和供应,不准瞒报,不准搞计划外销售,不准自行到棉纺厂加工棉纱。轧花厂、打包厂及良种加工厂、国营农场均不得自行销售棉花。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统一认识、统一步调,按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好收购秩序,特别是要加强对毗邻省间、县间收购秩序的管理,坚决防止出现“棉花大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市场管理,整顿棉花流通秩序,坚决取缔非法的棉花收购、加工和经营单
位,严厉打击任何单位和个人套购倒卖棉花的非法活动。禁止生产销售小轧花机,禁止使用小轧花机加工籽棉。具体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五、强化质量监督管理,严厉打击掺杂使假行为
各地要继续认真执行党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严厉打击棉花购销经营中掺杂使假违法犯罪活动的规定,在综合治理棉花质量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把棉花“打假”工作抓紧抓好。在棉花质量监督执法工作中,不论哪个环节、哪个地区发生质量违法案件,一经发现要追查到底,并依
法从严从重惩处,不得姑息迁就。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棉花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供销社在收购、加工、入库签证各环节都要认真执行质量检验制度,严格掌握质量标准,严禁虚抬等级、混等混级、掺杂使假、短秤亏重。国家经贸委、国家技术监督局要继续向棉花生产省毗邻地区派驻棉花
收购监督检查联络员,设立棉花质量问题举报办公室。各级专业纤维检验机构要组织专业人员,深入收购站、加工厂,进行检查监督和技术指导,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锯齿棉加工升级,必须由省级有关部门共同确认,并经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检验认可。工商交接环节和国有大中型纺织企业
进厂棉花,以及储备棉的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由国家经贸委、国家技术监督局统一部署安排。专业纤维检验机构要依据1994年5月10日国家经贸委等六部门发布的《棉花质量监督处罚暂行办法》,对执行国家质量标准的情况进行检查,对质量违法行为严肃查处。
六、确保完成国家调拨计划
国家计委和内贸部应根据棉花生产和收购情况,实事求是地制定国家调拨计划。执行中因情况变化确需调整计划的,须报请国家计委核准。各级政府要顾全大局,把支持、保证、监督供销社完成国家计划,作为政府负责人的一项重要职责。供销社要尽职尽责,认真做好组织工作,确保
完成国家调拨计划,对完成好的单位要予以表彰,对无故完不成计划的要予以处罚。继续执行对调出省每50公斤棉花奖励30元的政策,奖励款不计入棉花供应价格,由调入省财政负担。调入地区应积极衔接计划,组织落实调运。因调出省(区)的责任而没有完成国家调出任务的,要相
应扣减由中央财政负担的棉花收购价外奖励款;因调入省(区)的责任而没有完成调拨计划的,也要予以经济处罚。凡无故不完成调拨任务的,无论调出省(区)还是调入省(区),都要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七、保证棉花收购资金足额及时供应
各级政府要统一领导和组织银行、财政、供销社等有关部门,早计划、早算帐,认真落实收购资金责任制。人民银行和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要及时做好资金调度工作,保证收购资金及时到位。对企业因先支后收而收购资金暂时不能到位的,银行要继续按照“先贷后报、先垫后补、
事后算帐、分清责任、限期归位、照章处理”的办法及时垫款。银行发放的棉花收购贷款,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否则要严肃查处。棉花收购价外奖励款要及时拨付。银行、供销社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坚决防止出现收购“打白条”的现象。
八、完善国家储备棉的管理
储备棉的动用权在国务院,未经批准,地方政府、部门和单位、个人无权动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内贸部、财政部、国家技术监督局要组织力量对国家储备棉进行一次清查。切实做到专库、专帐、专人管理,帐实相符。查出问题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储备棉的日常管理和
正常轮换工作由内贸部负责;计划编制与下达由国家计委负责。经国务院批准动用的国家储备棉,纳入年度棉花分配计划。国家安排的储备棉入库计划,各省(区)应优先保证完成。对干扰储备棉管理造成损失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九、进一步加强对棉花工作的领导
产棉区各级政府要由主要领导负责,计划、经贸、农业、供销、银行、交通、工商、物价、技术监督、公安、监察等有关部门通力合作,认真贯彻本通知的要求,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切实做好棉花购销工作,确保国家掌握棉花资源。销区政府对维护正常的流通秩序也负有重要责任,
要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纺织企业和非棉花经营单位到产区抢购棉花。各级政府对棉花工作要一抓到底,防止前紧后松。国务院将继续组派棉花收购工作巡视组进行检查。各级物价部门要把检查棉花价格的执行情况,作为物价大检查的重要内容,认真抓紧抓好。监察、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
理以及公安政法等部门,要把查处棉花工作中违法违纪问题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对那些隐产瞒报、压级压价、抬级抬价、掺杂使假、不执行国家计划、擅自动用国家储备棉等问题,一经发现要追查到底。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要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大
力宣传今年的棉花政策。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国家的规定和政策,令行禁止,廉洁自律,保证棉花收购、调拨、供应工作的顺利完成。
棉花购销体制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积极稳步地推进。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改革的总体方案和实施步骤。鉴于棉花具有区域生产、全国消费,季节生产、常年消费的特点,为了保障改革有序进行,在新的棉花年度,各地区、各部门均不得进行各种形式
的局部放开经营和放开价格的试点。当前要在努力恢复和发展生产、缓解供求矛盾、整顿流通秩序、增强调控能力上下功夫,为改革创造条件。
十、为明年棉花增产打好基础
要继续实行棉花指导性种植计划。1995年的棉花种植计划,由国家计委商农业部,在冬小麦播种前下达各地,各地要逐级落实。在安排冬小麦时,要引导农民留足棉花用地。要做好种子和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的供应准备工作。各地农资公司要限期把化肥供应价格降下来,尿素的零
售价格要降到1400元/吨左右。继续抓好棉铃虫防治和植保体系建设,认真抓好良种生产和良繁区管理,积极鼓励农民扩大良种播种面积,推广地膜覆盖等增产措施,争取明年棉花获得更大丰收。



1994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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