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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小学教育专业(专科)考试计划》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3:10:27  浏览:85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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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小学教育专业(专科)考试计划》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小学教育专业(专科)考试计划》的通知
教育部



近年来,为提高小学教师的思想业务素质和学历层次,培养一批业务精良、师德高尚的师资队伍,一些省市先后开考了小学教育专业(专科)。为进一步规范该专业,保证其基本的知识结构和学历规格的要求,全国考委教育类专业委员会根据目前我国小学教师的实际并结合自学考试的
特点,制定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小学教育专业(专科)的考试计划》。现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小学教育专业(专科)考试计划》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全国考委制定的专业考试计划,起着统一考试标准的作用。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对课程门数和学分数不得变动,以保证统一规格和质量。
根据《自学考试改革与发展规划》要求,为保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的考试质量,便于各地组织实施考试,更有效地贯彻“教考职责分离”的原则,对部分专业和课程必须加大全国统考力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小学教育专业将从1999年起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全国统考时间安
排详见考委办〔1998〕17号文件)。
已经开考小学教育专业(专科)的地区,需认真加以研究,尽快采取措施逐步进行过渡,过渡工作截止到2000年底,做到与本通知的专业考试计划相一致,以便参加全国统一命题的考试。未开考的地区,应加强研究,根据需要与可能以及开考条件,确定本地区能否开考。各地在实
施过程中,有何意见请报告我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小学教育专业(专科)考试计划
一、指导思想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社会自学者进行的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同时,也是我国高等教育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
小学教育专业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教育发展,提高小学教师学历层次的迫切需要而设置的。按照邓小平同志关于“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指导方针,立足当前,着眼未来,培养一批师德高尚、业务精良的小学教师,以适应下世纪初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
二、培养目标与基本要求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小学教育专业主要培养达到高等师范专科教育专业学历水平的小学教师。其基本要求是:掌握本专业所必需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较强的小学教育能力,具备小学教师的基本素质,能胜任小学教育、教学工作。根据本专业的特点,在着重考核考生的
基础知识、基本理论的同时,要适当加强对所学知识的实际应用和小学教育的研究能力。
三、学历层次与规格
专业的课程考试水平与普通高校同类的专科课程结业水平相一致。本专业的各门课程考试均采用学分制。
凡取得单科成绩合格者,发给单科合格证书,并取得该课程的学分;凡取得本专业某一方向所规定的全部课程的合格成绩,学分累计达70-74学分,政治思想品德经鉴定合格者,发给大学专科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学历。
四、考试课程及学分
-------------------------------------
|序号| 课 程 名 称 | 学 分 | 备 注 |
|--|---------|-----|----------------|
|1 |哲学 | 4 | |
|--|---------|-----| |
|2 |政治经济学 | 4 | |
|--|---------|-----| |
|3 |大学语文 | 4 | |
|--|---------|-----| |
|4 |科学、技术、社会 | 5 | |
|--|---------|-----|----------------|
| |英 语(一) | 7 | |
|5 |---------|-----| 二选一 |
| |美育基础 | 4 | |
|--|---------|-----|----------------|
| |计算机应用基础 | 4 | (含上机2学分) | |
|6 |---------|-----|----------| 二选一 |
| |现代教育技术 | 4 |(含实际操作2学分)| |
|--|---------|-----|----------------|
|7 |教育原理 | 6 | |
|--|---------|-----| |
|8 |小学教育心理学 | 5 | |
|--|---------|-----| |
|9 |小学语文教学论 | 5 | |
|--|---------|-----| |

|10|小学数学教学论 | 5 | |
|--|---------|-----| |
|11|小学科学教育 | 4 | |
|--|---------|-----| |
|12|小学班主任 | 4 | |
|--|---------|-----| |
|13|小学教育科学研究 | 4 | |
|--|---------|-----|----------------|
|14|中外文学作品导读 | 8 | | |
| | | | 文科组 | |
|15|汉语基础 | 4 | | |
|--|---------|-----|-----------|任选一组|
|14|高等数学基础 | 8 | | |
| | | | 理科组 | |
|15|数论初步 | 4 | | |
|--|---------|-----|----------------|
|总计| |74-77| |
-------------------------------------
说明:
1、考试课程分必考课、指定选考课两类。各门课程的学分数不得任意更动。
2、指定选考课分文、理两组,除必考13门课程外,再各按规定选考两门课程。
五、实践性环节及考核要求
教育实习(六周):通过教育实习,巩固所学专业知识,培养从事小学教学、科研和班主任工作的能力。
1、实习内容:在小学上6-8节课,并撰写实习报告,由主考学校按合格和不合格评定成绩。
2、有一年以上小学教学实践经验的教师,可免实习,但应撰写实习报告,由主考学校按合格和不合格评定成绩。
六、考试方式
1、各科考试一律采用笔试,按百分制计分,60分为及格。
2、《计算机应用基础》采用上机实习进行考核。《现代教育技术》要求结合实际会操作两种教育技术,但应在笔试通过以后,由主考学校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制评定成绩。
七、课程说明与使用教材
1、哲学(略)
2、政治经济学(略)
3、大学语文(略)
4、英语(一)
英语(一)是该专业专科的公共课。本课程的目的是使应考者掌握3000个单词(含中学阶段1600个单词)、一定量的习语和基本的语法知识,具有一定的阅读能力以及初步的听、说、写和译的能力,为以后更高阶段英语课程的学习及工作中应用英语打下较好的基础。
应考者在学完本课程后,应能借助词典阅读与后期课文难度相当的一般性资料并能译成汉语,理解基本正确,译文基本通顺。
自学用书:
《英语(一)自学考试大纲》 全国考委制定
《大学英语自学教程》(上册) (全国考办组编) 高远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
5、科学·技术·社会
本课程为该专业的公共基础课。主要内容为介绍科学、技术的概念,阐述科学技术的发展及它们对社会的巨大推动作用;介绍物质的微观结构、宇宙、地域的起源与深化,生命的起源与进化,生物技术、信息技术、新材料与新能源技术、激光技术与空间技术等现代化知识及影响;说明
科学技术与国民经济、民族文化、社会生活、人民教育事业的密切关系。通过学习,使学员提高科技意识,树立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观点。
自学用书:
《科学·技术·社会自学考试大纲》 全国考委制定
《科学·技术·社会》 (全国考办组编) 徐辉主编 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6、美育基础
本课程为该专业的专业课。主要介绍美育的性质、特点、功能及其意义;阐明美育与德育、智育、体育的关系,要求考生对美育有一个较全面、概括的了解;同时,还对小学美育的特点、任务以及实施的途径方法作进一步的阐述,并强调小学教师加强审美素养的重要性,更好地贯彻实
施美育,培养全面发展的人才。
自学用书:
《美育基础自学考试大纲》 全国考委制定
《美育基础》 (全国考办组编) 李范主编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7、计算机应用基础(略)
8、现代教育技术
本课程为该专业的公共基础课。主要讲授现代教育技术的理论、方法和手段,内容主要包括教育技术基本含义及理论基础、媒体理论与技术以及教学设计原理和方法,要求考生熟悉各种教学媒体的特点、常用教学软件的编制,掌握教学中应用媒体的能力,初步培养学生运用教学设计,
优化教育教学过程的能力。
自学用书:
《现代教育技术自学考试大纲》 全国考委制定
《现代教育技术》 (全国考办组编) 乌美娜主编 辽宁大学出版社
9、教育原理
本课程为该专业的专业基础课。主要介绍教育的产生、发展,现代教育的功能、目的、性质、特点、结构、规律,阐述改革与发展等的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着重论述教育与现代社会、现代人的发展的关系。通过本门课程的学习,使考生了解和掌握有关教育的基础知识和基本理论,运
用现代教育观做好育人工作,为国家培养具有现代素质的合格人才。
自学用书:
《教育原理自学考试大纲》 全国考委制定
《教育原理》 (全国考办组编) 柳海明主编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0、小学教育心理学
本课程为该专业的专业基础课,是一门心理课程。本课程在普通心理学的基础上,着重阐述小学生的学习心理,小学生的能力培养,小学生品德心理、小学教师心理。通过学习,要求考生能够认识小学生的心理规律,做好小学的教育教学工作。
自学用书:
《小学教育心理学自学考试大纲》 全国考委制定
《小学教育心理学》 (全国考办组编) 章志光主编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1、小学语文教学论
本课程为该专业的专业基础课。主要论述小学语文教学目的,教材的研究,小学语文学习规律,小学生读、说、写能力的培养,小学语文教学评价。通过学习,使考生掌握小学语文的教学规律,提高语文教学水平和教学研究的能力。
自学用书:
《小学语文教学论自学考试大纲》 全国考委制定
《小学语文教学论》 (全国考办组编) 崔峦主编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2、小学数学教学论
本课程为该专业的专业基础课。主要介绍和阐述小学数学教学目的,教材的研究,小学数学学习规律,小学生初步的数学能力(数学概括、数学思维、空间知觉、计算、解决实际问题等能力)的培养,小学数学教学评价。通过学习,使考生掌握小学数学的教学规律,提高数学教学水平
和教学研究的能力。
自学用书:
《小学数学教学论自学考试大纲》 全国考委制定
《小学数学教学论》 (全国考办组编) 周玉仁主编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3、小学科学教育
本课程为该专业的专业基础课。主要介绍和阐述小学自然教材分析,小学科技活动内容,小学自然学科的学习和自然科学的教学。通过学习,使考生理解小学生学习自然课的认知过程,掌握小学自然常识与科技活动的规律,提高实际教学能力。
自学用书:
《小学科学教育自学考试大纲》 全国考委制定
《小学科学教育》 (全国考办组编) 赵学漱主编 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14、小学班主任
本课程为该专业的专业课。主要介绍和阐述小学班主任工作的意义和任务,班级的社会功能,班集体工作的规律与要求,班主任管理工作的原理与方法,班主任对学生进行个别教育的基本方法,班主任的基本素质,班主任工作评价标准、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
自学用书:
《小学班主任自学考试大纲》 全国考委制定
《小学班主任》 (全国考办组编) 翟天山主编 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15、小学教育科学研究
本课程为该专业的专业课。主要介绍在小学开展教育科学研究的意义、过程、原则和方法,重点阐述观察、调查、实验、经验总结、个案研究、文献研究等常用方法以及研究资料的搜集与处理技术。通过理论学习、案例分析及操作实践,逐步增强科研意识,提高科研能力。
自学用书:
《小学教育科学研究自学考试大纲》 全国考委制定
《小学教育科学研究》 (全国考办组编) 杨小微主编 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16、中外文学作品导读
本课程为该专业的专业课。介绍中外文学的概况和中外文学作品的选读(注:本课程教材具体篇目与《大学语文》有所区别)。通过学习使考生对中外文学发展的历史有进一步了解,从而提高对中外文学作品的思想内容、艺术特色的分析能力和鉴赏水平。
自学用书:
《中外文学作品导读自学考试大纲》 全国考委制定
《中外文学作品导读》 (全国考办组编) 叶鹏主编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7、汉语基础
本课程为该专业的专业课,它是一门语言类课程,内容包括古代汉语和现代汉语两部分。其中古代汉语讲授词汇、语法、文字以及工具书的使用等方面的基础理论和基础知识;现代汉语主要讲授语音、语法、词汇、修辞等方面的基础理论和基础知识。通过《汉语基础》课的学习,使考
生能较为系统地掌握汉语的基本理论体系,提高阅读古书的能力和运用、讲解汉语的能力。
自学用书:
《汉语基础自学考试大纲》 全国考委制定
《汉语基础》 (全国考办组编) 陈绂、白荃主编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8、高等数学基础
本课程为该专业的专业课。其内容包括一元函数积分的基础概念和方法及其简单应用;向量、直线和平面,二次曲面;行列式、矩阵,线性方程组的基本知识。通过学习使考生掌握高等数学的基本概念和方法及简单应用,扩大知识眼界,增强数学修养,提高数学教学能力。
自学用书:
《高等数学基础自学考试大纲》 全国考委制定
《高等数学基础》 (全国考办组编) 王德谋主编 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19、数论初步
本课程为该专业的专业课。主要讲授整除性理论,简单的同余式和不定方程,要求考生掌握初等数学论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方法,并能较深入地理解小学数学教材的相关内容。
自学用书:
《数论初步自学考试大纲》 全国考委制定
《数论初步》 (全国考办组编) 周春荔主编 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1998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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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安全暂行条例》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安全暂行条例》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97年12月1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安全暂行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地质勘探和矿山设计、建设、生产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二、删除第十一条第二款中的“逾期仍未做到的,要责令停产整顿,直至关闭”。
三、将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中“给予罚款处罚或令其停产整顿、关闭,并可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内容,修改为“依据国家劳动安全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四、删除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五、删除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五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安全暂行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1997年12月11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物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物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济政办发〔2009〕4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物业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九年十一月四日

济南市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物业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棚户区改造安置房(以下简称安置房)物业管理活动,保障安置房维护管理需要,提高安置房住户居住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棚户区改造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安置房是指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安置过程中向被拆迁居民提供的回迁和异地安置住房。
  第三条安置房物业管理工作坚持“政策扶持、属地管理、专业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各区政府对辖区安置房及配套经营性用房的使用管理和物业管理活动负总责,负责协调处理安置房在使用管理和物业管理活动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建设、房管、物价、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公安、城管执法和旧城改造投融资管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与安置房使用管理和物业管理有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含乡镇政府,下同)负责指导、监督安置房物业管理工作,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划分与物业交付
  第五条安置房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应遵循相对集中、便于管理的原则。
  以回迁安置房为主的区域在地界四至明确的情况下,一般划分为一个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视为安置房小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区域内的少量回迁安置房,应与商品房划分为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视为商品房小区。
  异地安置房应以安置房所在小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红线图范围为基础,并考虑建筑物规模、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区域内房屋主要用于安置的,视为安置房小区;区域内房屋只有少量安置房的,视为商品房小区。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安置房交付使用或商品房销售前,应持有关资料向项目所在区房管部门申请划分物业管理区域。
  各区房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会同街道办事处在征求市旧城改造投融资管理中心、区旧城改造指挥部意见后进行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并告知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将确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向被拆迁人、商品房买受人明示。
  第七条物业管理区域确定后,确需调整的,由区房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按上条相关规定重新划分,划分意见应征得该物业管理区域内已入住面积及入住户数均占50%以上业主的同意。
  第八条建设单位按房屋总建筑面积3‰-5‰的比例无偿提供安置房小区物业服务用房,但最少不低于100平方米,产权属全体业主所有;按不低于50平方米的标准提供小区内城管执法、治安管理等政务管理用房;按相关规定和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社区居委会用房。
  第九条棚户区改造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要在市旧城改造投融资管理中心和区旧城改造指挥部监督下,按不低于房屋总建筑面积4‰的比例,向棚户区改造项目所在区政府无偿提供项目配套沿街经营性商业用房。该房屋产权属区政府所有,经营管理工作由区政府确定,但不得抵押、转让。
  第十条经营性用房出租收入扣除出租经营成本及税费后的收益作为安置房管理服务专项资金,由各区政府综合平衡使用,定向用于补贴减免的安置房物业服务费及安置房使用管理工作。经营性用房收益不足的,由各区负责研究解决办法。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要在安置房达到交付条件后与街道办事处、物业服务单位办理相关用房及资料移交手续,向街道办事处移交小区政务管理及社区居委会用房,向物业服务单位移交按规定配置的物业服务用房及相关资料。
  移交工作由区旧城改造指挥部、区房产管理局及街道办事处监督、协调。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交付安置房时,须向住户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户手册》等资料。拆迁安置单位负责按相关规定做好居民安置工作。
  第三章 安置房小区物业服务
  第十三条安置房小区在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首届业主委员会前,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牵头组织居民委员会和业主代表成立小区管理委员会。小区管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代表安置房小区业主选聘前期物业管理阶段的物业服务单位,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二)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关于物业服务的意见和建议,督促业主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监督物业服务单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三)对违反安置房临时管理规约的业主、物业使用人进行告诫,并在小区内公示告诫内容;(四)协助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做好物业服务费减免有关工作;(五)协助做好小区内人口管理和户籍迁移、登记工作。
  第十四条建立安置房小区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安置房小区所在街道办事处负责召集,区房管局、城管执法局、公安派出所、安置房小区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参加。
  联席会议主要协调解决下列事项:(一)安置房小区管理委员会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二)物业服务单位在履行退出程序以及交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三)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突发事件;(四)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的衔接和配合;(五)需要协调的其他物业管理事项。
  第十五条安置房小区前期物业服务由小区管理委员会在区房管部门、街道办事处的监督指导下选聘专业物业企业实施;选聘专业物业企业有困难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组建物业服务中心负责。安置房物业服务单位应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提供以下服务:(一)房屋共用部位的维护与管理;(二)房屋共用设施设备及其运行的维护与管理;(三)共用部位、场所的环境卫生、绿化管理服务;(四)安置房小区内公共秩序、消防、交通等协助管理事项服务;(五)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六)专项维修资金账务代管服务;(七)房屋档案资料管理。
  第十六条物业服务中心所需管理服务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从安置房住户无固定职业人员中招聘。专业岗位人员须按有关规定持证上岗。
  物业服务中心聘用人员数量及岗位配置,由街道办事处会同区房管部门根据安置房的实际情况核定并报区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安置房小区管理委员会负责拟定安置房临时管理规约,依法约定业主的共同利益和应当履行的义务及违反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负责组织业主签订临时管理规约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十八条安置房小区内地面车位等共有部分的经营净收入属全体业主所有,该收入不分配,存入专户管理,主要用于物业共有部分的维修支出。物业服务单位要每年公示1次经营收入,接受街道办事处、小区管理委员会和全体业主监督。
  安置房小区内的地面车位场地使用费,由小区管理委员会综合考虑小区地下车库车位租赁的价格等因素,在临时管理规约中约定。业主对车辆有看管要求的,另行签订看管协议。
  第十九条安置房小区内的地下车库车位租赁价格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标准执行。
  第四章 商品房小区内安置房物业服务
  第二十条商品房小区内安置房的物业服务与商品房小区统一实施。业主自治管理等活动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实施。
  第二十一条安置房业主与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商品房业主,享有同等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二十二条安置房业主办理安置入住手续时,拆迁安置单位、街道办事处负责协助物业服务企业与安置房业主按照商品房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临时管理规约。
  第二十三条安置房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负责安置房在使用管理和物业服务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安置房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临时管理规约,履行物业服务协议约定的义务;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协调处理居民在房屋使用管理和物业服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五章 物业服务费
  第二十四条安置房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主管部门根据住宅物业种类、服务内容、服务等级和物价指数变动情况等因素制定。
  安置房小区内经营、办公等非住宅房屋物业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前期物业服务阶段由物业服务单位按有关规定标准协商确定。
  第二十五条物业服务费自房屋交付之日起实行按月收取,经双方约定亦可预收,但预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已竣工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或拆迁安置单位承担。已经交付的房屋,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承担,建设单位或拆迁安置单位另有约定的除外。已办理入住手续但长期空置的,业主应当告知物业服务单位,经双方确认后,其物业服务费按收费标准的70%缴纳。前款所称入住是指安置房业主收到书面入住通知并办妥相关入住手续。安置房业主收到书面入住通知后,在通知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办理相关入住手续的,视为入住。
  第二十六条安置房住户(包括居住安置房小区和商品房小区的安置户)物业服务费实行以下政策:(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物业服务费全额免交。(二)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低于(含)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的住户,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标准的50%交纳物业服务费。
  (三)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的住户,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标准交纳物业服务费。
  安置房转让、出租的,不享受上述相关减免政策。
  第二十七条符合享受减免政策的家庭,须向安置房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居民委员会初审后上报街道办事处,由街道办事处会同区民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对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情况进行核定,每年核定1次,核定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第二十八条减免的安置房物业服务费,小区管理委员会与物业服务单位每半年核对1次,并经街道办事处确认后,报区财政从安置房管理服务专项资金中列支。
  财政、审计部门负责安置房管理服务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审计工作。
  第二十九条欠缴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应当补缴所欠费用,并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小区管理委员会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示,物业服务单位向其追缴。
  第三十条物业服务单位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自觉接受政府价格及物业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六章 物业使用与维修管理
  第三十一条安置房业主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前,应按下列标准交存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一)多层住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元;(二)小高层、高层住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0元。
  业主缴存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定向用于房屋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安置房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按市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安置房业主未交存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拆迁安置单位不得协助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安置户可缓交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待其经确认不属于低保家庭或转让、出租房屋时一次性补齐。
  第三十二条安置房业主、物业使用人使用房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等违反房屋装饰装修规定的行为;(二)违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私开门窗及擅自改变房屋规划使用性质等违反规划规定的行为;(三)侵占、损坏楼道、绿地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四)随意倾倒垃圾、杂物等违反市容环境卫生规定的行为;(五)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等违反环境保护规定的行为;(六)占用消防通道等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行为;(七)赌博、利用迷信活动危害社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八)法律、法规、临时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小区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单位及业主发现上述行为时均应予以劝阻、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
  第三十三条 房屋交付后,业主应当按照权属登记用途使用物业。业主因特殊情况需要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向小区管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有利害关系的住户同意后,方可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配套建筑及设施设备,不得改变使用性质。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经小区管理委员会及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后,方可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安置房小区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可在街道办事处组织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选举业主委员会后,安置房管理及物业服务按《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执行,安置房小区管理委员会职责自行终止。
  第三十五条本暂行规定由市房管局、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暂行规定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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