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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海关法第三十条规定具体适用问题的答复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5:35:35  浏览:98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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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海关法第三十条规定具体适用问题的答复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海关法第三十条规定具体适用问题的答复意见”的通知

法办[2003]236号


辽宁、天津、山东、上海、浙江、湖北、福建、广东、海南、广西高级人民法院,各海事法院:
现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就海关总署请示的关于《海关法》第三十条规定具体适用问题的答复转发给你们,请在审判工作中执行。

2003年7月25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制工作委员会对海关法第三十条规定
具体适用问题的答复意见

法工委复字(2003)9号海关总署:
你署关于“商请对海关法第三十条规定具体适用问题进行研究并予以答复的函”(署法函(2003)74号)已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1、依照海关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海关变卖超期未报关的进口货物的余款,有权申请发还的主体为进口货物的收货人。
2、海关法对“收货人”未作定义,对此应当按照通常的理解和其他法律的规定确定。按照通常理解和合同法、海商法的有关规定,“收货人”应当是指在运输合同中载明的收货人或凭指示的收货人,或者是不记名提单的持有人等有权提取货物的人。
3、依照海关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由海关依本条规定变卖处理的货物,如不属于限制进口的,变卖所得在依法扣除有关款项和税款后的余款,收货人有权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发还;海关应当发还。

2003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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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20.83、21.75天的运用(2011年版)

孙斌


2010年11月9日随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1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颁布,2011年度具体工作时间已明确。每月平均工作天数20.83天以及每月平均计薪天数21.75天在2011年如何运用,笔者下面将用具体的数据和相关案例进行演示:
一、2010年每月各类时间统计数据
1、2010年1-12月实际工作日分别为:21日、16日、23日、20日 、21日 、21日、21日、23日、21日、18日、22日、22日。
2、2010年1-12月计薪日分别为:22日、19日、23日、21日、22日 、22日、21日 、23日、22日、21日、22日、22日。

3、2010年每季度实际工作日分别为:60日、62日、65日、62日。
4、2010年每季度计薪日分别为:64日、65日、66日、65日。

5、上、下半年实际工作日分别为:122日、127日。
6、上、下半年计薪日分别为:129日(含7个法定节假日)、131日(含4个法定节假日)。

二、每月平均工作天数20.83天的运用
从数据统计看,受法定节假日的影响在2011年2月(16日)、10月(18日)无法运用20.83天计算工作日。无法定节假日的3月(23日)、8月(23日)、11月(22日)、12月(22日),如运用20.83天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以月为周期)下,用人单位将对正常工作日超出20.83天部分支付额外的加班费。
在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以季为周期)下,按季计算实际工作日为62.5天,从该表数据看第一季度实际工作日为60天、第二季度为62天、第三季度为65天、第四季度为62天,全年实际工作日为249日比以往年份少了一个工作日。在这种特殊的情况下计算加班费的话,第一、二、四季度用工作时间将少计算3.5天,第三季度多出2.5天将计算为加班时间。同样在以半年度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下,按半年度计算实际工作日为125天。2011年上半年实际工作日为122天,下半年实际工作日为127天,也将出现上半年少计算3天,下半年多出2天而被计算为加班时间的情况。
因而笔者认为:受法定节假日安排季度不均匀(上半年为7个法定节假日,下半年为4个法定节假日)的影响,每月、各季度以及半年度工作时间不应采用每月平均工作日20.83天来计算,而应采用每月、各季度和半年度实际工作天数来计算加班时间。

三、每月平均计薪日21.75天的运用
从数据统计看,全年计薪日21日为3个月,22日为6个月,19日为1个月,23日为2个月;这其中有4个月(为19日、21日)有利于用人单位,而8个月(为22日、23日)有利于员工。
对此笔者认为:在每月计薪日内采用21.75天计算日工资,对双方而言均存在不利的情况。因而应按实际计薪日计算日工资,每月平均计薪日21.75天可作为计算加班工资的标准。
下面将用几个案例说明上述问题:
案例一:A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11年3月31日到期,从1月份数据看,该月法定节假日为1天,休息日为9天,工作日为21天,计薪日为22天。
问题:A的工资为2000元,如果他从27日开始请假到31日,应该如何计算1月份的工资?
答复:由于1月30日的休息日移至春节期间,因而他的请假天数为4天。
(1)按21.75天计算A的工资:
2000元-(2000元/21.75天*4天)=1632.2元
(2)按实际计薪日计算A的工资:
2000元-(2000元/22天*4天)=1636.4元
从两组数据对比可以看出,按实际计薪日计算用人单位将多支付工资4.2元。

案例二:B在2010年2月8日与公司发生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为2000元。从2月份数据看,2月法定节假日为3天,休息日为9天,实际工作日为16天,计薪日为19天。
问题:B在2月份的工资为多少?
答复:由于2月7日为顶替1月30日的休息日,B 1月份不在职,2月7日对B而言是一个工作日而不是休息日。另外公司在2月8日正常上班,12日正常休息;2月份B的缺勤天数为5天。
(1)按21.75天计算B的工资:
2000元-(2000元/21.75天*5天)=1540.2元
(2)按实际计薪日计算B的工资:
2000元-(2000元/19天*5天)=1473.7元
从两组数据对比可以看出,按实际计薪日计算用人单位将少支付工资66.5元。

兰泉留言:
由于统计表格无法上传,可能造成对20.83、21.75天的认识有些模糊。有兴趣的HR可上我的博客http://blog.sina.com.cn/s/blog_5114f3100100nh2h.html,通过表格来全面认识20.83、21.75天在日常运用的可行性。

作者: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 孙斌律师
地址:武汉市解放大道686号武汉世界贸易大厦27层
邮箱lanquanls@sina.cn
博客:http://blog.sina.com.cn/sunlvshi2008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1996年5月2日,劳动部办公厅

安徽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贯彻实施<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请示》(劳法字〔96〕第17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我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163号,以下简称《复函》)中所指“被企业终止劳动合同的中方职工”,是指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再与之续订劳动合同的职工。
二、《复函》中所指“对成建制划转到合资、合作企业,并在合资、合作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的中方职工”,是指中方合资、合作单位安排到合资、合作企业的职工,但在建立劳动关系时,仍应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三、在安排被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中方职工时,如中方职工与原中方单位有协议的,可按离开中方单位时的协议办理;如中方职工离开中方单位时未订立协议的,应与原中方单位进行协商,原中方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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