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3:19:50  浏览:90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


(2002年10月1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2年11月19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8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团体,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协会、学会、联合会、研究会、促进会、商会等社会团体,均应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申请登记。社会团体经核准登记后方可进行活动。

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工会(含产业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青联、侨联、台联、工商联等人民团体,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团体,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并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不属于登记范围。

第四条 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五条 社会团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二章 管辖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涉及2个以上部门或者组织的,主要业务部门或者组织为业务主管单位。活动范围在乡(镇)或者城市街道地域内的社会团体,其相应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为业务主管单位。

第八条 省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全省性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市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全市性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县(市、区)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全县(市、区)性及以下区域性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

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

第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与其管辖的社会团体的住所不在一地的,可以委托社会团体住所地的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负责一定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财政、物价、税务、新闻出版、人民银行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做好对社会团体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成立登记

第十一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或者组织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

第十二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社会发展需要,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二)社会团体的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在业务上应当具有代表性。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会长(理事长)担任,并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三)有50个以上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会员在本行政区域的分布应当具有广泛性。

(四)有规范的名称。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非全省性社会团体不得冠以“山东”、“山东省”、“鲁”、“齐鲁”等字样。

(五)有相应的组织机构。

(六)有固定的住所。

(七)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基金会必须有专职财务人员。

(八)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并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九)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第十三条 禁止成立以某一姓氏或者以某一姓氏为主体组成的宗族性社会团体。

乡(镇)和城市街道及其以下区域不得设立宗教性社会团体。

第十四条 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或者组织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由发起人或者筹备组织负责人签署的筹备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四)住所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五)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职业、简历和住址等身份情况证明。

(六)参照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制发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拟定的章程草案。

申请筹备成立宗教性社会团体除提交前款规定文件外,还必须提交有可考证的、符合我国现存宗教历史沿革的、不违背本团体章程的经典、教义和教规。

第十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的有关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向发起人或者组织说明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批准筹备:

(一)有根据证明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

(二)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会员分布缺乏广泛性和代表性的。

(四)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曾经或者正在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在业务上不具有权威性和代表性的。

(五)在申请筹备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六)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六条 经批准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工作以外的活动。逾期不召开成立大会并申请成立登记的,其筹备批准效力自行失效。

第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社会团体筹备符合规定要求的,准予登记,发给民政部统一制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对不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不予登记的决定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应当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申请刻制印章、开设银行帐户。

社会团体应当将经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后刻制的印章和依法开设的银行帐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方可启用。

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第二十条 社会团体经批准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按照其隶属的社会团体的章程,在该社会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和开展活动。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

第四章 变更登记与注销登记

第二十一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的变更决议。

(三)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

(四)变更办公住所的,提交新办公住所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的,提交交接双方的协议文件;变更注册资金的,提交验资报告。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二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社会团体申请变更登记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作出准予变更登记或者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准予变更登记的,颁发登记证书;不予变更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

社会团体变更负责人的,社会团体的原负责人或者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在变更登记后5日内,向接任的负责人或者有关工作人员移交社会团体证书、印章和资料。不得拒绝移交或者非法占有。

第二十三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以下统称注销登记):

(一)完成了章程规定任务,没有必要存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需要终止的。

第二十四条 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

社会团体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社会团体经注销或者撤销后,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或者撤销。

第二十六条 社会团体撤销其所属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30日内,向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逾期不办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

第二十七条 社会团体经注销或者撤销后,其遗留的财产、人事问题由其业务主管单位负责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登记管理机关予以监督。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

(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社会团体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社会团体违反《条例》和本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九条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

(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

(五)负责社会团体的人事管理工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

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不以营利为目的,但是可以通过下列途径筹集开展活动的必需经费: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有关部门的资助。

(三)国内外组织或者个人的捐赠。

(四)技术资料或者科研成果的有偿转让费。

(五)举办展览、培训和技术服务等有偿服务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社会团体取得的各级政府的资助,按照省级以上民政部门、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三十二条 社会团体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社会团体的合法资产。社会团体的经费和依照章程开展活动所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社会团体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社会团体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社会团体应当建立健全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自律机制,实现章程规定的宗旨。

社会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社会团体开展日常活动,对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四条 社会团体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在社会团体换届或者法定代表人变更前,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使用社会团体编制,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和省关于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内容包括: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

(二)依照本办法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

(三)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

(四)人员和机构变动情况。

(五)财务管理情况。

(六)应当报送的其他情况。

社会团体的年度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应当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第三十七条 社会团体的重大事项必须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社会团体应当将经批准编辑出版的图书报刊在发行之日起30日内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三十八条 新闻单位对社会团体进行宣传报道时,应当查验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对不提供社会团体有效登记证书的,不得宣传报道。

第三十九条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或者注销,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或者印章遗失的,应当及时在报刊上声明遗失,并按规定申请补发登记证书或者按规定制作印章。

第四十条 业务主管单位对社会团体履行法定职责,不得收取费用。

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团体进行年度检查,不得收取费用。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一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一)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

(二)连续1年以上未开展活动的。

(三)连续2年不参加年度检查或者连续2年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第四十二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生产和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未经批准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以社会团体或者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注销)的社会团体或者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继续以社会团体或者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并上缴财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十四条 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标识和财务凭证。

第四十五条 社会团体变更负责人,社会团体原负责人或者有关工作人员拒不办理移交手续,非法持有社会团体证书、印章或者资料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移交,并可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擅自使用非法持有的证书、印章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十六条 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第四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1992年5月15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同时废止。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汾市安全生产各项制度的通知

山西省临汾市人民政府


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汾市安全生产各项制度的通知

临政发〔2009〕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壶口风景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临汾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度》、《临汾市安全生产部门联席会议制度》、《临汾市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制度》、《临汾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8项制度已经市政府研究原则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二月十日



临汾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府安委会)的工作,健全市政府安委会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市政府安委会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作用,落实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进一步促进全市安全生产状况的持续稳定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政府安委会组成
  (一)市政府安委会是市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主要任务: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研究提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市政府安委会主任由市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各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分管安全市长助理担任,成员为市政府副秘书长及市安监局、市发改委、市经委(国资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国土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粮食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局、临汾煤监分局、市煤炭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市广电局、市文化局、市文物局、市体育局、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临汾公路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旅游局、市中小企业局、市气象局、市汾西水管局、市邮政局、市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市供销社、市政府法制办、市委宣传部、市编办、市总工会、团市委、武警临汾支队、临汾供电分公司、市农机局、市交警支队、市消防支队、市资产经营公司、中石化临汾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公司临汾分公司、中国移动临汾分公司的负责人。
  (三)市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因工作需要变更其参加安委会成员时,应由本单位向市政府安委会提出申请,经市政府安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后,由市政府安委会行文确认;安委会成员单位变更时,应由市政府安委会报请市政府同意后,由市政府办公厅行文确认。
  (四)市政府安委会下设办公室,承担市政府安委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主任由市安监局局长担任,
第三条 市政府安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提出全市安全生产的重大方针、政策的建议;
  (二)分析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审定和下达全市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
  (四)指导协调各成员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对各县(市、区)、市直各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五)指导协调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六)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条 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
  (二)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组织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
  (四)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事宜;
  (五)组织协调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六)对省下达的安全生产考核指标进行具体分解、细化,拟定各县(市、区)、市有关部门年度控制考核指标,组织对各县(市、区)、市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七)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八)承办市政府安委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市政府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九)负责市政府安委会成员的日常工作联系;
  (十)承办市政府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市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在市政府安委会统一指导、综合协调下,各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有关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一)宣传、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认真研究并解决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二)制定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负责人组织实施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机构,落实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及工作经费。确定专门人员负责与市政府安委办联系具体工作;
  (五)建立健全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体系,逐级分解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年度安全生产控制目标和工作目标,并进行考核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六)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管理档案,督促有关责任单位制定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措施,并组织落实或监督有关单位实施;
  (七)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批项目;
  (八)定期或不定期向市政府安委会报告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
  (九)组织本行业领域的安全检查;
  (十)完成市政府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市政府安委会工作制度
  (一)市政府安委会全体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因工作需要也可以临时召开。会议由市政府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开,会议议题由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提出,也可由成员单位提出,交由主任确定。根据工作需要和会议研究的内容,可以召集全体会议也可以召集部分成员单位参加会议,还可以邀请涉及安全生产工作的市有关单位参加会议。安委会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其所在单位应委派其他负责同志参加。
  (二)市政府安委会文件(包括会议纪要)由常务副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签发。
第七条 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工作制度
(一)组织召开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工作会议。每月召开一次,视情可随时召开。会议的主要内容:安全监管相关部门通报本部门安全形势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讨论拟提交市政府安委会审议的议题;研究协调成员单位提出的有关事项;提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议意见。会议形成的纪要,报市政府安委会领导审定后,印发各成员单位。
(二)根据省政府安委会和市人民政府的部署,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全生产专项督查。检查组由市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领导带队,相关单位派人参加,必要时聘请相关专家参加。检查情况形成专题报告,以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名义报市人民政府,并通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三)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文件由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主任或委托的副主任签发。
(四)通报全市安全生产形势;传达市委、市政府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通报各县(市、区)、各部门工作情况;交流工作经验,反映存在的问题。
第八条 市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工作制度
(一)围绕市政府安委会的工作职责,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相互协调,做好各项工作。
(二)各成员单位要切实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研究我市安全生产工作中带普遍性的问题,为共同攻克重大而又牵涉面广的安全课题献计献策,搞好协作配合。
(三)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定期向市政府安委办通报工作情况、监管经验,报送统计报表,以使市政府安委会领导及时掌握全市安全生产各方面动态。
第九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度。县(市、区)安委会每月召开一次例会。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临汾市安全生产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及时掌握全市安全生产状况,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多个部门的重大问题,强化部门协作配合,提高安全监管工作效率,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在市政府领导下,分析研究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情况,提出有关政策建议;督促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及省、市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及有关重大决策;审议各有关部门提出的安全监管工作议题,协调解决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三条 市安监、煤炭、公安、国土、建设、交通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工作职责,牵头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并报市政府安委办备案。
第四条 牵头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联席会议的召集人,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为成员。
第五条 联席会议应当在牵头单位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办公室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组织对安全重大议题进行调研。办公室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
第六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科室的负责同志担任。
第七条 联席会议及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制定工作规则。联席会议应当定期召开全体会议,每月召开一次,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全体或部分成员会议。会议由召集人或受其委托由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主持召开。
第八条 在全体会议召开之前,办公室负责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要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
第九条 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并会签后印发各成员单位并抄报市政府安委会。
  对难以协调一致的问题,由联席会议牵头单位报市政府决定。
第十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研究涉及行业安全管理的有关问题,及时向牵头单位提出会议议题。
第十一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时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
第十二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好联席会议的作用。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各自实际建立安全生产联席会议制度。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临汾市煤矿安全管理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2.临汾市非煤矿山安全管理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3.临汾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4.临汾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5.临汾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6.临汾市消防安全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7.临汾市打击无证非法采矿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附件1

临汾市煤矿安全管理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为认真贯彻国家及我市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作配合,提高安全监管工作效率,建立本制度。
  一、主要职责
  (一)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掌握全市煤矿安全生产情况,分析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研究、指导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提出有关政策建议;
  (二)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
  (三)审议各有关部门提出的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的建议,协调解决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问题;
  (四)研究煤矿事故处理相关问题;
  (五)组织开展全市性或涉及多部门的煤矿安全监管联合执法活动;
  (六)向市政府安委会报告工作。
  二、成员单位
  (一)联席会议由市煤炭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国土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经委、市工商局、市总工会、市安监局、临汾煤监分局和临汾供电分公司等部门组成,市煤炭局为牵头单位。
  (二)市煤炭局局长为联席会议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三)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煤炭局。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组织开展煤矿安全重大议题调研,协调煤矿安全联合执法。办公室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
  (四)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科室的负责人担任。
  三、工作规则
  (一)联席会议每月召开一次例会。根据市人民政府领导指示、成员单位要求或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开联席会议,讨论研究重要工作。
  (二)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并报市政府安委会。联席会议难以协调一致的问题,由牵头单位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四、工作要求
  (一)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涉及煤矿安全管理的有关问题,及时向牵头单位提交会议议题。
  (二)各成员单位要按时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及时处理煤矿安全监管工作中需要跨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
  (三)各成员单位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
  (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工作实际建立煤矿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临汾市煤矿安全管理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集人: 牛立东 市煤炭局局长
  成 员: 刘小才 市纪委常委
许晋维 临汾煤监局副局长
    王常兴 市煤炭局副局长
张明星   市公安局副局长
王青川 市国土局副局长
   郝永昌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组长
   徐新荣 市经委副主任
丁文政 市工商局副局长
   宋德俊 市总工会副主席
  马玉顺 市安监局副局长
   王尚斌 临汾供电分公司副经理
办公室主任:王常兴(兼)

附件2

临汾市非煤矿山安全管理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为切实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完善我市非煤矿山行业安全管理制度,促进全市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关于非煤矿山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有关重大决策;
  (二)分析研究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和非煤矿山安全管理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讨论并提出事关全市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关对策和措施;
  (三)协调解决非煤矿山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议定解决的办法;
  (四)指导全市非煤矿山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管理工作,实施分级监管;
  (五)组织开展全市性或涉及多行业、多部门的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联合执法活动;
  (六)向市政府安委会报告工作。
  二、成员单位
  (一)联席会议由市安监局牵头,成员单位为市发改委、市经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局、市建设局、市工商局、市环保局、市总工会、临汾供电分公司等。市安监局局长为召集人,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为成员。
  (二)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事宜,督促检查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负责与各有关部门的联系及信息反馈工作。
  (三)办公室设联络员,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能科室负责人担任。
  三、工作规则
  (一)联席会议由联席会议召集人或其委托的办公室负责人主持召开。会议可根据非煤矿山安全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邀请有关县(市、区)、乡镇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参加。
  (二)联席会议每月召开一次例会。根据市人民政府领导指示、成员单位要求或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集会议,讨论研究重要工作。
  (三)在联席会议召开之前,召开办公室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要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
  (四)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单位并抄报市政府安委会。
  (五)对联席会议难以协调一致的问题,由联席会议牵头单位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四、工作要求
  (一)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涉及非煤矿山安全管理的有关问题,及时向牵头单位提交会议议题。
  (二)各成员单位要按时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及时处理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中需要跨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
  (三)各成员单位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
  (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工作实际建立非煤矿山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临汾市非煤矿山安全管理部门
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集人:李明水  市安监局副局长
  成 员:马玉顺  市安监局副局长
  薛志刚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徐新荣 市经委副主任
  张明星   市公安局副局长
  刘小才   市纪委常委
   郝永昌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组长
  王青川 市国土局副局长
  贾俊华 市建设局副局长
丁文政   市工商局副局长
   潘齐龙 市环保局副局长
   宋德俊 市总工会副主席
  王尚斌 临汾供电分公司副经理
办公室主任:马玉顺(兼)

附件3

临汾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为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完善我市危险化学品行业安全管理制度,促进全市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人民政府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有关重大决策;
  (二)分析研究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讨论并提出事关全市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关对策和措施;
  (三)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议定解决的办法;
  (四)指导全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工作,实施分级监管;
  (五)召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性联合执法活动。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联合执法;
  (六)向市政府安委会报告工作。
  二、成员单位
  (一)联席会议由市安监局牵头,成员单位为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公安局、市国土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市公安交警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安监局局长为召集人,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为成员。
  (二)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事宜,督促检查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负责与各有关部门的联系及信息反馈。
  (三)办公室设联络员,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能科室负责人担任。
  三、工作规则
  (一)联席会议由联席会议召集人或其委托的办公室负责人主持召开。会议可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邀请有关县(市、区)、乡镇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参加。
  (二)联席会议每月召开一次例会。根据市人民政府领导指示、成员单位要求或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集会议,讨论急需研究解决的重要工作。
  (三)在联席会议召开之前,召开办公室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要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
  (四)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单位并抄报市政府安委会。
  (五)对难以协调一致的问题,由联席会议牵头单位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四、工作要求
  (一)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有关问题,及时向牵头单位提交会议议题。
  (二)各成员单位要按时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及时处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中需要跨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
  (三)各成员单位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
  (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工作实际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临汾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部门
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集人:李明水 市安监局副局长
成 员:王保安  市安监局副局长
   薛志刚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徐新荣  市经委副主任
   张明星  市公安局副局长
   鲍红波  市国土局副局长
   贾俊华  市建设局副局长
   孙铁中  市交通局副局长
   王志瑛 市商务局副局长
丁文政  市工商局副局长
   赵玉琳  市质监局副调研员
   潘齐龙  市环保局副局长
申明记  市公安交警支队副支队长
李建中 市公安消防支队副支队长
办公室主任:王保安(兼)

附件4

临汾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各相关部门工作配合力度,提高我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水平,有效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建立本制度。
  一、主要职责
  (一)及时掌握、分析、研究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为市人民政府开展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提供建议;
  (二)制订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对策并组织实施;
  (三)及时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各相关部门加强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
  (四)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协调、督促各地及有关部门建立交通事故预防工作联席会议机制。
  (五)向市政府安委会报告工作。
二、成员单位
  (一) 联席会议以市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领导组为依托,由市公安局、交通局、市监察局、市委宣传部、市建设局、市安监局、市教育局、市质监局、市交警支队、临汾公路分局、市工商局、市农机局等单位组成,市公安局为牵头单位。
  (二)联席会议总召集人为市公安局分管领导,召集人为市交警支队主要负责人,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为成员。
  (三)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交警支队。办公室成员由各成员单位职能科室负责人组成。办公室主要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会议议题的选定及会议议定事项的督促、落实。
  (四)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办公室成员兼任。
  (五)联席会议成员及联络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根据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总召集人或召集人可组织全体或部分成员单位临时召开联席会议,讨论、研究亟需解决的重要事项。联席会议议定事项以会议纪要形式下发有关部门,并上报市人民政府。经召集人同意,联席会议在必要时可以邀请成员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负责人列席参加。
  四、工作要求
  (一)联席会议成员应按要求参加会议,并积极参事议事,推进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及时处理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中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
  (三)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之间要加强信息交流与协作,互相配合,互相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积极作用,切实增强全市道路交通事故的预防能力。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临汾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
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总召集人:史 军  市公安局副局长
召 集 人:李顺福 市交警支队支队长
   付遵师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成 员:刘小才 市纪委常委
李明水 市安监局副局长
  孙铁中  市交通局副局长
陈保金  市建设局副局长
  刘宝林  市教育局纪检组长
   赵玉琳  市质监局副局长
丁文政 市工商局副局长
   雷瑞庭  市农机局副局长
皇甫宝 临汾公路分局副局长
闫 戈 市交警支队副支队长
办公室主任: 闫 戈(兼)

附件5

临汾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为认真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作配合,提高安全监管工作效率,建立本制度。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法规及政策规定;
  (二)各部门通报民爆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等各环节中存在的问题,研究解决的办法;
  (三)分析研究全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形势及其安全管理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讨论并提出预防民用爆炸物品事故、加强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关措施;
  (四)组织开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
  (五)组织开展全市性或涉及多行业、多部门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检查和专项督查;
  (六)向市政府安委会报告工作。
  二、成员单位
  (一)联席会议由市公安局牵头,成员单位有市安监局、市经委、市国土局、市煤炭局、市资产经营公司。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二)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督促检查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负责与各有关部门的联系及信息反馈工作。
  (三)办公室设联络员,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能科室负责人担任。
  三、工作规则
  (一)联席会议由会议召集人或其委托的办公室负责人主持召开。会议可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邀请有关县(市、区)、乡镇及部门分管负责人参加。
  (二)联席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例会。根据市人民政府领导指示、成员单位要求或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集会议,讨论急需研究解决的重要问题。
  (三)在联席会议召开之前召开办公室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的议题和需要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
  (四)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单位并抄报市政府安委会。
  (五)对难以协调一致的问题,由联席会议牵头单位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四、工作要求
  (一)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涉及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有关问题,及时向牵头单位提交会议议题。
  (二)各成员单位要按时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及时处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工作中需要跨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
  (三)各成员单位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
  (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工作实际建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临汾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
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集人:郭福才 市政法委副书记、综治办主任
成 员: 张明星 市公安局副局长
      李明水 市安监局副局长
  王青川 市国土局副局长
徐新荣 市国资委(经委)副主任
      王常兴 市煤炭局副局长
      秦国敏 市国资委(经委)党委委员、市资产经营公司经理
办公室主任:郭永杰(市公安局民爆支队支队长)

附件6

临汾市消防安全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做好有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及时解决消防安全工作重大问题,建立本制度。
  一、主要职责
  (一)对全市消防安全工作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制定全市消防安全工作措施和发展规划;
  (二)协调解决全市公共消防基础设施、消防装备、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以及社会化消防宣传、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等重大问题;
  (三)组织调查研究,指导全市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社会化消防宣传活动,督促行业、系统和单位贯彻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整改火灾隐患;
  (四)组织监督、检查、评价、通报全市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实施情况,总结、表彰、推广消防工作经验,落实奖惩制度。
  (五)向市政府安委会报告工作。
二、成员单位
  (一)联席会议由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局、市民政局、市交通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文化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商务局、市林业局、市文物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安监局、市旅游局、市公安消防支队等单位组成,市公安局为牵头单位。
  (二)联席会议由市公安局主要负责人任总召集人,市消防支队支队长为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为成员。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三)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消防支队。办公室主任由市消防支队支队长兼任,联络员由成员单位有关科室负责人担任。
  三、工作规则
  (一)召集人代表联席会议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汇报工作开展情况,联席会议有关组成人员及办公室工作人员参加。
  (二)每月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全体会议。议题由各成员单位提出,在会议召开前7个工作日报办公室。办公室主任审定同意后,列入会议议程。确因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开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单位会议。全体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开,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及办公室工作人员参加,可邀请有关单位列席。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确认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各成员单位,同时报市政府安委会。
  (三)不定期召开专门会议、开展专项活动和联合调研。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阶段性工作安排,经联席会议召集人同意,可不定期组织成员单位或部分成员单位开展联合调研、召开专门会议专题研究,并及时向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通报工作成果。各成员单位要指导和督促本系统(单位)开展调查研究,通过多种形式,全面推进消防工作开展。
  (四)对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对策建议,应经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并征得有关成员单位的同意后,上报市人民政府。遇有不同意见,由召集人或办公室主任负责协调;协调后仍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由召集人或办公室主任将有关意见和理由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四、工作要求
  (一)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涉及消防安全管理的有关问题,及时向牵头单位提交会议议题。
  (二)各成员单位要按时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及时处理消防安全监管工作中需要跨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
  (三)各成员单位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
  (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工作实际建立消防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临汾市消防安全工作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总召集人:李光辉  市公安局副局长
召 集 人:曹明兰 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
  成 员:薛志刚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陈保金  市建设局副局长
   梁 明  市民政局副局长
   孙铁中  市交通局副局长
  郝永昌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组长
   乾明宝  市文化局副局长
刘宝林  市教育局纪检组长
  王森武  市卫生局副局长 
  郑书杰 市商务局副局长 
   张全国  市林业局副局长 
  王甲荣  市文物局纪检组长
王晓华  市质监局副局长 
  丁文政  市工商局副局长
  马玉顺  市安监局副局长
   李吉荣  市旅游局副局长
李建中 市公安消防支队副支队长
办公室主任:李建中 (兼)

附件7

临汾市打击无证非法采矿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为强化信息共享,推进部门联动,积极构建联合打击无证违法采矿长效机制,有效遏制安全事故发生,促进全市安全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联席会议的组成和组织
  (一)市打击无证非法采矿联席会议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和市国土资源局相关负责人组成,市国土资源局为联席会议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人为会议召集人。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
  (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分别确定具体联席会议承办机构和联络员,具体负责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具体落实和会议联络工作。
  (三)联席会议原则上每两个月召开一次,因工作需要,可以由召集人决定或联席会议成员提出临时决定召开联席会议。会议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具体议定事项由市国土资源局商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确定。
  (四)联席会议原则上由各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参加,相关负责人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指派承办机构负责人或联络员参加。
  二、联席会议的议题和内容
  (一)联席会议的议题主要是沟通、协调和研究联合打击没有采矿许可证进行的挖煤采矿活动,包括个人私挖滥采,借各种工程和建设项目名义不经国土资源部门资源开采许可违法开采浅层煤浅层矿,以及在已经取缔关闭交由国土资源部门监管的废弃矿井进行偷采的非法采矿问题。
  (二)联席会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互相通报情况,分析形势,沟通认识,统一思想,保持联合执法的协调一致,促进各方面在参与联合打击无证开采行为上的主动性;
  2、研究在打击无证开采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寻求解决的具体办法和措施;
  3、国土部门移交在打击无证开采行为中需要及时进行纪律处分和司法追究的案件;
  4、对国土资源部门在打击无证非法开采时遇到困难和阻力,独自难以完成的,共同研究联合查处的具体行动方案和办法;
  5、对于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也无法解决的问题,议定共同意见和建议,上报同级政府或安委会研究。
  三、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组织落实
  (一)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对各成员单位具有约束力,各成员单位要指派专人负责落实。
  (二)每次联席会议结束后,会议牵头单位要形成会议纪要,由召集人签发后分送各成员单位执行。同时,将联席会议议题和决议报送市长、分管市长和各相关单位负责人,必要时可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重大联席会议议定事项。
  (三)各成员单位在落实会议议定事项时,市国土资源局要主动联系,各成员单位要积极配合。
  四、打击无证非法采矿联合执法的工作要求
  严厉打击无证非法采矿行为,严肃追究违法采矿者的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需要国土资源部门和公、检、法、监察等部门在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的同时,必须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建立规范的联合执法协调工作长效机制。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实行打击无证非法采矿联合执法是维护矿产开发秩序的重大举措,也是当前形势下遏制非法采矿势头必须采取的一项重要手段。各有关部门必须进一步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须性,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把联合执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加强领导,积极协同,形成合力。.打击无证非法采矿由各级打击无证非法采矿联席会议统一组织领导和指导监督。各级联席会议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及时指导和协调联合执法,促进打击无证非法采矿工作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督促重大案件的落实,确保联合执法取得实效。
  (二)是建立公安、检察机关和监察部门提前介入机制。为保证及时严惩无证非法采矿行为,促进涉嫌无证非法采矿犯罪和责任案件的快查快究,快捕快诉,国土资源部门在发现违法和案件查处过程中要根据案情需要提前通报当地公安、检察机关和监察部门,公安、检察机关和监察部门应当及时派员提前介入调查取证,及时采取必须的侦查和调查措施,进一步提高惩治非法采矿犯罪和问责的工作效率。同时,资源重点县(市、区)要在国土资源部门设立公安派出机构,确实从体制上有效解决追究违法采矿犯罪嫌疑人慢、难的问题。
  (三)是切实明确责任,形成打击合力。各有关部门要尽职尽责,切实发挥各部门在实行联合执法,打击无证非法采矿工作中的职能作用。公、检、法、监察和国土部门要从严厉打击无证非法采矿的大局出发,加强工作联系,加强协调配合,切实发挥联席会议扭带作用和协调功能,着力实现行政执法和司法工作的有效衔接,促进执法资源的合理利用,提高工作效率,形成打击无证非法采矿的合力。
  (四)是突出联合执法工作重点。联合执法的重点是加大反腐力度,严惩在无证非法采矿中存在的“黑后台”、“保护伞”等违法违纪行为。凡是发现无证非法采矿案件涉及“黑后台”、“保护伞”等线索的,无论涉及哪个部门,涉及哪个领导,都必须一查到底,依法严惩。国土资源部门要敢于发现、敢于移送,司法机关和监察部门要排除干扰和阻力,查清事实,依法追究。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临汾市打击无证非法采矿部门
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集人:栗 纲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 员:许文海 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张 琦 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郭 毅 市公安局纪检书记
      陆建平 市监察局执法室主任
      王青川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吴 勇 市国土资源局监察科长
      王晓峰 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支队长
办公室主任:王青川(兼)



临汾市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效率,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组织协调其他相关部门,建立密切配合、统一协调、相互协作的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协调机制。
第三条 安全生产联合执法的主要内容
(一) 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各个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联合查处的非法、违法行为;
(二)根据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应由各相关职能部门共同依法处置的违法行为;
(三)安全生产联席会议统一研究、部署的安全生产联合执法行动。
第四条 按照法定职责界定为牵头单位的部门具体负责联合执法的综合协调工作。
第五条 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应当制订联合执法实施方案,明确执法内容、方法、步骤、时间安排、参与部门等事项。
第六条 联合执法的启动机制
  (一)常规启动机制。需要开展常规的、重大的联合执法以及上级要求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时,由牵头单位拟定联合执法行动方案,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专项启动机制。对单一专业执法力量难以纠正、制止、查处的违法行为,牵头部门可提前5日将联合行动方案(草案)提交有关部门,并组织实施。
  (三)突发启动机制。遇到突发事件或其他紧急事件需要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时,牵头单位应及时协调各有关单位共同拟定联合执法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各相关执法部门要积极配合联合执法牵头部门的工作,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依法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 参加联合执法的部门要指派具有行政执法资质、业务熟练的人员参加联合执法。
第九条 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完毕,联合执法牵头单位要将联合执法情况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抄报市政府安委会。
第十条 联合执法有关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联合执法的经费保障。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相关联合执法制度。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临汾市煤矿安全联合执法制度
2.临汾市非煤矿山安全联合执法制度
3.临汾市危险化学品安全联合执法制度
4.临汾市道路交通安全联合执法制度
5.临汾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联合执法制度
6.临汾市消防安全联合执法制度

附件1

临汾市煤矿安全联合执法制度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及市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强化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完善执法机制,促进煤矿安全秩序的稳定好转,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联合执法组织机构
  (一)由市煤炭局牵头,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经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局、市工商局、市安监局、临汾煤监分局、市总工会、临汾供电分公司共同参与,组成临汾市煤矿安全联合执法领导组。
  (二)煤矿安全联合执法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煤炭局。负责领导组的日常工作,具体承担联合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三条 煤矿安全联合执法的内容
  (一)市人民政府研究部署的煤矿安全专项行动,包括打击非法违法、整顿关闭、隐患排查等;
  (二)重大政治活动、社会活动、重大节假日期间的督查工作;
  (三)煤矿违法行为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管部门职能范围,需要组织联合执法的;
  (四)在煤矿安全执法中,对于单一部门无法解决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需联合执法的;
  (五)针对突发性、紧急性煤矿安全事件需组织联合执法的;
  (六)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落实煤矿安全执法决定存在较大问题的;
  (七)市人民政府交办或联席会议决定的煤矿安全执法任务。
第四条 联合执法行动在市人民政府和联合执法领导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涉及煤矿关闭的联合执法行动由政府牵头,相关部门参与。其他煤矿安全联合执法行动由联合执法领导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五条 联合执法领导组办公室履行综合协调职责,负责起草行动方案,具体组织联合执法行动,协调执法过程中问题的处理以及信息综合发布。
第六条 联合执法领导组各成员单位应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和工作程序,严格执法。
第七条 联合执法行动由各成员单位确定相对固定、业务熟悉、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参加。必要时邀请市人民政府执法监督机构的人员参加或带队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第八条 联合执法人员要服从指挥、落实责任、各司其职,严格履行执法程序,做到依法行政、规范执法。
第九条 联合执法启动机制
  (一)常规启动机制。需要开展全市性的、重大的联合执法以及上级要求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时,联合执法领导组确定联合执法的内容,联合执法办公室制订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专项启动机制。涉及煤矿安全监管单一部门难以制止的煤矿安全违法行为时,相关部门提请实施联合执法,经联合执法领导组同意后,由联合执法领导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三)突发启动机制。遇到突发事件或其他紧急事项需要组织煤矿安全联合执法行动时,联合执法领导组办公室应尽快组织实施,并报联合执法领导组。
第十条 对联合开展的执法行动,相关成员单位应将依法处理的情况报联合执法领导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联合执法行动中遇到重大疑难问题,应提请联席会议商定,并向市人民政府汇报。
第十二条 联合执法领导组各成员单位在煤矿安全执法行动中遇到超出本部门的查处职能范围时,应邀请相关执法部门及时赶赴现场,办理移交手续,依法进行处理,并报联合执法领导组办公室。
第十三条 在联合执法行动中,各成员单位要主动配合执法主体单位开展煤矿安全联合执法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各种理由推诿和回避。
第十四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积极支持在本行政区内开展的煤矿安全联合执法工作,保证联合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煤矿安全联合执法制度,积极开展煤矿安全联合执法行动。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2

临汾市非煤矿山安全联合执法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非煤矿山的安全管理工作,整合监管力量,提高监管效能,完善执法机制,严厉打击非煤矿山企业非法违法生产行为,促进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秩序稳定好转,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联合执法组织机构
  (一)由市安监局牵头,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局、市建设局、市工商局、市环保局、市总工会、临汾供电分公司共同参与,组成临汾市非煤矿山安全联合执法领导组。
  (二)非煤矿山联合执法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负责领导组的日常工作,具体承担联合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三条 联合执法的内容
  (一)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主要包括:没有依法取得相关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存在重大隐患长期拒不整改,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存在以上问题严重的地区或部门;
  (二)重大节假日、重大会议、重大社会活动期间的督查工作;
  (三)非煤矿山突发或其他紧急安全事件的;
  (四)非煤矿山安全违法行为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管理部门职能范围,需要组织联合执法的;
  (五)职能部门申请需要开展联合执法的事项;
  (六)市人民政府交办或联席会议决定的非煤矿山安全执法任务。
第四条 联合执法行动在联合执法领导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联合执法领导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联合执法领导组办公室履行综合协调职责,负责起草行动方案,具体组织联合执法行动,协调执法过程中的问题处理及信息发布。
第六条 联合执法领导组各成员单位要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和工作程序,严格执法。
第七条 联合执法行动由各成员单位确定相对固定、业务熟悉、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参加。必要时邀请市人民政府执法监督机构的人员参加或者带队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第八条 联合执法人员要服从指挥、落实责任、各司其职,认真履行执法程序,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第九条 联合执法启动机制
  (一)常规运行机制。需要开展全市性的、重大的联合执法及上级要求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时,联合执法领导组确定联合执法的内容,联合执法办公室制订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专项运行机制。当涉及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单一部门难以纠正、制止的非煤矿山安全违法行为时,由相关部门提请实施联合执法,经联合执法领导组批准后,由联合执法领导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三)突发启动机制。遇到突发事件或其他紧急事项需要开展非煤矿山联合执法行动时,由联合执法领导组办公室或有关部门尽快组织实施,同时上报联合执法领导组。
第十条 对联合开展的执法行动,相关成员单位要将依法处理的情况报联合执法领导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在联合执法行动中,遇到重大疑难问题应及时召开联合执法领导组会议商定,并向市人民政府汇报。
第十二条 联合执法领导组各成员单位在非煤矿山安全执法中遇到超出本部门的查处职能范围时,应立即与相关执法部门取得联系。相关执法部门应及时赶赴现场,办理移交手续,依法进行处理,并报联合执法领导组办公室。
第十三条 在联合执法行动中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联合执法制度,主动配合执法主体单位开展非煤矿山安全联合执法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各种理由推诿和回避。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积极支持在本行政区内开展的非煤矿山安全联合执法工作,保证联合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根据本地实际制定非煤矿山安全联合执法制度,积极开展非煤矿山安全联合执法行动。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不分页显示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邮电部关于国内公众电视会议资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邮电部


邮电部关于国内公众电视会议资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1995年5月3日,邮电部

现将国内公众电视会议资费标准(试行)通知如下:
一、通话费
(一)通话费以分钟为单位,每分钟向用户收取:
n A
(∑长途电话分级基本价目×---×0.7)+11(n+1)元
1 64

其中:A为传输速率,A>64kbps,n为开放对端地点数。
(二)基本收费时间为30分钟,不足30分钟按30分钟计算;超过30分钟的,按实际通话分钟数计算;尾数不足1分钟的按1分钟计算。
(三)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和非假日21:00至次日7:00内通话减半计费。
二、预告费
根据预告内容字数和受话地点,按每10个字收取长途电话基本价目1分钟费用计算。
三、销号费
业务开始前48小时销号免费。
业务开始前24小时至48小时内销号的,收取基本通话时间费用的25%。
业务开始前24小时内销号的,收取基本通话时间费用的50%。
本资费标准自1995年5月1日起试行,至1996年5月1日止。试行期间,资费标准不予下浮。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