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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信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3年)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3:15:41  浏览:94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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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信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3年)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信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427号

2003-04-22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对中信集团所属各成员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信集团所属各成员企业,在2003年底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信集团所属各成员企业,按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60%比例就地预缴;中信实业银行所属分支机构由中信集团本部汇总统一纳税。
三、中信集团所属各成员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管理和检查。
附件:中信集团合并纳税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中信集团合并纳税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所在地
1 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本部 北京市朝阳区
2 中信实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3 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4 中信网络有限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5 中信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6 中信兴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7 中信技术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8 中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9 中国国际经济咨询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10 中信贸易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11 中信出版社 北京市朝阳区
12 中信房地产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13 中信金属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14 中信华美建设开发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15 中信汽车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16 中信国际合作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17 中信国安集团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18 北京京城大厦 北京市朝阳区
19 中信天津工业发展公司 天津市
20 中信华东(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市
21 中信宁波集团公司 浙江省宁波市
22 中信大榭开发公司 浙江省宁波市大榭开发区
23 中信重型机械公司 河南省洛阳市建设路
24 中信广州发展公司 广东省广州市
25 中信华南(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省广州市
26 中信秦皇岛有限公司 河北省秦皇岛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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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19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各地的反映,现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的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财税[2008]157号第四条第(一)款“通过金融机构结算”,是指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支付结算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393号)规定的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

  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发生的应收账款,应在纳税人按照银发[1997]393号文件规定进行资金清算后方可计入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

  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按照银发[1997]393号文件规定取得的预收货款,应在销售实现后方可计入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

  纳税人之间发生的互抵货款,不应计入通过金融机构计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

  纳税人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占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比重是否不低于80%的要求,应按纳税人退税申请办理时限(按月、按季等)进行核定。

  二、财税[2008]157号文件所称再生资源的具体范围,操作时按照2008年底以前税务机关批准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再生资源的具体范围执行,但必须符合财税[2008]157号文件第六条的规定,其中加工处理仅限于清洗、挑选、破碎、切割、拆解、打包等改变再生资源密度、湿度、长度、粗细、软硬等物理性状的简单加工。

  三、财税[2008]157号文件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应当向有关部门备案的,应当自备案当月1日起享受退税政策。

  四、纳税人申请退税时提供的2009年10月1日以后开具的再生资源收购凭证、扣税凭证或销售发票,除符合现行发票管理有关规定外,还应注明购进或销售的再生资源的具体种类(从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废轻化工原料、废塑料、废玻璃和其他再生资源等8类之中选择填写),否则不得享受退税。

  五、负责初审的财政机关和税务主管机关应当加强联系,及时就纳税人的征税和退税等情况进行沟通。负责初审的财政机关应当定期向税务主管机关通报受理和审批的申请退税纳税人名单及批准的退税额,税务主管机关对在日常税收征管、纳税检查、纳税评估、稽查等过程中发现的纳税人的异常情况及时通报给负责初审的财政机关。

  对于税务主管机关通报有异常情况的纳税人,负责初审的财政机关应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负责复审和终审的财政机关,各级财政机关应暂停办理该纳税人的退税,并会同税务主管机关进一步查明情况。对于查实存在将非再生资源混作再生资源购进或销售等骗取退税行为的,除追缴其此前骗取的退税款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罚外,取消其以后享受再生资源退税政策的资格。

  六、本通知自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大连市关于政府系统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规定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人民政府令

第63号


  《大连市关于政府系统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规定》业经2004年11月30日大连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夏德仁

二○○五年一月十九日


大连市关于政府系统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消防管理,落实政府消防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辽宁省消防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连市各级人民政府(含先导区管委会,下同)以及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第三条 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地区消防工作发展规划,不断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进程;
  (二)加强消防法制建设,及时组织制定、批准有关消防工作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三)组织编制、实施消防规划,保障消防经费投入,不断提高预防火灾、抗御火灾能力;
  (四)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督促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参与消防工作;
  (五)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及时组织消除重大火灾隐患;
  (六)统一组织重特大火灾扑救和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七)贯彻执行上级人民政府有关消防工作的部署,督促、检查、考核下级人民政府的消防工作,及时研究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市建设、规划、公安消防部门组织编制城市消防专项规划,并将其纳入城镇总体规划之中实施。 
  第五条 市规划、公安消防部门对新建、扩建、改建城镇、商贸区、居民区、大型物资集散地等项目,应依照城市规划以及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对消防安全布局、消防队(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以及消防装备等提出明确合理的消防规划意见,并制定具体建设方案。
  城镇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应与其他市政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同步发展。 
  第六条 市计划、财政、建设等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我市实际情况,将公共消防设施、装备项目和维护费用列入市本级预算的基本建设计划和城市维护费计划当中。 
  第七条 建设城市公共消防贮水池,应纳入各级政府基本建设计划,由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建设和维护使用。
  第八条 市劳动、安全生产、教育等部门应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职业培训和学生素质教育内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新闻单位,应经常进行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 
  第九条 水务和城建等单位在按计划修建道路、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应在当地新闻媒体发布通告;对增加、拆除或改造公共消防设施时可能影响灭火救援的,应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 
  第十条 通信管理部门负责在突发抢险救援过程中,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为消防指挥中心及各消防站、供水、供电、供气、急救、交通运输管理等部门和单位提供通信保障。 
  第十一条 市工业、工商、文化、卫生、旅游、民政、商业、农业等部门,应当协助公安消防部门加强消防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市行政监察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市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实施行政监察。
  第十三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人对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负总责。在日常工作中,应确定1名政府领导分管消防安全工作,具体负责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检查、协调;其他政府领导人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责。
  第十四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还应做好下列工作:
  (一)逐级建立消防工作责任制,实行年度目标管理,制定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实施办法和考核验收标准;
  (二)建立消防工作例会、汇报制度,分析、检查、部署消防工作,每年向大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书面汇报消防工作不少于1次;
  (三)组织公安、交通、港口、工业、建设、城建、卫生、林业等部门与供水、供电、供气、电信、铁路、交通港航等单位建立健全灭火抢险联动体系;
  (四)成立由公安消防部门主要领导任总指挥,其他有关部门或单位领导为成员的灭火救援协调指挥系统。制定灭火救援指挥部工作职责、现场指挥程序和本行政区域特大火灾事故组织指挥预案,并报市公安消防部门备案;
  (五)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采取多种形式建立合同制的消防队(站);
  (六)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建立消防教育基地,市内四区每个社区都应通过设立消防宣传站的形式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公益性消防宣传;
  (七)依照有关规定,对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负有责任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及时进行处理;
  (八)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任务。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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