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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河道采砂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6:02:17  浏览:99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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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河道采砂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


印发丽水市河道采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丽政发〔2004〕7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河道采砂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丽水市河道采砂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进一步规范河道采砂秩序,保障防洪安全、航道畅通和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生态环境和旅游资源环境,保障市政建设和重点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市本级(包括莲都区)河道管理范围内采挖砂石、取土及其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河砂属于矿产资源,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手段非法开采、侵占、买卖、出租和破坏。
  第四条 河道采砂应当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发、综合利用的方针。
  第五条 丽水市人民政府设立河道采砂管理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河道采砂的治理整顿工作和河道采砂权出让中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等有关工作。
  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的规划、定点,采砂许可证审批发放,河道采砂的监督检查管理工作。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申请人的资质资格条件审查、河道采砂权公开出让、采矿许可证审批发放及其相关监督检查管理工作。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航道采砂的管理工作,对涉及航道采砂,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采砂作业进行审核。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采砂中的水污染和噪音污染监管工作。
  市公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采砂中水上社会治安管理工作。
  市财政、旅游、林业、农业、建设规划、物价、工商、安全生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其他部门做好河道采砂的管理工作。
  莲都区人民政府依照河道采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做好河道采砂管理有关工作。

  第二章 河道采砂规划管理
  第六条 河道采砂实行统一规划制度。
  河道采砂规划应在城乡一体化规划的指导下,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交通、林业、旅游以及环境保护和建设规划、  莲都区人民政府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修改河道采砂规划,应当依照前款规定报批。
  第七条 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充分考虑瓯江防洪安全、通航安全和生态旅游环境保护的要求,符合瓯江流域综合规划和瓯江防洪、河道整治、航道整治等专业规划。
  第八条 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禁采区(旅游禁采区、防洪禁采区、生态禁采区)和可采区(公益性可采区、商业性可采区);
  (二)禁采期和可采期;
  (三)年度采砂控制总量和可开采深度;
  (四)可采区内采砂船只的控制数量;
  (五)地质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六)确保水工程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措施。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河道采砂规划确定的禁采区和禁采期予以公告。

  第三章 河道采砂权的取得
  第九条 政府对河道采砂依法实行许可制度和招标拍卖挂牌公开出让制度。
  实施许可制度和公开出让制度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原则。
  第十条 参加河道采砂招标拍卖挂牌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格审查申请,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认其参加河道采砂权招标拍卖挂牌的资格。
  第十一条 河道采砂权有偿出让实施方案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制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新设置的河道采砂权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有偿方式公开出让。具体办法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河道采砂公开出让实施方案必须报丽水市人民政府河道采砂管理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备案。
  公开有偿出让须在丽水市招投标中心进行。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中标人竞得人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第十三条 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按不同的管理  权限,及时向取得采砂权的采砂单位或个人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四章 河道采砂监督检查管理
  第十四条 河道采砂必须严格执行和实施采砂规划。河道采砂必须服从《市本级河道采砂规划》和河道整治规划及航道整治规划,必须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

  在河道进行采砂,不得破坏城市环境和旅游环境,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

  第十五条 河道采砂要求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规定的作业方式;
  (二)符合采砂船只数量的控制要求;
  (三)有符合要求的采砂设备和技术人员;
  (四)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条件。
  第十六条 在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向主航道抛弃堆积砂石、废料;在其他地方堆积,汛期不超过5天,非汛期不超过15天;
  (二)汛期必须服从防汛指挥部的统一调度;
  (三)采挖后的河床必须符合河道、航道整治要求,保持底平、坡顺,不影响行洪安全;
  (四)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运输砂石、土料的车辆,应按指定的路线行驶。跨越堤防应按批准的道口进出,禁止在堤防上任意开缺口;
  (五)按规定要求使用采砂机械设备开采;
  (六)河道采砂要严格执行弃渣处置方案。
  第十七条 采砂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河道内弃置废料。确需临时堆置的,应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缴纳保证金,在规定的期限  内清理完毕,方可退还保证金;未按规定期限清理的,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依法没收保证金,并按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水利、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采砂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采砂管理,对拒绝、妨碍河道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等违法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处罚管理条例》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水利、国土资源等河道采砂管理部门及其与采砂管理有关的工作人员,在实施河道采砂行政许可或者监督检查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浙江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省政府第177号令)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照《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之规定,追究行政机关和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有徇私舞弊 、渎职失职行为的;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设卡 、刁难管理相对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
  (三)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国家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四)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实施行政许可的;
  (五)对投诉、举报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六)有其他违法行为,经督促不予改正的。

  第五章 采砂权出让金和规费的收支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开出让后30天内,中标人竞得人应当依照水利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1990年6月20日)和《浙江省普通建筑用石矿产资源采矿权拍卖及拍卖所得管理办法》(浙土发[2001]223号)等文件规定,依法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违者,由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收缴。涉及航道的应按规定缴纳交通规费。今后国家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河道采砂权出让后的所得资金全部上缴财政专户,由财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提出使用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使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前,对河道采砂中的遗留问题,由水利、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市河道采砂管理办公室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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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阳泉市集中治理超载超限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阳政办发〔2003〕96号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阳泉市集中治理超载超限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营以上企业:

《阳泉市集中治理超载超限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八月四日



阳泉市集中治理超载超限实施办法



为了认真贯彻省纠风办2003年全省治理公路三乱暨晋城治超现场会精神,加强全市集中治理超载超限工作,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治理公路三乱的通告》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治理超载超限在市、县(区)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下,在市纠风办的协调下,以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为主,公安交警积极配合,按照统一标准、分工协作、密切配合的原则,统一在公路超限运输检测点共同进行集中治理。

第二条 根据省政府、省纠风办、省公安厅的文件批准,我市现有公路超限检测点3个(交口、白泉、西郊),交警治理超载卸货点5个(河下、白泉、乌玉、旧关、上董寨),集中治超载、超限安排如下:白泉公路治超限点和白泉交警治超载点合并于白泉公路治超限点集中治“两超”;西郊公路治超限点和旧关交警治超载点合并在西郊治超限点集中治“两超”;旧关、上董寨交警治超点,公路部门派人参与;河下、乌玉交警治超点,由交警负责,公路部门也要派人参加。

第三条 公安交警的职责:

1.负责超限检测点路段的交通秩序管理。



2.指挥引导车辆进入检测通道并引导超载超限30%以上的车辆进入货场卸货到30%以下。

3.按照有关规定对超载超限在30%以上的车辆和违规加高、加长、加宽改装车辆的治理与行政处罚。

4.对货运车辆超载不足30%的,原则上不予处罚,保证绿色通道畅通。

第四条 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的职责:

1.按照交通部、省政府和省交通厅治理超载超限的有关规定要求与标准,对超载超限运输车辆利用检测设备进行严格检测。

2.对货运车辆超限在30%以下的,按规定收取赔(补)偿费。

3.对货运车辆超限在30%以上的,按规定一律予以卸货,并按规定标准和货运起运点到检测点的距离,收取赔(补)偿费。

4.按照晋价费字(2003)46号文件规定,负责货物的装卸、保管。

5.负责为公安交警派驻人员提供必需的办公场所和办公条件。

第五条 联合集中治理超载超限中,公安交警和公路路政部门对同一超载超限货运车辆的处理,要以治理超限有关规定和标准为准,不准重复收费或罚款,卸货一次到位。



第六条 超载超限检测工作流程

经检测确认超限30%以下



指挥车辆进入检测通道

(交警)

收取赔偿费放行

输入被检车辆号码

(路政)




经检测确定超限30%以上






卸货

(路政交警)



指挥车辆进入卸货场

(交警)



填写卸货通知单

(路政)

收取从装货地至检测点

距离的赔补偿费

(路政)






复磅

1.由承运人自行卸货的,开据卸货单放行

2. 由检测点卸货的,收取卸货费用,开据

卸货单放行(路政)




两日内

两日后

1. 承运人持卸货单到卸货场自行装货的,收取

保险费。

2.由检测点装货的,收取装货费、保管费。

所卸货物承运人未装运的

按规定交由政府拍卖






第七条 联合集中治超治限所卸货物,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必须向车主出具卸货通知单,注明货物名称或品种、件数或吨数和保管期限(统一规定期限为2天)。在货物保管有效期限内,货物仍归货主所有,货主可凭卸货通知单提取拉运;各路政超限检测点要给予方便。超过保管有效期限未作处理的货物,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收缴。

第八条 对于已通过超限检测点的车辆,在运输途中再次违规超载的,由公安交警从重从严从快处置,必要时在中队驻地消除违章,确保超载超限车辆不出市。

第九条 对没有设置超限检测点的道路(无论是国、省道还是县乡路),治理超载超限工作以公安交警为主,公路路政部门配合,但不准设置固定站点,实行巡查制。所有交通和公路路政部门未经批准均不得上路罚超限,对绕行县乡道路及小路逃避检测的车辆,先在平定境内试行治理,治理工作要在县政府的领导下统一进行,要制定实施方案,公路、交警、交通要协同工作,加强配合,但不能设置固定站点,实行巡查治理的办法,要严格按照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不能造成新的“三乱”。

第十条 收缴货物的处理,统一由市、县政府组织拍卖,由纠风办、公路局、公安交警、煤运、物价、财政等部门共同参加,互相监督,公开定价,公开拍卖,所得拍卖款项全额上缴市、县财政。对治超点上的场地占用、人工劳务等费用,可根据实际情况,从拍卖上缴款中,经市、县政府批准,由财政部门拨付。对公路路政、公安交警联合治超经费问题由两家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联合集中治理超载超限中,公路路政和公安交警部门必须严格履行各自的职责和有关规定,不准徇私情放黑车收黑钱和乱收费乱罚款。违者,按照省纪委、省监委晋纪发[1996]16号《关于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纪律责任。

第十二条 治理超载超限是一项涉及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必须实行“阳光作业”,公安交警和公路路政部门要将各自的职责、治超或治限的依据、标准和收赔(补)偿费的标准在醒目位置予以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三条 各县区的治超工作要按照市里的统一部署进行。


关于暂停使用和销售含苯丙醇胺的药品制剂的通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暂停使用和销售含苯丙醇胺的药品制剂的通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解放军总后卫生部,武警总部卫生部:

  根据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提供的现有统计资料及有关资料显示,服用含苯丙醇胺
(简称PPA,下同)的药品制剂,如复方盐酸苯丙醇胺缓释胶囊(康泰克缓释胶囊)、复方氨酚
美沙芬片(康得、复方右美沙芬片、复方美沙芬片)、复方美沙芬胶囊、复方右美沙芬胶囊、
复方美沙芬溶液、复方氢溴酸右美沙芬糖浆、复方马来酸卡比沙明胶囊、复方盐酸苯丙醇胺
颗粒剂、复方盐酸苯丙醇胺糖浆、复方苯丙醇胺片、复方苯丙醇胺胶囊、盐酸苯丙醇胺片、
复方氯化铵糖浆、感冒灵胶囊、斯可服糖浆等易发生心律失常、高血压等严重不良反应;美
国食品与药品管理局近期也有服用含PPA的药品发生出血性中风或脑出血病例的报道。这表
明该药品制剂存在不安全问题。

  为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我局研究决定:自通告发布之日起暂停使用和销售所有含PPA
的药品制剂。

  特此通告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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