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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民政部、劳动部、人事部、卫生部、财政部、国家教委、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全国老龄委关于印发《中国老龄工作七年发展纲要(1994——?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20:09:49  浏览:92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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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民政部、劳动部、人事部、卫生部、财政部、国家教委、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全国老龄委关于印发《中国老龄工作七年发展纲要(1994——?

国家计委 民政部 劳动部 人事


国家计委、民政部、劳动部、人事部、卫生部、财政部、国家教委、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全国老龄委关于印发《中国老龄工作七年发展纲要(1994——2000年)》的通知
国家计委 民政部 劳动部 人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民政厅(局)、劳动厅(局)、人事厅(局)、卫生厅(局)、财政厅(局)、教委、总工会、妇联、老龄委:
现将《中国老龄工作七年发展纲要(1994——2000年)》印发你们,请结合各地、各部门情况贯彻执行。


一、前言
(1)人口老龄化是全世界面临的重大社会问题,已经引起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1982年,联合国在维也纳专门召开老龄问题世界大会,通过了《老龄问题国际行动计划》;1991年第46届联合国大会确认了《老年人原则》;1992年第47届联大又召开老龄问题特别会议
,通过了《老龄问题宣言》和《1992年至2001年全球老龄工作目标》,指出“社会人口结构的革命性改变要求社会在安排其事务的方法上有根本的改变”,要求各成员国“制定出人口老龄化方面的国家目标”。
(2)我国人口正在迅速老龄化。目前,60岁以上的老年人已超过1亿,并以年均3%的速度增长。预测2000年,老年人口将达到13000万,占总人口10%。开始进入人口结构老年型国家。2040年将是我国人口老龄化的高峰期,届时每4个人中就有一位老年人。随着
人口老龄化,人口高龄化的问题日益突出。根据1982年到1990年的统计,80岁以上的高龄老人年均增长5.4%,明显高于60岁以上老年人口的增长速度。我国人口老龄化发展速度快,老年人口绝对数大,而且是在经济尚不发达的情况下到来的。这就增加了解决这一问题的复
杂性和艰巨性。
(3)人口老龄化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会给社会带来一系列问题和影响。解决人口老龄化问题不只是关系到老年人自身,而且涉及到社会政治、经济、文化、代际关系等各个领域,是社会的系统工程,关系到国家的稳定、社会的发展和改革开放大业。认真做好这项工作,是党
和政府乃至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4)老龄事业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份。党和政府十分关心和支持老龄事业的发展。党的十三大明确提出“要注意人口迅速老龄化的趋向,及时采取正确的对策”。党的十四大又提出要“重视研究人口老龄化问题,认真做好这方面的工作”七届人大和八届人大都要求关心
老年工作,把老年人的事情办好,1983年,国务院正式批准成立了中国老龄问题全国委员会,全国各地也建立了老龄工作机构,系统地开展老龄工作,取得了较大成绩,在国内国际产生了良好影响。老龄工作已由初创阶段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为今后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5)当前,老龄工作也遇到了不少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社会资金投入与老年人口物质文化需要差距较大;部分离退休职工生活水平相对下降;农村老年人的养老问题比较突出;用于老年人的服务设施严重不足;不少地区老龄工作体制不顺,资金不足。在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的过程
中,还会遇到新情况、新问题所有这些都应认真研究解决。

二、指导方针
(6)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步伐。老龄工作必须全面贯彻和努力完成党和国家确定的战略任务。老龄工作总的指导方针是:在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指引下,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依靠党和政府的领导,动员
有关部门和全社会力量,调动广大老年人的积极性,从实际出发,有计划、有步骤推进老龄事业的发展,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的目标。
(7)大力发展生产力,把经济建设搞上去,是解决老龄问题的根本对策。应坚持老龄事业同国民经济协调发展的原则,统筹规划。老龄工作必须服从于、服务于党的中心工作,为改革开放服务,为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服务,为老年人服务。
(8)坚持走积极养老的路子。大力开展老有所为,倡导老有所学、老有所乐。坚持以“为”促“养”、养为结合,以“学”促“为”、学为结合,寓“养”于为、学、乐之中,促进老年人身心健康,丰富晚年生活。
(9)坚持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相结合的原则。积极建立和完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增加老年人福利设施,扩大社会化服务范围。同时继续发挥家庭在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精神慰籍方面的作用。
(10)坚持物质供养和心理调适相结合的原则。努力为老年人提供衣食住行用等物质保障,同时注重老年人心理健康,改善老年人的文化生活和家庭、邻里、代际关系,多方面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老年人应加强学习,增长知识,跟上时代发展步伐。
(11)坚持法治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法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尊老、爱老、养老的传统美德,形成敬养老人的良好社会风气。
(12)坚持因地制宜,分层决策,面向基层,分类指导的原则。
(13)重视农村老龄工作的发展。我国75%的老人生活在农村问题突出,工作基础薄弱,条件差、困难大,应着重抓好。

三、任务目标
(14)从现在起到2000年我国人口老龄化到来之前,老龄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围绕老龄工作的总目标,从思想、理论、政策、法律、社会服务等方面做好迎接人口老龄化的准备工作,初步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老龄工作体系,形成适应我国人口老龄化社会的条
件与环境。
(15)积极推进老年立法,建立健全老年法规。用3年左右的时间制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各地继续修改完善老年法规,并抓好贯彻执行。严肃查处侵犯老年人权益案件。有条件的地方要建立老年法律事务所或咨询中心,为老年人提供法律帮助。
(16)实现老有所养,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的国家、社区、家庭、个人相结合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城乡老年人的生活水平与全国人民一道达到小康。对高龄老人各地政府应根据当地情况和条件,给予生活照顾和医疗帮助。
在城镇,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待遇结构多层次、资金来源多渠道、管理方式社会化的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机制,使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不因价格指数变化而降低,而应随社会经济发展有所提高。确定城镇居民最低生活费标准,对低于这一标
准的老年人给以补助。对赡养老年人确有困难的家庭给予必要的帮助。大力发展社区服务业,帮助解决老年人特别是高龄老人和残疾老年人生活照料问题。
在农村,以家庭养老为基础,与社区扶持相结合,发扬子女赡养老人的优良传统,保证老年农民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家庭成员的生活水平。切实保障孤寡老人的五保待遇,减免老年人的劳务等负担。逐步建立、健全农村的养老保险制度。
农村可继续推行签订《家庭赡养协议书》;鼓励低龄健康老年人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和庭院经济;有条件的行政村建立养老基地和养老互助金,通过多种行之有效的途径保障农民老有所养。
(17)实现老有所医,大力发展老年医疗保健康复事业。完善老年医疗服务网络。
改革、完善城镇医疗保险制度,发展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解决医疗经费来源,逐步形成完整的医疗保障体系,切实保障老年人的疾病防治与医疗。
广泛开展以老年自我保健、疾病防治知识为主的老年健康教育,给予指导和服务,使广大老年人掌握基本的保健知识。
组织广大老年人参加各种形式的体育锻炼、健身活动以减少疾病,增强体质,延缓衰老。
加强对老年常见病、慢性病、多发病研究。有条件的大中城市要建立健全老年病防治研究机构。到2000年,有条件的大中城市设有老年医院、老年人护理院或老年医疗康复中心,地(市)县(市)医院开设老年病门诊或老年病专科门诊,街道和乡镇设有老年病门诊或老年医疗站。
要广泛建立老年家庭病床,送医上门。
对老年病人,医疗机构应给予优先方便的医疗照顾。
加强对老年医学研究和老年医学人才的培训。医学院校应增设老年医学和老年护理等专业课程。
充分发挥离退休医务人员在建立老年医疗服务网络中的作用。
(18)实现老有所为,发挥老年人作用。鼓励、支持低龄和健康老人的自愿量力的前提下,参与社会发展,推动社会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到2000年,城镇的低龄、健康老年人参与老有所为的人数由目前的35%提高到50%以上。
(19)实现老有所学,保障老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不断提高老年人的素质。要因地制宜,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地开展颐养康乐和进取有为相结合的老年教育。要充分发挥各类成人学校和广播电视等现代化传媒设施和手段在老年教育方面的作用。
老年大学、老年学校是老年教育的重要形式,它业已成为老年人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重要场所,要进一步巩固和提高。到2000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条件的地(市)、县(市)和大型企事业单位应有老年大学或老年学校,乡(镇)、街道有老年学校。
老年活动中心、站、室及其它各种社会文化设施要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教育活动。农村要重视对老年人开展种植、养殖、加工等方面的科技教育。
(20)实现老有所乐,丰富老年人文体生活。电视台、广播电台要开办或增加老年专题节目;文艺、影视、戏剧、出版界要努力创作老年人喜闻乐见的高质量作品;要开展多样化的老年体育健身活动。
2000年前,有条件的县级以上城市要建立老年活动中心,城市社区和乡镇建有老年活动站,居委会和农村行政村建有老年活动室。
(21)增加老年福利设施,扩大老年社会化服务。有条件的地方要兴建老年公寓和临终关怀医院。积极兴办托老年、敬老院、福利院和各种照料老年人的社区服务组织,逐步形成以社区为中心的生活服务、疾病医护、文体活动、老有所为四大服务体系。城市规划、市政建设、居民住
宅、公共设施都要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求。引导生产部门、经营部门开发老年用品市场,满足老年人需要。
(22)巩固发展老年福利企业,为振兴老龄事业提供物质条件。由老年人参与或老龄工作部门创办、以积累发展老龄事业基金为宗旨的老年福利企业要有一个大的发展,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制定优惠政策予以扶持。到2000年,有条件的老龄组织和基层老年协会应办有老年福利企业

(23)加强老龄科学的理论研究与应用研究,提出对策建议。要根据我国实际,针对人口老龄化中的重大课题,在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用5年左右时间提出具有科学性、可操作性的治理我国人口老龄化的综合对策建议,出版一批老龄问题研究的专著。
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科研部门、高等学校,应建立老龄科学专门研究机构,同时充分发挥老年学学会等老年学术团体的作用

四、实施措施
(24)把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各地应根据本纲要,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本地区老龄工作发展规划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分步实施。要及时研究解决实行过程中的各种问题,加强监督检查,落实纲要提出的目标。
(25)改革和完善老龄工作管理体制。在我国老龄工作多部门分头管理的情况下,政府及老龄工作机构要加强老龄工作的调查研究,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督促检查。要逐步改革现有机构,理顺关系,保证本纲要的实施。
努力培养、建设一支在编人员为主体,专兼聘相结合的老龄工作干部队伍和科研队伍。在有条件的大专院校设立老年学系或专业,以加强老龄工作干部的培训工作。
(26)加强老龄问题的宣传。办好老年报刊,并利用各种舆论工具,宣传党和政府有关老龄工作的方针、政策,宣传老龄问题的重要性、紧迫性,宣传老年人对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重要作用,宣传中华民族尊老、爱老、养老的传统美德,提高全民敬老养老意识及实施本纲要的自觉
性。
(27)多渠道筹措老龄事业发展资金。各级政府逐步增加对老龄福利事业的投入;鼓励旨在促进老龄事业发展的社会资助和个人捐助;支持老龄工作综合部门、老年基金会向社会募集老龄福利事业发展资金;大力发展由老年人参与或老龄工作机构创办的老年福利企业,以积累资金,
增加和改善老年福利设施。
(28)充分发挥老年群众组织作用。积极支持各老年群众组织的工作,大力办好农村老年协会,发挥他们在发展老龄事业中的作用。
(29)拓宽老龄工作的国际合作与交流。积极发展与联合国、国际社会组织及友好国家和地区老龄组织机构的合作关系,交流经验,取长补短,争取有关项目援助,推进我国老龄工作的发展。
(30)加强对老龄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进一步重视老龄问题,把老龄工作纳入政府的议事日程,切实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完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安排好老年人物质文化生活,发挥老年人作用。各级老龄委要当好政府的参谋和助手,要发动全社会都来关心和支持老龄工作。



1994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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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电力工业“九五”期间工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和《全国电力行业尘肺病防治暂行办法》的通知

电力部


关于印发《电力工业“九五”期间工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和《全国电力行业尘肺病防治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6年9月6日,电力部

部直属各单位、有关归口管理单位:
现将《电力工业“九五”期间工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和《全国电力行业尘肺病防治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单位情况,认真组织实施。

电力工业“九五”期间工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 (1996~2000年)
“八五”期间电力工业取得了巨大成绩,同时工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在部党组的关怀及各级领导的重视下,在职能部门与广大专业人员的密切配合下,也取得了很大成绩。工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的基础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在首次全国电力行业粉尘危害调查基础上,配合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在全国电力行业开展了较大规模的劳动条件分级工作,基本摸清了粉尘、高温、噪声、毒物及体力劳动强度作业职业危害岗位;电力行业三级劳动环境检测监督机构的基本建设得到了加强,制定了工业卫生监测的有关规范;培训了大批专业技术工作骨干;在依靠科技进步,紧密结合电力工业发展特点,促进工业卫生工作方面开展的重点攻关科学研究也取得了新的进展。
在总结“八五”期间取得成绩的同时,我们依然看到职业危害因素污染作业环境是影响电业职工安全健康的直接原因。目前电力行业中仍有三分之一的作业场所粉尘浓度超过国家标准,存在着工业监督管理机构不健全,管理关系不顺,制度不严,“三同时”执行不利,科研经费、治理经费、职业病防治经费投入不足或经费来源渠道不畅等问题。因此,制定1996~2000年电力行业工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对于保障电业职工安全健康,促进电力生产发展,早日实现部党组提出的“根治粉尘源,消灭尘肺病”的奋斗目标,为下个世纪电力工业安全文明生产创造良好条件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九五”规划指导思想
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健全工业卫生管理监督机构,加强工业卫生监督检测。加大工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经费投入和科技投入。依靠科学管理和科学技术进步,推动企业对粉尘、噪声等恶劣劳动条件的重点治理和改造,达到改善劳动条件、减少或杜绝尘肺等职业病的发生,延长职业病人寿命,提高职工健康水平和保护电力劳动生产力的目的。
二、“九五”规划目标
1、1996年底全面完成电力行业企业职工劳动条件分级工作,实现按企业劳动条件危害程度级别进行分级管理、重点监察、重点治理的科学管理,并按照国家规定将分级工作纳入经常性检查日程。
2、依据劳动条件分级结果,制定“九五”期间重点治理计划,要求:
①1996~1998年企业粉尘、噪声、毒物、高温、体力劳动强度五项作业杜绝Ⅳ级危害。
②1999~2000年企业粉尘、噪声、毒物、体力劳动强度四项作业杜绝Ⅲ级危害作业。
3、推行治理效果目标管理,要求:
①到1998年粉尘、毒物作业点合格率达到80%,噪声作业点合格率达到60%。
②到2000年粉尘、毒物作业点合格率达到90%,噪声作业点合格率达到70%。
4、加强定期监测、监督,促使劳动环境不断改善。要求:
①厂级劳动环境监测站对粉尘、毒物作业点至少应每半年检测一次;对噪声作业点等至少每年检测一次。
②局级劳动环境监测中心站、水电工程局防疫站,每年应对下属单位检测结果进行复核性抽查监测一次。
5、新入厂的职工预防性体检率(就业前体检率)应达到100%。
6、从事粉尘等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年体检率要求达到年应检人数的90%以上,到2000年体检覆盖率应达到100%。对粉尘作业人员应定期进行X线胸大片检查,杜绝初诊Ⅱ期及以上尘肺出现。
7、对尘肺病人应积极开展综合治疗,减少合并症的发生。
①对现患尘肺病人,年治疗覆盖率应达到100%。
②到2000年,要求尘肺结核病合并症率降到15%以下。
③到2000年,要求尘肺病人平均死亡年龄比1995年延长3~5岁。
8、进行噪声危害的综合防治,积极推行听力保护计划,到2000年将新增噪声性耳聋发生率控制在5%以下。
9、到2000年,杜绝急性职业中毒病例发生。
三、措施
为实现上述目标,“九五”期间要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制定电力行业有关防治粉尘等危害的法规、管理办法,进一步落实各级防治责任制,并将防治效果纳入双文明建设单位考核内容。
2、理顺电力行业工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管理关系。
①部粉尘治理与尘肺防治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领导全行业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各网省局、水电工程局及下属企业应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全面负责本单位粉尘等职业危害的防治工作。
②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尘肺等职业病防治工作负有直接责任。在制定工作计划时,必须统筹安排工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
③各级工会负责组织职工对本单位的粉尘等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并教育职工遵守操作规程与防尘等制度。
④电力劳动环境检测监督总站负责指导全国电力行业劳动环境检测及进行治理效果的监督、评价工作。各局、火电厂、修造企业等单位应建立健全劳动环境检测机构,负责所辖单位的检测工作。
⑤部尘肺病防治中心负责全国电力行业尘肺病的调查统计与治疗指导工作。
⑥电力劳动保护培训中心负责全国电力行业劳动保护管理干部、技术干部的培训工作。
3、新建、改建、扩建、续建的电力工程项目,其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投产。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时,必须有电力行业劳动保护主管部门参加,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投产。
4、要保证落实防尘等防治经费。按照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纳入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经费计划,确定一定比例专款专用。
5、依靠科技进步,增加科技投入,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
①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应当重视职业危害防护科研项目的立项,将其纳入科技工作计划,增加科技经费的投入,确保事关电业职工安全健康科研项目的进行。
②“九五”期间要开展全国电力行业第二次粉尘危害调查和尘肺治疗新技术的研究。进行超高压工频直流电磁场对作业人员健康影响的研究,为制定超高压工频直流电磁场安全卫生标准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③重点进行锅炉粉尘防护技术研究,继续进行输煤系统、洞挖凿岩工程等防尘研究。
④进行对球磨机、汽轮发电机、大型风机、筛分楼噪声控制新技术的研究。
⑤开展防尘、防噪、防毒等个人防护用品的研究。
⑥开展火电厂高温危害防治技术的研究。
6、在尘、毒、噪声等尚未达到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进入现场的作业人员、管理人员等必须严格按规定使用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
7、做好电力行业劳动保护管理干部和技术人员的培训。劳动保护培训应当作为电力行业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的主要内容,纳入培训规划,还应对各级管理干部进行劳动保护法规、劳动保护科学管理和有关劳动安全卫生与职业危害基本知识的培训。对各级监测站技术人员进行预防性工业卫生监督、监测技术方法的培训以及对职防人员进行尘肺病治疗技术的培训。
8、制定电力行业工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考核标准,将考核标准纳入总承包指标和双文明建设单位考核内容,根据工作优劣进行表彰或处罚。

全国电力行业尘肺病防治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消除粉尘危害,保护电力行业职工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电力行业生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尘肺病系指在生产活动中吸入粉尘而发生的以肺组织纤维化为主的疾病。包括在电力行业生产过程中直接从事粉尘作业或服务于粉尘作业的各工种(岗位)工作而发生的尘肺病。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电力行业中存在粉尘作业的单位。

第二章 各级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成立全国电力行业粉尘治理与尘肺防治领导小组,加强对粉尘治理和尘肺病防治工作的行业领导。其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标准和规定,组织制定电力行业粉尘治理和尘肺病防治有关规定和防治规划。
(二)遵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在制定电力工业发展规划和计划时,统筹安排粉尘治理和尘肺病防治工作。
(三)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将粉尘治理和尘肺病防治工作列入工作日程。
(四)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对工作开展不利、粉尘治理规划和计划不落实、尘肺病发病率有明显上升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对单位予以经济处罚。
第五条 各网、省局及水电工程局等单位应明确分管局领导,成立由生技、劳资、安监、卫生、工会等部门组成的尘肺病防治领导机构。其职责是:
(一)依照部粉尘治理和尘肺病防治工作规划和计划,结合本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有效的实施办法。
(二)指导和督促所辖单位粉尘治理和尘肺病防治工作开展,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将治理和防治工作落实到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和企业升级考核内容中去,并制定相应的奖惩办法。
第六条 各基层单位要由主管领导负责,成立劳动安全卫生办公室,确定专人负责治理和防治工作。
(一)各企业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治理和防治工作负有直接责任。对粉尘作业尚未达标的作业场所,依据粉尘作业分级的结果,分出轻重缓急,有计划的安排治理资金,切实改善劳动条件。
(二)要把防尘设施投入率列入安全文明达标考核指标,保证已有的防尘设施能够投入使用。
(三)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在入厂培训、岗位培训、安全教育等活动中应将预防尘肺病列入培训内容。要教育职工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四)要建立完整的职业健康档案,建立体检、治疗、疗养等制度。
第七条 各级工会组织要发挥监督作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职工有依法享受尘肺病预防和治疗的权利。对作业场所粉尘浓度严重超标,本单位未积极治理,也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的,职工有权拒绝操作。经国家确认的检测部门检测,作业场所确实严重危害职工身体健康的,部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有权强制企业限期治理和改善劳动条件。
第九条 部尘肺病防治中心负责电力行业尘肺病治疗的技术指导与培训。

第三章 防尘
第十条 有粉尘作业的单位必须执行国家和电力行业有关防尘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采取有效的综合性防治措施和无尘或低尘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努力使作业场所粉尘浓度不超过国家标准。
第十一条 对于新建、扩建、改建、续建工程项目,其防尘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必须请上级劳动保护主管部门和工会以及当地劳动、卫生部门参加。对于达不到验收标准的,必须限期改正。凡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投产。
第十二条 企业要根据《电力工业“九五”期间工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和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的结果,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粉尘治理。对于暂未达到国家标准的,必须采取有效的个体防护措施。
第十三条 所有产尘设备和防尘设施必须具有安全性能,其设计、制造、安装应达到《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准则》及部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要加强对除尘设施的维护,将其列入操作规程,要保证除尘设施的效果,不得随意拆卸。
第十五条 职工使用的防尘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建立严格的检查和检验制度。
第十六条 对初次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由其所在单位进行防尘教育和考核,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粉尘作业。
第十七条 严禁任何单位将粉尘作业转嫁、外包或以联营形式给没有防尘设施的乡镇、街道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对于将粉尘作业外包或以其他方式联营的,应明确粉尘治理责任,签订防尘责任书,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测和监督。对超过期限未能达标的,可令其停工。

第四章 健康管理
第十八条 各单位对新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在从事粉尘作业前进行健康体检,包括拍摄X线胸片。对在职职工从事粉尘作业二年以上,现已脱离粉尘作业的人员和离退休的粉尘作业人员,必须进行健康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
职业性健康体检和尘肺病诊断标准,按国家《矽尘作业工人医疗预防措施实施办法》和《尘肺X线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等有关规定的内容、期限和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有下列禁忌症者不得从事粉尘作业:
(一)各种类型活动性肺结核病。
(二)慢性肺部疾病,严重慢性上呼吸道和支气管疾病。
(三)显著影响肺功能的胸膜、胸廓疾病。
(四)严重的心血管系统疾病。
第二十条 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工禁止从事粉尘作业。
第二十一条 对在职和离退休的粉尘作业人员,各单位应按规定期限进行健康体检。
(一)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每二年检查一次,包括拍摄X线胸片。从事粉尘作业二年以上,现已脱离粉尘作业的职工每五年检查一次。
(二)确诊为尘肺或疑似尘肺的病人,必须每年检查一次,包括拍摄X线胸片。
已确诊的尘肺病人由尘肺诊断机构出具诊断证明,分别交患者本人和单位保管。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粉尘作业职工职业健康档案。职工工作调动,其健康档案应随同调转。
第二十三条 对已确诊的尘肺病患者,必须及时调离粉尘作业岗位,并给予必要的治疗和优先安排疗养。
第二十四条 对新发现的病人,要建立个人病案和随访制度,以控制病情发展。
对于疑似尘肺和Ⅰ期尘肺病人,应作为观察治疗重点,做好尘肺二级预防工作。

第五章 监督、检测管理
第二十五条 部主管部门、部尘肺病防治中心和网、省局、水电工程局等单位的尘肺防治领导机构负责对各单位的尘肺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级监督人员进入生产现场进行劳动卫生和工程技术措施标准的检查、监测要出示证件。监督人员有参加有关会议、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提出监督检查意见的权利。各单位领导要主动配合,不得拒绝。
第二十七条 各级工会应按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有关规定,对各单位的尘肺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教育职工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按规定对粉尘作业点进行定期监测。
第二十九条 各网、省局劳动卫生监测站和工程局防疫站必须加强对所属单位粉尘监测的管理。每年对基层监测结果进行复查,并可按规定收取监测费。
第三十条 电力劳动环境检测监督总站应对各网、省局和水电工程局监测站及检测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和技术培训,检测人员必须经部或地方有关行政部门考核发证后,方可承担检测工作。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对网、省局或水电工程局监测结果不服的,可在接到监测结果后十五日内向总站申请复议。

第六章 待遇和经费
第三十二条 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其健康检查和患尘肺病的治疗时间及治疗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尘肺病患者享受职业病待遇。
第三十三条 从事粉尘作业人员生前未确诊尘肺病,死后家属要求进行病理学诊断的,检查费用由单位支付。经病理学诊断为尘肺病的,享受职业病待遇。
第三十四条 对尘肺病引起的合并症应给予积极治疗,并延长其尘肺治疗期,检查治疗时间和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防尘治理经费应纳入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经费中,确定一定比例专款专用。

第七章 报告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都应设有专人负责尘肺病的报告、统计、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在收到尘肺病诊断书一个月内向上级尘肺病防治领导机构和工会报告。每年一月将职业体检人数及结果上报主管局。
第三十八条 各网、省局及水电工程局等单位尘肺病防治领导机构每年二月向部尘肺病防治中心报告本年度尘肺病新发病例、死亡病例以及累积病例情况。部尘肺病防治中心汇总后报部粉尘治理与尘肺病领导小组。

第八章 奖惩
第三十九条 对在尘肺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由部粉尘治理与尘肺防治领导小组或授权网、省局或水电工程局等单位给予下列处罚:
(一)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应予以治理,对一年后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单位,处以三万元罚款。
(二)对不执行监测制度或不执行健康检查制度、假报测尘结果或尘肺病诊断结果的单位,给予警告,并处以二万元罚款。
(三)对仍有尘肺病患者继续从事粉尘作业的,不论何种原因,除责令限期调离并安排好工作外,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罚款。
(四)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工程设计和竣工验收未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投产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处以十万元以上的罚款,并责令其停业整顿。
(五)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将粉尘作业转嫁、外包或以联营形式给没有防尘设施的乡镇、街道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处以五万元以上罚款,并责令承接单位停业整顿。
第四十一条 凡单位负责人和监督、监测人员玩忽职守,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致使国有财产、企业和职工利益遭受损失,情节严重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根据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所收取的罚款在企业承包奖中列支,所罚款额全部用于尘肺病防治工作。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部粉尘治理与尘肺防治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分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五条 过去执行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悖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各网、省局及水电工程局等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本办法,制定防治尘肺病实施细则,报部粉尘治理与尘肺病防治领导小组备案。


  文艺作品中描写的一些法律事件,既反映法官的裁量权,又表达作者对法官正确行使裁量权的愿望。裁量权虽形成于法官的内心,却是环境、生活经验、社会习俗及个人的性格、感情等的体现。裁量权不仅存在于实体处理中,也存在于法律程序中。

文艺对生活的反映是直接的、(多数的反映)是感性的,它会反映民众的情绪和人们内心的躁动;而法律是理性的,它重在规范人们的行为。文艺作品会把人们心中不够清晰、不够完整、不够自觉的思想、情绪和要求公之于众,成为引发和推动民众打破框框、实现新要求的工具;一旦民众新的要求成为现实潮流,法律就会自觉或被迫变革原有的框框或用新的框框把这个潮流纳入框里。文艺作品中反映的影响法律事件的因素,往往就是对法官产生影响的因素。

真正的裁量权存在于法官的内心,聪明的法官尽可能把内心的活动外化为法言法语

裁量权的发端、定义和运用虽然众说纷纭,但它在司法过程中的存在是毋庸置疑的。

《三国演义》中,关羽和马谡都立下军令状,关羽本应在华容道上截杀曹操,却因私情故意放走曹操;马谡因刚愎自用(实际上是主观判断失误)失了街亭。若论违反军令状,两人均该判死刑;若论情节后果,马谡是过失犯罪,关羽是故意犯罪;马谡造成的后果是一个战役的失败,关羽造成的后果可能是历史结局的变更。如果要原谅的话,当然要原谅马谡而不是关羽!但实际结果却是马谡被杀了,关羽没有受处罚。“法官”诸葛亮拿到桌面上的理由非常简单:马谡按军令状该斩,而关羽不应承担责任的理由是“曹操命不该绝”。

诸葛亮为什么这么做呢?我们不妨代他想一下:关羽是刘备的铁哥儿们,又是他当时身边屈指可数的猛将,杀关羽既得罪刘备、张飞,他自己也将无将可用,最严重的后果是连自己也可能被赶走;而马谡一介书生,又无背景,且刘备曾特别嘱咐“不可大用”;有无马谡无关紧要,但该次“北伐”失败,上下难免有怨气,必须对大家有个交代,同时也为数十万大军杀一儆百,所以马谡必须得死。

这想法有公有私,虽然基本上是为公的,不是徇私枉法,但也存在“不好讲”或“讲不好”的问题,只是诸葛亮在行使裁量权时心里打的小算盘,这个小算盘是诸葛亮做决断时的真实意思,但却很难拿到桌面上来说的。这就是裁量权的微妙之处:它明明是存在的,却不敢说、不能说、说不清楚!

电视剧《亮剑》中,李云龙不遵守总部的突围路线,自己选择路线也取得了胜利。尽管他取得胜利有功,也可以用“功是功、过是过”为由严厉处罚,但总部领导只是让他短暂下岗,固然是因为总部领导喜欢这员爱将,更重要的是李云龙不是无理蛮干,而是根据战场实际情况作出的正确选择,并且确实取得了胜利!如果机械地对李云龙执行战场纪律,观众是不会答应的。

有人认为,裁量的真实理由往往仅存在于法官的内心,而摆到桌面上的往往已不是法官真实的意思。要求法官在裁量时必须说明理由,只能是常常玩“罪无可赦,情有可原”和“情有可原,罪无可赦”的游戏了。这值得商榷。裁量真的是“羚羊挂角,无迹可求”或“此中有真意,得意已妄言”吗?实际上没那么玄乎。

从上面两个例子中我们看到,裁量的因素无非是大局、环境、各种关系、社会习俗及个人的性格、好恶等方面的平衡,聪明的法官就是尽量把内心这些“不好说”的、虚的东西转化成动机、情节、利害、后果等可以说的法言法语,并选择恰当的角度、方式,把“说不好”的东西说好。这样的判决书既是讲理的,也是生动的。

裁量权不仅存在于实体处理方面,也大量存在于法律程序方面

牛,是农村百姓的大财产,所以涉牛的案件比较常见。文艺作品中反映“审牛”的也较多,如电视剧《法官老张轶事》就专门有“审牛记”的内容;海岩、金凌云的小说《独家披露》也详细写了一起审牛案件。现实中,“审牛”案件也时常出现,这些案件中法官都不约而同地提到了采用DNA鉴定的方法,判定争议牛的归属,当然也不约而同地讲到了鉴定费大大高于牛本身的价值。

在这类案中,法官按程序、按举证责任办事,用最科学的方法取得最正确的结论,可以说无懈可击。但法官均竭力避免启动鉴定程序,原因就是鉴定费用太高,而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太差。所以,他们尽量采用艰苦的调查方法。两种审理方法,前者轻松、保险,但加大了当事人的经济负担,还可能造成当事人之间的积怨;后者对法官的辨别能力要求高,法官的工作量大,还可能有风险,但对当事人的经济有帮助,对修复乡邻关系、促进社会和谐好处多多。选择哪一种审理方法,法官有裁量权,他的选择也反映了他的司法理念和认知水平。

还有,是否同意进行精神病鉴定、是否同意某个证人出庭作证、是否同意当事人的调查申请等等,都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实体处理,虽然法律法规和法院内部的操作规程已尽量作出规定,但法官仍有大量的裁量空间,这就需要法官具有公平正义的理念和能力,这个能力不仅表现在对证据的取舍上,也表现在对司法成本和社会效果是否合情合理的把握上。

公正是裁量权的终极目标,也是裁量权适当与否的最高标准

《追鱼》是一个越剧名篇,讲的是相府千金金牡丹从小与张珍订有婚约,后因张珍家道中落,只身投靠金家,并欲与金牡丹成婚。金家嫌贫爱富,意欲悔婚,故要求张珍在相府碧波潭畔的草庐读书,若不能考取功名,就以“金家三代不招白衣婿”为名解除婚约。

碧波潭千年鲤鱼精为张珍身世所感,化作金牡丹与张珍约会,两人情投意合。后真假牡丹相见,乱作一团。金牡丹之父金宠无法识别真假牡丹,请开封府包公察断;鲤鱼精亦请乌龟等水族精灵化作包公一行到相府。于是,相府内真假牡丹和真假包公齐聚一堂。

包公故意拷打张珍为试探,真牡丹冷漠无情,幸灾乐祸,假牡丹心如刀绞,泪如雨下。于是包公判定:哭的是假,不哭的是真。但假包公判定:哭的是真,不哭的是假,摆出的理由是:“有情便是真,无情便是假!”

包公虽对牡丹真假已明知,但因金家势利悔婚,他不愿助纣为虐,遂拒绝裁判离去。

在《追鱼》这个案件中,包公既然已经受理并审理了案件,却拒绝作出裁判,查明了真相却不惩罚“扰乱公民家庭安宁和社会秩序”的水族精灵,这既违反了法官不得拒绝裁判的原则,也违背了法官应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执法要求,超出了法官裁量权的范畴。

但包公的行为不但没有被大众指责,反而被称赞——也就是说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这说明,包公在这里虽然违反了一般法律原则,却维护了公正这一法律的核心原则!从来没有一部法律会授权法官在法律框架之外进行“自由裁量”,但丰富的社会生活逼得法官(法院)根据法律精神裁量一些案件,这才是裁量的最高境界,法官应把公正的终极目标摆在法律适用的首位。

裁量权必须受到约束,不受约束的裁量不是法律的福星,而是法律的灾难

现实生活千变万化,法官的应对亦千变万化。裁量权存在于法官从程序到实体、从定罪到量刑的整个审理过程中,使冰冷呆板的法律变成富有精神内涵的鲜活具象。这就是计算机不能代替法官的原因。裁量权如此重要,就必须给它戴上“笼头”,不受约束的裁量权不是法律的福星,而是法律的灾难。

《三国演义》里写了曹操杀杨修的案例:杨修从曹操发布的口令里判断曹操要撤军,就叫随行人员收拾行李,被“司令官”夏侯??⑾郑?谙暮??淖肺氏拢?钚藿擦俗约旱牟虏猓??⒚挥薪ㄒ橄暮??萌??沾税炖怼F??檬碌南暮??铝钊??帐靶欣钭急赋吠耍?愕梅蟹醒镅铮?蚨???瞬懿佟2懿倭⒓匆浴叭怕揖?摹蔽?缮绷搜钚蕖?br>
杨修只不过是一个参谋、干事之类的非军事人员,他没有部队,只有寥寥几个勤务人员,他这几个人收拾行李是谈不上扰乱军心的;夏侯??蔷?轮鞴伲?彩茄钚薜牧斓迹??胁慷幼急赋吠说谷肥等怕伊司?模?⑶以斐闪搜现赜跋臁U饫铮?钚匏淙皇钦厥抡撸??皇侵饕?鹑稳耍?蟛涣送铣鋈ゴ蛞欢倬?骶涂梢粤耍?恢劣诹⒓凑妒住U嬲??褐饕?鹑蔚氖窍暮???懿俣源艘裁靼祝?魇埔惨??暮??妒祝??婕唇枳拧爸诮?婷狻钡奶ń撞挥枳肪浚??桓龃Ψ侄济挥懈??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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