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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0:41:56  浏览:82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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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通知

中国民航总局政策法规司


关于公布《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通知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航空运输(通用)、服务保障公司,各机场公司,局属各单位、学院: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总局对现有规章进行了清理。为了便于各单位了解现行民航规章体系,更好地贯彻执行总局现行规章,我司编制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现予以公布。新制定的民航法律法规规章将会通过民航总局政府网站向社会及时公布,各单位可上网查询,网址为:www.caac.gov.cn。
      民航总局政策法规司
   二〇〇七年十月十八日
  附件: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现行有效规章目录.doc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现行有效规章目录
(截止至二〇〇七年十月十七日)

序号 规章名称 令号 部号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备注
1 中国民用航空通信导航雷达工作规则 5 115TM 1990年5月26日 1990年11月1日
2 中国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规则 7 118TM 1990年5月26日 1990年11月1日
3 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的规定 8 39AA 1990年6月13日 1990年6月13日
4 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技术标准规定 24 37AA 1992年4月1日 1992年4月1日
5 民用航空器适航委任代表及委任单位代表的规定 28 183AA 1992年12月11日 1993年1月1日 已被60号令修改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 29 1992年12月28日 1992年12月28日 经国务院批准
7 定期国际航空运输管理规定 36 277TR 1993年7月29日 1993年7月29日
8 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管理规定 37 1993年8月2日 1993年8月3日 经国务院批准
9 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 49 271TR-R1 1996年2月28日 1996年3月1日 已被124号令修订
10 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 50 275TR-R1 1996年3月1日 1996年3月1日
11 民用航空器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合格审定规则 52 63FS 1996年8月1日 1997年1月1日
12 中国民用航空计量管理规定 55 379SE 1996年10月11日 1996年10月11日
13 中国民用航空部门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 56 381SE 1996年10月11日 1996年10月11日
14 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 II类运行规定 57 91FS-II 1996年10月16日 1996年10月16日
15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和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的决定 60 20LR 1997年1月6日 1997年1月6日 已被82、140、171、175号令部分废止
16 中国民用航空计量技术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规定 64 183SE 1997年8月1日 1997年8月1日
17 民用航空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65 359SE 1997年8月12日 1997年8月12日
18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66 359SE-I-R1 1997年8月12日 1997年8月12日
19 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 70 171TR-R1 1997年12月8日 1998年4月1日
20 民用机场和民用航空器内禁止吸烟的规定 71 252FS 1997年12月30日 1997年12月30日
21 航空安全员管理规定 72 68SB 1997年12月31日 1997年12月31日 被184号令部分废止
22 民用航空器国籍管理规定 76 45-R1 1998年6月10日 1998年6月10日
23 中国民用航空标准化管理规定 78 375SE 1998年7月20日 1998年7月20日
24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岗位培训管理规则 79 70TM 1998年8月1日 1998年8月1日
25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 80 21-R2 1998年8月20日 1999年3月1日 已被183号令修订
26 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 85 139SB 1999年5月14日 1999年6月1日
27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 86 93TM-R2 1999年7月5日 2000年10月5日 已被99号令修订
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条例实施办法 87 49 1999年9月1日 1999年11月1日
29 民用运输机场应急救援规则 90 139-II 2000年4月3日 2000年4月3日
30 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 91 274 2000年4月21日 2000年8月1日
31 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 94 183FS 2000年11月27日 2000年11月27日
32 民用机场不停航施工管理规定 97 163 2000年12月18日 2000年12月18日
33 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 98 97FS-R1 2001年2月26日 2001年2月26日 已被119号令修订
34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的决定 99 93-R-3 2001年3月19日 2001年8月1日
35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第三次修订《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的决定 100 25-R3 2001年5月14日 2001年5月14日
36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101 67FS 2001年8月31日 2001年8月31日 已被125号令修订
37 民用航空航行情报人员岗位培训管理规定 106 65TM-TV 2002年3月20日 2002年4月19日
38 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 107 36 2002年3月20日 2002年4月19日 已被182号令修订
39 涡轮发动机飞机燃油排泄和排气排出物规定 108 34 2002年3月20日 2002年4月19日
40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航空发动机适航标准》的决定 109 33-R1 2002年3月20日 2002年4月19日
41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 110 201LR 2002年6月21日 2002年8月1日 民航总局、国家发展计划委、外经贸部联合制定
42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 111 87 2002年7月2日 2002年8月1日
43 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 112 27-R1 2002年7月2日 2002年8月1日
44 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 113 29-R1 2002年7月2日 2002年8月1日
45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 115 61R1 2002年10月21日 2003年6月1日 已被137、173号令修订
46 中国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116 14R1 2003年3月19日 2003年6月1日
47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决定 117 19LR 2003年4月8日 2003年4月8日
48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的决定 119 97FS-R1 2003年6月20日 2003年6月20日
49 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 121 276 2004年7月12日 2004年9月1日
50 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办法 122 71 2004年5月26日 2002年6月26日
51 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管理规定 123 98TM 2004年5月26日 2004年6月26日
52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的决定 124 271TR-R2 2004年7月21日 2004年8月12日
53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的决定 125 67FS-R1 2004年7月12日 2004年8月12日
54 民用航空运输凭证印制管理规定 126 312-R1 2004年8月23日 2004年9月23日
55 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127 129 2004年8月23日 2005年1月1日
56 飞行训练中心合格审定规则 128 142 2004年10月12日 2005年6月1日
57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 129 158 2004年10月12日 2004年12月1日
58 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管理规定 130 285 2004年10月12日 2004年11月12日
59 民用航空化学产品适航规定 131 53 2004年10月12日 2005年1月1日
60 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 132 23-R3 2004年10月12日 2005年1月1日
61 中国民用航空统计管理办法 134 241R1 2004年12月12日 2005年1月11日
62 民用航空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 135 141 2004年12月16日 2005年1月15日
63 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 136 65FS-R1 2004年12月16日 2005年1月15日
64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的决定 137 61-R2 2004年12月16日 2005年1月15日 已被173号令修订
65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 138 201 2004年12月16日 2005年1月15日
66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 139 201LR-R1 2005年1月24日 2005年2月24日 民航总局、商务部、发改委联合制定
67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140 121 2005年2月25日 2005年6月1日 已被173号令修订
68 飞行模拟设备的鉴定和使用规则 141 60 2005年3月7日 2005年9月1日
69 民用航空财经信息采集办法 142 243 2005年3月3日 2005年4月3日
70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 143 396 2005年3月7日 2005年4月7日 已被180号令修订
71 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规定 144 18R1 2005年3月3日 2005年5月3日
72 民用航空油料适航管理规定 145 55 2005年4月29日 2005年10月1日
73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 146 117R1 2005年6月27日 2005年7月27日
74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决定 147 19LR-I 2005年6月28日 2005年7月28日
75 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试行) 148 209 2005年7月15日 2005年8月15日
76 民用航空企业机场联合重组改制管理规定 149 229 2005年7月20日 2005年8月20日
77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150 137CAR2 2005年8月14日 2005年9月14日
78 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151 135 2005年9月20日 2006年1月1日
79 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 152 145R3 2005年9月27日 2005年12月31日
80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153 66R1 2005年9月27日 2005年12月31日
81 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定 154 147 2005年9月27日 2005年12月31日
82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反应和家属援助规定 155 399 2005年10月7日 2006年1月1日
83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 156 139CA-R1 2005年10月7日 2005年11月7日
84 民航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办法 157 17 2005年12月23日 2005年1月23日
85 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管理办法 158 116 2005年12月29日 2006年1月29日
86 维修和改装一般规则 159 43 2006年1月16日 2006年2月16日
87 中国民用航空国内航线经营许可规定 160 289TR-R1 2006年1月16日 2006年3月20日
88 民用航空行政许可工作规则 161 15 2006年2月20日 2006年3月20日
89 民航总局行政复议办法 162 19 2006年2月20日 2006年3月20日
90 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 163 13 2006年2月20日 2006年3月20日
91 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 164 2006年2月28日 2006年3月28日 经国务院批准
92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管理办法 165 212 2006年4月3日 2006年5月3日
93 民用航空预先飞行计划管理办法 166 73 2006年4月3日 2006年5月3日
94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不定期飞行经营许可细则 167 1197R-R1 2006年6月21日 2006年7月21日
95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 168 66TM-I-R3 2006年6月21日 2006年7月21日
96 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 169 65TM-III-R3 2006年6月21日 2006年7月21日
97 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则 170 331SB-R1 2006年7月12日 2006年8月12日
98 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171 65TM-II-R2 2006年9月4日 2006年10月4日
99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设备开放、运行管理规则 172 85 2006年10月20日 2007年5月1日
100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的决定 173 2006年10月30日 2006年11月30日
101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二) 174 201LR-R2 2007年1月4日 2007年1月4日 民航总局、商务部、发改委联合制定
102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175 65TM-I-R2 2006年12月31日 2007年5月1日
103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 176 135TR-R2 2007年2月14日 2007年2月14日
104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 177 91-R1 2007年2月14日 2007年6月1日
105 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178 165 2007年2月14日 2007年3月15日
106 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规定 179 395-R1 2007年3月15日 2007年4月15日
107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的决定 180 396-R1 2007年3月15日 2007年4月15日
108 载人自由气球适航规定 181 31 2007年3月15日 2007年4月15日
109 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 182 36-R1 2007年3月15日 2007年4月15日
110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 183 21-R3 2007年3月15日 2007年4月15日
111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 184 69 2007年4月1日 2007年6月1日
112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185 12 2007年5月14日 2007年6月14日
113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决定 186 19lR-II 2007年9月10日 2007年10月10日
114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187 12LR-R1 2007年9月10日 2007年10月10日
115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 188 91-R2 2007年9月10日 2007年11月22日
116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三) 189 201LR-R3 2007年10月12日 2008年1月1日 民航总局、商务部、发改委联合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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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


关于开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工作的通知

2008-09-23
资源规便﹝2008﹞105号


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2002年水利部、国家计委联合发布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计委令第15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实施6年多来,对于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保障建设项目的合理用水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总结工作经验、查找问题、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办法》,推进水资源论证制度的健康发展,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的有关要求,我部拟与有关部门联合开展《办法》立法后评估工作,目前文件正在会签中。考虑到时间紧迫,请各地按照以下要求,先期启动有关工作。
  一、 评估原则、范围和工作任务
  1、评估原则
  客观性原则。全面调查了解《办法》的实施情况,广泛听取意见,科学分析和评估。
  公开性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事项外,该项工作计划、过程和结果,向全社会公开。
  公众参与原则。依法保障公众参与该项工作的权利,社会公众可通过信函、传真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评估意见。
  2、评估范围
  本次以评估《办法》为主,同时对配套的《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17号)(以下简称《资质办法》)中有关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的内容以及《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水资源[2003]311号)(以下简称《审查规定》)一并进行评估。
  3、工作任务
  全面了解《办法》及配套规章的执行情况;评价实施效果;对《办法》及配套规章的立法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估;提出健全我国水资源论证制度的意见和建议等。
  具体工作任务见附件1。
  二、组织方式
  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指导以及《办法》后评估总报告的汇总与编写工作;
  各流域管理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负责组织所属资质单位、经论证的建设项目的业主单位、参与建设项目论证报告书审查的有关专家、所属资质单位中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从业人员,开展《办法》后评估工作;
  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属地化管理的原则,负责组织辖区内除流域管理机构(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管理范围以外的全部资质单位(包括本辖区内甲级资质单位)、部分建设项目业主单位、有关专家、从业人员以及本辖区所属各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办法》后评估工作;各省级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协助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工作。
  三、工作要求
  1、工作程序
  (1)收集、整理现有文献和资料
  各流域机构、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全面收集、整理水资源论证工作有关文献、资料和信息。
  (2)调研和访谈
  各流域机构、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实地考察、座谈和专题调研等方式,广泛进行调查,了解《办法》的实际执行效果与存在问题。调查对象主要包括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用水量较大的行业主管部门、论证资质单位、论证报告书编制技术人员、报告书评审专家、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建设项目取用水影响方等。
  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选择部分地区和单位进行现场调研。
  (3)问卷调查
  水利部负责组织编制调查问卷(另行印发)。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发放、统计问卷。各流域机构应组织所属全部资质单位参加评估,专家和从业人员参加评估人数应达到所属相关人员总人数的30%以上,建设项目业主单位、社会公众回收问卷每类不少于5份;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辖区内除流域管理机构(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管理范围以外的全部资质单位参加评估,专家和从业人员参加评估人数应达到所属相关人员总人数的20%以上,回收水行政主管部门问卷不少于30份、建设项目业主单位问卷不少于10份、社会公众问卷不少于50份。
  各流域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调查问卷填写过程中的技术支持、调查表回收后的审核及资料完整性的审核。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抽取部分流域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调查问卷予以复核。
  (4)编写评估工作报告
  各流域机构、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总调查表,整理、分析有关意见和建议,参考报告编写提纲(见附件2),向水利部报送评估工作报告以及问卷调查统计表。
  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汇总各流域机构、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写的评估工作报告和问卷调查统计表,完成评估工作总报告的编写及其它有关工作。
  2、进度要求
  2008年10月10日前,完成收集、整理现有文献和资料工作;2008年10月25日前,完成调研、访谈和问卷调查工作;
  2008年11月15前,各流域机构、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向水利部报送评估工作报告及问卷调查统计表;
  2008年12月20前,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完成评估工作总报告的编写及其它有关工作。
  3、经费及人员保障
  各有关单位应精心部署和组织后评估工作,要安排专门经费,指定专人负责,加强领导,保证评估工作顺利完成。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于2008年9月25日前,将该项工作的具体负责人名单报水利部水资源司。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齐兵强 电话010-63202909; 传真010-63202307;Email:qibq@mwr.gov.cn
  赵 辉 电话010-63203421;传真010-63204467;Email:zhao_hui@mwr.gov.cn

  2008年9月19日
  附件1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要点
  一、《办法》施行的总体效果评价
  对《办法》的施行效果进行总体评价。主要包括:评价《办法》的必要性和科学性;评价《办法》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适应性;对比《办法》实施前后对水资源工作的作用,重点评价《办法》对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发挥的作用、对保障建设项目合理用水要求的作用、对促进建设项目节约用水、节能减排和产业结构调整中发挥的作用、对减少水事纠纷、促进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的作用等。
  二、《办法》主要制度和措施的评价
  (一)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制度
  1、资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单位数量,水资源管理工作对资质单位数量的需求情况;结合实例,评价各地在落实资质管理制度中的主要作法,制定的有关配套制度和政策;资质认定中落实依法行政,体现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原则情况。
  2、实施效果与存在的问题
  资质管理制度对规范论证机构从业行为、促进水资源论证行业健康发展所发挥的作用以及存在的问题等。
  (二)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制度
  1、报告书审查制度执行情况
  结合实例,总结落实报告书审查制度的主要作法,配套制度和政策建设情况,制度实施以来报告书审查情况,包括审查通过报告书数量、未通过数量及原因。
  2、实施效果与存在的问题
  结合实例,评价报告书审查制度对规范报告书审查行为,保证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质量、从源头上控制高耗水高污染项目上马、规范取水许可审批行为发挥的作用,以及存在的问题等。
  (三)从业人员培训制度
  1、制度执行情况
  培训开展情况,包括参加全国培训情况和自行安排组织培训情况;在水资源论证资质单位申报和报告书编制中落实从业培训制度情况。
  2、实施效果与存在的问题
  对于提高报告书编制质量发挥的作用评价;对于促进水资源论证总体工作的效果评价;以及存在的问题等。
  (四)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专家管理制度
  1、制度执行情况
  专家数量、行业分布和管理情况;在报告书审查中落实有关专家管理要求情况。
  2、实施效果与存在的问题
  对于保障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质量发挥的作用评价,对于促进水资源论证总体工作发挥的作用评价;以及存在的问题等。
  (五)监督管理制度
  1、制度执行情况
  对报告书审查机关、资质单位和报告书审查专家从业行为监督管理情况,纠正各种违规行为情况。
  2、实施效果与存在的问题
  对规范水资源论证工作、惩治违法行为发挥的作用评价,以及存在的问题等。

  三、立法质量评价
  1、协调性评价
  评估《办法》与《行政许可法》、《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协调性;评估《办法》设置的制度的合理性和科学性,评价《办法》与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生态文明、促进人水和谐的水利工作总体要求的协调性。
  2、实效性评价
  评估《办法》及配套制度的实现程度、设定的措施的可操作性和有效性、法律责任的适当性。
  3、完备性评价
  评估水资源论证法律体系的完备程度,《办法》条文的覆盖面、配套规定是否齐全。
  四、《办法》实施效益评价
  1、社会效益
  促进人水和谐和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依法行政等方面的社会效益评价。
  2、环境效益
  促进生态和环境保护、促进节水和节能减排发挥的环境效益评价。
  3、经济效益
  通过论证,建设项目改进用水方案、提高用水效率产生的直接效益评价,通过促进节水和节能减排产生的间接经济效益评价。
  五、问题与建议
  总结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当前的水资源论证制度是否能够满足工作需要、推行水资源论证制度的障碍等问题;同时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例如是否需要拓宽建设项目水源论证工作领域、对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的建设项目进行水资源论证;如何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论证工作;如何完善从业培训制度和建立职业资格制度、建立水资源论证公众参与制度等。


  附件2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后评估报告提纲

  一、《办法》后评估背景综述
  1、《办法》后评估意义、目的、原则和目标(略)
  2、《办法》后评估技术路线、方法和实施步骤
  3、《办法》后评估组织与经费保证
  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开展情况
  1、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开展水资源论证情况
  2、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情况
  3、未通过水资源论证的建设项目情况及主要原因
  4、流域或辖区内资质单位数量及业务开展情况
  5、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专家管理情况
  三、《办法》总体评价
  1、《办法》出台背景(略)
  2、《办法》实施效果总体陈述
  四、主要制度和措施评价
  1、资质管理制度评价
  2、报告书审查制度评价
  3、从业人员培训制度的评价
  4、报告书评审专家管理制度的评价
  5、监督管理制度的评价
  五、立法质量评价
  1、协调性评价
  2、实效性评价
  3、完备性评价
  4、可操作性、针对性和适当性方面的评价
  六、效益评价
  1、社会效益
  2、环境效益
  3、经济效益
  4、执行成本分析
  七、守法情况评价
  1、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守法状况综述
  2、管理相对人的守法状况
  八、结论与建议
  1、主要结论
  2、存在的主要问题
  3、建议

武汉市保安服务业管理办法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


武汉市保安服务业管理办法
武汉市人民政府


《武汉市保安服务业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保安服务业管理,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保安服务业服务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安服务业,是指从事社会安全防范有关业务的服务型企业,包括市保安服务总公司及其分公司(以下称保安公司)以及生产、销售保安制服、器械、标志的单位。
保安公司为社会上的客户提供服务,实行有偿服务,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三条 公安机关是保安服务业的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保安服务业管理机构负责保安服务业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设立保安公司,应先按规定报公安机关批准,并经工商、税务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单位内部设立保安队、部,应向市公安机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五条 保安公司可从事下列保安服务业务: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银行、仓库和集贸市场、商业街区、公共娱乐场所等部位的守护、巡逻;
(二)货币、贵重物资和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等物品的押送运输或贵重物品的寄存保管;
(三)经营性展览、展销和文娱、体育、旅游活动的安全保卫;
(四)消防工程的技术检测;
(五)安全技术防范设施、设备、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维修;
(六)有关安全防范的咨询;
(七)防盗、防火、防爆、报警、保安通讯等安全防范器材的销售;
(八)国家有关规定规定的其他保安服务业务。
保安公司从事前款规定的服务业务,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条 禁止保安公司销售下列物品:
(一)军、警用枪支、弹药和警用械具;
(二)钢珠枪、仿真手枪、匕首、管制刀具等器械;
(三)军队、公安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的制服、标志;
(四)国家规定禁止销售的其他物品。
第七条 客户要求保安公司提供保安服务或向保安公司聘用保安员的,双方应签订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承担责任。
第八条 保安公司本着客户自愿的原则提供保安服务,其收费标准,由市保安服务总公司提出,市物价部门审定。
第九条 保安公司和保安队、部不得行使公安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的权力,不得办理治安、刑事案件和处理经济纠纷。
第十条 保安公司应协助公安机关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一条 保安公司违反合同约定给客户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照合同约定给予赔偿。
第十二条 保安公司招聘保安员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并依法为他们办理社会保险。
第十三条 保安队、部应接受公安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不得对外提供保安服务。聘任保安队、部负责人应征得公安机关同意。
第十四条 保安员应由品行端正,遵纪守法,有初中以上学历,年龄在18周岁以上,身体健康的人员担任。保安员须经培训合格,并持有执业证。
第十五条 保安员执行勤务时,可按有关规定携带使用非杀伤性防卫器械和通讯、报警用具。
受聘专门从事押送货币、贵重物资和守护银行、重要仓库的人员,确有必要使用枪支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保安员执行勤务时发现可疑人员、车辆、物品,可以询问和查验有关证件。
第十七条 保安公司聘用的保安员因公负伤、残废、死亡的,由保安公司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办理;符合烈士条件的,由公安机关请有关部门报批。
第十八条 保安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照合同约定提供保安服务;
(二)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提出整改建议;
(三)保护刑事、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现场,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四)将现行违法犯罪嫌疑人员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保安员执行勤务时,必须着统一规定的保安制服,佩带胸牌和保安工作证。
第二十条 生产、销售保安器械、制服、标志,应经公安机关批准。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由公安机关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擅自设立保安公司的,或保安队、部对外提供保安服务,或未经批准擅自生产、销售保安器械、制服、标志的,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省人大常委会规定的罚款限额;
(二)设立保安队、部未向公安机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聘任保安队、部负责人未征得公安机关同意,或聘用无保安执业证的人员担任保安员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保安服务业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保安服务业未经批准和保安队、部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应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公安机关补办有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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