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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14:17:28  浏览:94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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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管理办法》的通知

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


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关于颁发《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拥(200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

  现将新修订的《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做好新时期双拥工作,进一步加强军政军民团结的指示精神,推动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是拥军优属、拥政爱民优良传统的继承与发展,是新时期双拥工作的重要载体,是加强军政军民团结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双拥模范城(县)是双拥工作成绩突出,具有榜样和示范作用,并经过一定程序命名的先进典型,是当地党委、政府、驻军领导机关和全体军民共同的政治荣誉。



  第四条 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要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着眼于巩固和发展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的新型军政军民关系,把拥军优属与拥政爱民结合起来,把发展社会生产力与提高部队战斗力结合起来,把物质文明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结合起来,促进双拥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促进国家改革发展稳定和军队全面建设。



  第五条 双拥模范城(县)分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全国双拥模范城(县)由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民政部、总政治部命名。省级双拥模范城(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和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命名。



  第六条 全国双拥模范城(县)的命名范围:地级市(不含所辖县)、县级市、直辖市辖区、县(旗)。省级双拥模范城(县)的命名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第七条 命名双拥模范城(县)应坚持标准,注重实绩,保证质量。



  第八条 命名双拥模范城(县),应处理好大城市与中小城市及县的数量关系。每次命名全国双拥模范城(县),各省、自治区推荐的县及县级市所占比例不得低于推荐总数的百分之三十,直辖市推荐的对象应有所辖县(市)。



  第九条 双拥模范城(县)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条 对在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可视情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双拥模范城(县)的基本标准





  第十一条 命名双拥模范城(县),坚持以下标准:

  (一)组织领导坚强有力。地方党委、政府和驻军领导机关把双拥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部队建设的总体规划,作为事关全局、涉及长远的大事来抓,健全由地方和军队领导牵头、有关职能部门参加的双拥工作领导机构和有相应人员、经费的办事机构,并充分发挥其组织、协调和指导作用。党政军领导机关形成合力,军地有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责。

  (二)国防教育广泛深入。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把国防教育纳入全民教育体系,列入宣传、教育、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部门的工作计划,每年有部署,平时有检查。有适应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的教育制度、教育设施和教育方法。通过教育,大力弘扬拥军优属、拥政爱民的优良传统,形成人人关心支持国防建设、自觉维护军政军民团结的良好风尚。

  (三)双拥活动坚持经常。开展双拥活动以基层为重点,注重落实,讲求实效。每年有总体计划,季度有具体安排,坚持节日走访座谈,平时活动经常。各项活动主题鲜明,内容实在,形式活泼,具有时代特色和当地特点,军民参与广泛。健全各项制度,定期检查总结,推进双拥工作社会化、经常化、制度化。

  (四)军民共建富有成效。坚持把促进军地理想信念、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建设,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作为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的根本任务,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提供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把道德建设作为军民共建活动的重要内容,大力倡导“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军民积极参加创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社区活动,对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促进军政军民团结和民族团结产生广泛影响。军(警)民联防联治活动开展经常,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军民共建点评为县(团)级以上先进单位。

  (五)政策法规落到实处。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国防建设和加强军政军民团结的政策、法律、规定,适应形势的发展,不断完善与之相配套的政策、法规。地方积极支持与配合部队完成军事训练、战备执勤、教学科研、国防施工等各项任务;军事设施得到有效保护;粮油水电等按质按量供应;转业复员军官、退役士兵、军队离退休干部、伤病残军人和随军家属得到妥善安置;军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兵员质量得到保证;义务兵家属优待和在乡老红军、老复员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及烈属的抚恤补助得到落实。部队模范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严格遵守群众纪律,尊重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认真落实总部规定的义务劳动日时间,积极支援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做好扶贫帮困工作;奋勇参加抢险救灾,在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斗争中发挥生力军和突击队作用;认真做好应付各种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做出应有贡献。

  (六)军政军民关系融洽。地方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爱护军队,尊重军人,关心部队建设。部队尊重政府,热爱人民,支持地方工作。军政军民互相关心,互相爱护,互相支持,亲如一家,无历史遗留问题,军地地界清晰,无重大军民纠纷。发生纠纷,军地领导主动出面,及时妥善解决。



  第十二条 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依据第十一条的规定,提出每届全国双拥模范城(县)评选命名的具体要求。

第三章 命名程序与权限





  第十三条 省级双拥模范城(县)由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盟)党委、政府、驻军推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和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批准,同时报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四条 省级双拥模范城(县)三年命名一次,除特殊情况外,应举行命名大会。具体命名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第十五条 全国双拥模范城(县)一般每三年命名一次,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每次命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按有关规定择优推荐。被推荐单位应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并获得省级双拥模范城(县)称号。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推荐全国双拥模范城(县),要征求所在大军区的意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和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研究同意后,向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写出推荐报告,并附被推荐单位的事迹材料。



  第十七条 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推荐命名的单位进行审核,提出初选意见,经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办公会审议后,提交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全体会议批准。



  第十八条 全国双拥模范城(县)由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发布命名决定,并举行命名大会。



  第十九条 对被命名的双拥模范城(县),授予奖匾,颁证书。

第四章 命名后的管理





  第二十条 双拥模范城(县)应以命名为新起点,坚持巩固、发展、提高的方针,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取得新成绩。



  第二十一条 被命名的全国双拥模范城(县),每年年底应作出年度双拥工作报告和下年度双拥工作计划,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要适时对辖区内的全国和省级双拥模范城(县)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下一次评选全国双拥模范城(县)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适时对全国双拥模范城(县)进行抽查,并视情通报抽查情况。t



  第二十四条 被命名为双拥模范城(县)的单位,工作无新的进展或出现问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应及时给予帮助,查找薄弱环节,制定改进措施。



  第二十五条 双拥模范城(县)出现政策法规不落实或重大军民纠纷,应在及时纠正和妥善处理的同时,将情况报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隐情不报或不及时采取措施解决的,给予通报批评;严重影响军政军民团结的,按命名权限撤销其“双拥模范模范城(县)”荣誉称号。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1993年颁发的《双拥模范城(县)命名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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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抚顺市建筑专业配套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印发《抚顺市建筑专业配套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



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抚顺市建筑专业配套工程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专业配套工程管理,建立规范交易、公平竞争的秩序,充分发挥建筑工程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建设的成片或单体工程造价在15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特殊工程除外)的建筑专业配套工程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专业配套工程是指从事为工业、民用、市政工程配套的排水、给水、供热、燃气、供电、通讯、消防、有线电视等公用配套及相关的专业工程。
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专业配套工程的行业管理部门。
城建、公用、房产、消防、电业、电讯和有线电视等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配合行业管理部门做好建筑专业配套工程管理工作,统一在市工程建设房地产交易市场内实行联合审批及办理各种手续。

第二章 资质管理
第五条 在本市境内从事建筑专业配套工程的施工企业,必须持有省以上统一核发的施工资质等级证书及市各专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施工许可证。未取得施工资质等级证书和施工许可证的施工企业不得承担建筑专业配套工程的施工任务。无专项施工许可证的总包单位,可将工程分包
给具有专项施工资格的单位。
第六条 水表、煤气表、电表等计量器具的购入和安装,按照《辽宁省计量监督条例》规定,购入的计量器具须经市技术监督局认定的检测站检验合格并由认定的单位安装。
第七条 外埠专业施工队伍来抚承担建筑专业配套工程的,必须到市建委及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验证审批和到市工商管理部门办理鉴证手续,并到市地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经批准后方可从事施工活动。

第三章 承发包管理
第八条 建筑专业配套工程实行招投标制度。在市招投标管理机构监督下,由建设单位通过竞争性招投标,择优选择中标施工单位。一切招投标活动均应执行《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条例》的有关规定,各专业公司和具备资质条件的施工队伍均可参与竞争,谁中标、谁施工。
第九条 承包建筑专业配套工程的施工企业,必须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证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十条 承包单位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不准将其承包的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分包单位不得将分包的工程再次分包。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委托设计单位时,应优先选择专业能力强、熟悉网络情况的专业设计部门;专业工程设计前,设计部门要主动与各专业公司及主管部门取得联系,搞好论证,经征得专业公司及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设计;各专业公司要主动与设计部门搞好配合,在提供相关技
术资料时,经市物价部门批准,可适当收取费用。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安排好各专业工程的施工衔接,地下工程实行统一挖掘、分散施工、统一填埋,避免多次挖埋。

第四章 合同和造价管理
第十三条 建设、施工单位在签订承包合同时,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严格履行承包合同。
第十四条 各工程项目应依照国家、省规定的计价方法和取费标准确定工程造价,不得随意抬价、压价或附加不合理条件。
市建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第五章 工程质量管理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必须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各建设、开发、设计、施工等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颁布的有关工程设计或施工验收规范和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第十六条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把住施工、竣工工程质量检查和等级核验关,未经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验评质量等级的,不予组织工程验收。
第十七条 根据《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的规定,工程质量实行保修抵押金制度。
第十八条 建筑专业配套工程由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的专业工程管理组织办理工程项目监理合同,委托该建筑工程的主体监理单位进行配套工程的监理。

第六章 工程验收
第十九条 对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建筑专业配套工程,竣工投入使用前,对排水、给水、供热、燃气、供电、通讯、消防和有线电视等公用配套工程实行联合验收。
第二十条 实施工程验收,须达到下列标准:
(一)按照工程建设管理程序规定要求,具备各项批准手续;
(二)各项工程质量须经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验评,达到合格以上质量等级,并取得质量验评文件;
(三)排水、给水、供热、燃气、供电、通讯、消防和有线电视等设施达到接通标准和运行条件;
(四)工程暂设已拆除,现场达到场清地平、道路畅通的标准。
第二十一条 建筑专业配套工程达到竣工标准,经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验评并形成验评文件后,由工程建设或开发单位向市建委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竣工验收申请;
(二)专业管理部门对专业工程的批复文件和图纸;
(三)建筑工程规划定位图;
(四)经批准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五)工程承发包合同;
(六)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交工验收文件;
(七)招投标手续。
第二十二条 市建委接到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后,组织联合验收小组成员单位和专业管理部门做好验收准备工作。各专业管理部门应及时进行现场检查鉴定并督促落实。验收准备工作应在接到申请次日起10日内完成。建设单位应提前与有关专业管理部门联系,主动提供情况,以保证验
收工作顺利进行。
验收小组成员单位不认真履行职责或不按时参加验收工作,致使工程不能按期验收而拖延工程交付使用期限的,责任单位要承担相应的行政和经济责任。
第二十三条 市建委在验收准备工作完成时限期满后10日内,组织验收小组开展验收工作。验收合格的工程,发给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书。验收不合格的工程,验收小组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建设单位应限期落实,直至验收合格。未经联合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擅自交付使
用。
第二十四条 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可分期进行验收和分期投入使用,其公用配套设施必须满足使用功能的要求,否则不予验收。
第二十五条 工程竣工验收时出现争议或纠纷的,由市工程验收领导小组裁定,确认为验收合格工程,各专业公司必须接管验收。

第七章 罚 则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按照《辽宁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条例》具体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按照《辽宁省计量监督条例》具体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按照《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具体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开发或建设单位擅自将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交付使用的,由市建委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验收手续,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3月11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工业产品质量信誉建设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工业产品质量信誉建设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当前,我国工业经济正处在巩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成果,调结构、上水平,转变发展方式、提高工业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的关键时期。努力提高工业产品质量对于我们完成这一时期的任务和实现把我国建设成为工业强国的战略目标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近来,在国内和国际贸易中出现了多起因产品质量问题而引起社会关注的典型事例,有正面的也有负面的。有的企业勇于承担质量责任,珍视质量信誉,妥善地解决了产品质量问题,挽回了不利影响;也有的企业违背质量诚信、漠视质量责任、无视质量信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给企业、行业乃至我国工业经济发展造成严重损失。
  正反两个方面的事例都说明,加强质量信誉建设对于提高我国工业产品质量,提振消费信心,保护消费者权益,增强竞争力和提升我国工业产品质量形象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并将对我国工业经济的健康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各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广大企业,要在全面落实好2010年各项质量工作的基础上,把加强质量信誉建设作为今年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加大力度,重点推进。
  在加强工业产品质量信誉建设中,要重点做好以下七个方面的工作。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有关单位要提高对工业产品质量信誉的重要性的认识。要把质量信誉建设与全面提高我国工业产品质量水平,提升我国工业产品质量形象和国际信誉的工作相结合,做到领导到位、职责落实、目标明确、措施得力。将提高质量信誉的工作落到实处,抓出成效。
  二、以企业为主体,增强企业质量责任意识
  企业质量责任意识是质量信誉建设的基础。企业只有承担起质量责任,质量信誉才有了落脚点和提升的动力。企业的质量主体责任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产品;二是持续改进质量;三是承担因经营和产品引发的法律和经济后果。当前,我国部分工业企业质量责任意识相对淡薄,缺乏承担质量责任的意识和能力,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因质量问题而导致的危害的范围和程度。
  引导企业积极承担质量责任,一是要通过宣传、培训和质量月活动等工作,引导企业树立正确的质量责任观,让企业认识到承担质量责任才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根本;二是要通过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总结和交流质量管理经验、加强企业技术开发和产品创新等工作,帮助和指导企业提高企业质量管理和质量改进水平,增强履行质量责任的能力;三是要完善质量法制环境和配合有关部门加强质量监督,保护积极承担质量责任的企业和行为,加大对漠视和逃避质量责任的行为的打击力度。
  三、质量信誉建设与品牌创建相结合
  质量信誉和品牌培育是相辅相成的。质量信誉是品牌价值的基础;品牌附加值是对质量信誉的高额回报。
  品牌创建是技术与社会相结合的综合性问题。在技术上讲,品牌的实质是自主知识产权;从社会上看,品牌是社会公认度的体现。我国工业产品自主品牌建设落后,缺乏自主核心技术是一个原因,部分企业质量信誉不高而导致的我国工业产品整体质量形象不良也是一个重要的因素。
  将质量信誉建设与品牌建设相结合,一是要通过宣传和表彰等活动,提升那些讲质量、守信誉的企业的品牌形象;二是综合利用政策、市场等手段,提高优秀品牌的市场影响力和价值表现;三是突出重点,以服装、家纺和家电行业为切入点,落实相关的指导意见,推进自主品牌建设;四是有条件的地区、行业和产业聚集区要培育区域性、行业性品牌,提升区域和行业质量形象。
  四、加强基础工作,稳定提高产品质量
  稳定提高产品质量是质量信誉建设的基本保证。加强基础工作,为企业稳定提高产品质量创造良好的条件,是预防出现损害质量信誉的事件的重要保障。针对容易引发质量信誉问题几个突出问题,当前要重点加强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保证实物特性与标称特性的一致性
  当前,工业产品的实物质量特性与标称的特性不一致或不能达到所依据标准的全部要求已经成为一个比较严重的问题。特别是在强制性标准所要求的特性上不能达到要求,会产生更为严重的危害。
  要保证实物特性与标称特性的一致性,一是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产品抽查和检测工作,特别对涉及强制性标准的特性必查必测;二是对主观故意标称虚假特性的企业和产品坚决查处,净化市场环境;三是通过指导企业建立完善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质量管理体系,堵塞管理漏洞;四是在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中,加强对企业产品检测能力的配套建设,减少和消除因检测能力不足而导致的质量问题;五是在产业聚集区,特别是中小企业聚集区,大力发展可以提供标准服务和公共检测服务的技术服务的机构,提高社会化质量服务水平。
  (二)发挥好标准工作对消除技术贸易壁垒的作用
  在国际贸易中,特别是在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仍然存在,贸易保护主义有所抬头的情况下,工业产品标准比较容易成为技术贸易壁垒,也成为导致我国工业产品在国际贸易中出现质量问题,造成质量信誉和经济损失的重要因素。
  发挥好标准工作对消除技术壁垒的作用,一是要密切跟踪国际标准和国际先进标准,了解和掌握国际标准和发达国家先进标准的发展水平;二是要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增加我国在国际标准领域的话语权;三是要加快我国工业产品标准的梳理和制、修订工作,提高我国标准与国际标准和国际先进标准的对接水平,减少和消除标准间的差异;四是对可能成为技术贸易壁垒和容易引发质量问题的标准进行专门的研究。特别是出口比重较大的行业和企业,要对主要目标市场所在国家的标准进行研究并提出对策,避免可能受到的损害。
  (三)提高供应链质量保证水平
  原材料和采购零配件的质量水平是下游产品质量形成过程的一个重要因素,也直接影响下游产品的采购成本和制造成本。近来,国内外发生了多起因采购零部件质量问题而影响最终产品质量的事件,给相关企业造成严重的信誉和经济损失。
  提高供应链质量保证水平,一是要从行业和产业聚集区入手,加强上下游行业、企业的交流和协作,共同分析和解决影响产品质量的关键性因素;二是要加强上下游行业和企业的标准接口,保证标准要求的相关性和一致性;三是要帮助和指导企业完善对采购产品的质量检验和测试,严把产品质量的入口关;四是鼓励和引导企业对重要原材料和零部件供应商开展第二方审核,通过提高供应商的质量保证能力,保障采购产品的质量水平和稳定性。
  (四)完善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能力
  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不同于检验。检验的作用是判定产品合格与否;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既要判定产品合格状况,又要对质量进行分析,指导质量改进,还要为制造过程质量控制提供技术支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能力是评价和提高产品质量,降低发生质量问题的风险,保护质量信誉的的重要技术基础条件。
  完善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能力,一是要做好相关机构在地区和行业的布局规划,形成比较均衡的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能力体系;二是加强对现有的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机构的管理,提高技术能力和服务水平;三是以行业骨干企业和科研院所为依托,开展对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有关技术的研究;四是在重点地区、行业和产业聚集区发展和培育新的机构,增强区域性和行业性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能力。
  五、加快质量诚信建设,培育质量信誉
  质量诚信体系是社会诚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企业而言,质量诚信体系是对诚实守信的企业的支持和保护,是企业培育和保持质量信誉,提升品牌价值和社会认同度的基础;对社会而言,质量诚信体系是对企业诚信表现和产品质量的监督手段,综合发挥法律、政策和市场的作用,保障公共质量安全和社会经济发展。
  加快质量诚信体系建设,一是通过开展宣传、表彰等工作,引导企业树立诚实守信的经营理念,改善企业的经营行为;二是要结合地区、行业特点开展质量诚信体系研究,并将质量诚信体系纳入社会诚信体系框架;三是通过制定重点行业质量诚信体系标准,推动完善行业质量诚信体系;四是在政策、资金、项目等方面,加大对质量诚信良好的企业的扶持力度,为诚信企业营造更有利的发展环境;五是对违背诚信的企业加大查处力度,让违背诚信的行为付出惨重的代价。
  六、加强应对突发质量事件的能力
  加强应对质量事件的能力是在出现非预期的质量事件的时候,减少和避免质量信誉损失的重要手段。质量不仅是管理和技术问题,也是社会问题。随着产品复杂程度和社会对工业产品依赖程度的增加,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社会影响和危害的风险明显提高。在出现突发性质量事件的时候,能否积极应对并妥善处理对控制其影响和危害程度至关重要。
  加强应对突发质量事件的能力,绝不是要隐瞒事实,逃避责任。而是要以诚信为基础,积极负责地解决好问题。一是要根据行业和地区特点,对重点产品,特别是那些涉及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的产品进行识别并严格管理,降低出现质量危害的风险;二是地方、行业和企业要依据各自责任,制定重点产品突发质量事件预案,对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三是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与质检、工商等部门建立应对突发质量事件的协调机制;四是在行业和地方建立质量事件通报制度,对引发社会性影响的质量事件要即时上报,并根据事件性质和程度采取有效措施,将质量事件的危害和影响降到最低。
  七、与工业产品质量建设的各项工作有机结合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工业产品质量工作的指导意见》(工信科[2009]180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2010年质量工作要点》已经对质量工作做出了全面部署。加强质量信誉建设是工业产品质量建设的一项重点内容。要把质量信誉建设与全局性质量工作相结合,发挥各项质量工作与质量信誉建设的相互促进作用,推动工业产品质量进步。
  各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对本地区、本行业质量信誉的基本情况进行调研和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加强质量信誉建设的工作方案。调研情况和工作方案要在3月底之前报到我部。
  有关企业要参照以上要求,密切与工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联系,积极发挥质量主体作用,加强质量信誉建设。
  在工作中,要加强与质量监督、工商管理等部门的沟通和配合,发挥质量监管的职能作用,共同推进质量信誉建设;要开拓思路,积极探索和逐步完善质量信誉建设的长效机制,持之以恒地推进工业产品质量建设;有条件的地区和行业要组织对工作方案落实情况和重点企业质量信誉建设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在年度末要对质量信誉建设工作进行专门总结,随质量工作总结一并报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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