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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收费管理司关于矿产资源补偿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7:10:03  浏览:86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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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收费管理司关于矿产资源补偿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计委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收费管理司关于矿产资源补偿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计划委员会



复函
福建省物价委员会:
你委员会《关于矿产资源补偿费是否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请示》(闽价〔1998〕费字132号)收悉。经与财政部综合与改革司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明确规定:“行政性收费中的管理性收费、资源性收费、全国性的证照收费和公共事业收费,以及涉及中央和其他地区的地方性收费,实行中央一级审批”。按现行收费管理规定,矿产资源补偿费作为资源性收费
,属于行政性收费,应由物价、财政部门进行管理。收费单位必须按规定到指定的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的专用收费票据。各级物价部门有权对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情况进行年度审验,但不应收取年审费。



1998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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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市场运行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国发[2005]11号)和商务部印发的《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商运发[2005]351号),进一步加强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工作,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商务部决定建立《中国应急商品数据库》,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应急商品。应急商品包括大米、面粉、食用油、蔬菜、食盐、饼干、方便面、矿泉水、帐篷、毛毯、毛巾被、蚊帐、发电机、应急灯、对讲机、净水器、清洁用品17个品种。
二、确定应急商品重点联系企业。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按照“供应能力强、规模大、信誉好、自愿承担应急商品供应任务”的标准,每种应急商品确定两家生产企业作为商务部应急商品重点联系企业(以下简称重点企业)。在特殊情况下需要紧急调运应急商品时,重点企业必须能按照商务部门的要求生产、销售、运输应急商品。
三、建立《中国应急商品数据库》。《中国应急商品数据库》主要采集应急商品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和商品产销动态信息(具体内容见附件)。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在2005年9月30日前,将确定的重点企业名单和基本情况表报商务部。为了及时掌握企业应急商品的有关情况,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于每年1月20日前填报《商务部应急商品重点联系企业基本情况年报表》(附件一),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填报《商务部应急商品重点联系企业产销情况季报表》(附件二)。遇有企业资产关系、库存量、生产能力等主要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报告。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确定应急商品重点联系企业、建立《中国应急商品数据库》的重要意义,认真组织企业填报信息,确保数据全面、真实、准确,切实保障应急商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能力。
联系人:丁书旺,贾尧苏
联系电话:85226362,85226413,85226378(传真)
特此通知。
附件:1.商务部应急商品重点联系企业产销情况年报表 http://www.mofcom.gov.cn/accessory/200510/1129019241742.xls
2.商务部应急商品重点联系企业产销情况季报表
http://www.mofcom.gov.cn/accessory/200510/1129019316136.xls

商务部
二OO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郑州市市属国有破产企业和市属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大病统筹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市属国有破产企业和市属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大病统筹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郑政〔2004〕7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市属国有破产企业和市属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大病统筹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郑州市市属国有破产企业和市属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大病统筹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市属国有破产企业和市属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的大病医疗,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基本生活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2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破产企业和市属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以下简称破产企业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是指下列人员:

(一)2001年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前经法定程序已经破产,没有重组并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市属国有破产企业的退休人员;

(二)2001年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后经法定程序破产,无力按《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1999〕38号)规定缴纳10年基本医疗保险费、没有重组并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市属国有破产企业的退休人员;

(三)已停产一个自然年度以上、职工已连续半年以上未发工资的市属国有困难企业的退休人员;

(四)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休手续的原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第三条 破产企业退休人员认定,由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或者破产企业主管部门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院破产裁定书;

(二)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基本情况等有关材料。

困难企业退休人员认定,由困难企业持上年度及本年度本企业职工工资月报表、上报财政部门的有关统计报表等有关材料,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四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当在30日内会同市财政、市国资委、市经委和企业主管部门共同审查核实,作出认定结论。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的退休人员,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郑州市大病统筹医疗保险手册》,享受大病统筹医疗保险待遇;不符合条件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书面答复,并告知原因。

第五条 破产企业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大病统筹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按郑州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筹集。

第六条 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大病统筹医疗保险费由市财政提供。

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大病统筹医疗保险费企业无力解决的,可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市国资委审核同意后,向市财政部门借款,待企业经营好转时由企业归还。企业确实无力还款的,由市国资委负责在企业改制或破产时,从企业资产或企业破产财产中扣除,归还市财政部门。

第七条 破产企业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大病统筹医疗保险专项资金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单独建帐,独立核算。

第八条 享受大病统筹医疗保险待遇的破产企业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不建立个人帐户,门诊医疗费用由个人负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门诊规定病种治疗及家庭病床、外地就医等医疗费用,按照《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待遇。

第九条 享受大病统筹医疗保险待遇的破产企业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应当按照《郑州市城镇职工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郑政办文〔2000〕152号)的规定,缴纳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费,享受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的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条 困难企业退休人员享受大病统筹医疗保险待遇期限暂定为一个自然年度。一年期满后仍符合享受大病统筹医疗保险待遇条件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提出申请,进行认定。

困难企业生产经营好转的,可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按正常参保形式为其职工办理参保手续,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建立个人帐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和住院待遇。

第十一条 破产企业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大病统筹医疗保险工作,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市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办。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所属国有破产企业和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大病统筹医疗保险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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