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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毒鼠强专项整治事故救治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3:08:55  浏览:91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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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毒鼠强专项整治事故救治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卫 生 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文件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卫法监发[2003]257号



关于做好毒鼠强专项整治事故救治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6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做好毒鼠强事故救治工作,按照2003年全国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确定的工作安排,卫生部会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毒鼠强事故救治工作。现就事故救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毒鼠强事故救治是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内容,是毒鼠强中毒事件应急机制的组成部分,是降低毒鼠强对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危害的重要保障措施。对此,各地区、各部门要引起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强领导,提高认识,严格按照“地方政府负责”的要求,建立健全毒鼠强事故救治的工作制度和组织体系,落实领导责任,完善重大突发事件预防、报告和处理机制。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做好毒鼠强事故救治的牵头工作,要加强毒鼠强引起的食物中毒事故的预防工作,要主动加强与食品药品监管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并与当地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及有关部门建立固定的信息沟通渠道,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同时,要组织和督促各级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机构做好相关工作。

(一)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的领导和医务人员要树立危机管理意识、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救治水平,要加强对医务人员特别是基层医务人员中毒急救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提高其诊断和治疗水平;卫生行政部门要指定综合力量较强的医疗机构作为专门的救治机构。专门的救治机构要储备一定数量的解毒药品,要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药品要定期检查、更换,设备要保证处于正常功能状态;在救治过程中,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标本的收集、保管工作。专门医疗机构对其他医疗机构的抢救工作要及时予以指导和援助,以降低中毒的病死率。

(二)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卫生检验专业人员的技术培训,提高对危险化学品的检测能力,积极协助医疗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中毒救治及调查取证工作。

(三)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学校食堂的卫生监督管理,督促其完善各种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因投毒或误食毒鼠强引发食物中毒事件。

如发现人、畜中毒事件系毒鼠强投毒引起,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市场清理工作。

三、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积极协同行业主管部门做好毒鼠强中毒救治药品的供应和生产工作。要加强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药品质量及流通渠道的监管,坚决查处生产、经营假冒伪劣药品的行为。

四、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有计划地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发挥现有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抢救中心的作用,督促各类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查找和消除事故隐患,堵塞管理漏洞,预防中毒事件的发生。

五、各地区、各部门要做好毒鼠强事故救治的督促检查工作,并建立健全督查工作制度,对工作不认真、不负责、敷衍了事、流于形式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对渎职的行为要追究主管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二○○三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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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一些聚众斗殴案中,其性质系聚众斗殴还是正当防卫,容易引起争议。笔者就相关争议问题进行研讨。

一是斗殴的地点是否影响到案件的性质?民间朴素的法感(法律意识)常常将打上门来的一方视为主动侵害方,守在家中或者在工作场所的另一方视作被动受害方,受害方不应承担刑事责任。有观点还认为发生的地点非公共场所,不符合聚众斗殴罪的场所特征。应该说,对于民间纯粹因琐事而发生的纠纷,这一判断是有道理的。但在聚众斗殴案件中,恐怕不能简单地作这样的判定。尽管斗殴通常发生在公共场所,但也不乏发生在一方的居住地或者工作场所的斗殴。就法律规定而言,聚众斗殴罪的成立对斗殴的场所并没有特别的场所限制,无论是否发生在公共场所,都不影响聚众斗殴罪的成立,实务中更不能排除双方约定在一方居住地或者工作地发生斗殴的犯罪性质。换句话说,尽管事实上是有一方打上门来的,尽管打上门来的一方可能是先动手的,但不能说等待上门来的或者后动手的一方就一定是正当防卫,只要是基于斗殴故意实施的,双方的行为都不过是已形成的聚众斗殴故意的外化,斗殴的地点对案件性质的判断不具有决定性。

二是预见到可能遭受攻击而事先采取准备工具、召集他人的防范措施,是否影响正当防卫的成立?有观点认为,在有的案件中,“守方”明知道对方要来,不躲避、不报警,反而喊来其他人并准备刀具,因此对他们而言,将要到来的危险不具有紧迫性。故而,不能将此后的行为作为正当防卫认定。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并不具有合理性。知道有人要实施不法侵害,固然可以报警、躲避,但也应注意到,由于公共资源的有限性,公力救济往往难以及时,更多的时候只是一种事后补救。因此,行为人预感到不法侵害将要实施,等待其到来,然后待不法侵害到来时进行防卫,也应属于正当防卫。甚至为防止不法侵害对自己造成侵害而进行必要的准备活动(如准备防卫工具),都不妨碍其后的正当防卫成立。易言之,只要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不管有没有事前的积极准备,只要符合法条规定的正当防卫的条件,都应认定为正当防卫。

三是“自招风险”者是否具有正当防卫权?公民无疑具有自卫权,然而,跟任何权利一样,防卫权也不是绝对的,受限于一定条件。其中,正当防卫行为应出于防卫目的而实施,这是正当防卫成立的重要条件。如果不是基于防卫目的,他人的攻击行为是自己“邀约”的,“邀约者”此后的反击行为,就不具备正当防卫的实质要件,不属于正当防卫。比如在有的案件中,斗殴的起因源于赌债纠纷。试图用暴力的方法索债或者逃债都是对刑法保护的正常社会秩序的藐视和挑战,这是现有法律所不能容忍的。索债一方(即所谓攻方)的斗殴故意是明显的,欠债一方(即所谓守方)的行为表面上看有一定的“被动性”,但如果债务方不但不履行债务,反而实施了挑衅行为,通过逞强来压制对方接受自己的还款数额和还款时间,这种挑衅实际上是在向对方传递信息,其债务纠纷将通过“丛林法则”的方法来解决,实质上是一种“约架”行为,这对激化矛盾乃至发展到斗殴也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如果双方都表露出了斗殴的故意,并基于这种故意实施了相互攻击、厮打等加害对方的行为,也就不存在侵害与被侵害的区分。在此情况下,所谓的“守方”就不具有正当防卫的动机和目的,在斗殴中不具有正当防卫权。

四是互殴没有造成轻伤是否就不构成犯罪?有观点认为,互殴造成轻微伤以下的,不承担刑责,谁也不找谁麻烦,甚至连民事赔偿都不要。应该说,这种观点也是缺乏法律依据的。聚众斗殴罪的实质是侵害了正常的社会公共秩序,行为人的行为是对公共社会的正常生活状态的挑战。其造成的具体后果可能多种多样,聚众斗殴行为造成的对社会秩序的危害本身就是一种后果,法律和相关立案标准也从没有以具体的伤害后果作为构罪的必要条件。因此,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并不能排除聚众斗殴罪的成立。

需要指出的是,近年来,聚众斗殴案频发,由于法律规定较为抽象,各地处理的尺度存在着差异。从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角度看,对聚众斗殴案件的处理,不能就事论事地机械执法,而应该区别对待。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中指出,办理群体性事件引发的犯罪案件,要从促进社会矛盾化解的角度,深入了解案件背后的各种复杂因素,依法慎重处理,积极参与调处矛盾纠纷,以促进社会和谐,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参酌这一精神,如果斗殴系纯粹民事纠纷而引起,参与人也都是各自的利益相关人员,且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立足于化解矛盾,尽可能不作为犯罪处理。而对于由非合法的民事纠纷引起,其参与者既不是为了单位的利益,也不是利益相关者,并具有持械等情节,此种逞强施暴而形成的聚众斗殴案件,应以聚众斗殴罪予以必要惩治,否则就是对这种暴戾之气的一种姑息。

(作者为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现将《本溪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本溪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水平,增强我市经济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1996—2010年)》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长质量奖”是本溪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主要授予我市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或组织。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评定工作以促进企业或组织以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绩效的方式,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宗旨;以实行政府主导、鼓励扶持、专家评议、监督指导为原则,实现产品质量、服务水平和经济竞争力的全面提高目标。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评定工作在企业或组织自愿申请的基础上,严格标准、优中选优,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增加企业或组织负担,适当考虑企业规模以及国家对中小企业的扶持等政策,确定授奖奖项。市长质量奖奖金应当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溪市市长质量奖的评定管理工作。为确保市长质量奖评定过程及评定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设立“市长质量奖专家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评委会),负责质量奖的最终评审工作。

  第六条 市长质量奖每年评定1次,专家评委会从申报质量奖中评出前3名,为本年度市长质量奖。专家评委会成员由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行业人士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等社会各界人士组成。市有关主管部门、县(区)质监局、市行业协会分别负责本系统、本辖区和本行业申报企业或组织的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宣传、推广获奖企业或组织的先进经验和成果,协助推荐专业人员担任专家评委会委员。

  第七条 专家评委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推动、指导、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定活动的开展,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定过程的重大事项;

  (二)审批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评定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公示评审结果,确保评审结果的公开、公正和公平,向市政府提请审定市长质量奖拟奖企业或组织名单;

  (四)涉及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时,邀请市监察部门参与市长质量奖评定的监督工作。

  第八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修)订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申报企业行业分类标准、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等;

  (二)组织制(修)订专家评委会成员资质标准及管理制度;

  (三)组织制(修)订评审员资质标准及管理制度;选拔、培训、考核并建立评审员专家库,组建独立的专家评审组,建立评审员绩效考评的优胜劣汰机制;

  (四)组织编制市长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国际先进质量奖评定标准的跟踪研究;

  (五)负责受理市长质量奖的申报、组织评审以及宣传、推广和培育工作;

  (六)调查、监督申报及获奖企业或组织的经营管理实况、企业道德及其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等;

  (七)组织考核、监管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

  (八)向专家评委会报告市长质量奖的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九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开展市长质量奖的评审时,应充分发挥技术机构及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企业或组织申报市长质量奖,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溪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从事合法生产经营5年以上;

  (二)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建立卓越绩效模式管理推进机构,有一定数量的自评人员,有效运行卓越绩效模式1年以上并提供一年度的自评报告;

  (三)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其经营收入、上缴税收等主要经济指标和产品质量水平近3年来位居国内或省内同行业前列;

  (四)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第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申报:

  (一)不符合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

  (二)国家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

  (三)近3年有重大质量、设备、伤亡、火灾和爆炸责任事故(按行业规定)及服务质量、劳动保障等重大有效投诉;

  (四)近3年国家、省、市监督抽查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或存在严重服务质量问题;

  (五)近3年内参加市、区质量活动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

  (六)近3年内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不良记录的。

  第四章 评定标准及方法

  第十二条 市长质量奖应当体现先进性、科学性和有效性的原则下,借鉴和吸收国际先进质量奖的经验,确定评定标准。评定标准是市长质量奖评定的基础,也是企业或组织申报市长质量奖的自我评价、自我改进的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定标准包括下列事项:

  (一)领导;

  (二)战略策划;

  (三)以顾客和市场为中心;

  (四)测量、分析和知识管理;

  (五)以人为本;

  (六)过程管理、结果等部分。

  各部分的每个条款都应当确定要求和相应的分值,标准总分为1000分。

  第十四条 为保证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的有效实施和在不同行业评审工作中的一致性,在同一标准要求下,可按农业、制造业(含建筑业)、服务业等分别制订评定标准实施指南。实施指南将根据本行业的特点,重点在经营规模、质量管理、科技进步、市场占有率、诚信记录和社会贡献等方面拟订推荐标准,以保证市长质量奖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第十五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定应当履行下列步骤:

  (一)申报企业资格审核;

  (二)材料评审;

  (三)现场评审和专家评委会审议;

  (四)须依据评定标准逐条评分后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六条 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总评分不得低于600分(含600分),若当年申报企业或组织总评分低于600分(不含600分),确定该奖项空缺。

  第十七条 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其实践的发展,可适时进行修订。

  第五章 评定程序

  第十八条 每年度市长质量奖评定前,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本局网站及媒体上公布本年度市长质量奖的申报起始和截止日期及工作安排。

  第十九条 企业或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本溪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按照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同时提供有关证实性材料,经市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区质监分局及市行业协会之一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对申报企业或组织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核,确认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二十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建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员专家库,组建若干行业评审组,各评审组必须由3名以上的评审员(其中含行业专家)组成,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二十一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评审组对企业或组织提交的自评报告等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照评定标准逐条评分,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并据此提出现场评审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二十二条 通过材料评审后确定的企业或组织,由评审组按评定标准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二十三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材料评审报告、现场评审报告,按现场评审得分排序,提出市长质量奖获奖企业或组织候选名单,提交专家评委会审议会议审议表决后确定拟奖名单,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拟奖名单。

  第二十四条 经公示通过的拟奖名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批准后,以市政府名义表彰奖励获奖企业或组织,由市长向获奖企业或组织颁发市长质量奖奖杯、证书和奖金。

  第六章 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分别向获得“市长质量奖”称号的企业或组织奖励30万元,奖励经费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荣誉的企业或组织,市质监局可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决定撤销其市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杯、证书,追缴奖金,并予以曝光。对骗取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的负责人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承担市长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保守企业或组织的商业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

  市质监局会同市监察部门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机构或个人,有权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并提请行政监察或司法部门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应坚持应用卓越绩效管理模式,鼓励其采用质量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并不断创新,持续提升组织绩效水平。

  获奖企业或组织应在推广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分享成功经验、为市长质量奖输送优秀评审人员等方面履行社会责任,促进全市质量管理整体水平的提高。

  第二十九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对外宣传时应注明获奖年度。获奖组织再次申报奖励应于三届以后。再次获奖的,授予证书和称号,不授予奖金。

  第三十条 市长质量奖奖杯、证书由市政府授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市长质量奖标志、奖杯和证书。对伪造、冒用市长质量奖标志、奖杯和证书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对伪造、冒用物品登记保存,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各县(区)政府可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相应的质量奖励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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