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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自治区2004年地质灾害防灾预案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1:30:33  浏览:88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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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自治区2004年地质灾害防灾预案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蒙古自治区2004年地质灾害防灾预案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4/05/19
【文号】内政办字(2004)183号

为切实做好2004年我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394号)和《内蒙古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编制本预案。

一、2003年度全区地质灾害概况

2003年度我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共发生28起,估算直接经济损失1224.2万元。灾害发生次数比2002年上升17起,死亡人数增加4人,直接经济损失较上年度减少1270.8万元。

发生的地质灾害主要有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和地裂缝。共计发生崩塌2起(死亡2人),直接经济损失约23万元;滑坡9起,直接经济损失约206万元;泥石流6起(死亡2人),直接经济损失约132.7万元;地面塌陷9起,直接经济损失约812.5万元;地裂缝2起,直接经济损失约50万元。

上述地质灾害有60%发生在2002年预报的重点防治区内。在28起地质灾害中,由于降雨等自然因素诱发的有12起,由于公路建设、采矿等人类工程活动引起的有16起,分别占发生灾害总数的43%和57%。人类工程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2003年呈上升趋势。

二、2004年全区地质灾害预报

根据对区内区域地质环境条件、地质灾害主要控制因素,结合地震趋势预报和气象资料的综合分析认为,2004年区内地质灾害重点防范区主要分布在:

(一)阴山山地大青山至乌拉山南麓的中低山丘陵区,即乌兰察布市兴和县、卓资县,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包头市土默特右旗、石拐区,巴彦淖尔盟乌拉特前旗,山前沟谷及修路采石等工程切坡地带极易发生泥石流、崩塌、滑坡等灾害。

(二)大兴安岭东麓、东南麓及南麓的低山丘陵区,即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扎兰屯市,兴安盟突泉县、科右前旗,通辽市扎鲁特旗,赤峰市翁牛特旗、松山区以及喀喇沁旗易发生泥石流、崩塌、滑坡等灾害。

(三)鄂尔多斯高原的低山丘陵区,即乌海市,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准格尔旗、达拉特旗、杭锦旗极易发生泥石流、滑坡等灾害。

(四)贺兰山西麓低山丘陵区,即乌达―巴彦浩特公路切坡地段,极易诱发崩塌、滑坡灾害。

(五)区内主要矿山,即包头市石拐,赤峰市元宝山、平庄,呼伦贝尔市大雁、扎赉诺尔,乌海,鄂尔多斯市东胜、准格尔等煤矿区和乌兰察布市白乃庙铜矿等,因地下采空区范围不断向外延伸,极易发生新的地裂缝、地面塌陷。

三、重点地段地质灾害隐患点评价预测

(一)呼伦贝尔市

1.扎兰屯市泥石流。1998年在该市东山沟、哈拉苏、方家沟和五里小站沟曾发生过泥石流,目前仍具备再次发生的条件,威胁当地居民生命财产和建筑、道路及滨洲铁路的安全。

2.牙克石市乌努尔镇2003年发生多起地质灾害,目前仍具备再次发生的条件,应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3.在位于海拉尔至伊敏河57公里处存在一大型危岩体隐患,直接威胁海拉尔至伊敏煤矿的公路与铁路安全。估计潜在直接经济损失为500万元。

4.呼伦贝尔大雁煤矿、扎赉诺尔煤矿地面塌陷。受地下采空区向外延伸之影响,在原塌陷区周围地表多处可见地裂缝,在降雨或地震诱发下极易发生地面塌陷,威胁附近居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兴安盟

突泉县、科尔沁右翼前旗泥石流。该区域是我区泥石流多发区之一,活动相当频繁,只要降水条件具备,几乎年年发生。

(三)通辽市

1.科左后旗大青沟1998年曾发生过多处滑坡,2003年7月又发生一起滑坡,如遇较大降雨仍会复发。

2.扎鲁特旗阿日昆都伦苏木1998年曾发生过泥石流,目前再次发生泥石流的条件依然存在,威胁304国道的安全。

(四)赤峰市

元宝山煤矿至平庄煤矿滑坡、地裂缝、地面塌陷。在塌陷区周围地表多处可见地裂缝,2002年6月发生滑坡4起,2003年发生2起地面塌陷,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2004年汛期仍是预防滑坡(包括弃土产生的滑坡和露、采边坡等产生的滑坡)、地面塌陷发生的重点地段。

(五)乌兰察布市

新建110高速公路2003年由于切坡等发生多处滑坡,目前治理方案已确定,正在实施中,2004年汛期仍是防范重点。

(六)呼和浩特市

1.武川县哈达门森林公园2003年7月4日发生山体崩塌,造成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该处遇强降雨或强震动有再次发生崩塌的可能,汛期应重点监测。

2.土左旗道试沟、黑拉沟、上达赖沟,2002年发生泥石流4起,具备再次发生泥石流的条件,威胁沟岸或沟前居民生命财产和呼包高速公路安全。

(七)包头市

1.石拐大发滑坡。自1979年复活以来,一直在蠕动变化,每到汛期滑动速率加快,目前地面多处出现地裂缝,如遇强降水滑动可能性极大,影响召沟行洪,威胁长汉沟矿及大发窑8000多居民生命财产安全。

2.石拐红旗山危岩体。1996年5月3日包头市发生6.5级地震后,山体出现大量裂缝和塌陷。在红旗山脚下为石拐区工人村居民区,有房屋352间,居民1056人。遇暴雨或地震山体随时都有崩落或下滑的可能,一但暴发大规模滑坡,工人村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将遭受巨大损失。

3.石拐区国庆乡腮大坝村滑坡。2003年3月29日发生滑坡、滑坡体土方量约1300m3,毁民房5间,受灾人口9人,损失约10万元,遇暴雨有再次发生的可能。石拐区陶园社区由于地下水上升引发的地面下沉已造成19户居民房屋受损。受威胁居民98户215人,汛期地下水位上升,危害将进一步扩大。

4.包头市土右旗霍洞沟泥石流。遇暴雨具有再次发生泥石流的条件,威胁呼包高速公路和沟岸两侧居民生命财产安全。

(八)鄂尔多斯市

1.达拉特旗西柳沟泥石流。该流域内地形复杂、高差大、松散固体物质储量丰富,在暴雨作用下极易产生泥石流,直接威胁包钢黄河取水水源地及包头市市区供水安全。

2.109国道东胜至大饭铺公路滑坡。位于马家圪卜附近,1994年因修路切坡,使边坡失稳,约有1公里长的路段36万方的滑坡体,每到汛期就下滑堵塞交通,虽经简单处理,但尚未根治。

3.东胜煤矿、准格尔煤矿区及附近区域易发生滑坡、泥石流。矿区因所处地势高、地形切割严重、河道坡降大、岩石风化破碎、松散固体物质量极为丰富,再加上采矿剥离土石任意堆放和修路、建房切坡等人类活动的影响,当遇暴雨极易产生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

(九)人类工程活动强烈区、带

各盟市、旗县市区2003年至2004年新建公路、铁路、矿山开发、工业园区,处于丘陵山区的切坡等破坏地质环境地段,极易诱发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也是2004年汛期地质灾害防范的重要地段。

四、防灾、减灾措施建议

针对前述重点防范区及重点地段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评价预测,特提出如下防灾、减灾措施建议:

(一)各地汛期要加强对重点区和危险点上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的监控和预防,尤其在威胁居民、建筑物、铁路、国道等地质灾害重点防范点,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实地调查了解,全面掌握地质灾害的基本情况和动态。

(二)已完成县(市)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工作的扎兰屯市、石拐区、元宝山区、突泉县、兴和县,要切实落实群测群防工作,明确具体监测责任人,做好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工作。

(三)在掌握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对具备发生地质灾害条件的危险点,要强化监测、预测、预报工作,提出具体的防灾预案,并加紧组织实施。对于难以治理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直接受威胁的居民,尽早安排搬迁,以免灾害发生。

(四)在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重点地区或地段,从事建设项目或其它挖掘活动,必须事先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以防诱发地质灾害。

(五)在汛期到来前,要加强地质灾害预防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全民保护环境和防灾减灾意识。要充分利用地球日、环境日、减灾日等有关节日,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大张旗鼓地宣传地质灾害预防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宣传防治地质灾害基本知识,尤其是要让地质灾害多发区和隐患点附近的居民,掌握地质灾害突发前的征兆和发生时的紧急避让方法,明确撤离路线,尽可能的减少损失。

(六)地质灾害治理经费要列入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要逐步建立地质灾害专项基金,要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投资机制,鼓励社会援助,努力争取国家资助。

五、坚持汛期地质灾害隐患巡回检查制度和速报制度

(一)坚持重要隐患点巡回检查制度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是一项全社会的公益性事业,也是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必须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事业心,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和实地调查研究。每年巡视工作应不少于两次(汛前一次,汛中一次),巡视中应对其危害性作出初步判断,提出防治措施建议,并予以具体落实。对已建和在建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进行一次工程质量全面检查,消除工程隐患,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同时检查灾害监测任务层层落实情况,做到责任到人,制度严密。

要认真落实汛期值班制度和险情巡视制度。在汛期,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单位要有专门人员日夜值班,做到责任到人,值班到位。

(二)坚持灾害发生后的速报制度

灾害发生时,担任监测任务的单位、个人和基层组织要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灾情,并同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当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迅速组织力量赴现场调查、了解灾害发生的原因、发展趋势,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妥善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情进一步扩大,并将灾情的详细情况和处置情况随时上报上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遇重大灾害时,上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必须尽快赴现场勘查处理灾害事故。处理完毕后,当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编制详细、完整的调查处置报告,报送当地和上级人民政府及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必要时,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要向国土资源部报告灾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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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刚果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向刚果派遣中国医疗队的议定书

中国政府 刚果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刚果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向刚果派遣中国医疗队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1年3月21日 生效日期1981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和刚果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刚方),为发展友好关系,促进两国间的卫生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刚方邀请,中方同意派遣四十名左右的医务人员(包括翻译、厨师),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赴刚果人民共和国,继续进行医疗工作。

  第二条 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同刚方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同开展医疗工作。不承担法医工作。并且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相互学习。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分四个组在布拉柴维尔的马格来格来医院、达拉盖依医院,奥旺多七·三十一医院和黑角吉吉医院进行工作。各组人员配备和工作地点变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和卫生和社会事务部共同商定。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在刚果工作期间所需的药品、医疗器械由刚方根据中国医疗队向刚方提出每年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计划负责提供。刚果卫生、社会事务部负责上述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订货。刚方向中方订货的具体办法按中、刚两国政府一九八0年三月二十一日换文的规定办理。

  第五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赴刚果的旅费和在刚果工作期间的工资由中方负担。刚方负责中国医疗队人员的回国机票,和在刚果工作期间的生活费(伙食费和零用费)、办公费、出差费、医疗费,并提供住房(包括家俱、卧俱、水电)、交通工具(包括司机、油料和修理)以及医疗队药品和其他用品等在刚果境内的运费。
  中国医疗队人员的生活费,由刚方按月拨付给中国驻刚果大使馆经参处。考虑目前刚果市场物价情况,中国医疗队人员每月生活费标准规定如下:
  队长、医生     每人每月八万非洲法郎
  医务技术人员、翻译 每人每月六万非洲法郎
  厨师        每人每月四万非洲法郎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刚果工作期限,除特殊情况外,一般确定为二年。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刚果工作期间享有中国和刚果政府规定的假日,每工作二十二个月享受两个月的休假。休假期间的生活费用,按本议定书第五条规定办理。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刚果工作期间,应尊重刚果人民共和国政府现行有关政策法令和刚果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刚果工作期间,刚方应免除他们应缴纳的直接税款,和中国政府为他们提供的付食品的海关税。

  第九条 本议定书未尽事宜和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条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二年,即自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至一九八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一年三月二十一日在布拉柴维尔签订,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 方 代 表           刚 方 代 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刚果        刚果人民共和国总统府
  人民共和国大使馆临时代办       负责合作的部长级代表
     朱 克 勤          尤加·埃梅-埃马纽埃尔
     (签字)               (签字)

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司法部


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司法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去年六月全国司法厅(局)长座谈会议以来,各地认真贯彻会议精神,在改革与完善律师工作体制等方面作了大量工作,使律师事业的发展呈现出勃勃生机,为形成新的律师事务所运行机制,推动律师事业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据不完全统计,仅去年一年,全国各地新成立律师事务所
800多家,新增加律师近20000人,使全国律师事务所数量接近5000家,律师人数近70000人。为使律师工作改革健康顺利的发展,现就深化律师工作改革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按照去年六月和今年一月司法厅(局)长会议精神,律师工作改革,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在观念上实现“四个转变”,即不再使用生产资料所有制模式套用律师事务所;不再用单一的形式发展律师队伍;不再用行政级别和行政官员的概念界定律师的
性质;不再实行单纯的行政管理模式。去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国务院批转了《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的改革方案》,充分肯定了律师改革的方向,各地要坚定不移地按照这个方案去做。只要有利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利于与国际惯例接轨,符合中国国情和法律规定,就应当大
胆地试,大胆地闯,推动律师工作改革迅速发展。
二、要根据律师事务所的自身属性,依法推进律师工作的改革。在改革中,既要大胆创新,又要严格依法。法律没有明令禁止的,都可以进行探索与尝试,法律已经明令禁止的,则要坚决依法办事。近来,一些地方提出建立“股份制律师事务所”、“股份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合伙
制律师事务所”,有的地方还提出要建立个体律师事务所。这些提法都不符合我部律师改革方案中关于不再用生产资料所有制和经济模式套用律师机构的要求。在改革中,不能冲破旧的思想束缚,又代之以新的思想束缚,这样做,实际上还是回到用所有制模式套用律师事务所的老路上去了
,仍然不利于律师事业的发展。律师事务所是一种自律性的法律服务机构,不是企业,不存在所有制的问题。在改革中,律师事务所引入股份机制,采取合伙等形式,不是要建立这种制那种制的律师事务所,而是要优化律师事务所的内部运行机制,最大限度地调动律师的积极性,增强律师
事务所的活力。股份和合伙是就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组织形式和分配形式而言的,不是就所有制而言的。因此在宣传报道中,不宜突出建立这种制那种制的律师事务所,以及建立个体制律师事务所。这样做,既不符合实际,也无法律依据。总之,一定要按照建立不要国家编制和经费,实行自
愿结合、自收自支、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自律性律师事务所的方向进行律师工作体制的改革。
三、改革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各地的改革要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本地区广大律师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方案,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同意后再进行试点,切忌一哄而起,搞一刀切,以便使我们的改革少走弯路,健康而顺利地发展。
四、要认真落实司法部颁发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高度重视和加强对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要使广大律师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自觉维护律师的声誉;要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统一起来,反对“一切向钱看”;要不断提高律师的业务素质和业务水平
,通过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发挥更大的作用。
五、要进一步加强对律师工作改革的宣传报导工作。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介,积极宣传律师工作改革的新思想、新举措。要严格按照司法厅(局)长会议精神和国务院批转的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的改革方案进行宣传报道,以促进律师工作改革的顺利发展。要提倡每位律
师均订阅一份《中国律师报》并宣传推动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订阅。



1994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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