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加强证券投资基金信息网上披露有关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07:58:08  浏览:84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加强证券投资基金信息网上披露有关工作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加强证券投资基金信息网上披露有关工作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为加强证券投资基金信息网上披露工作,便于投资者及时、完整地获取证券投资基金相关信息,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要求,现就证券投资基金信息网上披露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与本所联系刊登或报备下列文件时,应同时向本所上市部提交相应的电子文件(包括word文件和据此转换成的pdf文件,下同):
1、基金发行公告
2、招募说明书
3、上市公告书
4、基金契约
5、基金托管协议
6、扩募说明书和扩募办法公告
7、中期报告
8、年度报告
9、基金投资组合公告
10、基金份额变动公告及其他临时公告
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报送电子文件时,可以采用灵入磁盘并专人送达的方式,也可直接邮至本所上市部专用信箱:list@sse.com.cn。
三、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应将本通知发布之前已经披露的上述全部文件的电子文本录入磁盘,于2001年中期报告披露之前交至本所上市部。
四、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召开持有人大会修改基金契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应在基金持有人大会通过契约修订案五个工作日内,将修订后的基金契约在本所网站披露。
五、在本所网站披露电子文件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应向本所提交确认函,相关电子文件内容与书面文件内容应完全一致,并承担内容差错的责任。
六、本所负责将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上述电子文件在本所网站(网址为:http://www.sse.com.cn)上披露。本所建议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同时在自己的网站上披露所有已在本所网站披露的内容。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上网披露电子文件格式制作要求
一、电子文件使用Word编辑文档,编辑格式如下:
1、Word中文文档以中文简体字体存储;
2、页面的纸张大小设为“A4”,方向设为“纵向”;
3、报告正文字体设为“宋体”,字号设为“小四号”,表格内容字体不小于“小五号”字体;
4、正文行间距设为单倍行距。
二、对已经编辑好的Word文件利用Adobe公司专用软件转换成pdf格式的文件。pdf文件中不能放置图像文件,文件大小不能超过1兆。
三、Word文件和据此转换成的pdf文件一并在公告刊登前交本所。
四、本所将按有关程序把公司制作的pdf文件直接上网,对文件内容概不负责。
五、文件类型必须在文件名中体现出来,文件名中必须包含基金代码、文件类型。
六、文件制作咨询电话:021-68804743、68815375。


2001年7月27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已废止)

建设部


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1999年4月19日建设部第十一次部常务会议通过,建设部部长俞正声第
70号令公布,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解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
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
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廉租住房(以下简称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和单位在住房领域
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城镇常住居民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
对低廉的普通住房。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认定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廉租住房的方针、政策并指导
全国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
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的实施办法并指导廉租住房的管理工
作。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廉租住房的具体实
施方案并负责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廉租住房的来源如下:
  (一)腾退的并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标准的原有公有住房;

  (二)最低收入家庭承租的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建筑面积或者使用
面积和装修标准的现公有住房;
  (三)政府和单位出资兴建的用于廉租的住房;
  (四)政府和单位出资购置的用于廉租的住房;
  (五)社会捐赠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六)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采用其他渠道筹集的符合廉租住房
标准的住房。
  第五条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除本办法第四条第(二)项的
租金标准可以根据现有公有住房的租金标准和政策确定外,其他来源的廉租
住房的租金标准,原则上按照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确定,以后随着最低
收入家庭收入水平的提高而适当提高。
  第六条对开发建设和购买的廉租住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土地、
规划、计划、税费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
  第七条廉租住房必须严格控制面积标准和装修标准。每户最低收入家庭
只能租住一处与居住人口相当的廉租住房。廉租住房的面积标准、装修标准
和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条承租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其程序为:
  (一)申请人持最低家庭收入证明、住房情况证明以及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或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证明
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的证明文件进行审
核,并在适当的范围内公告,无异议的,予以登记;
  (三)已登记者按照住房困难程度和登记顺序等条件,经综合平衡后轮
候配租。
  第九条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不得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租。违反本规定
转租的,由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回转租的房屋,并处以10000元
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不如实申报的,
由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退房,补交商品租金和廉租房租金
的差额,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当家庭收入超过当年最低收入标准时,
应当及时报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并按期腾退已承租的廉租住房;违反规
定不及时报告的,责令其退房,补交商品租金和廉租房租金的差额,并处以
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腾退的,经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续租,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相应提高其租金;不能按
期腾退且无正当理由的,由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退房,并
处以提高后年租金2—5倍的罚款。
  第十二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商务部国内贸易标准化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商务部


商务部国内贸易标准化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内贸易标准化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标准化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经费合理、有效使用,根据《商务部预算管理暂行规定》、《商务部部机关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经费管理暂行规定》(国质检财[2003]3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内贸易标准化体系建设,是指研究和制定国内贸易标准化体系的发展规划,制订或修订市场体系建设中产(商)品生产、流通和服务业以及市场经营条件、管理与服务等相关标准。

  第三条 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是商务部统一管理和组织协调国内贸易标准化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会同商业改革司、市场运行调节司等有关司局研究提出制订、修订国内贸易行业标准项目年度计划(含增补计划),并编报国内贸易标准化体系建设项目支出预算(以下简称项目支出预算)。

  第四条 商务部规划财务司是标准化建设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问。标准化建设专项资金的安排与管理坚持突出重点,统筹安排,严格管理,追踪问效的原则。

  第五条 标准化建设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包括与国内贸易标准化建设直接相关的资料费(材料费)、调研费、试验费、会议费、技术审查费、公告与印刷费、复审费等。




第二章 预算的编报与执行



  第六条 市场体系建设司每年依据年度标准化工作安排,会同有关司局提出年度标准制订、修订计划;按照商务部统一部署,编制市场标准化体系建设项目支出预算,报规划财务司。

  第七条 财政部批复商务部部门预算后,规划财务司根据财政部对国内贸易标准化体系建设项目支出预算的批复,通知市场体系建设司。

  第八条 市场体系建设司根据规划财务司批复的项目支出预算,组织相关司局开展国内贸易标准体系建设工作,并对单项标准所需经费逐项核定,经本司司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通过招标等方式择优选定项目承办单位,并与项目承担单位签定项目委托合同。

  第九条 项目委托合同应对委托内容、时间与数量要求、成果形式、费用支付方式、知识产权以及违约责任等作出明确约定。

  第十条 在标准项目送审稿通过专家评审合格后,项目经费直接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或牵头单位)。

  第十一条 未列入年度标准制订、修订项目计划(含增补计划)的标准原则上不予补助。

  第十二条 项目经费的请领、拨付按照《商务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规划财务司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四年八月九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