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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公务用车租用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1:48:53  浏览:83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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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公务用车租用暂行办法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东府办[2004]126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公务用车租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公务用车租用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十二月九日
东莞市公务用车租用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东莞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东委办发[2004]14号)精神,向各车改单位提供接待、承办全市性重大活动、外出公务、处理突发事件的交通保障,防止车改后公务用车保障脱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车改单位)。

第二章 租赁范围

  第三条 车辆租赁范围:
  (一)必须是车改单位。
  (二)必须符合《东莞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中明确的六种公款支付租金范围:
  1、承办全市性的重要公务活动;
  2、实施职责范围内的抢险救灾、处理突发案件(事件)以及其他紧急现场办公活动;
  3、接待上级部门和外省、外市兄弟单位客人;
  4、离退休干部因公务或其他特殊情况用车;
  5、参加省的会议或到省送领机要文件、急件及材料;
  6、到市外(省外)进行公务活动。

第三章 租赁方式

  第四条 各车改单位应确定本单位1至2名工作人员作为租车业务联络员,专门负责与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直属机关车队联系租车业务。
  第五条 车辆租赁实行电话或面谈预约,原则要求提前半天时间预约,预约时应明确租车的种类、计费方式、发车时间及目的地;车队负责按照约定派车。
  第六条 租赁车辆分为小轿车,旅行车(包括面包车、商务车)和吉普车,中巴车三种类型,各车改单位可根据公务需要租用。

第四章 收费标准

  第七条 车辆租赁收费标准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实行政府定价。
  第八条 车辆租赁具体分为按里程计费和按时间计费两种计费方式,由租赁单位自由选择。其中,不论按里程或按时间计费,租赁期间车辆所发生的路桥通行费、停车费等相关费用均由租赁单位负担(可由司机先行垫支,租赁单位每月结算时再支付给车队);租赁期间因司机违章驾驶所引致的各种罚款由车队负担;租赁车辆在外过夜时,司机的食宿费用由租赁单位负担。
  (一)按里程计费:
  根据各类车辆行驶的实际里程计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其中,租赁单程的,按实际行驶里程的计费总额加收20%空程费(回程所发生的路桥通行费等相关费用由租赁单位负担);租赁期间需要等候服务的,按实际等候的时间加收等候服务费用。
  (二)按时间计费:
  根据各类车辆的实际包车时间计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其中,包车不分行驶里程远近,分为半天(按6小时计)和整天(按12小时计)二个时段计费,超时按每小时加收超时费用;过夜时车辆不另行收费。
  第九条 车队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的价格标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租赁价格;因燃料价格等因素导致经营成本发生重大变化的,车队应及时向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市物价局报告,并提出租赁价格调整方案,经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条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市物价局应加强对公务用车租赁的监督管理;凡违反规定擅自提高车辆租赁价格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规章制度严肃处理。

第五章 结算方式

  第十一条 租赁任务完成时,司机应填写《公务用车租用结算单》,并与租赁单位工作人员双方现场签名确认;如遇特殊情况不能现场签名确认的,租赁单位应指定人员在5天内到车队补签。
  第十二条 车辆租赁费用每月结算一次,由各车改单位的租车业务联络员每月5日至10日到车队,采用银行划拨的方式统一进行结算。

第六章 罚 则

  第十三条 租赁单位应依时缴费,无故拖欠租赁费用超过1个月的,车队可暂停向拖欠单位提供租赁服务,直至付清拖欠费用。
  第十四条 租赁单位需解除当次租车约定的,应在约定派车前30分钟告知车队值班工作人员;不提前解除约定导致车辆已按时出发的,计收租赁单位1个小时租车费用。
  第十五条 租赁单位不按规定与司机进行核对、签署或补签《公务用车租用结算单》达3次以上的,车队可暂停向该单位提供租赁服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市物价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试行1年,期满后另行制定公务用车租用办法。

  附件:东莞市公务用车租赁价目表(按里程计费)和东莞市公务用车租赁价目表(按时间计费)

  注:1、以上价格均不含租赁期间车辆所发生的路桥通行和停车费用;
    2、租车联系电话(车队值班室):2830001,传真:283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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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科特迪瓦共和国高等教育合作议定书

中国 科特迪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科特迪瓦共和国高等教育合作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4年10月19日 生效日期1994年10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和科特迪瓦共和国高教科研部关于在亚穆苏克罗国立高等农学院设立食品加工和保鲜中心项目达成如下协议:
  1.中方在一九九四至一九九五学年向亚穆苏克罗国立高等农学院免费提供水果保鲜方面的教学科研设备和仪器。
  2.中方在一九九四至一九九五学年派遣三名教师赴亚穆苏克罗国立高等农学院安装设备和任教。
  工作语言为英语或法语。
  担任采购专业课的两名教师任期为两年。期满后,如经双方同意,可以延长。负责安装设备的中方教师的任期为三个月。
  3.中方负责将设备运至阿比让港,并承担海运费和保险费。科方负担货物到港后的报关、海关税、提货、由阿比让港至亚穆苏克罗农学院的交通运输费、设备安装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4.上述教师的往返国际旅费、工资由中方负担。其配有家具的住房(包括水电)、科国内电话费、市内交通费及社会医疗费由科方负担。
  5.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四年十月十九日在阿比让签订,共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科特迪瓦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刘立德            萨里马·杜雷
      (签字)             (签字)

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政府首脑(总理)理事会会议联合公报

上海合作组织


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政府首脑(总理)理事会会议联合公报

  2005年10月26日在莫斯科举行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政府首脑(总理)理事会例行会议。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理艾哈迈托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吉尔吉斯共和国总理库洛夫、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弗拉德科夫、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总理阿基洛夫及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副总理苏丹诺夫出席会议。
  印度共和国外交部长辛格、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第一副总统达乌迪、蒙古总理额勒贝格道尔吉、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总理阿齐兹作为上海合作组织观察员国代表首次与会。
  上海合作组织秘书长张德广、地区反恐怖机构执行委员会主任卡西莫夫也出席了会议。
  俄罗斯联邦总统普京会见了与会各国代表团团长。
  根据2005年7月5日本组织阿斯塔纳元首会议确定的任务,总理们在建设性和务实气氛中审议了在维护稳定、经贸、科技、人文及其他共同感兴趣的领域进一步发展和深化区域合作的广泛问题。
  总理们指出,上次会议结束一年来,本组织框架内的合作取得了新进展,本组织国际声望提高,国际社会对本组织的兴趣上升,提出了落实《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多边经贸合作纲要》的具体措施。
  总理们商定将在互利和平等的原则基础上,加大发展经贸合作和改善投资环境的工作力度。总理们批准的《〈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多边经贸合作纲要〉落实措施计划》实施机制将为完成在该领域提出的任务奠定重要基础。认为本组织成员国有关部门应根据2005年2月19日比什凯克经贸部长会议及相关工作组就能源、交通、电信、科技、农业领域示范项目及进一步加强本组织成员国合作法律法规基础提出的建议,切实执行措施计划。责成各成员国经贸高官会及本组织秘书处协调该工作,将成果报告2006年本组织政府首脑(总理)理事会下次会议。
  总理们强调开展油气开发和建设油气管道合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及在信息与通信高技术领域开展合作的必要性,责成经贸部长会议,在成员国有关部委及本组织秘书处参与下,研究尽快建立燃料—能源综合体和现代信息与通信技术专业工作组问题。
  总理们指出,海关合作已取得显著进展,应加快协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政府关于海关合作与互助协定》草案,并在下次总理会议前签署。
  总理们对举行上海合作组织实业家委员会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及签署《上海合作组织银行间合作(联合体)协议》表示满意,指出本组织成员国的实业界和金融界有必要更加积极地参与落实中亚地区的大型联合投资项目。
  总理们对加快为贸易和投资领域合作创造良好条件予以特别关注。为配合上海合作组织成立五周年庆祝活动,总理们支持2006年举行工商企业家论坛及工商展览会的倡议。
总理们认为,应加快商谈上海合作组织发展基金建立程序和运作规则,并于2006年第一季度完成该工作。
  总理们认为,2005年11月由上海合作组织秘书处、亚太经社会和中国国家开发银行在中国西安举行欧亚经济论坛的倡议是适时和有益的。
总理们重申就开展交通领域合作、提高和加强本组织成员国交通部长会议作用和效能、制定协商一致的过境运输政策及建立国际交通走廊继续开展对话的重要性。总理们指出,应加快国际道路运输便利化政府间协定的协商和签署工作,责成参与制定协定草案的部门及本组织秘书处加快上述问题的谈判进程。
  总理们商定,采取具体措施落实利用中方贷款的联合投资项目的协调工作,由经贸部长会议及本组织秘书处负责。
  总理们相信,首次环保部长级会议将为在这一重要领域内开展合作奠定良好基础。
  总理们对本组织成员国继续加强在人文领域的合作表示支持。为此,总理们强调2005年7月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举行的文化部长会议及第一届六国文化艺术节具有积极意义。部长们关于建立文化合作专家工作组的决定,为落实本组织成员国2005至2006年多边文化合作计划,以及在本组织框架内积极利用各国丰富和独特的文化潜力,包括2006年举行本组织成立五周年庆典活动奠定了坚实基础。
  总理们认为,启动六国教育领域合作是及时的,认为2006年上半年举行本组织成员国第一次教育部长会议及签署《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政府间教育合作协定》是适宜的。
  总理们欢迎签署《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政府间救灾互助协定》,相信在这一对成员国和整个地区极为迫切的领域开展合作将会取得实质成果。
  总理们审议了一系列与本组织财政保障有关的问题,批准了2006年本组织预算。
  总理们商定下次本组织成员国政府首脑(总理)会议将于2006年下半年在杜尚别举行。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理   艾哈迈托夫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 温家宝
                 吉尔吉斯共和国总理    库洛夫
                 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    弗拉德科夫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总理   阿基洛夫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副总理 苏丹诺夫


                      二〇〇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于莫斯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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