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对防治非典型肺炎卫生医务工作者给予工作补助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6:15:58  浏览:88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对防治非典型肺炎卫生医务工作者给予工作补助的通知

财政部、卫生部


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对防治非典型肺炎卫生医务工作者给予工作补助的通知

2003年4月18日 〔2003〕财社明传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卫生厅(局):
在与非典型肺炎做斗争的过程中,广大卫生医务工作者响应党中央、国务院号召,发扬无私奉献的革命精神和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不顾个人安危,做出了重大贡献。为鼓励他们以对人民健康高度负责的精神,再接再厉做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决定对这次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者给予特殊临时性工作补助。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参加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人员给予一定的补助,补助标准由各地卫生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制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补助对象的范围主要包括在传染病院、综合病院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参加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第一线医务和防疫工作者。
三、待疫情解除后,此项补助停止执行。
四、对“非典”防治工作者的补助经费由同级财政给予补助。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人事部关于加强计划管理,控制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过快增长的通知

人事部


人事部关于加强计划管理,控制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过快增长的通知
人事部


近两年来,随着社会就业压力增大和国有企业就业弹性系数变小,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出现了过快增长的问题。据国家统计局统计,1996年,在全国公务员出现负增长的情况下,机关工勤人员却以11.8%的增幅增加,共增加40.6万人(含中央单位),成为机关、事业
单位增人的主要因素。工勤人员增长过快的情况在一些地区尤为突出。1996年,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增加1万人以上的有17个地区,其中山西、山东、河南、湖南、陕西等省增长都在3万人以上。工勤人员的过快增长,不仅会损害机构改革取得的成果,直接增加财政负担,也不
利于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人员保持合理的比例和结构,影响行政效率的提高,还可能会滋生机关、事业单位进人方面的不正之风,这已成为当前人事计划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对此,各级人事部门要引起足够重视,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过快增长。现就加强机
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计划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针对当前工勤人员增长过快问题,各地区、各部门人事部门要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的计划管理。管理范围和对象是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体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各类工勤人员,包括各种后勤辅助人员、生产人员和其他人员。
二、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计划管理,要坚持控制总量、调整结构、提高素质的原则。凡进入机关、事业单位的各类工勤人员,包括复员退伍军人、技校毕业生、招收合同制人员、调入人员,以及使用临时工等,要全部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增人
计划卡暂行管理办法》(人发〔1996〕55号)实行统一管理,凭卡办理招聘、调配、工资等有关手续,任何机关、事业单位不得无计划或超计划自行接收和调入工勤人员。
三、要严格审批程序,严把“进口”。各单位因缺员需要补充工勤人员时,应按现行人事计划管理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在人事部门下达的增人计划内进行,其他部门不能擅自给机关、事业单位下达增加工勤人员的计划。机关、事业单位新增各类工勤人员,应由人事主管部门办理相应的
手续。
四、中央驻地方机关、事业单位招收工勤人员,要在人事部下达的增人计划指标内进行,除已有规定的外,一般均应由所在地区政府人事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五、各单位使用工勤人员应控制在编制限额以内。各级人事部门在安排年度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时,要按照编制限额和工勤岗位空缺情况对工勤人员做出计划安排。超编、满编单位或没有工勤岗位空缺的单位一律不准新增工勤人员。
六、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的管理,严格控制临时工用工数量。各单位招用临时工,要向政府人事部门申报计划,并办理用工手续。临时工到期要及时清退,因工作需要延期使用的,要重新申请计划,并办理续用手续。
七、各级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工资总额的管理,加强审批制度,凭《增人计划卡》增加工资总额,无计划卡增加的工勤人员不得增加工资总额计划和工资基金使用计划,对临时工的工资要纳入工资基金管理。
八、要认真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的统计工作,及时掌握工勤人员队伍的变化情况,为加强工勤人员管理提供依据。各级人事部门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协调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的统计范围和口径,对已经分离出机关、事业的单位和人员,在统计上要及时予以调整。
九、各级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监督,对超计划增加工勤人员的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分流,逐步调整到编制规定的限额以内,调整期间不得新增工勤人员。
十、各地区、各部门人事部门要从大局出发,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对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的增长制定具体的控制办法,切实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的管理,遏制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增长过快的势头,并将执行情况报国家人事部。
附件:1996年各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增加工勤人员情况(略)



1997年7月31日

关于印发《房改售房中对教师购房增加优惠的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房改办


关于印发《房改售房中对教师购房增加优惠的规定》的通知

(96)京房改办字第075号



各区县政府房改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各高等院校,市政府各委、办、局房改办,各总公司房改办,中央在京各部门、各单位房改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28条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经市政府批准,现将《房改售房中对教师购房增加优惠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6年10月15日


房改售房中对教师购房增加优惠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28条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经市政府批准,现就房改售房中对教师购房地增加优惠作如下规定:
  一、优惠对象
  1、下列单位在编并在职的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和教育教学辅助人员:
  (1)各级政府部门教育部门主办的各类学校、幼儿园及其它教育机构;
  (2)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各级政府其它部门及企事业单位主办的各类学校
  (3)其它类型的学校
  2、上述单位离、退休的教师和教辅人员。
  二、优惠办法
  1、本人或配偶是教师的,购房时由售房单位增加购房优惠。具体办法是,按规定的售房政策计算应付房价(不含提前付款折扣)后,一方是教师的,优惠5%;双方都是教师的,优惠10%。
  2、教师购房执行全市统一规定的最低限价的,在最低价限的基础上增加优惠。
  3、教师所购住房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超标部分不增加优惠。
  4、售房单位凭教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资格证明(见附年)对教师增加优惠。
  三、其他
  1、教师因个人原因调离教育系统的,应将增加的购房优惠款退还给原售房单位。教师所在单位须将教师调离情况及时通知原售房单位。
  2、房地产交易部门在计算房价时,须在附记中注明教师增加的优惠率。
  3、本规定中的房改售房系指各单位按京政发[1994]71号文件规定,以标准价或成本价出售的公有住房,不包括按市场价出售所住房。
  4、本规定执行中具体问题由市房尽管办负责解释,涉及优惠对象和资格认定的问题由市教委负责解释。
  5、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下发前已按京政发[1994]71号文件出售的公有住房,也适用本规定。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