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监制单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6:38:28  浏览:94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监制单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监制单证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2]6号)



各保监办,各财产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为适应机动车辆保险改革的需要,我会制定了《机动车辆保险监制单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备案问题
《机动车辆保险监制单证管理办法》第七条涉及两项备案内容(简称“样本备案”)和第十条涉及两项备案(简称“编号备案”),具体备案程序如下:
(一)样本备案
样本备案分为变更样本备案和使用样本备案。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收到相关单位的备案材料后,经审核同意或不同意受理备案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单位,否则视为同意受理。
变更样本备案应由各保险公司总公司申请备案,备案材料包括:
1、打印版样本;
2、本次变更的具体内容及理由;
3、本次变更后的监制单证的使用范围及方法;
4、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其它内容。
使用样本备案应由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申请备案,原则上以分公司为单位向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申请备案,备案材料包括:
1、印刷版样本;
2、向中国保监会申请变更样本备案的全部材料;
3、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需要的其它内容。
(二)编号备案
保险公司在第一次使用前或变更印刷流水号及使用编号时,应以书面形式告知中国保监会后使用。
二、关于向社会公布保单格式的问题
各保险公司应将公司使用的监制单证格式向社会公布,并在营业场所以招贴画的形式张贴。
三、我会《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监制单证管理规定〉的通知》(保监发[1999]36号)、《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监制单证管理规定〉的通知》(保监发[1999]37号)和《关于机动车辆保险监制单证管理和印制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0]53号)于2002年4月1日起作废。
特此通知
二OO二年二月一日
机动车辆保险监制单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防范机动车辆保险经营风险,保护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机动车辆保险单证的管理,促进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与保险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各保险公司”)应使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监制的机动车辆保险单证。
机动车辆保险监制单证(以下简称“监制单证”)包括机动车辆保险单和机动车辆保险批单。
各保险公司可根据需要对小额分散型业务使用定额的机动车辆保险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辆保险单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的证明保险合同关系存在的法定证明文件。
机动车辆保险批单是指合同当事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保险条款规定变更保险合同内容时使用的法定证明文件。
第四条 监制单证由正本和副本组成。
监制单证正本由被保险人留存。机动车辆保险单正本必须印有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的保险条款。
监制单证副本由保险公司保存,副本应包括业务留存联和财务务留存联。
第五条 监制单证一律为280毫米×210毫米竖式幅面,正本左上角必须印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监制”字样,并加印中国保监会指定的防伪标识。
第六条 监制单证除印制本办法第四、五条规定的内容和格式外,各保险公司可根据需要自行确定监制单证的其它内容和格式,但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一)违反有关有关法律、法规或保监会规章;
(二)侵害被保险人利益。
第七条 监制单证格式和内容需要变更的,应将监制单证样本向中国保监会备案。变更内容和格式的监制单证使用前,应将监制单证样本向中国保监会分支机构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各保险公司应在中国保监会认定资格的印刷企业中自行选择印刷企业印制监制单证。
各保险公司应将选定的印刷企业报中国保监会备案,严格管理单证印制。
第九条 监制单证由各保险公司统一编制印制计划。
第十条 监制单证的印刷流水号以及使用编号办法由各保险公司统一编制,并将编制办法报保监会备案。
第十一条 各保险公司应专人负责监制单证的管理,建立相应的监制单证管理制度。
监制单证管理制度应包括监制单证的印制、发送、存放、登记领用、使用、核销、盘点以及规档等规定;
第十二条 空白监制单证遗失后,各保险公司必须自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报刊上登报声明。
第十三条 监制单证签发后,内容如需变更,应使用机动车辆保险批单,严禁采取其他任何形式。
第十四条 各保险公司签发、变更监制单证,应经过公司规定的核保程序,并纳入计算机系统管理。非定额监制单证必须由计算机系统直接打印出具。
第十五条 各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的,中国保监会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2年4月1日开始执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民用机场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民用机场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规定
1995年8月26日,民航总局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民用机场工程的施工管理,提高工程质量,保障飞行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下同)工程项目的施工:
(一)场道工程(包括土方、基础、道面及道面刻槽、清胶等);
(二)航路和机场的航行管制、通信、导航、气象工程;
(三)助航灯光工程。
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统一负责全国民用机场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管理工作。民航总局基本建设机场管理部门负责民用机场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印制、审查发放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承担民用机场工程施工或者参加工程施工投标的单位,必须持有民航总局颁发的《民用机场工程施工许可证》(以下简称《施工许可证》)。
第五条 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填写民航总局统一印制的《民用机场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书》,并报民航总局基本建设机场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 持有《施工许可证》的单位必须在其取得的施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承担民用机场工程施工,并且不得将其承担的工程分包给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单位承担。
第七条 《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施工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须向民航总局申请换证。换证手续与申请手续相同。
第八条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未按规定办理换证手续的,不得承担民用机场工程施工。
第九条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单位承建的民用机场工程,民航总局不予验收。
第十条 持有施工许可证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民航总局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中止或者吊销《施工许可证》的处罚:
(一)申请施工许可证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二)涂改、出借、转让施工许可证;
(三)由于施工单位的原因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或者责任事故。
注:1997年1月6日民航总局已对此条进行修正,修正内容如下:
第十条修改为:“持有施工许可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航总局可以收留或者收回《施工许可证》,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造成重大责任事故,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关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民用机场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规定》的说明
近年来,民用机场建设事业得到了空前的发展,一些基础设施得到很大改善,这对保障安全飞行、正常运行、改善服务质量提供了较好的物质条件。但同时由于机场建设发展快,配套规章、制度不健全,对机场工程施工的管理没有跟上等原因,导致一些施工单位可以随意承担民用机场工程施工任务,其中有的队伍技术力量薄弱,装备很差,管理混乱,缺乏机场工程施工的经验和知识,这就使得工程建设质量难以得到保障,给机场的安全运行、使用管理都带来了隐患。为适应机场建设和发展的需要,保证机场工程建设质量,根据总局领导对机场建设提出的“严格工程质量、严格验收标准、严格开航条件”的要求,制定了《民用机场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规定》。
该《规定》共十二条,主要突出了对施工证照的管理,就《施工许可证》的申请、管理及违反规定的处罚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规定》的发布实施必定会对加强机场工程施工管理、提高施工质量,起积极的促进作用。


重庆市国家公务员考核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国家公务员考核办法

       (1998年6月1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正确评价国家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为公务员的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提供依据,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公务员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国家公务员考核实行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第三条 本市市级国家行政机关处长(主任)、区市县级国家行政机关局长(主任)、乡镇国家行政机关乡镇长(以上均含非领导职务)及其以下职务的国家公务

  员的考核,适用本办法。
  市级国家行政机关副局(厅)级以上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和区市县副区市县长以上职务的国家公务员的考核,按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
  第四条 国家公务员考核工作,由市、区市县人事部门负责组织。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的表现。
  能,是指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
  勤,是指工作态度、出勤率和勤奋敬业的表现。
  绩,是指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益和贡献。
  第六条 国家公务员的考核标准应以国家公务员的职位职责(职位说明书)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难易程度为基本依据制定。考核标准应量化,不能量化的应以准确的、定性的文字进行表述。
  第七条 国家公务员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各等次的衡量标准是: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模范遵守各项制度,熟悉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
  称职:正确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自觉遵守各项制度,熟悉业务,工作积极,完成工作任务。
  不称职:政治、业务素质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
  第八条 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必须严格坚持标准,符合实际,严格执行规定程序。
  第九条 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中优秀等次的比例,不得超过本部门实际参加考核人数的15%。区市县政府工作部门和乡镇政府拟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按照不超过15%的比例,由区市县考核委员会统筹掌握。
  第十条 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必须报人事部门认定,并颁发《优秀证书》。未经认定的,其确定结果无效。

            第三章 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考核应注重实效,简便易行,宜于操作,防止繁琐。
  第十二条 考核国家公务员由部门负责人负责,必要时,部门负责人可以授权同级副职负责考核。
  第十三条 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的形式分为两种:一是完成一件重要工作本人记载一次;二是按照固定周期(1个月)记载一次。考核的部门和单位可选择其中一种。
  部门和单位分管领导对被考核人的工作记载实行定期考核,应每个季度或半年考核(检查)一次,并签署考核人意见,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
  年度考核应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在每年年末结合目标管理和年终工作总结进行,于次年3月底前结束。
  第十四条 年度考核的执行程序是:
  (一)被考核人个人总结,并填写《重庆市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二)部门分管领导人在听取群众意见或民主评议的基础上,根据被考核人的平时考核和年终考评情况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三)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对部门分管领导人提出的考核评语和等次意见进行审核;
  (四)部门负责人确定考核等次;
  (五)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人。
  第十五条 国家公务员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申请复核,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在1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以书面形式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请人。其中,对复核结果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仍不服的,可向本级政府考核委员会(或人事局)申诉,考核委员会(或人事局)在收到申诉后必须在1个月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四章 考核机构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在年度考核时应设立非常设性的考核委员会,由本级政府负责人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7—9人组成,负责本级政府各部门国家公务员的年度考核工作。考核委员会主任由政府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人事监察等部门负责人担任,其他为委员。其职责是:
  (一)依据国家有关考核规定,制定本地区年度考核实施办法;
  (二)对年度考核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综合管理;
  (三)协调和处理考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审核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称职以上国家公务员的年度奖金;
  (五)审核优秀等次比例,发放优秀证书;
  (六)受理对复核结果仍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国家公务员的申诉。
  考核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由本级政府人事部门承担。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和乡镇政府,在年度考核时应设立非常设性的考核小组,由本部门或乡镇政府负责人、人事等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和国家公务员代表3—5人组成。
  国家公务员代表由民主推选产生,至少为考核小组成员的三分之一。考核小组组长由本部门或乡镇政府负责人担任。考核小组的职责是:
  (一)依据考核规定,制定本部门年度考核实施细则;
  (二)组织实施本部门的年度考核工作;
  (三)向本级政府人事部门报批优秀等次比例;
  (四)颁发由重庆市人事局统一印制的优秀证书;
  (五)受理国家公务员对考核结果不服的申请。
  考核小组的具体工作由本部门人事处、科、股承办。
  第十八条 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应将考核结果存入本人档案。
  
            第五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九条 国家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等次的,具有晋职、晋级和晋升工资的资格,并可获得奖金。具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国家公务员连续3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或连续5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本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级;
  (二)国家公务员在现任职务任期内,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本职务工资标准内晋升1个工资档次;
  (三)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原则上按本人当年12月份的基本工资额(即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之和)为标准,发给1个月的奖金;
  (四)国家公务员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或连续3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
  第二十条 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予以降职。降职决定由任免机关在3个月内作出。降职后,其职务工资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工资档次。其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的,不降低原级别;原级别高于新任职务对应级别的,降到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并执行相对应的级别工资;
  (二)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予以辞退。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区市县人事部门负责对国家公务员考核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各部门和乡镇政府进行年度考核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和乡镇政府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应及时将本部门年度考核结果统计表、考核工作总结报人事部门备案。
  人事部门备案审查后,对合格的,发给确认通知书,作为晋升工资的依据;对不合格的,应令其重新完善。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负责人、考核委员会和考核小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考核规程和考核纪律,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对在考核中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的,应按照国家公务员纪律规定,严肃处理,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重庆市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由市人事局统一印制。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问题,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重庆市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附件:
  重庆市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 年度)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参加工作时间
  党派    学历    任现职          时 间
  单位和职务分管工作     
  本年度思想、工作总结
  不足
    评鉴意见
                    分管领导人签名:年 月 日
  提出等次
    考委会或考核小组意见
                         签名:年 月 日
  审核等次意见
               部门负责人(公章)签名:年 月 日
  确定等次意见
                     被考核人签名:年 月 日
  复核意见
                         签名: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