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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烟尘控制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6:52:13  浏览:83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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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烟尘控制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镇江市烟尘控制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镇政发〔2005〕78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镇江市烟尘控制区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九月十六日



镇江市烟尘控制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城市空气环境质量,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城市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烟尘控制区,是指城市建成区,以及世业洲、征润洲和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两侧各500米范围内,各种锅炉、窑炉及生活用茶炉和大灶(以下简称炉、窑、灶)等燃烧设施排放的燃烧废气得到有效控制,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烟尘控制区建设考核指标要求, 并根据城市发展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三条 烟尘控制区范围内的所有炉、窑、灶及各种燃烧设施排放的燃烧废气,必须符合区域相应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四条 在烟尘控制区范围内,不得新增燃煤设施(除集中供热设施外)。鼓励发展集中供热、热电联产项目,扩大集中供热范围,优化能源结构,控制大气污染。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区域,不得新建、改建、扩建锅炉。

第五条 烟尘控制区内所有使用炉、窑、灶的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都必须按规定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并提供防治大气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申报的炉、窑、灶必须经有资质的环境监测部门检测。符合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排污许可证》;未达标准者,经限期治理,使排放的污染物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逾期仍不达标的,予以停产治理。

第六条 各单位对炉、窑、灶应加强管理和维护,其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如需拆除或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事先报经原申报登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条 加大对用煤单位和销售渠道的监督检查力度,进一步强化煤炭市场的清理整顿,对于销售和使用超标煤(含硫量大于0.5%,含灰量大于10%)的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第八条 市区范围内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第九条 为深化城市烟尘控制区建设,促进城市燃料结构的转变,在烟尘控制区内,划定下述区域范围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主城区的建成区(含镇江新区丁卯片区、丹徒新区,下同)、南徐新城、世业洲和征润洲。

上述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随主城区的建成区扩大同步调整。

第十条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原煤散烧或使用其它高污染燃料(集中供热、电厂锅炉除外,下同),区域内所有的炉、窑、灶及一切燃烧设施必须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第十一条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炉、窑、灶。已建的原煤散烧或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炉、窑、灶须在市政府规定的期限内逐步改造为使用清洁能源,不能改造的应限期淘汰,在限期改造或淘汰前,须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所排放的废气符合有关标准。

第十二条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用于集中供热、供电燃煤锅炉不得使用含硫率超过0.5%的煤种,同时须采取除尘、脱硫净化措施,确保排放的污染物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十三条 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内,凡处于具备使用管道燃气条件地区的单位,应积极改用管道燃气;暂时还不??、电或其它清洁能源燃料。

第十四条 在符合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要求的前提下,新建、改建、扩建各种炉、窑、灶的单位,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影响登记表。新建、改建、扩建的炉、窑、灶在使用之前,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通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要求的炉、窑、灶,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五条 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燃煤设施治理任务的单位,享受政府制定的优惠政策。凡逾期未完成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依照相关环保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决定,责令其办理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可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其它规定的,由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依法查处。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镇江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应用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5年11月 1日起实施,原《镇江市烟尘控制区管理暂行办法》(镇政发〔1991〕126号)和《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镇江市清洁能源区的通知》(镇政发〔1998〕65号)同时废止。


注:高污染燃料含义:

(一)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杆、锯末、稻壳、蔗渣等)。

  (二)燃料中污染物含量超过下表限值的固硫蜂窝型煤、轻柴油。煤油和人工煤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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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接生常规(试行)

卫生部


家庭接生常规(试行)
卫生部


一、目的
家庭分娩在农村边远地区还是一种主要方式。为提高家庭接生质量,保护产妇、新生儿健康,减少并发症,降低死亡率,特制定本常规。
二、条件
1.要经县(市、区)卫生局和县妇幼保健所站考核获得乡村妇幼医生、接生员证书及个体开业接生人员证书。
2.要有通风良好,温度适宜,光线充足,清洁的房间。
3.要有经高压灭菌的产包,必备的用具及药品。
三、适应家庭接生的对象
已经当地乡村妇幼医生或接生员进行孕期检查,排除或已纠正高危因素者,可在家分娩。
四、禁忌在家接生
1.孕妇患有心、肝、肺、肾、原发性高血压、糖尿病等重要脏器疾病者。
2.既往有异常妊娠或分娩史者,如死胎、死产、早产、流产、剖宫等。
3.此次妊娠有明显异常情况存在,如妊娠高血压综合症、羊水过多、羊水过少、妊娠过期、胎盘早剥、前置胎盘、多胎妊娠、胎位不正、骨盆明显狭窄或畸形。
4.年龄在35岁以上、18岁以下的初产妇或多年不孕的妇女怀孕者。
五、接生备品(产包备品)
详见农村各级医疗保健机构产科设置装备基本要求附件1
(其他备品)
1.碘酒、酒精棉球各一小瓶,大棉球一小罐,1‰新洁尔灭溶液500—1000毫升。
2.5毫升及20毫升注射器各一支,7号针头2枚,持针器1把,大、小园针各1枚,三角针1枚,0或1号羊肠线一根,4号丝线数根,胎头吸引器1个,大镊子1把。
3.催产素、麦角、阿托品、强尔心、可拉明、50%葡萄糖、维生素C等急救药品。
4.刷手用毛刷、毛巾、肥皂、脸盆、油布等(可由产家自备)
六、接生准备
1.接生员用1‰新洁尔灭溶液将产房喷雾消毒。
2.接生员戴好帽子、口罩、用肥皂水将手刷净。
3.在床或炕边铺好油布,上铺双层小床单,产妇取截石位躺在上面。接生人员立于产妇右侧,临产前用温肥皂水擦洗产妇外阴,再用清水(凉开水)将肥皂洗净后,用大镊子挟干棉球沾1‰新洁尔灭溶液按十点消毒法自上至下,自内向外消毒外阴。
4.接生员打开产包,嘱产妇抬高臀部,两手持臀单上缘平铺于产妇身下,再将腹单铺在产妇腹部,嘱产妇抬左脚穿上腿套后放在臀单左侧,同样穿好右侧腿套,右脚放在臀单右侧。
5.接生员穿好隔离衣,戴手套,迭好会阴垫,准备接生。
七、接生程序
第一产程(宫口扩张期)
注意产程进展,观察宫缩间隔、持续时间,每隔1—2小时在宫缩间歇时听胎心一次,每隔4小时测血压一次,随时发现异常情况,如胎心每分钟超过160次或少于120次均说明胎儿可能有宫内窘迫,应立即找原因予以处理或请上级医生协助处理。如立即给产妇改变体位(左侧卧
),静脉推注“三联”(50%葡萄糖60毫升,维C500毫克、尼可刹米375毫克),处理后,胎心无好转,应尽早结束分娩(初产妇超过24小时应转送医院)。
破水:如产妇自然破水,可于拨露后准备保护会阴,对已破膜的产妇,要注意外阴清洁,破膜超过12小时,应给予抗菌药物)如未破水,可于宫口开全后行人工破水,接生员用左手下压会阴体,右手持一消毒针头或弯钳在无宫缩时轻轻刺破胎膜,使羊水缓缓流出,注意观察羊水的色
、量,以明确有无胎儿宫内窘迫。如有窘迫应立即找上级医生协助处理。
第二产程(胎儿娩出期)
1.指导产妇加腹压,每5分钟听一次胎心,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在感到子宫要开始收缩时,嘱产妇深吸一口气,然后随着宫缩加强向下并气,宫缩间歇时休息。如腰骶部胀痛者,可用手拳压迫腰骶部,能减轻不适感。也可针刺太冲、三阴交(双侧)。
2.当拨露一段时间,会阴后联合已紧张时,开始保护会阴。常用的会阴保护法为:接生员右手支在床上,右手母指与其他四指分开,持会阴保护垫用手掌向上向内托住会阴体,左手轻压胎头,帮助胎儿俯屈,使胎头以最小径线通过骨盆出口。待枕骨从耻骨弓下露出时,嘱产妇做短促
呼气,宫缩间歇时嘱产妇再稍并气,接生员用手帮助胎头仰伸,使胎头缓缓娩出。同时右手继续保护会阴体防止裂伤。
胎头娩出后,用左手自胎儿鼻根下挤出鼻内粘液及羊水防止新生儿呼吸时吸入气管,此时如发现脐带绕颈,松者可将脐带顺胎肩滑下、过紧或绕颈数圈可用两把止血钳夹住较松的一圈脐带,在两钳间剪断脐带,使其自颈部移开。接着协助胎儿外旋转(注意使胎儿枕部与背部一致),使
胎儿肩径与骨盆出口前后径一致。左手轻轻将胎头下压,使胎儿前肩娩出。再上托胎头使后肩娩出,随后胎身、下肢相继娩出,此时可放开保护会阴的右手,注意记录出生时间(初产妇超过2小时应及时会诊处置)。
4.清理呼吸道:新生儿娩出后,立即清除口鼻腔粘液及羊水。可用纱布轻轻擦拭口鼻腔,发现呼吸道不通畅,可用吸痰管吸出呼吸道内残存的羊水及粘液等,吸时动作要轻柔、准确、彻底,以免引起吸入性肺炎。
5.处理脐带:用一条20cm长的7号丝线结在剪好的2mm长的气门蕊的一侧,将气门蕊套在止血钳上端,在距脐轮1cm处夹住脐带器另用一把止血钳夹住脐带母体侧,在新生儿侧钳子上方1cm左右剪断脐带,挤出脐带残血,用2.5%碘酒消毒,再用75%酒精脱碘。注意
勿伤新生儿皮肤,然后用无菌脐敷料包扎。
第三产程(胎盘娩出期)
1.娩出胎盘;在胎儿娩出后5—15分钟左右,胎盘可娩出。
胎盘娩出征象:(1)阴道少量流血,(2)脐带外露部分自行下降,(3)在耻骨联合上轻压子宫下段,外露脐带下降后不再回缩。
胎盘娩出方法:确定胎盘剥离后,用左手按压宫底,右手轻拉脐带,当胎盘达阴道外口时,用双手捧住胎盘向一个方向连续旋转牵拉,以助胎膜完整排出,如在排出过程中胎膜断裂,可用止血钳在阴道口夹住胎膜继续向一个方向旋转,直止完全排出。此期中最忌过早压子宫及牵拉脐带
,使胎盘娩出,以致引起产后出血,牵断脐带或子宫翻出。
2.检查胎盘、胎膜完整性:提起脐带使胎膜自然下垂,检查是否完整及有无副胎盘,然后平铺胎盘,使母体面向上,检查有无小叶缺损,如可疑有胎盘、胎膜残留,应另换一只无菌手套入宫腔内取出残留组织或立即请上级医生协助处理。
3.检查软产道有无裂伤,如有裂伤应按解剖关系仔细缝合。
4.注意产后出血,产后应观察2小时,正常产产后出血一般不超过150ml,胎盘娩出后应按摩子宫刺激宫缩,宫缩不良时可肌注催产素10单位。如产后出血超过400ml时,应立即请上级医生会诊。
产后2小时,产妇、新生儿无异常情况,并嘱其注意事项,接生员方可离开产家。
八、产后访视
接生员在产妇生后2、7、14、28天进行家访观察内容如下:
1.产妇健康情况:精神状态、体温、血压、营养、泌乳、子宫收缩、恶露等。
2.新生儿健康情况:身长、体重、脐带、哺乳方式及量、消化、皮肤黄染、预防接种等。
3.宣传产后卫生保健知识,宣传及示范科学育儿、新生儿护理、喂养知识;宣传介绍计划生育知识,提高产妇自我保健能力。
4.产后检查:督促产妇在6—8周到乡卫生院或妇幼保健部门做产后全面检查。



1989年2月10日

公安部、铁道部关于严禁拦截火车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的通令

公安部 铁道部


公安部、铁道部关于严禁拦截火车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的通令
公安部、铁道部


通令
铁路是国民经济的大动脉,必须畅通无阻,不能乱,更不能断。保护铁路,人人有责。为维护铁路治安秩序,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畅通,特通令如下:
一、不准任何人以任何借口拦截火车,中断铁路运输。
二、不准打骂铁路工作人员和民警,妨碍铁路工作人员执行勤务。
三、不准在铁路线上放置障碍物,不准击打列车。
四、不准拆卸、毁坏、盗卖和收购铁路器材、车辆配件。
五、不准在线路上取石碴,不准在铁道路基两侧挖土取石,破坏护坡、砍伐树木。
上述各项通令要严格遵守执行。凡违反本通令者,不论任何人,都要依法严肃处理。对少数不听劝阻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严办。对于有现行破坏活动的反革命犯、杀人犯、放火犯、抢劫犯、强奸犯、盗窃犯、流氓团伙以及破坏铁路运输的犯罪分子,必须坚决依法从重从快从严惩

处。



1983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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