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北京市劳动工资联合审核办公室关于进行1996年劳动工资联合审核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0:49:38  浏览:96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北京市劳动工资联合审核办公室关于进行1996年劳动工资联合审核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工资联合审核办公室


北京市劳动工资联合审核办公室关于进行1996年劳动工资联合审核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工资联合审核办公室



中央(部队)及在京直属单位,各社会团体,市属各区县、局(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继续有效地对我市消费基金进行宏观调控,加强现金的管理工作,经市政府批准,今年将在全市范围继续开展劳动工资联合审核工作,并在上年基础上增加对外国及台、港、澳地区驻京办事机构(办事处、商社等)和外资企业驻华分支机构的审核。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北京市劳
动工资联合审核办法》切实搞好今年的联审工作并要求做到:
1.各区县政府,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给予必要的人力、财力、办公用房等方面的支持,以保证联审工作的正常开展。
2.中央在京部分综合单位、市属局(总公司)联审办公室及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联审工作的分工和审核范围、权限、内容、程序开展工作,保证质量。
3.各单位对上年度的《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北京市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及《北京市劳动工资统计台帐》进行严格审核,并认真做好今年的发行工作。


(1996年10月)


第一条 总则
为保持国民经济健康快速发展,加强对消费基金和工资性现金宏观调控,严肃统计法制,保证有关统计数据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联审办公室的组成及工作分工
1.北京市劳动工资联合审核办公室由市计委、统计局、劳动局、人事局、编制办公室、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交通银行北京分行、城市合作银行等单位共同
组成。办公室工作人员分别由上述各单位委派,分工负责,各尽其职,具体如下:
(1)市计委负责市联审办公室的组织协调工作。
(2)市统计局负责组织全市劳动工资统计年报资料的审核录入、汇总等工作,并向市劳动局、财政局提供地方各单位发放工资情况资料,依法对企业实行统计监督;向市人事局提供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劳动工资执行情况;向税务部门提供职工工资发放情况;向市计委提供全市的宏观
统计资料。
(3)市劳动局依法对企业1996年度工资总额发放情况和工资基金管理情况进行审核,负责北京市辖区内各类企业1997年度《北京市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的核发工作,并组织区县、局(总公司)对所属各类企业1997年度《北京市工资总额使用手册》中的工资总额计划进行
审核(备案)签章。
(4)市人事局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手册》的核发工作,并会同市编制办公室对市属国有机关、事业单位计划期工资计划执行情况及人员编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同时核定次年工资计划,并在《工资基金管理手册》上审批签章。
(5)市财政局负责地方各有关单位财务部门工资提取、列支等方面的监督工作。
(6)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照财务管理的分工负责各自单位工资支出及帐务处理方面的监督工作。
(7)银行系统负责核查各开户单位的《手册》上是否有联审各有关部门的审核签章,是否违反现金管理制度等方面的审核,对未按规定办理联审手续的单位一律暂不支付工资,并督促其补办联审手续。
2.各区县联审办公室由区县计委、统计局、劳动局、人事局、编办、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银行支行等部门派员组成,并参照市联审办公室分工情况组织本区县工资联审工作。
3.市属各局(总公司)及部分中央所属在京综合单位联审办公室由劳动、人事、计划、财务等部门共同组成,负责组织本系统所属单位联审工作。
4.各单位(部门)应派出得力干部,组成联审办公室,各司其职,分工协作,确保全市联审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三条 审核范围
凡在我市各银行支行、办事处、信用社等金融机构支取工资的国有经济,集体经济(包括劳动服务公司、街道联社、多种经营的三产企业、民办集体、乡镇企业等),私营经济、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港、澳、台与大陆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及独
资企业,外国及台、港、澳地区、外省市驻京商社、企业和办事机构均在联审范围之内(城乡个体经济暂不列入审核范围)。
第四条 审核权限
劳动工资联审实行分级审核,分级负责制,各级联审办公室权限如下:
1.市联审办公室负责全市劳动工资联合审核的组织、协调、指导工作。同时负责市属直报企业(单位)和外国及台、港、澳地区驻京商社等办事机构的审核、签章工作。
2.各区县联审办公室负责辖区内中央在京基层单位、区县属全部单位(含民办集体、乡镇企业)、独资企业、外省市驻京企业及办事机构的审核、签章工作。
3.中央在京部分综合单位、市属各局(总公司)联审办公室负责本系统全部单位(含挂靠单位)的审核、签章工作。
第五条 审核内容
1.各项年报资料是否按有关规定填报。年报资料与有关统计台帐相同指标数字是否一致。
2.对地方机关、事业单位根据《手册》核查工资计划执行情况。
3.对各类企业的工资基金管理情况、《手册》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核。
第六条 审核程序
1.基层单位在审核时应携带北京市统计局批准制发的年报表(包括劳动情况表,在职职工保险福利费用构成情况表,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及保险福利费用构成情况表等有关报表)、劳动工资统计台帐、上年度《手册》到指定的联审办公室办理联审手续。
2.地方各类企业到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联审办公室办理《手册》的审核(备案)签章和其他手续。
3.地方机关、事业单位应首先到市、区、县人事局核定工资计划并签章后,再到指定的工资联审办公室办理其他联审手续。
4.中央在京基层企事业、机关单位应先由其主管部、委对《手册》核定工资计划并签章后,再到各区县联审办公室办理其他联审手续。中央在京部分综合单位所属企、事业、机关在系统内办理联审手续。
5.外省(市)驻京事业、机关单位由该省(市)人事部门对《手册》核定工资计划或委托北京市人事局办理并签章,企业应携带由其主管部门提供的当年工资计划证明,然后按照属地原则到各区县联审办公室办理其他联审手续。
6.军队在京企业由总后生产管理部负责审核其《手册》的工资计划并签章后,再到各区县联审办公室办理联审手续。
7.各联审办公室依据第一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表(601表)对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核算单位进行登记、审核。各单位年报表审核通过后,在《手册》上加盖工资联审专用章。
8.新成立单位在联审时应携带上级单位批准成立的批复文件、企业法人执照、技术监督局核发的法人代码证书,已加盖“工资总额审核专用章”的《手册》到联审办公室办理手续。外地在京新成立单位到各区县联审办公室办理联审手续;市属单位由主管局(总公司)劳动人事部门和
综合统计部门审查并开具新成立单位登记单后,到市联审办公室办理联审手续;中央在京新成立单位、区县属单位及无主管上级单位到区县联审办公室办理联审手续。
9.年度联审签章工作一般于次年2月底前完成。具体工作时间见当年北京市劳动工资联合审核办公室发布的联审通告。
第七条 联审专用章的管理
1.劳动工资联审办公室公章和劳动工资联审专用章只限在联审工作中使用,不作他用,各联审办公室必须有专人妥善保管。
2.市属各局(总公司)及部分中央所属在京综合单位联审办公室的联审专用章,必须在次年2月底前送回市联审办公室。
3.区县联审办公室在联审工作结束后,由区县统计局保管联审办公室公章和联审专用章。
第八条 奖惩规定
各单位工作人员要敢于坚持原则,严格执行《统计法》、工资基金管理规定和现金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对在联审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及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联审工作中发现的违反《统计法》和财政法规、现金管理制度、工资基金管理制度的行为,各级联审办公室应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必要时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1.违反《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按该条例第六章责任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2.在审核中发现违反《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者,开户银行有权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根据情节按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处理。
3.审核中发现违反财政法规行为者,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处理。
4.逾期不来办理联审手续、报送年报资料者,按《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拒报行为论处,并给予罚款。
第九条 联审办公室的常设办事机构
全市联审工作结束后,市联审办公室的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市统计局社会处,负责办理市属、境外驻京新增单位的劳动工资联审手续。各区县联审办公室的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区县统计局,负责办理辖区内中央所属和区县、外省市驻京新增单位的劳动工资联审手续。市属各局(总公司)及
中央在京综合单位不设立常设办事机构。
第十条 本规定由北京市劳动工资联合审核办公室负责解释。



1996年11月1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安徽省综合财政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综合财政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促进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有预算内、预算外及其他收支活动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综合财政预算,是指统一编制、统一管理、统筹安排各单位预算内、预算外及其他收支的预算管理办法。
第四条 综合财政预算实行统一政策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综合财政预算管理工作的领导,保障财政资金安全、高效、有序地运行。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综合财政预算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综合财政预算的编制与审批
第七条 综合财政预算按照以收定支、量入为出和统筹兼顾、确保重点的原则编制,做到收支平衡、略有节余。
第八条 综合财政预算由本级各单位综合财政预算组成。
第九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本单位年度综合财政预算草案,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各单位综合财政预算收入包括财政预算拨款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
各单位综合财政预算支出包括经常性支出、专项支出、上缴上级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自筹基建支出。
第十条 财政部门按照规定对本级各单位年度综合财政预算草案审核后,编制本级综合财政预算草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本级综合财政预算草案中预算内收支预算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并按照规定审查和批准本级综合财政预算草案中预算外收支预算。
第十二条 综合财政预算经批准后,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各单位批复。

第三章 综合财政预算的执行
第十三条 综合财政预算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
第十四条 预算年度开始后,各单位应当按照批复的综合财政预算执行。
经批准的单位综合财政预算,年度执行中一般不作调整;因特殊原因必须调整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依法组织收入,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准确地将预算内、预算外收入缴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不得隐瞒、拖欠、截留、坐支、挪用和私分。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批复的综合财政预算,编制本单位预算内、预算外分月用款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核拨资金。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综合财政预算拨款的管理,根据批准的综合财政预算,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和程序,对各单位的经常性经费按月均衡拨付,对各单位的专项经费按照项目进度拨付。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库库款及财政专户存款情况,及时、足额地拨付资金,不得办理无预算、无用款计划的拨款,不得越级办理预算拨款,以保证各单位工作正常开展和事业发展的资金需要。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厉行节约,按照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第四章 综合财政决算
第十九条 综合财政决算草案的编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收支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二十条 预算年度终了后,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本单位年度综合财政决算草案,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对本级各单位年度综合财政决算草案审核后,发现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予以纠正。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审核后的各单位年度综合财政决算草案,编制本级综合财政决算草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本级综合财政决算草案中预算内收支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并按照规定审查和批准本级综合财政决算草案中预算外收支决算。

第五章 综合财政预算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综合财政预算收支活动的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不得拒绝、隐匿或者谎报。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级各单位综合财政预算收支活动的监督,定期检查本级各单位综合财政预算的执行,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综合财政预算执行情况。
第二十五条 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财政部门和各单位综合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做好综合财政预算的监督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级综合财政预算管理的具体规定。
各地级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1998年10月9日

广州市社会公益金使用试行办法

广东省广州市政府


广州市社会公益金使用试行办法
广州市政府


(一九九二年一月三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

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和发展本市社会公益事业筹集资金,广州市人民政府决定试发行广州市社会公益奖券。
第二条 社会公益奖券由广州市社会公益事业发展中心负责发行,并对公益金的使用实施管理。
第三条 发行社会公益奖券,除去奖金及发行成本费用外的净收入为公益金。
第四条 公益金应在银行开户存储,并建立专门帐本,不得与其它奖券发行收入混合记帐。
第五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从发行公益奖券所得的公益金与广州市社会公益事业发展中心按7∶3比例分成,其中区、县人民政府占七成,市社会公益事业发展中心占三成。
第六条 公益金使用审批权在各区、县人民政府。公益金使用项目和资金要报市社会公益事业发展中心备案。
第七条 根据《广州市社会公益事业发展中心章程》规定,公益金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公益金的使用范围是:
(一)资助发展本市的各项教育事业;
(二)资助民用文化、娱乐设施的建设;
(三)资助本市体育事业的发展;
(四)资助本市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
(五)资助市政配套设施的建设;
(六)资助本市社会福利事业,投资发展社会福利企业;
(七)奖励为维护社会治安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八条 公益金的投入,应选择群众急需的,社会效益显著的项目,并经科学论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九条 使用公益金采取有偿与无偿相结合的原则。兴办公益事业,实行无偿资助;如发展公共社会福利生产,采取无息贷款,定期偿还,或向银行贷款,由公益金给予贴息的办法。
第十条 各区、县留成的公益金要制定使用计划,暂不使用的,可互相提供使用、贷用。
第十一条 发行单位在试发行期间可从本单位留成的公益金中提取10%作为发行办公费。发行办公费必须全部用于发行,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公益金的使用情况应定期向社会公开,同时向财政部门报告使用情况和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广州市社会公益事业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本市过去施行的试发行社会公益奖券实施办法如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1992年1月3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