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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2004年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和综合绩效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21:14:28  浏览:90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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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2004年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和综合绩效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


商务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2004年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和综合绩效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4年3月19日 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

商合函[200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商务厅(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央管理的企业:

2003年,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地方外汇管理部门和中央企业总部(以下统称“年检部门”)协调一致,密切配合,克服了SARS疫情的影响,首次对我国企业法人直接投资设立的境外企业进行了联合年检和综合绩效评价,取得了预期的效果。实践证明,联合年检制度对加强和完善境外投资宏观监管发挥了重要作用,应予以不断推进。同时,2003年联合年检工作中也存在一些不足,如一些省市的少数投资主体对联合年检重视程度不够,落实不到位,没有履行接受监管的义务,导致部分境外企业没有参加联合年检。

2004年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和综合绩效评价工作即将开始,请年检部门充分准备,精心组织,在总结2003年工作的基础上,认真做好此次联合年检和综合绩效评价工作。针对联合年检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情况和问题,我们对2004年联合年检的部分程序和内容进行了调整。现将2004年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凡在2002年1月1日前由境内投资主体直接投资设立、收购或参股的境外企业(使用援外资金设立的境外企业、在与我无外交关系的国家或地区设立的境外企业和金融类境外企业除外)均应参加联合年检和综合绩效评价。

凡在2002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设立的境外企业、使用援外资金设立的境外企业、在与我无外交关系的国家或地区设立的境外企业,只需向年检部门上报《年检报告书》中的报表一、报表二、报表四和境外企业财务报表以及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文件或其他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批准文件(无法提供的应提交报告说明原因)。

年检部门应做好联合年检的宣传工作,通过在当地媒体发布联合年检公告的形式,通知境内投资主体及时参加2004年联合年检,并根据2003年的年检情况和自身管理数据,认真核对所辖企业的参检情况,重点清理和查找已办理境外企业批准手续或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但没有按规定参加2003年联合年检的境外企业。

二、年检时间:2004年4月1日�6月15日。

三、年检材料

(一)由于调整了联合年检的部分程序和内容,《年检报告书》也相应进行了调整。投资主体可从商务部网站(www.mofcom.gov.cn)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www.safe.gov.cn)上下载调整后的《年检报告书》,统一用A4纸打印,并根据境外企业有关材料如实填写,一式三份。

(二)对已参加2003年联合年检、取得《年检证书》的境外企业,投资主体需将一份《年检报告书》、《年检证书》(复印件)于5月10日前送交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总部,将另两份《年检报告书》、《年检证书》(复印件)连同境外企业财务报表送交地方外汇管理部门。

(三)对于首次参加联合年检的境外企业,投资主体需将一份《年检报告书》送交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总部,将另两份《年检报告书》、境外企业财务报表和与境外企业有关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文件送交地方外汇管理部门。境内投资主体无法提供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文件的,也可提交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的批复、外汇资金购汇汇出核准件等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批准文件。上述文件应作为附件一并报送,无法提供的应提交报告说明原因。

四、地方外汇管理部门年检程序

地方外汇管理部门应在收到投资主体完备的年检材料15个工作日内,按以下步骤进行年检:

(一)对《年检报告书》的报表二和报表四进行审核。对于报表二,要结合业务档案,重点对该项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对于报表四,要重点审核投资主体填报数字是否与其报送的境外企业财务报表一致。

(二)根据对年检材料的审核情况和年检评分标准对参检企业进行评分,并将分值填入《年检报告书》报表五的"外汇部门评价"栏,在"年检部门"栏加盖“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章(2)”。

各外汇分局或外汇管理部可视本地实际情况授权辖内中心支局对年检材料进行初审及评分。各外汇分局或外汇管理部对中心支局的初审结果进行复核,并在"年检部门"栏加盖“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章(2)”。

(三)将一份《年检报告书》退还给投资主体,由其转送给地方外经贸管理部门或中央企业总部,其余材料留存。

五、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总部年检程序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总部在收到外汇管理部门的《年检报告书》后,按以下步骤进行年检:

(一)利用境外投资综合绩效评价软件评价境外企业状况,将得分乘以50%,得出境外企业状况得分,并填入《年检报告书》报表五中的“境外投资状况”栏目。综合绩效评价年度统一为2004年。

(二)承担原由我驻外经商机构承担的对境外企业的评价工作。该项评价的内容和标准简化为:1、境外企业是否开办并正常经营(满分6分);2、境外企业运行中是否存在重大问题(满分4分)。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总部应认真调查、客观评价,必要时,可向我驻外经商机构了解有关情况。

(三)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总部将上述评分(共计10分)连同投资主体及其所办境外企业遵守我国有关境外投资规定情况的分值(共计20分)计入《年检报告书》报表五中的“商务部门或中央企业总部评价”栏目,该栏目的满分分值相应变为30分。

(四)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总部依据各项分值得出的总分确定境外企业年检等级,在《年检证书》上签注等级,同时加盖年检专用章,并将《年检证书》交投资主体持有。

(五)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总部完成年检工作后,将境外投资综合绩效评价系统形成的数据文件以电子邮件上报商务部,发送地址为pengnanfeng@mofcom.gov.cn;将本年度的年检结果(即境外企业等级情况)发送给商务部,发送地址为:lijian@mofcom.gov.cn.

六、年检工作总结

年检部门应依据年检结果,认真总结境外投资的有关情况,形成年检工作报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总部应将工作报告于2004年6月30日前上报商务部,地方外汇管理部门应将工作报告及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基本情况表(可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www.safe.gov.cn上下载)于2004年6月30日前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

七、年检数据交叉核对和共享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地方外汇管理部门应在2004年7月15日前互相提供并核对年检汇总数据。

八、档案管理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地方外汇管理部门应将2003年和2004年联合年检的相关材料,归入相应境内投资主体的境外企业档案或者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档案一并管理,书面文件保存期限为三年。

九、对未参检企业的处理

2004年年检结束后,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地方外汇管理部门应集中精力对辖内投资主体违规境外投资及违反监管义务的行为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对已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或者已办理了境外企业批准手续,但未参加2004年年检的境内投资者,应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具体处理原则见附件一。

十、补办国内审批手续

对于已进行境外投资,但未按要求履行完备的国内审批手续的国内投资主体,在参加2004年联合年检和综合绩效评价后,可到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与地方外汇管理部门申请补办有关审批手续,并附上当年的《年检证书》。具体补办程序见附件二。

十一、2004年联合年检过程中如有问题,请与商务部(合作司)、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司)联系。联系人:(商务部)李健 彭南峰 电话:010-65197482 传真:010-65197481;(国家外汇管理局)马少波 冯雁秋 电话:010-68402252 传真:010-68402253。

特此通知


附件:

一、对未参检企业的处理原则

二、补办国内审批手续程序

三、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基本情况表

四、年检报告书


  商务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

二00四年三月十八日


 

附件一

对未参检企业的处理原则


一、对已经清算、或者虽未清算但已撤回驻外人员并停止实质性经营活动的境外企业,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收回境外企业批准证书,地方外汇管理部门应注销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并敦促其调回境外企业清算所得或境外企业剩余资产。境内投资主体在办理注销手续时应提供:书面申请;境外企业已清算的,应提交境外企业清算报告;境外企业未清算但已撤回驻外人员并停止实质性经营活动的,应提交境外企业财务情况报告。

二、对境内投资者在完成境外企业批准手续2年后仍未在境外开展经营活动的境外企业,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将不为境外企业办理批准证书延期手续,地方外汇管理部门应注销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三、对无故不参加2004年年检的境外企业,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地方外汇管理部门应进行重点监控,列出相关投资主体及境外企业名单,同时将名单抄送商务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商务主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从应参检年度起三年内,不再给予上述企业与境外投资有关的优惠政策。在其违规行为尚未处理之前,不再批准其开展新的境外投资。



附件二

补办国内审批手续程序


一、对已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但未办理境外企业批准手续的境外企业,商务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为其补办手续,并将批准文件抄送外汇管理部门。

二、对已办理境外企业批准手续,但未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外汇管理部门外汇分局可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20号)中的有关规定为其补办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三、对既未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也未办理境外企业批准手续的境外企业,应先到商务主管部门补办境外企业设立批准手续,然后再到外汇管理部门补办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如需从境内汇出外汇资金补充境外企业资本金的,在报商务主管部门补办境外企业批准手续之前,应先在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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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实施数字化城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实施数字化城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哈政发法字[2006]3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哈尔滨市实施数字化城市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九月十八日



哈尔滨市实施数字化城市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整合城市管理资源,提高城市管理效能,规范城市管理行为,保证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的建设和运行,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建成区范围内的数字化城市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数字化城市管理,是指运用现代信息技术,通过对城市部件、事件的信息采集、信息处理和监督评价形成多层面闭路回合系统,实现全面覆盖、精确定位的实时管理和服务活动。本办法所称城市部件,是指纳入城市管理,与公用事业、道路交通、市容环境、园林绿化、房屋土地有关的各类设施。本办法所称城市事件,是指人为或者自然因素导致城市市容环境、道路交通、治安秩序等受到影响或者破坏,以及发生突发事件需要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处理并使之恢复正常状态的事情和行为的统称。本办法所称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是指利用现代信息化网络,集成单元网格数据、管理部件数据、地理编码数据等信息建立的多部门信息共享、协同工作,平时用于城市管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交通调度等监督管理,战时用于人民防空,突发公共事件时用于应急指挥的“三位一体”综合集成化的信息系统。

  第四条 实施数字化城市管理应当坚持资源整合、信息共享、统筹协调、分工协作的原则。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管委),负责组织实施全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市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以下简称监督中心)负责。

  区城市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城管委)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数字化城市管理相关工作,日常工作由区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区监督中心)负责。

  第六条 承担部件、事件及公众提出相关求助、咨询(以下统称城市管理项目)的维护、处置与服务职责单位和相关部门,是数字化城市管理的责任主体(以下统称责任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数字化城市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数字化城市管理以社区为基础划分单元网格,由责任单位对单元网格内涉及本管理领域的城市管理项目进行维护、处置和服务。责任单位应当为履行城市管理项目的维护、处置、服务责任提供相应的技术、人力、财力保障,建立信息接收机构,配备信息接收设备,落实单元网格责任,及时处置和反馈城市管理信息。

  第八条 数字化城市管理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运行:

  (一)信息采集。市和区监督中心通过视频监控、12319语音呼叫系统、新闻媒体、政府网站、移动巡查等方式采集城市管理信息,受理公众提出的相关求助、咨询,即时进行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对信息进行确认。

  (二)任务派遣。市和区监督中心根据信息确认的城市管理项目属性向责任单位下达派遣指令,并提出处置要求。对因职责不清等无法直接派遣的,予以协调解决。

  (三)任务处理。责任单位接到派遣指令后,按照规定时限和标准对城市管理项目进行维护、处置和服务,并将维护、处置及服务情况向监督中心进行反馈。

  (四)结果核实。市和区监督中心根据需要对责任单位反馈的维护、处置、服务情况进行结果核查。

  第九条 市和区监督中心在协调解决责任不清的城市管理项目时,应当单独立项归类, 根据城市管理项目属性,按属地管辖原则,通过协调指定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城市管理项目进行维护、处置及服务。重要或者需要多个责任单位协作或者涉及跨区的城市管理项目,由市监督中心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协调解决;协调解决不了的,报市城管委研究解决。出现突发事件后短时间内无法确定城市管理项目责任单位的,由市和区监督中心临时指定部门或者单位先行实施应急处置,然后由责任单位按照要求履行相关责任。

  第十条 市和区监督中心应当通过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自然生成的各类评价指标、公众对责任单位维护、处置城市管理项目的意见,对责任单位维护、处置城市管理项目的工作状态、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市监督中心同时负责对区监督中心及各相关责任部门实施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进行监督考核。市和区监督中心应当适时将责任单位维护、处置城市管理项目情况和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城市数字化管理工作,督促所属单位按照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十二条 市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化工作的要求,做好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与市电子政务网络平台的整合,以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已建设的信息化系统与数字化城市管理网络与应用互联互通的组织协调、指导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交通调度、治安防范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统一的技术规范要求,建设与数字化城市管理有关的信息化系统和网络,实现与数字化城市管理网络与应用系统的互联互通。凡政府投资开发建设的信息资源,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可以无偿共享,其他涉及人口、企业、政府审批等信息,以及城市GIS数据、卫星影像图数据、空间地名数据、在线监测(监控)情况等应当实行信息实时共享。

  第十四条 城市管理有关部门应当会同宣传、教育、新闻等部门,加强对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宣传,引导全社会积极参与城市管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自觉遵守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德,维护城市环境,积极提供有关城市管理的信息。

  第十五条 市城管委办公室应当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市城市管理总体规划编制本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发展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可根据规划编制实施计划。

  第十六条 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采集、处理的结果,应当作为市城管委办公室编制城市管理发展规划、市和区人民政府对城市管理目标完成情况考核、监察部门实施城市管理效能监察、政府及部门制定有关政策等项工作的参考依据。

  第十七条 市监督中心应当定期对城市管理状况做出科学评价,对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应用情况做出分析,预示城市管理发展趋势。市监督中心作出的评价报告,应当全面客观反映城市管理现状、目标完成情况和市民对城市管理的评价,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发布。

  第十八条 数字化城市管理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市、区年度财政预算,确保系统正常运行和数据的及时更新、维护。

  第十九条 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地掌握负责维护的部件变化情况,并按照要求及时将变化情况的信息提供给市监督中心。

  第二十条 市监督中心应当将有关影响单位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各类信息进行收集、整理、综合,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为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的视频监控和微波移动监控设施,经市人民政府授权后由使用者负责维护管理。其他设施由产权所有者负责维护管理。

  第二十二条 责任单位对城市管理项目维护、处置及解决不力给城市公共安全、居民生活和城市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由有监督权的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以予查处。

  第二十三条 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纳入市人民政府工作目标考核。对在城市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四条 城市管理项目的具体类别划分和受理范围,由市城管委办公室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 年10 月1 日起施行。



能源部、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电力系统自然科技期刊管理办法》的通知

能源部 水利部


能源部、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电力系统自然科技期刊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0年5月25日,能源部、水利部

根据中央办公厅中办发〔89〕15号文件和国家科委情报局〔89〕国科发情字第698号文件精神,为了加强对水利电力系统全国性科技期刊的领导和管理,提高刊物质量,使其更好地为水利、电力建设服务,特制定《水利电力系统自然科技期刊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办刊单位按照执行。

附:水利电力系统自然科技期刊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水利电力系统科学技术期刊的管理,提高期刊质量,使其更好地为水利电力事业服务,遵照新闻出版署《期刊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科委《全国自然科学技术期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一、科技期刊归口管理单位
根据〔87〕水电技字第83号原水利电力部文件及分部后两部意见精神,能源、水利两部所属的水利电力各单位办的全国性自然科学技术期刊,仍由水利电力科技情报研究所归口管理。
水利电力系统内省级以及省级以下的地方自然科技期刊,由地方归口管理部门管理。业务活动与两部所属享有同等待遇《〔87〕水电技字第83号文见附件一》。
二、科技期刊审批部门和发行范围
1.正式期刊报国家科委批准、新闻出版局颁发的“报刊登记”和“国内统一刊号”。其发行范围分为“公开”和“内部”两种。公开发行的期刊可以在国内、外公开征订发行、销售;内部发行的期刊只在国内征订发行,不能出口和对外交换。
2.非正式期刊要经能源部或水利部审查批准并持有当地新闻出版局颁发的“期刊准印证”,非正式期刊不能在社会上公开发行、陈列和销售。
三、创办科技期刊必须具备的条件
1.有明确的办刊宗旨、编辑方针和报道范围。
2.有切实担负领导责任的上级主管部门,并要确定一名领导干部主管期刊工作。负责保密审查。
3.有独立健全的编辑部,期刊主编或副主编要由具有高级技术职务、并熟悉编辑业务的人员担任。专职编辑人员必须具备大专或相当文化程度、掌握专业知识、并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组织能力。编辑部一般应按任务定编,季刊(或半年刊)、双月刊、月刊(或半月刊)分别不少于三、五、七人。外文版期刊应设具有处理外文稿件能力的外语编辑二至五人。同时根据编辑部的具体情况,可配备编务人员。
4.有办刊经费和国家固定的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及必要的物质条件。
四、创办期刊的报批和备案的程序
创办正式期刊从严掌握,确有必要创办的期刊必须符合办刊条件的要求。正式期刊由办刊单位认真填写申请表(见表1)一式三份,寄送水利电力情报研究所情报管理处,报水利部或能源部审查同意后,正式行文连同申请表一并呈报国家科委核批。非正式期刊由办刊单位填报申请表(见表2)一式二份,寄送水利电力情报研究所情报管理处。能源部或水利部审批,批件同时抄送国家科委和新闻出版署备案。
地方省级水利电力系统的单位创办正式或非正式期刊,按地方的规定办理,办刊单位要将批件抄送水利电力情报研究所情报管理处。
五、合办刊物的规定
两个以上单位合办的期刊,须确定一个主办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申请报批,部属单位与地方单位合办或部属单位委托地方单位办期刊由部属单位申报。
六、已批准出版的正式非正式期刊变更的规定
1.已批准出版的正式期刊若要更改刊名、主办单位、文种、办刊地址、发行范围或分刊合刊增刊等均按创办新刊的报批和登记注册手续办理。
2.变更刊期,增减页码,改变出版发行单位等,要经水利电力情报研究所情报管理处,报能源部或水利部核批后,到当地新闻出版局办理变动手续,批件同时抄报国家科委和新闻出版署备案。
3.非正式期刊的项目变动报送水利电力情报研究所情报管理处,经审批后到当地新闻出版局办理手续。
七、期刊申报、审批时间
凡申请创办刊物的单位,或申请期刊变更事项,须在每年3月或9月底前将申请表寄送水利电力情报研究所情报管理处,每年4月和10月由该处负责组织两次期刊申报、审批工作。
八、办理期刊出版登记注册手续的规定
正式期刊经国家科委批准后,由主办单位持“批件”向所辖的省市新闻出版局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领取“报刊登记证”编入“国内统一刊号”方能出版。3个月内不登记或半年内不出刊者,原批件作废。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九、关于交送期刊样本的规定
1.期刊出版后,一般应保持相对稳定5年内不得更改刊名和变更主办单位,并要求按期向国家科委情报司及水利电力情报研究所情报管理处交送期刊样本。
2.连续三期未交期刊样本、视为停办。
十、关于科技期刊停办的规定
期刊因故停办,主办单位持主管部门的证明到原期刊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并交回“期刊登记证”或“期刊准印证”,该主管部门同时应将上述停办情况函报水利电力情报研究所管理处,国家科委情报局文献管理处和国家新闻出版署备案。若申请复刊,按创办新刊办理报批和登记注册手续。
视为停办的期刊其“期刊登记证”或“期刊准印证”作废,由水利电力情报研究所情报管理处负责函告当地新闻出版局,并报国家科委和新闻出版署备案,二年内不得申请复刊。
十一、关于不断提高编辑人员素质的规定
定期举办不同类型的编辑业务培训班,经验交流会,不断提高编辑人员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政策水平。
十二、关于稿酬支付等有关规定
期刊稿酬是作者,译者、审校及编者等人员所付出劳动的应得的报酬。各编辑部要认真按国家规定的稿酬标准支付。对科学技术成果在期刊发表,编辑部可适当收取一定的发表费。刊物由编辑部自办发行的,可比照正式刊物发行的规定提取发行费。
十三、关于科技期刊质量评比和奖励的规定
遵照能源部、水利部关于科技情报成果评审奖励办法和学术类、技术类科技期刊质量要求,质量评比标准的有关规定,每三年评审一次优秀科技期刊,对办刊有特色、成绩卓著者,给予奖励。
十四、关于违反本“办法”的处理
因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视情节轻重责令检查、停刊整顿直至撤消原批件。
十五、以上条款,如与国家有关条例有矛盾时,按国家规定执行。本条款的解释权属水利电力情报研究所。
十六、本办法自印发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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