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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7:06:30  浏览:997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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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安监管人字〔2003〕85号


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为加强和规范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管理,提高金属非金属矿山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素质和管理水平,依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及国家局《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人字〔2002〕123号)有关规定,国家局研究制定了金属非金属矿山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大纲及标准中所称金属非金属矿山是指除煤矿、煤系硫铁矿以及与煤共生、伴生矿山、石油矿山以外所有矿山企业。各地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实施的原则,按本大纲及标准的规定和要求,抓紧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相关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本大纲及标准在试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局报告,以便进一步完善。


二○○三年六月四日





金属非金属矿山
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大纲(试行)


本大纲规定了金属非金属矿山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的目的、要求和具体内容。
1.培训对象
金属非金属矿山的主要负责人。
2.培训目的
通过培训,使培训对象熟悉矿山安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掌握矿山安全管理、安全技术理论以及实际安全管理技能,了解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具备一定的矿山安全管理能力,达到《金属非金属矿山主要负责人安全考核标准》的要求。
3.培训要求
3.1安全培训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安全管理技能培训。培训要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注重职业道德、安全意识和实际安全管理能力的综合培养。
3.2按露天开采和地下开采两类分别进行。
3.3应采用国家推荐的培训教材。
3.4培训须安排讲课、现场培训、复习、考试等环节。讲课的内容及课时应符合本大纲的要求,按照矿山类型和安全生产实际要求以及不同人员的情况而定。
4.培训内容
4.1安全管理
4.1.1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概况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形势以及安全生产的特点;
——国外有关矿山安全生产情况。
4.1.2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矿山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主要包括《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矿产资源法》、《劳动法》、《刑法》、《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以及《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爆破安全规程》等。
4.1.3矿山安全管理的目的、意义和任务
4.1.4采矿业准入制度
包括《矿山开采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等。
4.1.5矿山主要安全管理制度、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4.1.6伤亡事故管理与工伤保险
4.1.7矿山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权利与义务
4.1.8现代安全管理技术
包括安全目标管理、危险辨识、安全评价等。
4.1.9案例分析与讨论
4.2安全技术理论
4.2.1矿山地质安全
——矿床的基本概念;
——矿岩的基本性质及其与矿山安全生产的关系;
——矿床地质构造、水文地质及其对矿山安全生产的影响;
——矿山地质环境与地质灾害;
——矿山开采对矿山地质工程的要求;
——案例分析与讨论。
4.2.2露天矿山开采安全
——露天矿山开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露天矿山采矿方法和采矿工艺安全管理要求;
——露天矿山防尘防毒、防排水与防火管理要求;
——露天矿山边坡管理;
——露天矿山典型事故案例分析与讨论。
4.2.3地下矿山开采安全
——地下开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井巷工程安全管理要求;
——常用采矿方法及其安全管理要求;
——矿山地压管理;
——地下矿山回采工艺,凿岩、铲装、运输与提升安全管理要求;
——地下矿山通风与防尘防毒管理要求;
——地下矿山防排水与防灭火管理要求;
——地下矿山典型事故案例分析与讨论。
4.2.4矿山爆破安全
——爆炸基本理论;
——常用爆破器材及起爆方法;
——露天矿山爆破方法;
——地下矿山爆破方法;
——爆破作业安全管理;
——爆破安全技术;
——爆破器材储存、运输、使用、销毁的安全管理规定;
——矿山爆破典型事故案例分析与讨论。
4.2.5矿山机电安全管理
——矿山电气安全;
——矿山机械安全;
——矿山机电事故案例分析与讨论。
4.2.6矿山工业场地与地面生产系统安全管理
——地面生产系统和工业场地安全要求;
——排土场安全;
——尾矿库安全;
——有关事故案例分析与讨论。
4.3矿山事故的应急预案与应急处理
4.3.1矿山事故应急救援的原则
包括定义、目的、任务、基本形式、组织、主要救护装备和设施及实施。
4.3.2矿山重大灾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
包括基本要求、编制程序、主要内容、编写提纲。
4.3.3矿山事故报告和上报程序
4.3.4矿山事故应急处理
包括火灾事故、透水事故、冒顶片帮事故、中毒窒息事故、滑坡与坍塌事故的应急处理。
4.3.5案例分析与讨论
4.4矿山职业危害及其预防,职业病管理
4.5实际安全管理技能
各种实际安全管理要领和实际管理技能。
4.5.1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标准的程序和要点
4.5.2组织矿山安全生产的程序和方法
4.5.3主持制定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的程序和方法
4.5.4组织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的基本程序和方法
4.5.5制定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程序和基本内容
4.5.6组织、指挥矿山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步骤和技术要求
4.5.7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的程序和方法
5.再培训内容
5.1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
5.2有关采矿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及其安全技术要求
5.3矿山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5.4矿山典型事故案例分析与讨论
6.学时安排
6.1露天矿山主要负责人的培训时间不少于48学时;地下矿山主要负责人的培训时间不少于52学时,具体培训内容和学时安排见参考表。
6.2复审培训时间不少于16学时。
附表:
金属非金属矿山主要负责人培训课时安排参考表
项目培训内容学时一、矿山安全管理部分(不少于10学时)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管理8案例分析与讨论2二、安全生产技术部分(露天矿山部分28学时,地下矿山部分32学时)矿山地质安全2露天矿山开采安全地下矿山开采安全812矿山爆破安全4矿山机电安全管理4矿山工业场地与地面生产系统安全管理4案例分析与讨论4三、应急预案与职业病预防(不少于8学时)矿山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预案与应急处理4矿山职业病及其预防2案例分析与讨论2复习2考试2合计4852再培训部分(16学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等
有关采矿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安全要求
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矿山典型事故案例分析与讨论16
金属非金属矿山
主要负责人安全考核标准(试行)
1.范围
本考核标准规定了金属非金属矿山主要负责人安全考核的方法、内容,以及再培训考核的内容。
本考核标准适用于金属非金属矿山主要负责人。
本考核标准不适用于煤矿、煤系硫铁矿以及与煤共生、伴生矿山、石油矿山的主要负责人。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T1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16423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规程
GB16424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
GB6722爆破安全规程
3.定义
金属非金属矿山主要负责人,是指对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经营和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具体指金属非金属矿山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公司所属矿山和其他独立生产经营矿山的经理、矿长等。
4.考核方法
4.1考核按露天开采和地下开采两类分别进行。
4.2考核分为安全基础知识考试和实际安全管理技能考核两部分。
4.3安全基础知识考试的命题范围应按本标准的“安全基础知识考试要点”,根据矿山类型确定。考试时间为90分钟。考试采用百分制,60分为及格。
4.4经安全基础知识考试及格后,方可进行实际安全管理技能考核。
4.5实际安全管理技能考核应按本标准的“安全管理技能考核要点”确定,可通过现场实际处理问题的能力考核以及面试答辩等方法进行。考核成绩评定为优良、合格、不合格。
4.6安全基础知识考试和实际安全管理技能考核均达到及格或合格者为合格。考核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者需重新培训。
5.安全基础知识考核要点
5.1矿山安全管理
——了解我国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的特点;
——掌握我国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
——了解国家有关采矿业准入的规定;
——熟悉矿山安全管理的任务和基本内容;
——熟悉矿山主要安全管理制度;熟悉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中的职责;
——掌握伤亡事故管理和工伤保险知识,熟悉矿山常见事故的原因分析、事故责任的认定,制定预防措施的方法和程序;了解工伤的认定、工伤待遇等;
——熟悉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权利与义务;
——了解现代安全管理技术。
5.2矿山地质安全
——了解矿岩基本性质、地质构造、水文地质以及矿山地质环境对矿山安全生产的影响,掌握矿山地质灾害的危害、产生的原因及预防措施;
——了解矿山开采对矿山地质工程的要求。
5.3露天矿山开采安全
——熟悉露天矿山开采安全生产的基本条件;
——了解合理的开采境界和采剥比对矿山安全生产的意义;
——掌握露天矿山开采的开拓方式、开采顺序和采剥方法;
——掌握露天矿山开采工艺安全管理要求;
——掌握露天矿山尘毒的危害及防护措施;
——掌握露天矿山防排水与防火管理要求;
——熟练掌握边坡管理技术,了解边坡破坏的类型、破坏机理、影响边坡稳定的因素;
——掌握露天矿山常见事故的原因及预防措施。
5.4地下矿山开采安全
——了解地下矿山生产系统,熟悉地下开采安全生产的基本条件;
——掌握地下矿山开拓方式和开采顺序及其安全要求;
——掌握各种井巷工程的施工、支护和维护技术及安全管理要求;
——掌握常用的采矿方法、矿柱回采方法及其安全管理要求;
——了解矿山地压形成机理、采空区处理方法,熟练掌握顶板和采空区管理要求;
——熟练掌握地下矿山回采工艺,掌握地下开采凿岩、铲装、运输、提升的安全管理要求和溜井管理要求;
——了解地下矿山通风系统,熟悉地下开采对通风的要求;
——了解地下矿山尘毒的种类、来源、危害,掌握防尘措施;
——了解矿井水的来源、危害,熟悉工作面突水预兆,掌握井下探放水、防排水要求;
——了解矿井外因火灾和内因火灾的原因、掌握地下矿山防灭火管理要求;
——掌握地下矿山常见事故的原因及预防措施。
5.5矿山爆破安全
——了解爆炸基本理论;
——了解常用爆破器材的种类、性能及起爆方法,至少熟悉一种起爆方法及其安全要求;
——了解矿山爆破方法;
——熟练掌握爆破作业安全管理要求;
——了解矿山爆破安全技术,包括有害效应的种类、爆破安全距离、残盲炮的处理等;
——了解使用、储存、运输和销毁爆破器材的安全管理要求;
——掌握矿山常见爆破事故的原因及预防措施。
5.6矿山机电安全
——了解矿山供电的安全要求;
——了解各种电气安全保护的作用;
——熟悉矿山电气工作安全措施:
——熟悉矿山常用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维修制度;
——掌握电气火灾及常见电气、机械伤害事故的原因和预防措施。
5.7矿山工业场地和地面生产系统安全
——了解露天或地下开采对地面生产系统和工业场地的安全要求;
——掌握排土场选择、布置、堆置的安全要求及排土场常见事故的原因和预防措施;
——了解尾矿库的类型、等别、危险性分级的要求及尾矿库运行、闭库的安全管理要求;
——熟悉尾矿库防洪的安全要求;
——了解尾矿库常见病害及防治措施。
5.8矿山事故的应急预案与应急处理
——掌握矿山事故应急救援的原则;
——了解矿山重大灾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
——熟悉矿山事故的报告和上报程序;
——熟悉矿山常见重大事故的应急处理,包括火灾事故、透水事故、冒顶片帮事故、中毒窒息事故、滑坡与坍塌事故的应急处理。
5.9矿山职业危害及其预防
6.实际安全管理技能考核要点
——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
——能组织审查矿山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和相关图纸;
——能按照矿山安全规程和爆破安全规程的要求,正确组织矿山安全生产(其中:露天矿山的主要负责人能根据设计方案合理确定边坡的高度、布置工作面;地下矿山的主要负责人能根据设计方案合理确定井下生产系统的布置和回采顺序);
——能主持制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切实组织实施;
——能有效地组织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
——能正确组织、指挥矿山事故抢救和处理工作;
——能按国家有关规定调查处理事故;
7.再培训考核内容
——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
——了解有关矿山生产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及其安全技术要求;
——了解矿山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了解有关矿山典型事故发生的原因,掌握避免同类事故发生的防范措施和整治办法。
金属非金属矿山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大纲(试行)
本大纲规定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的目的、要求和具体内容。
1.培训对象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培训目的
通过培训,使培训对象熟悉矿山安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掌握矿山安全管理、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安全管理技能,了解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具备一定的矿山安全管理能力,达到《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标准》的要求。
3.培训要求
3.1安全培训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安全管理技能培训。培训要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注重职业道德、安全意识和实际安全管理能力的综合培养。
3.2按露天开采和地下开采两类分别进行。
3.3应采用国家推荐的培训教材。
3.4培训须安排讲课、现场培训、复习、考试等环节。讲课的内容及课时应符合本大纲的要求,按矿山类型和安全生产实际要求以及不同人员情况而定。
4.培训内容
4.1安全管理
4.1.1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概况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形势以及安全生产的特点;
——国外有关矿山安全生产情况。
4.1.2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矿山安全法律、法规、标准
主要包括《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刑法》、《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爆破安全规程》等。
4.1.3矿山安全管理的目的、意义和任务
4.1.4矿山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检查制度;
——安全教育培训与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三同时”与安全评价制度;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制度;
——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管理制度,工伤保险制度;
——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与使用制度;
——锅炉压力容器与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考评奖惩制度。
4.1.5矿山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权利与义务
4.1.6现代安全管理技术
包括安全目标管理、危险辨识、安全评价、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等。
4.1.7案例分析与讨论
4.2安全技术理论
4.2.1矿山地质安全
——矿床的基本概念;
——矿岩的基本性质,包括矿岩的物理力学、化学性质及其与矿山安全生产的关系;
——矿床地质构造,如裂隙、断层、褶皱等及其对矿山安全生产的影响;
——矿床水文地质,如岩溶水、裂隙水、老窿水、大气水、地表水等及其对矿山安全生产的影响;
——矿山地质环境及地质灾害(如地热、岩爆、地震、泥石流、滑坡、坍塌等)。
4.2.2露天矿山开采安全
——露天矿山开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露天矿山开采工艺安全,包括穿孔、铲装、运输、排土作业及其安全技术要求;
——露天矿山防尘防毒,包括尘毒的来源、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露天矿山防排水与防火要求;
——露天矿山边坡管理,包括边坡破坏机理及主要形式、影响边坡稳定的主要因素、预防边坡坍塌及加固措施;
——露天矿山典型事故案例分析与讨论。
4.2.3地下矿山开采安全
——地下矿山开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井巷工程安全,包括平巷、竖井、斜井、天井的掘进施工、支护、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要求;
——常用采矿方法的安全要求,矿柱回采的安全要求;
——矿山地压形成机理及其对安全生产的影响,顶板、采空区的管理,采空区处理方法及安全要求;
——地下矿山回采工艺,凿岩、铲装、运输、提升的安全要求;
——地下矿山通风安全要求以及矿井通风系统评价;
——地下矿山防尘防毒,包括尘毒的来源、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地下矿山防排水,包括矿井水的来源、危害,防排水安全要求,工作面突水预兆;
——地下矿山防灭火,包括矿井外因火灾和内因火灾的原因、防灭火措施等;
——地下矿山典型事故案例分析与讨论。
4.2.4矿山爆破安全
——爆炸基本理论;
——矿山常用爆破器材、起爆方法以及起爆系统联接的安全要求;
——露天矿山爆破方法;
——地下矿山爆破方法;
——爆破作业安全要求,包括凿岩、装药、警戒、起爆、爆后检查、残盲炮处理等的安全要求;
——爆破有害效应及爆破安全范围的圈定;
——爆破器材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储存、运输、使用、销毁爆破器材的安全要求;
——矿山爆破典型事故案例分析与讨论。
4.2.5矿山机电安全
——矿山电气安全技术,包括电气伤害的方式、矿山供电和电气线路、电气安全保护、电气工作安全措施;
——矿山机械安全;
——电气火灾及机电事故案例分析与讨论。
4.2.6矿山工业场地与地面生产系统安全
——地面生产系统和工业场地的安全要求;
——排土场安全,包括排土场的选择、堆筑、维护和排土作业安全要求及排土场典型事故案例分析与讨论;
——尾矿库安全,包括尾矿库、尾矿坝、排洪系统安全要求及尾矿库运行的安全要求、尾矿库的安全监测与安全评价、尾矿库常见病害及防治措施、尾矿库典型事故案例分析与讨论。
4.3矿山事故的应急预案与应急处理
4.3.1矿山事故应急救援的原则
包括定义、基本任务、基本形式、组织、主要救护装备和设施及实施。
4.3.2矿山重大灾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
包括目的、基本要求、编制程序、主要内容、编写提纲。
4.3.3矿山事故报告和上报程序
4.3.4矿山事故的应急处理
包括火灾事故、透水事故、冒顶片帮事故、中毒窒息事故、滑坡与坍塌事故的应急处理。
4.3.5现场急救技术
包括创伤、触电、中毒窒息、溺水、烧伤急救和伤员的运送等技术。
4.3.6案例分析与讨论
4.4职业病的管理与矿山职业危害及其预防
4.5实际操作培训内容
各种实际安全管理要领和实际管理技能:
——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的程序和要点;
——有关新、改、扩建工程的设计会审、竣工验收工作安全要点;
——制定矿山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方法;
——组织进行矿山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整改的程序、方法和内容;
——安全教育培训的基本要求、方法和内容;
——安排、使用安全技措经费的程序、方法和项目;
——编制矿山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基本内容;
——矿山事故抢险救灾要点;
——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的程序、方法以及责任认定的原则。
5.再培训内容
5.1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
5.2有关采矿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及其安全技术要求
5.3矿山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5.4矿山典型事故案例分析与讨论
6.学时安排
6.1露天矿山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时间不少于52学时;地下矿山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时间不少于56学时。具体培训内容和学时安排见参考表。
6.2复审培训时间不少于16学时。
附表: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课时安排参考表
项目培训内容学时一、矿山安全管理部分(不少于10学时)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管理8案例分析与讨论2二、安全生产技术部分(露天矿山部分30学时,地下矿山部分36学时)矿山地质安全2露天矿山开采安全地下矿山开采安全1014矿山爆破安全6矿山机电安全4矿山工业场地与地面生产系统安全4案例分析与讨论4三、应急预案与职业病预防(不少于8学时)矿山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预案与应急处理4矿山职业病及其预防2案例分析与讨论2复习2考试2合计5256再培训部分
(不少于16学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等
有关采矿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安全技术要求
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典型事故案例分析与讨论16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考核标准(试行)
1.范围
本考核标准规定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的方法、内容,以及复审考核的内容。
本考核标准适用于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本考核标准不适用于煤矿、煤系硫铁矿以及与煤共生、伴生矿山、石油矿山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T1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16423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规程
GB16424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
GB6722爆破安全规程
3.定义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金属非金属矿山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具体指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金属非金属矿山的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4.考核方法
4.1考核按露天开采和地下开采两类分别进行。
4.2考核分为安全基础知识考试和实际安全管理技能考核两部分。
4.3安全基础知识考试的命题范围应按本标准的“安全基础知识考试要点”,根据矿山类型确定。考试时间为90分钟。考试采用百分制,60分为及格。
4.4经安全基础知识考试及格后,方可进行实际安全管理技能考核。
4.5实际安全管理技能考核应按本标准的“实际安全管理技能考核要点”确定,可通过现场实际处理问题的能力考核以及面试答辩等方法进行。考核成绩评定为优良、合格、不合格。
4.6安全基础知识考试和实际安全管理技能考核均达到及格或合格者为合格。考核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者需重新培训。
5.安全基础知识考核要点
5.1矿山安全管理
——了解我国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的特点;
——掌握我国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
——熟悉矿山安全管理工作的任务和基本内容;
——熟悉矿山各种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掌握伤亡事故管理和工伤保险知识;
——熟悉矿山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权利与义务;
——掌握现代安全管理技术,主要有安全目标管理、危险辨识、安全评价、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等;
5.2矿山地质安全
——了解矿岩性质、地质构造、水文地质以及矿山地质环境的种类、特征及其对矿山安全生产的影响;
——了解矿山地质灾害的成因及预防。
5.3露天矿山开采安全
——了解露天矿山的构成要素,熟悉露天矿山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熟悉露天矿山开采工艺,掌握凿岩、铲装、运输、排土的安全技术及管理要求;
——掌握露天矿山尘毒的危害及防治技术;
——了解露天矿山防排水与防火要求;
——了解边坡破坏的类型、破坏机理以及影响边坡稳定的因素、预防边坡坍塌的主要方法和边坡稳定性监测、加固技术及边坡管理要求;
——掌握露天矿山常见事故的种类和原因,掌握其预防措施。
5.4地下矿山开采安全
——了解地下矿山生产系统,熟悉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了解地下矿山开拓方式和开采顺序的安全要求;
——掌握井巷工程的施工、支护和维护的安全要求;
——掌握常用的采矿方法以及矿柱回采的安全要求;
——了解矿山地压形成机理,各种地质构造对顶帮稳定性的影响,掌握顶板和采空区处理、监测技术及管理要求;
——熟悉地下矿山回采工艺,掌握凿岩、铲装、运输、提升的安全要求,熟练掌握运输、提升人员、爆破器材等的安全要求,溜井管理要求及堵塞处理方法;
——了解地下矿山通风系统,熟悉地下矿山开采对通风的要求,掌握井下通风除尘及气候调节的方法;
——了解地下矿山尘毒的来源、危害,掌握防尘措施;
——了解矿井水的来源、危害,熟悉工作面突水预兆,掌握地下矿山防排水安全要求;
——了解矿井外因火灾和内因火灾的原因,掌握地下矿山防灭火方法;
——掌握地下矿山常见事故的种类、原因及预防措施。
5.5矿山爆破安全
——了解爆炸基本知识;
——了解常用爆破器材的种类、性能;
——了解起爆方法的种类、优缺点,至少熟悉一种起爆方法及其安全要求;
——了解矿山爆破方法,熟练掌握爆破作业安全要求;
——了解矿山爆破有害效应及爆破安全范围的圈定方法;
——掌握残盲炮处理方法;
——了解爆破器材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储存、运输、使用、销毁爆破器材的安全要求;
——掌握矿山常见爆破事故的原因、预防措施及炮烟中毒的预防措施。
5.6矿山机电安全技术
——了解电气伤害的方式;
——了解矿山供电及电气安全要求;
——了解各种电气安全保护的作用;
——熟悉电气作业安全措施:
——了解矿山常用机械设备的安全技术要求;
——了解电气火灾、常见机电事故的原因和预防措施。
5.7矿山工业场地与地面生产系统安全
——了解矿山开采对工业场地和地面生产系统的安全要求;
——了解排土场选择、堆置、维护以及排土作业安全要求,掌握排土场常见事故的原因和预防措施;
——了解尾矿库的类型、等别、危险性分级的要求及尾矿库闭库的安全要求;
——熟练掌握尾矿库防洪的安全要求;
——了解尾矿库的堆筑、维护、管理安全要求和常见病害及防治措施。
5.8矿山事故的应急预案与应急处理
——了解矿山事故应急救援的原则;
——了解矿山重大灾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
——了解矿山事故报告和上报程序;
——掌握矿山事故的应急处理技术;
——掌握各种现场急救方法,主要有创伤、触电、中毒窒息、溺水、烧伤的急救和伤员的运送等技术;
5.9掌握职业病的管理要求、矿山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6.实际安全管理技能考核要点
——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
——能参与有关新、改、扩建工程的设计会审、竣工验收工作;
——能制定矿山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切实组织实施;
——能组织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
——能开展安全教育和按规定组织安全技术培训;
——能合理安排、使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逐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能参与编制矿山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矿山事故抢险救灾工作;
——能按国家规定参与伤亡事故调查处理;
7.再培训考核内容
——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了解有关矿山生产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及其安全技术要求;
——掌握矿山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了解有关矿山典型事故发生的原因,掌握避免同类事故发生的防范措施和整治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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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并获得内地律师执业证书的港澳居民可在内地人民法院代理的涉港澳民事案件范围的公告

司法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草案)


  第136号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政府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分别签署的《<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八》中关于“研究扩大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并获得内地律师执业证书的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从事涉及香港(澳门)居民、法人的民事诉讼代理业务范围”的规定,根据司法部2013年8月7日修改的《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现将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并获得内地律师执业证书的香港、澳门居民可以在内地人民法院代理的涉港澳民事案件的范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2月18日修改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的基准案由即第三级案由确定。如案由规定有变动,则依新规定执行)公告如下:

  一、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1、婚约财产纠纷

  2、离婚纠纷

  3、离婚后财产纠纷

  4、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

  5、婚姻无效纠纷

  6、撤销婚姻纠纷

  7、夫妻财产约定纠纷

  8、同居关系纠纷

  9、抚养纠纷

  10、扶养纠纷

  11、赡养纠纷

  12、收养关系纠纷

  13、监护权纠纷

  14、探望权纠纷

  15、分家析产纠纷

  16、法定继承纠纷

  17、遗嘱继承纠纷

  18、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19、遗赠纠纷

  20、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二、合同纠纷

  21、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22、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23、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24、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25、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26、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27、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

  28、悬赏广告纠纷

  29、买卖合同纠纷

  30、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

  31、拍卖合同纠纷

  32、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33、供用电合同纠纷

  34、供用水合同纠纷

  35、供用气合同纠纷

  36、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37、赠与合同纠纷

  38、借款合同纠纷

  39、保证合同纠纷

  40、抵押合同纠纷

  41、质押合同纠纷

  42、定金合同纠纷

  43、进出口押汇纠纷

  44、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45、银行卡纠纷

  46、租赁合同纠纷

  47、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48、承揽合同纠纷

  49、运输合同纠纷

  50、保管合同纠纷

  51、仓储合同纠纷

  52、委托合同纠纷

  53、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54、行纪合同纠纷

  55、居间合同纠纷

  56、补偿贸易纠纷

  57、借用合同纠纷

  58、典当纠纷

  59、合伙协议纠纷

  60、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61、彩票、奖券纠纷

  62、服务合同纠纷

  63、演出合同纠纷

  64、劳务合同纠纷

  65、广告合同纠纷

  66、展览合同纠纷

  67、追偿权纠纷

  68、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三、知识产权纠纷

  69、著作权合同纠纷

  70、商标合同纠纷

  71、专利合同纠纷

  72、植物新品种合同纠纷

  7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合同纠纷

  74、商业秘密合同纠纷

  75、技术合同纠纷

  76、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77、企业名称(商号)合同纠纷

  78、特殊标志合同纠纷

  79、网络域名合同纠纷

  80、知识产权质押合同纠纷

  81、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82、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83、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84、植物新品种权权属、侵权纠纷

  85、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权属、侵权纠纷

  86、侵害企业名称(商号)权纠纷

  87、侵害特殊标志专有权纠纷

  88、网络域名权属、侵权纠纷

  89、发现权纠纷

  90、发明权纠纷

  91、其他科技成果权纠纷

  92、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纠纷

  93、因申请知识产权临时措施损害责任纠纷

  94、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

  95、专利权宣告无效后返还费用纠纷

  四、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

  96、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

  97、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

  98、企业公司制改造合同纠纷

  99、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合同纠纷

  100、企业债权转股权合同纠纷

  101、企业分立合同纠纷

  102、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

  103、企业出售合同纠纷

  104、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105、企业兼并合同纠纷

  106、联营合同纠纷

  107、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108、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

  109、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纠纷

  110、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111、股东名册记载纠纷

  112、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113、股东出资纠纷

  114、新增资本认购纠纷

  115、股东知情权纠纷

  116、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

  117、股权转让纠纷

  118、公司决议纠纷

  119、公司设立纠纷

  120、公司证照返还纠纷

  121、发起人责任纠纷

  122、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123、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

  124、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125、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126、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

  127、公司合并纠纷

  128、公司分立纠纷

  129、公司减资纠纷

  130、公司增资纠纷

  131、公司解散纠纷

  132、申请公司清算

  133、清算责任纠纷

  134、上市公司收购纠纷

  135、入伙纠纷

  136、退伙纠纷

  137、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

  138、证券权利确认纠纷

  139、证券交易合同纠纷

  140、金融衍生品种交易纠纷

  141、证券承销合同纠纷

  142、证券投资咨询纠纷

  143、证券资信评级服务合同纠纷

  144、证券回购合同纠纷

  145、证券上市合同纠纷

  146、证券交易代理合同纠纷

  147、证券上市保荐合同纠纷

  148、证券发行纠纷

  149、证券返还纠纷

  150、证券欺诈责任纠纷

  151、证券托管纠纷

  152、证券登记、存管、结算纠纷

  153、融资融券交易纠纷

  154、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纠纷

  155、期货经纪合同纠纷

  156、期货透支交易纠纷

  157、期货强行平仓纠纷

  158、期货实物交割纠纷

  159、期货保证合约纠纷

  160、期货交易代理合同纠纷

  161、侵占期货交易保证金纠纷

  162、期货欺诈责任纠纷

  163、操纵期货交易市场责任纠纷

  164、期货内幕交易责任纠纷

  165、期货虚假信息责任纠纷

  166、民事信托纠纷

  167、营业信托纠纷

  168、公益信托纠纷

  169、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170、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171、再保险合同纠纷

  172、保险经纪合同纠纷

  173、保险代理合同纠纷

  174、进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

  175、保险费纠纷

  176、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177、票据追索权纠纷

  178、票据交付请求权纠纷

  179、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

  180、票据损害责任纠纷

  181、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

  182、汇票回单签发请求权纠纷

  183、票据保证纠纷

  184、确认票据无效纠纷

  185、票据代理纠纷

  186、票据回购纠纷

  187、委托开立信用证纠纷

  188、信用证开证纠纷

  189、信用证议付纠纷

  190、信用证欺诈纠纷

  191、信用证融资纠纷

  192、信用证转让纠纷

  五、与上述案件相关的适用特殊程序案件

  193、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194、申请撤销宣告失踪

  195、申请为失踪人财产指定、变更代管人

  196、失踪人债务支付纠纷

  197、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198、申请撤销宣告公民死亡

  199、被撤销死亡宣告人请求返还财产纠纷

  200、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201、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02、申请宣告公民恢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03、申请宣告公民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04、申请认定财产无主

  205、申请撤销认定财产无主

  206、申请确定监护人

  207、申请变更监护人

  208、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209、申请支付令

  210、申请公示催告

  211、申请诉前停止侵害专利权

  212、申请诉前停止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

  213、申请诉前停止侵害著作权

  214、申请诉前停止侵害植物新品种权

  215、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216、申请诉中财产保全

  217、申请诉前证据保全

  218、申请诉中证据保全

  219、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220、仲裁程序中的证据保全

  221、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

  222、申请中止支付保函项下款项

  223、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224、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225、申请执行知识产权仲裁裁决

  226、申请执行涉外仲裁裁决

  227、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民事判决

  228、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裁决

  229、申请认可和执行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民事判决

  230、申请认可和执行澳门特别行政区仲裁裁决

  231、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

  232、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

  233、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

  234、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235、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236、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237、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安部 卫生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食药监办[2012]2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厅(局)、卫生厅(局):

  近年来,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被违法犯罪分子通过各种手段骗购,从正常药用渠道流失被用于制毒的问题屡禁不止,影响社会安定和危害公众身体健康,并造成不良的国际影响。为此,药品监管、公安、卫生等相关部门先后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监管,防止从药用渠道流失,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近一段时期以来,制毒犯罪分子又采取雇佣人员多次购买的方式,向部分地区药品零售企业骗购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造成不同程度的药品流失,同时少数药品零售企业片面追逐利益,存在违规销售行为。因此,必须对这类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坚决遏制这一违法犯罪行为的蔓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单位剂量麻黄碱类药物含量大于30mg(不含30mg)的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列入必须凭处方销售的处方药管理。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开具处方。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凭执业医师开具的处方销售上述药品。
  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每个最小包装规格麻黄碱类药物含量口服固体制剂不得超过720mg,口服液体制剂不得超过800mg。
  相关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在2013年2月28日前完成上述药品的标签、说明书和包装的修改工作,未完成的2013年3月1日后不得销售。2013年2月28日前上市的药品,按原销售方式售完为止。

  二、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应当查验购买者的身份证,并对其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予以登记。除处方药按处方剂量销售外,一次销售不得超过2个最小包装。
  药品零售企业不得开架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应当设置专柜由专人管理、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药品名称、规格、销售数量、生产企业、生产批号、购买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药品零售企业发现超过正常医疗需求,大量、多次购买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应当立即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三、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生产企业应当切实加强销售管理,严格管控产品销售渠道,确保所生产的药品在药用渠道流通。
  凡发现多次流失或流失数量较大的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其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消减其生产企业相关品种的麻黄碱类原料药购用审批量,削减幅度原则上不少于上一年度审批量的50%。各省(区、市)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公安部《关于生产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所需麻黄碱类原料药购用审批的指导意见》(国食药监安〔2009〕417号)的规定,继续做好审批前的协助核查工作。

  四、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本通知要求,严格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监督检查,发现市场销售出现异常的,要及时提醒,坚决纠正;对违反规定的要通报批评,严肃处理。对违反规定销售造成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流入非法渠道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处罚。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本通知所称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是指含有《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所附品种目录中麻黄碱类物质的药品复方制剂。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2012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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