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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0:04:52  浏览:99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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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苏州、三峡分行,济南、杭
州、浦东分行:
现将《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会计核算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由于个人住房贷款性质比较特殊,各行要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学习,正确理解个人住房贷款的核算方法,保证该项业务顺利开展。
二、对信用卡、储蓄卡(折)扣款的核算手续,总行将制定全行统一的核算办法,在总行规定印发前,已开办代扣结算业务的行,暂按各行的规定办理,未开办代扣结算业务的,暂由各行自定相应的核算手续。未制定会计核算规定的,不得采取委托扣款结算方式还款。
三、会计核算程序的修改和开发暂由各一级分行负责,会计部门、业务管理部门与科技部门密切合作,以保证满足个人住房贷款会计核算的需要。
四、本办法有关会计核算基本规定与《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办法》相抵触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五、本办法由总行会计部负责解释,各行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为规范个人住房贷款的会计核算,根据《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办法》、《中国建设银行会计核算手续》、《中国建设银行担保物、偿债物管理及会计核算手续》及住房信贷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核算办法。

第一章 个人住房贷款会计核算基本规定
一、个人住房贷款的抵押物、质押物按《中国建设银行担保物、偿债物管理及会计核算手续》规定纳入表外科目“担保物”核算,按抵押(质押)合同金额登记入账。
二、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的符合规定条件的抵押物及权证,由贷款经办行指定部门管理与保管,质押物由会计部门保管。
三、借款人支用贷款时采取直接提款或专项提款方式。直接提款是将款项转入借款人的信用卡或储蓄账户,一般仅限于自建、大修形式的个人住房贷款,对直接提款方式应严格控制,借款人提款时需经贷款行业务管理部门批准,会计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业务部门应加强对借款人贷款
使用的监督与管理。采用专项提款方式是将款项直接转入售房单位或开发商在建设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对非按揭形式的个人住房贷款,原则上采取专项提款方式,如需采取直接提款方式,按上述规定办理。对置换、折迁等其他形式的个人住房贷款,比照上述规定办理,有特殊规定的从其
特殊规定。
四、借款人归还贷款本息可选择下列方式:
(一)柜台还款方式。指借款人直接到贷款经办行或所属机构会计柜台交存现金或转账(提示票据及其他结算方式)还款。
(二)委托扣款方式。指借款人委托贷款经办行的发卡行或储蓄部门,在借款人开立的信用卡、活期储蓄存款账户中扣款的方式来偿还借款。
借款人选择委托扣款方式还款,须向贷款经办行提出申请,并签订委托扣款协议。以已持有的信用卡或储蓄卡(折)还款,须向贷款经办行提供户名、卡号或账号等。新开立账户的,按现行制度规定办理开户手续,贷款经办行在发放贷款的同时将信用卡或储蓄卡(折)发给借款人。借款人
每月在结息日前,将不少于“分期还款额”的款项存入其开立的信用卡账户或储蓄账户内,保证到期足额支付贷款本息。
五、被委托部门扣款时,对借款人储蓄存款账户存款余额不足“委托扣划金额”的,信用卡账户透支额超过限额的,按款项不足处理,原则上不予扣划。
六、结息。
(一)正常贷款结息分两种情况:
1.贷款期限在1年(含1年)以下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结息日对年对月对日计算。
2.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实行按月等额偿还贷款本息,并按月结息。借款人以柜台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的实行单户结息;借款人以委托扣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的实行批量结息,结息日由各一级分行结合本行实际自行确定。
(二)逾期贷款的结息。
贷款期限在1年以下的,发生的逾期贷款按季结息,结息日为每季末月份的20日;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发生的逾期贷款按月结息,结息日随正常贷款。
(三)应收利息复利的计算,贷款期限在1年以下的按季结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按月结息。
七、借款人按月还款的期限。
(一)以柜台还款方式还款的,在当月内的任何一天还款均视为正常。
(二)以委托扣款方式还款的,从结息日至每月的最后一日。结息日进行第一次委托扣款,收到款项的做账务处理,未收到款项的,暂不做账务处理。待月末最后一日再进行一次委托扣款,收到款项的做账务处理,未收到款项的,按逾期进行处理。
八、借款人超过正常的还款期限,未按合同规定的分期还款计划偿还贷款,应将未偿还部分视为逾期贷款;借款人拖欠贷款本息额(不含应收利息复利)累计大于或等于合同约定的“分期还款额”的六倍时,应将尚未归还的全部贷款视为逾期贷款。对借款人采取累进还款法,拖欠期限跨
两个累进阶梯时,分别两个累进阶梯计算。遇有利率调整,按调整利率前后不同的分期付款额分别计算。
不论贷款部分逾期还是全部逾期,只对未按分期还款计划还款的部分计算罚息,未到还款期的贷款仍按合同约定的正常利率计息。
发生逾期贷款时,会计部门应及时通知信贷部门,由信贷部门负责催收。借款人收到催款通知,或以柜台还款方式偿还逾期贷款,或将款项存入其信用卡、储蓄账户,通知贷款行扣款。
贷款全部转作逾期后,如借款人偿还全部逾期的贷款本息及当期的贷款本息,应将其贷款再转作正常贷款。
九、贷款经办行收取借款人贷款本息时,本着“先收息,后收本”的原则,先收取逾期贷款利息,再收取正常贷款利息,然后收取逾期贷款本金,其次是正常贷款本金。
十、借款人归还贷款本息的计算。贷款经办行计算借款人每月应偿还的贷款利息时,每一个月、提前全部还款及最后一个月按实际使用天数计算利息,其余各月不分大小月均按30天计算。计算贷款本息的基本公式:
每月应偿还的贷款利息=贷款余额×月利率
每月应偿还贷款本金=合同约定的分期付款额-每月应偿还的贷款利息
(一)采用月均还款法,借款人各月应归还贷款本息的计算方法:
第一个月: L1=P0TI/30
A1=F-L1
第二个月: L2=(P0-A1)I
A2=F-L2
……
第N-1个月:LN-1=(PN-3-AN-2)I
AN-1=F-LN-1
最后一个月:
LN=(PN-2-AN-1)TI/30
AN=PN-1
借款人提前全部归还贷款本息套用上述“最后一个月”的公式计算。
上述公式中,各字母的含义:
LN——第N个月应归还的贷款利息
I——月利率
AN——第N个月应归还的贷款本金
F——等额还款本息额
PN——第N+1个月的月初贷款账户余额(不含逾期)
T——实际使用天数
(二)采用累进还款法,在等额还款期限内按上述公式计算贷款本息,以后逐年或每隔几年按一定比率增加还款额时,加上增加的还款金额后套用上述公式计算。
十一、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分为提前全部归还贷款和提前部分归还贷款。提前部分归还贷款又分为预还贷款本息和提前偿还本金。预还贷款本息是指借款人根据借款合同或还款协议约定的“分期还款额”,提前预还一期以上贷款本息。提前偿还本金是指借款人以多于合同或还款协议约
定的“分期还款额”,在偿还当期贷款利息后,剩余部分偿还贷款本金。各行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最低提前偿还本金的限额,低于限额的不予办理。
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时,应提前通知贷款经办行,经贷款经办行同意后办理还款手续,对提前全部和提前偿还本金的,贷款行按还款协议约定收取违约金。
十二、借款人提前部分归还贷款后,对尚未归还的贷款可做如下处理:
(一)提前预还本息。
1.仍执行原贷款期限,借款人在预还的几期内可中断还款,贷款行不作逾期处理。
2.分期还款额不变,按预还期数缩短还款期限,借款人下期应连续还款。
(二)提前偿还本金。
1.还款期限不变,重新约定分期还款额;
2.分期还款额不变,重新约定还款期限;
3.重新约定还款期限和分期还款额;
4.重新约定累进还款方式(累进频率、累进比例、分期还款金额);
5.还款期与还款额均不变,因提前偿还本金造成的差额,在最后一次还款时调整。
十三、各贷款经办行每年与借款人至少核对一次贷款账。借款人信用卡存款户和储蓄存款户的核对,分别由信用卡和储蓄部门负责按现行制度的规定进行核对。
十四、各行必须严格按照本核算办法对个人住房贷款进行核算,不得在个人住房贷款科目下随意更改或增加核算内容。

第二章 会计科目、会计凭证与账簿
一、会计科目。将“476住宅储蓄贷款”科目改为“476个人住房贷款”科目,该科目核算本行向购买自用住房或建造大修理住房的自然人发放的贷款,按借款人设户。发放贷款时记借方,借款人归还贷款时记贷方,本科目余额在借方。
本科目排列在试算平衡表第2页第50行,归属资产负债表“中长期贷款”项目,其中贷款期限在1年以下的归属“短期贷款”项目,逾期贷款归属“逾期贷款”项目。本科目总账传输代号不变。
原在“476住宅储蓄贷款”科目中核算的向个人发放的住宅储蓄贷款,结转到“476个人住房贷款”科目核算。
为保证“476个人住房贷款”科目核算的真实性,对有些经办行不按规定在原“476住宅储蓄贷款”科目中核算的贷款作如下调整:
对发放用于房地产开发的自营性固定资产性质的贷款调整到“483房地产开发贷款”相应的‘二级科目中核算,属于流动资金性质的贷款调整到“414房地产开发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科目相应的二级科目中核算;对向个人发放的不属于住房性质的小额抵押贷款,调整到“478其他贷款”? 颇恐泻怂恪? “应收利息”按借款人设户核算。
二、会计凭证。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时使用总行统一规定的“个人( )贷款支付凭证”(附件一)专用凭证,该凭证适用于对个人发放的住房、汽车消费贷款等零售业务。
批量结息时,使用规定的“计算利息汇总水单”(附件六)。为满足不同核算软件的需要,对各种“清单”在主要要素不变的情况下,各行可适当增减要素。
三、账簿。贷款明细账使用总行统一规定的“个人( )贷款明细账”(附件二),该账簿适用于对个人发放的住房、汽车消费贷款等零售业务。

第三章 发放贷款的核算
信贷部门按规定办理完贷款手续后,填制一式二份“开立贷款账户通知书”(简称:开户通知书,附件九)送会计部门。
会计部门根据信贷部门“开户通知书”,为借款人办理开户手续。开户时,根据“开户通知书”载明的贷款种类、贷款期限、币种、利率、合同金额等登记贷款账首,并将贷款账号提供给借款人。“开户通知书”专夹保管(借款人偿清全部贷款本息后,在“开户通知书上”注明“贷款? デ澹严А保鞯比栈箍钇局さ母郊岸?,根据“抵(质)押金额”,填制表外科目收入凭证登记“担保物”表外科目账。借款人支用贷款时,应审查借款人填制的“个人(住房)贷款支付凭证”金额与“开户通知书”的金额是否相符,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借款人、收款人名称、账号、
开户行填写是否正确;信贷部门及借款人是否签(字)章。审查无误后,按下列手续处理:
一、借款人采取直接提款方式。在各联“个人(住房)贷款支付凭证”(第四联可免填)上加盖“转讫章”,第一联“回单”退借款人,第二联作借方记账凭证,第三联作内部往来或系统内往来记账凭证附件,第五联送信贷部门。会计分录:
借: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户
贷:内部往来——××往来户
或:系统内存放款项——××行户
二、借款人采取专项提款方式。在各联“个人(住房)贷款支付凭证”上加盖“转讫章”,第一联“回单”退借款人,第二联作借方记账凭证,第三联作贷方记账凭证,将第四联交售房单位或开发商,第五联送信贷部门。会计分录:
借:个人住房贷款——××贷款户
贷:××存款——××(售房)单位户

第四章 归还贷款本息的核算
一、柜台还款方式的会计处理手续。
(一)现金。借款人还款时,应填制—式两联“现金交款单”,在“款项来源”栏注明“归还第×个月借款”字样。
经办行出纳柜台收到借款人填制的“现金交款单”及现金审查无误后,加盖“现金收讫章”,第一联退借款人,第二联交会计柜台。会计柜台收到第二联“现金交款单”处理如下:
1.贷款经办行直接收取现金的处理。会计柜台结计借款人贷款户的利息,打印一式三联“计算利息清单”,计算本期应还贷款本金,并打印一联“转账贷方凭证”,以“转账贷方凭证”做贷款户的记账凭证,第二联“现金交款单”和第一联“计算利息清单”作附件,“计算利息清单”
第二联作利息收入户的记账凭证,“计算利息清单”第三联退借款人。会计分录:
借:现金——业务现金户
贷:个人住房贷款——××贷款户
贷:利息收入——贷款利息收入户
2.非贷款经办行代收现金的处理。会计柜台根据“现金交款单”第二联编制两份“个人住房贷款代收清单”(附件三)和一份“内部往来划收款报单”,以“内部往来划收款报单”作贷方记账凭证,“现金交款单”和一份“个人住房贷款代收清单”作附件。会计分录:
借:现金——业务现金户
贷:内部往来——××往来户
将一联“个人住房贷款代收清单”和“内部往来划收款报单”通过系统内票据传递方式送主管行会计柜台。
主管行为贷款经办行的,收到“个人住房贷款代收清单”和“内部往来划收款报单”后,按上述“1”的手续办理。会计分录:
借:内部往来——××往来户
贷:个人住房贷款——××户
贷:利息收入——贷款利息收入户
主管行为非贷款经办行的,收到“个人住房贷款代收清单”和“内部往来划收款报单”后,应通过内部往来或系统内票据交换,将款项转划贷款经办行。会计分录:
借:内部往来——××往来户
贷:内部往来——××往来户
二、委托扣款方式的会计处理手续。结息日会计柜台打印“个人住房贷款扣款清单”(附件四),区别不同的扣划方式分别进行处理。
(一)从借款人信用卡账户扣款的会计处理。结息日营业开始,会计柜台将打印的“个人住房贷款扣款清单”送信用卡业务部门。信用卡会计柜台检查借款人信用卡账户余额,款项充足的(含信用额度)及时进行扣款。扣款时,打印两份“个人住房贷款代扣清单”(附件五)和两联划款凭证
,一份“个人住房贷款代扣清单”自留作记账凭证附件,一份连同一联划款凭证送会计部门。
主管行为贷款经办行的,会计柜台收到信用卡部门划转来的划款凭证和“个人住房贷款代扣清单”,结计借款人贷款户的利息,打印一联“计算利息流水单”(附件六-2),根据“计算利息流水单”合计数打印一联“计算利息汇总水单”(附件六-1),计算本期应偿还的贷款本金,并汇总
打印一联“转账贷方凭证”。
以汇总的“转账贷方凭证”作贷款科目的记账凭证,“个人住房贷款代扣清单”作附件,“计算利息汇总水单”作利息收入科目的记账凭证,“计算利息流水单”作附件,以划款凭证作借方记账凭证。会计分录:
借:系统内存放款项——××户
贷:个人住房贷款——××贷款户
贷:利息收入——贷款利息收入户
主管行为非贷款经办行的,通过系统内(或内部往来)将款项划给贷款经办行,贷款经办行按上述手续处理。
(二)从借款人储蓄卡(折)扣款的会计处理。结息日营业开始,会计柜台按借款人开户储蓄所生成扣划数据磁盘(磁盘报文格式由各分行自定),连同“个人住房贷款扣款清单”一并送储蓄所。
储蓄所收到会计柜台提供的磁盘和“个人住房贷款扣款清单”后,从借款人储蓄存款账户中及时扣款。扣款时,打印两份“个人住房贷款代扣清单”和“内部往来划收款报单”,一份清单自留作记账凭证附件,另一份连同内部往来凭证送会计部门。
会计柜台收到储蓄所“内部往来划收报单”和一份“个人住房贷款代扣清单”后,比照信用卡扣款的会计处理手续办理。会计分录:
借:内部往来——××往来户
贷:个人住房贷款——××贷款户
贷:利息收入——贷款利息收入户
如借款人需“计算利息清单”作回单,可打印“计算利息流水单”交借款人。
三、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的会计处理。
(一)提前全部归还贷款本息的,会计柜台根据贷款账户余额按实际使用期限(从上期结息日到本次归还贷款本息日止)结计利息,其余会计处理手续比照本章“一”的有关手续处理。
(二)提前偿还本金的,会计柜台根据借款人有关还款凭证,结计借款人当期的贷款利息,以还款额减去当期贷款利息的余额偿还贷款本金,其余会计处理比照本章“一”的有关手续办理。
(三)提前预还贷款本息的,根据借款人预还的期数,计算机连续计算各期应偿还贷款本金与利息,可分期打印或汇总打印“计算利息清单”和“转账贷方凭证”,其余会计处理比照本章“一”的有关手续办理。
(四)对提前全部归还贷款和提前偿还贷款本金收取违约金,交现金的借款人填制“现金交款单”,转账的,根据有关转账凭证。会计分录:
借:现金——业务现金户
或:××科目——××户
贷:营业外收入——罚款收入

第五章 逾期贷款的核算
一、柜台还款方式还款。
(一)借款人拖欠贷款本息的处理。每月还款期最后一日,借款人未来归还贷款,会计柜台结计借款人贷款户利息,打印一式三联“计算利息清单”,计算机自动计算应偿还贷款本金数,只作逾期记录标志,在账簿上不作逾期记载,应计利息作账务处理。会计分录:
借:应收利息——××借款人户利息户
贷:利息收入——贷款利息收入户
(二)借款人全额偿还贷款利息,拖欠本金的处理。会计部门根据有关还款凭证,结计借款人贷款户利息,打印一式三联“计算利息清单”,逾期本金按上述(一)的方式处理,实收的利息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现金——业务现金户
或:××科目——××户
贷:利息收入——贷款利息收入户
(三)借款人偿还全部贷款利息和部分贷款本金的处理。根据借款人有关还款凭证,结计借款人贷款户的利息,打印一式三联“计算利息清单”,计算机计算逾期本金(应偿还贷款本金数—本次偿还本金数),按偿还本金金额打印一联“传账贷方凭证”,逾期部分本金只作记录标志,不作
账簿记载。以利息清单第二联作利息收入科目的记账凭证,第一联作附件,第三联退借款人。会计分录:
借:现金——业务现金户
或:××科目——××户
贷: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户
贷:利息收入——贷款利息收入户
(四)借款人仅偿还部分贷款利息的处理。借款人仅偿还部分贷款利息,根据借款人有关还款凭证结计借款人贷款户的利息,打印一式三联“计算利息清单”,计算机计算本次应偿还贷款本金,作逾期记录,在账簿上不作逾期记载。以利息清单第一联作借方记账凭证,第二联作贷方记账
凭证,第三联退借款人。会计分录:
借:应收利息——××借款人户
贷:利息收入——贷款利息收入户
对实收的贷款利息,打印转账借、贷方凭证各一联。会计分录:
借:现金——业务现金户
或:××科目——××户
贷:应收利息——××借款人户
在按上述手续处理后,打印一份“个人住房贷款逾期贷款本息清单”(附件七)送信贷部门。
二、实行批量扣款的贷款户,在批量结息日根据扣款结果分别处理如下:
(一)借款人账户款项不足的,不作扣款处理。待月末最后一日再发送一次扣款信息,如借款人账户仍款项不足的,按本章“一”项中“(一)”的手续处理。
(二)下期扣款时,如借款人仍未归还逾期部分的贷款,贷款经办行在打印“个人住房贷款扣款清单”时,将到期和逾期的贷款本息一并计算在内。
三、贷款全部逾期的处理。借款人累计拖欠贷款本息额,等于“分期还款额”六倍时,应将尚未归还的全部贷款余额结转到“逾期贷款”栏内。结转时,打印两份“个人住房贷款逾期贷款本息清单”,根据“个人住房贷款逾期贷款本息清单”记载贷款账,在“摘要”栏记载“结转逾期
”字样,同时记正常贷款栏的“贷方”和“逾期贷款”栏的“借方”,并按规定计算罚息。
在账务处理完毕后,将“个人住房贷款逾期贷款本息清单”一份送信贷部门,另一份装订在当日凭证“个人住房贷款”科目的后面。
四、逾期贷款期限超过1年的,其利息在“催收利息”科目核算。

第六章 对账
对账时,由会计柜台逐户打印对账单(附件八)一式两联,加盖业务公章后交借款人。借款人核对无误后,在一联对账单上签字退经办行。经办行留存装订,保存期限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后。

附件:一

中国建设银行
个人( )贷款支付凭证(回单)
---------------- 1
年 月 日
----------------------------------------
|借|全 称| |收|全 称| |
| |---|--------| |---|-----------------|
|款|账 号| |款|账 号| |
| |---|--------| |---|-----------------|
|人|开户行| |人|开户行| |
|--------------------|-----------------|
| 金额 | 币 |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
| | |-|-|-|-|-|-|-|-|-|
| |(大 写) | | | | | | | | | |
|--------------------------------------|
|委托你行将上述贷款金额转 | | |
|存--存款户 | | |
| 会计部门(盖章) |信贷部门(盖章) | |
| | |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
规格:连边8.5×17.5厘米(白纸印黑字)

中国建设银行
个人( )贷款支付凭证(借据)
---------------- 2
年 月 日
----------------------------------------
|借|全 称| |收|全 称| |
| |---|--------| |---|-----------------|
|款|账 号| |款|账 号| |
| |---|--------| |---|-----------------|
|人|开户行| |人|开户行| |
|--------------------|-----------------|
| 金额 | 币 |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
| | |-|-|-|-|-|-|-|-|-|
| |(大 写) | | | | | | | | | |
|--------------------------------------|
|委托你行将上述贷款金额转 | |科目(借)___ |
|存--存款户 | |对方科目(贷)__|
| 借款人(签字) |信贷部门(盖章) | |
| | |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记账 复核 |
----------------------------------------
规格:连边8.5×17.5厘米(白纸印绿字)

中国建设银行
个人( )贷款支付凭证
------------ 3
年 月 日
----------------------------------------
|借|全 称| |收|全 称| |
| |---|--------| |---|-----------------|
|款|账 号| |款|账 号| |
| |---|--------| |---|-----------------|
|人|开户行| |人|开户行| |
|--------------------|-----------------|
| 金额 | 币 |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
| | |-|-|-|-|-|-|-|-|-|
| |(大 写) | | | | | | | | | |
|--------------------------------------|
|委托你行将上述贷款金额转 | |科目(贷)___ |
|存--存款户 | |对方科目(借)__|
| 借款人(签字) |会计部门(盖章) | |
| | |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记账 复核 |
----------------------------------------
规格:连边8.5×17.5厘米(白纸印红字)

中国建设银行
个人( )贷款支付凭证(收账通知)
------------------ 4
年 月 日
----------------------------------------
|借|全 称| |收|全 称| |
| |---|--------| |---|-----------------|
|款|账 号| |款|账 号| |
| |---|--------| |---|-----------------|
|人|开户行| |人|开户行| |
|--------------------|-----------------|
| 金额 | 币 |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
| | |-|-|-|-|-|-|-|-|-|
| |(大 写) | | | | | | | | | |
|--------------------------------------|
|委托你行将上述贷款金额转 | |备注: |
|存--存款户 | | |
| |会计部门(盖章) | |
| | |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
规格:连边8.5×17.5厘米(白纸印黑字)

中国建设银行
个人( )贷款支付凭证
------------ 5
年 月 日
----------------------------------------
|借|全 称| |收|全 称| |
| |---|--------| |---|-----------------|
|款|账 号| |款|账 号| |
| |---|--------| |---|-----------------|
|人|开户行| |人|开户行| |
|--------------------|-----------------|
| 金额 | 币 |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
| | |-|-|-|-|-|-|-|-|-|
| |(大 写) | | | | | | | | | |
|--------------------------------------|
|委托你行将上述贷款金额转 | |备注: |
|存--存款户 | | |
| |信贷部门(盖章) | |
| | |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
规格:连边8.5×17.5厘米(白纸印蓝字)

附件:二

中国建设银行( )
个人 贷款明细账
贷款额度: 户名: 账号:
合同编号: 利率: (调整: ; ) 逾期利率: 第 页
币别: (调整: : ; ; ) 贷款期限:自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 本户共 页
--------------------------------------------------
| 年 | | | | | | | | | | 逾期贷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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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日|交易|凭证| | | |借| |日|积| | | | | | |录|复|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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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个人住房贷款代收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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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代收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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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凭证 | | 贷款户 | | | | |
| 流水号 | | 凭证号码 | | 还款人 | 代收金额 | 记账 | 复核 |
| | 种类 | | 账 号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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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经办行: 第 页(共 页)

附件:四

个人住房贷款扣款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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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被委托部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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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人 | | 应收利息户 | 帐款户帐 | 委托扣款 |
| 流水号 | | 贷款户账号 | | | |
| | 名 称 | | 账 号 | (卡)号 | 金 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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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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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经办行: 第 页(共 页)

附件:五

个人住房贷款代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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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代扣部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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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应收利息户 | 存款户账 | 委托代扣 | 实际代扣 | |
| 流水号 | 贷款户账号 | | | | | 操作员 |
| | | 账 号 | (卡)号 | 金 额 | 金 额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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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经办行: 第 页(共 页)

附件:六-1

计算利息汇总水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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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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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户名或账号 | 摘 要 | 金 额 |
|---------|--------|--------------|作
| | | |利
|---------------------------------|息
| 币(大写): |收
|---------------------------------|入
|交易机构代码: |会|借:_____ |凭
|交易笔数: |计|贷:_____ |证
|原凭证种类: |分| |
|原凭证号码: (会计盖章) |录|记账 复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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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六-2(参考格式)

计算利息流水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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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日期 流水号 户名 存款账号 贷款账号 金额 录入 |
| |
| |
|…… |
|合计: 笔数: 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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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七

个人住房贷款逾期贷款本息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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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止 第 页(共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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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贷款户 | 应收利息户 | 本息额 |
| 借款人 |---------|---------| |
| | 账号 | 金额 | 账号 | 金额 | 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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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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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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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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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部门(盖章) 经办员:

附件:八

个人( )贷款对账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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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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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款人:现将截止 月底你的贷款户(账号 )余额 元及 |
|应收利息户(账号 )余额 元发送给你,请核对。 |
| 将不符款项列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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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记账 | 凭证 | | | |
| 账户 | | | 摘要 | 我行账面少记金额 | 我行账面多记金额 |
| | 日期 | 号码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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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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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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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上述数字已核对。 |请核对后,签字退回我行一份。 |
| | |
| | |
| 借款人(签字) | 贷款行(盖章) |
| 年 月 日| |
-------------------------------------------

附件:九

中国建设银行 行开立贷款账户通知书

编号( )年( )号
会计部门:
根据我行与 签定的 号《借款合同》及相关从合同,双方约定
如下:
贷款种类:
贷款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币 种:
利 率:
合同金额: 币(大写): 小写:
抵(质)押金额: 币(大写): 小写:
还款方式:

该贷款已按规定办理完支用前的手续,可以为 开立 贷
款账户,并相应开立贷款转存账户。

信贷部门主管签字:
信贷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通知一式两份,一份送会计部门(代合同副本),一份信贷部门留底;
本通知书只作为开立贷款户
的依据,不做他用。

会计部门意见:


会计主管签字:
年 月 日



1998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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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贵州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三章 选民登记
第四章 候选人的提出
第五章 选举程序
第六章 撤换和补选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以下简称《村委会组织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法办。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无记名投票直接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具体名额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村的规模大小和经济发展等情况提出建议,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几个自然村寨联合设立村民委员会的,其成员分布应当照顾村寨状况。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由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特区、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同级民政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经费,由地方各级财政给予补助。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六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特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成立村民委员会选举指导组,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村委会组织法》和本办法;
(二)部署、指导和监督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三)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解答选举中的有关问题;
(五)总结交流选举工作经验;
(六)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第七条 村成立选举委员会主持选举工作。村选举委员会由五至七人组成,其成员由上届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推选。
村选举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选举工作方案;
(二)确定并公布选举日;
(三)确定选举工作人员;
(四)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处理对选民名单的申诉;
(五)组织选民对候选人的提名、酝酿、协商,确定并公布正式候选人;
(六)组织和主持投票选举,确认选举、选票是否有效;
(七)公布选举结果;
(八)总结选举工作和整理档案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选民登记
第八条 县有选民资格的村民都应当在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进行选民登记,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
每次选举前对上一次选民登记以后满十八周岁的、新迁入本村具有选民资格的和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对迁出本村的、死亡的和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
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选民的年龄计算时间,以选举日为准;出生日期,以身份证或户籍登记为准。
第九条 在选举日二十日以前,因婚姻、家庭关系住进本村具有选民资格,其户口尚未迁入的,应给予登记。
外出务工等一年以上的村民,在选举日五日以前未能回村参加选举又未委托其他选民代其行使选举权的,不计算在本届选民数内。
第十条 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二十日前公布。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村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四章 候选人的提出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候选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联系群众,热心为村民服务;
(三)工作认真负责,有办事能力,能完成任务和带领群众共同致富;
(四)身体健康,有一定文化知识。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可以由村民小组或者选民十人以上联各推荐,也可以由村政党、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推荐的候选人名额,不得超过应选的名额。
村选举委员会对所有提名推荐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名单依法汇总后,在选举日十五日以前公布。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差额选举。提名推荐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名单公布后,经各选民小组充分酝酿、讨论、协商,由村选举委员会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主任、副主任的候选人应当分别比应选人数多一人,委员的候选人人数应当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二
人;如果提名候选人人数等于应选名额时,也可以等额选举。正式候选人名单确定后,应当按照候选人的姓氏笔划为序在选举日五日以前公布。

第五章 选举程序
第十四条 在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之前,村选举委员会应当做好投票选举的准备工作:
(一)核实参选人数,落实选民的委托投票人,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但候选人不能接受委托;
(二)公布投票选举的时间、地点,准备票箱、选票和选举结果报告单,布置选举大会会场和投票站;
(三)召开村民小组长和村民代表会议,推选监票人、计票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和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
第十五条 投票选举时,由村选举委员会主持召开选举大会。为便于居住分散的选民投票选举,可以设立投票站、流动票箱。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可以一次性投票选举,也可以分别投票选举,但不能由当选的委员推选主任、副主任。
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民因故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
选举人对于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本村其他选民,也可以弃权。
第十六条 投票结束后,收回的选票应封存并于当日集中在选举大会会场,由监票人、计票人当众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
第十七条 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无效,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有效。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应选名额的选票无效,等于或少于应选名额的选票有效。
全部书写模糊无法辨认的选票,全票作废;部分书写模糊无法辨认的选票,可以辨认的部分有效,无法辨认的部分无效。

第十八条 全村选民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或另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的候选人或另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果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第一次投票未当选人得票多少顺序按选举差额规定确定候选人名单。另行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
第十九条 经投票选举,当选人已达三人以上的,不足名额可以暂缺;主任暂缺的,由当选的一名副主任暂时主持工作,直至下一次补选出主任为止。当选人不足三人,无法组成新一届委员会的,由上一届村民委员会暂时主持工作,直至组成新一届委员会为止。依法补选缺额时,已当
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资格有效。
缺额补选的时间应在换届选举后二个月以内进行。
第二十条 选举结果由村选举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确定是否有效,应在当日宣布,并上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新当选的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县级民政部门颁发省民政厅统一印制的当选证书。
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应当在选举结果公布后五日内召开。
第二十一条 在村民委员会换届期间推选村民小组长和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和村民代表的产生应在选民登记结束后、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提名前进行。
村民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代表由村民小组一般按每十户推选一名的比例产生。村民小组长和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

第六章 撤换和补选
第二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受村民监督,村民会议有权罢免、撤换违法违纪或严重失职的村民委员会成员。
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由十名以上选民联名提出,有五分之一以上选民附议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召集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采用无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经全村选民过半数通过,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教养、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或连续六个月以上不参加村民委员会工作的,经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确认,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免除其职务。
第二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向村民会议书面提出辞职,辞职被接受的,其职务终止,缺额另行补选。
村民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调离或者迁出本村范围的,其职务自行终止,缺额另行补选。
第二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缺额的补选工作由村民委员会主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参选人员由村民委员会确定,可以是全村选民,也可以是有选民资格的代表;
(二)候选人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提名,由村民委员会汇总交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小组酝酿、协商后,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愿确定正式候选人,并于补选投票的二日以前公布,正式候选人数可多于或等于补选名额;
(三)补选日期于选举的五日以前公布;
(四)召开选举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投票选举,参选选民或户代表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或另选人获得参选选民或户代表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
(五)补选结束后,由村民委员会将补选结果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民政部门备案,县级民政部门向当选人颁发当选证书。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未经多数选民同意或未按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候选人或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违者给予责任人以警告等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为保障村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有下列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刑事处分:
(一)用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防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二)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三)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贵州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8月1日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济南市城市中小学校校舍场地管理办法》的决定

山东省济南市人大常委会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济南市城市中小学校校舍场地管理办法》的决定

2001年7月27日济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1年8月18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济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对《济南市城市中小学校校舍场地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的国办各类中小学校(含职业高中、职业中专、中等专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校舍、场地及其周边环境的管理。”

 二、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区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中小学校校舍、场地及其周边环境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教育、规划、房管、城管、国土资源、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中小学校校舍、场地管理工作。”

 三、第五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应当把中小学校的规划和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总体规划,实行优惠政策,合理布局,逐步实施。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中小学校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的中小学校建设发展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重新报批。”

 四、第六条修改为:“现有中小学校学生人均用地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作出预留用地规划。

 “现有中小学校规划预留地不得擅自改作他用。确需改作他用的,应当征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报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五、第七条修改为:“停办、合并、置换、搬迁、扩建中小学校,需要对原校舍、场地进行调整的,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优化教育资源配置的原则提出意见,经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中小学校校舍、场地置换时,应当确保其校舍、场地的存量资产不得减少。”

 六、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新建中小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规划标准建设;现有中小学校达不到规划标准的,应当有计划地达到规划标准。”

 七、第十一条修改为:“因城市建设确需拆迁或占用中小学校校舍、场地的,必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按照中小学校建设发展规划的要求,就地、就近予以调整、补还或重建。调整、补还或重建的用地不得少于原有面积。拆迁和重建工作不得影响和中断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活动。”

 八、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中小学校校舍、场地必须保证教育教学活动的需要。在中小学校现有用地内,不得兴建与教育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不得擅自改变校舍的结构和用途;不得擅自转让、抵押校舍、场地;不得新建、扩建教职工宿舍。”

 九、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本市市区内的国办幼儿园园舍、场地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济南市城市中小学校校舍场地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济南市城市中小学校校舍场地管理办法



          济南市城市中小学校校舍场地管理办法

(1995年11月30日济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5年12月1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1年7月27日济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并经2001年8月18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济南市城市中小学校校舍场地管理办法>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中小学校校舍、场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更好地发展教育事业,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的国办各类中小学校(含职业高中、职业中专、中等专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校舍、场地及其周边环境的管理。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中小学校校舍、场地及其周边环境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教育、规划、房管、城管、国土资源、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中小学校校舍、场地管理工作。

 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所属学校校舍、场地的使用管理工作。其他中小学校的校舍、场地由其主管单位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中小学校校舍、场地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破坏。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把中小学校的规划和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总体规划,实行优惠政策,合理布局,逐步实施。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总体规划,编制中小学校建设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的中小学校建设发展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重新报批。

 第六条 现有中小学校学生人均用地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作出预留用地规划。

 现有中小学校规划预留地不得擅自改作他用。确需改作他用的,应当征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报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第七条 停办、合并、置换、搬迁、扩建中小学校,需要对原校舍、场地进行调整的,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优化教育资源配置的原则提出意见,经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中小学校校舍、场地置换时,应当确保其校舍、场地的存量资产不得减少。

 第八条 中小学校原有校舍的改建、扩建或者部分拆除,由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规划管理部门审批,并按照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第九条 新住宅区开发和旧城区改造时,应当根据学生就近入学的规定,规划配套建设或者改建扩建中小学校。学校应当与住宅区开发和旧城区改造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优先交付使用。

 新建中小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规划标准建设;现有中小学校达不到规划标准的,应当有计划地达到规划标准。  第十条 中小学校校舍、场地的规划设计方案,应当征求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工程竣工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划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教育行政部门进行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将学校建设的有关资料同时移送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一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或者占用中小学校校舍、场地的,必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按照中小学校建设发展规划的要求,就地、就近予以调整、补还或重建。调整、补还或重建的用地不得少于原有面积。拆迁和重建工作不得影响和中断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二条 毗邻中小学校新建的各种建筑物,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干《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标准和《济南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得危害学校环境和教育教学活动。已经造成危害的,应当限期治理或搬迁。

 第十三条 在中小学校正门两侧各十五米的范围内,禁止设置停车场、集贸市场和垃圾台(站)。已经设置的,由有关部门统筹安排,限期迁移。

 第十四条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校舍、场地的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由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及时修缮和养护,对危险校舍,应当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确保师生安全。

 第十五条 中小学校校舍、场地必须保证教育教学活动的需要,在中小学校现有用地内,不得兴建与教育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不得擅自改变校舍的结构和用途;不得擅自转让、抵押校舍、场地;不得新建、扩建教职工宿舍。

 在不影响正常教育秩序的前提下,为改善办学条件,确需改变中小学校闲置房屋、场地用途的,必须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中小学校勤工俭学和校办企业,不得挤占教学用房和学生活动场地,禁止从事危害师生健康和污染学校及周围环境的生产。

 勤工俭学和校办企业挤占教学用房和学生活动场地的应限期整顿;造成危害和污染的,应限期治理,难以治理的,必须停产。

 第十七条 执行和维护本办法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表彰。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二款擅自变更中小学校建设发展规划或者擅自改变中小学校规划预留用地使用性质的,由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开发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划标准配套建设或者虽按规划标准配套建设,但未与住宅区开发或者旧城区改造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优先交付使用中小学校的,由规划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完成学校配套建设或者缴纳相应费用,可以并处应建学校所需费用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由规划、国土资源、工商、公安等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拒绝、阻碍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履行职责,依法进行管理。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有关部门对当事人给予处罚时,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时,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罚款收入交同级财政。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市市区内的国办幼儿园园舍、场地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各县(市)国办的中小学校校舍、场地的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六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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