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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计委关于嘉兴市社会发展形势分析例会制度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6:41:08  浏览:98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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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计委关于嘉兴市社会发展形势分析例会制度的通知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市计委关于嘉兴市社会发展形势分析例会制度的通知

  嘉政办发[2004]1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市计委关于《嘉兴市社会发展形势分析例会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嘉兴市社会发展形势分析例会制度
(市计委 二○○四年十二月)


  为及时把握全市社会发展情况,有效地实施对全市社会发展的宏观调控和指导,加快推进社会的全面发展,根据《浙江省社会发展形势分析会例会制度实施细则》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建立嘉兴市社会发展形势分析例会制度(以下简称分析例会)。
  一、分析例会会议由市计委主持召开,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定期对全市社会发展形势进行监测分析,特殊情况下可根据需要召开专题分析会。
  二、分析例会成员由市计委、人事局、科技局、教育局、民政局、建设局、公安局、劳动保障局、农业经济局、司法局、文化局(体育局)、卫生局、广电局、计生委、环保局、旅游局、信访局、统计局、药品管理局、民宗局、残联、安监局、咨询委等单位的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组成。成员单位要确定一名分管领导,并根据会议议题,做好会前调研等准备工作。分析例会可不定期邀请专家作咨询指导和交流。
  三、分析例会内容:(一)通报成员单位半年度、年度计划完成情况及主要特点,并用具有代表性的指标数据说明、分析指标完成高低、速度增减快慢的原因(半年中如没有动态变化数据,可着重进行定性分析,并说明原因);(二)通报成员单位应对领域工作动态情况(包括为促进本单位工作所采取的有效措施、具有推广价值的经验),解决的重大问题及其影响,用典型事例说明并分析本单位应对领域中存在的突出矛盾、主要问题;(三)针对社会发展中的难点、热点,结合本单位应对领域的工作实际,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建议,预测下阶段发展趋势。
  四、每次分析例会由主持单位负责记录、汇总,以专题报告形式报市委、市政府。
  五、分析例会从2005年起实行。各县(市、区)政府应根据本通知精神组织开展本地区社会发展形势分析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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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报送配股申请材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已失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报送配股申请材料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券主管部门:
为了使上市公司的配股工作进一步规范化,从即日起,凡申请配股的公司均应在其配股申报材料中出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审计的1994年度财务报告。凡尚未做完1994年财务审计的上市公司,不得申请配股。请你单位在审核配股申报材料时对此
从严掌握,并知会各上市公司。



1995年1月19日

厦门市职工医疗保险医疗机构和药品供应机构暂行管理办法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职工医疗保险医疗机构和药品供应机构暂行管理办法
厦门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对职工医疗保险医疗机构和药品供应机构的管理,根据《厦门市职工医疗保险试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工医疗保险医疗机构和药品供应机构,是由市医疗保险行政管理机构会同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药品供应机构还须会同药品生产经营行业主管部门)审定,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和药品供应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医疗保险医疗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经过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等级医院”和“达标医疗机构”评审,达到标准的;
(三)配有职工医疗保险服务工作的管理人员、专职经办人员、财务结算人员和电脑操作人员;
(四)配备医疗保险电脑管理系统终端;
(五)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与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相配套的医疗服务程序及管理措施;
(六)必须执行厦门市统一的医疗收费标准;
(七)实行优质服务,经民意测验,综合服务满意度达到85%以上;
(八)按规定必须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医疗保险药品供应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
(二)能够供应《厦门市职工医疗保险用药目录》中的药品,提供不间断服务;
(三)设有职工医疗保险服务工作的管理人员、专职经办人员、财务结算人员和电脑操作人员;
(四)配备医疗保险电脑管理系统终端;
(五)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与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相配套的服务程序及管理措施;
(六)执行厦门市统一的药品零售价格标准;
(七)营业人员必须持有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工证,熟悉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具有熟悉审方、配方、复核能力;
(八)按规定必须具务备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申请承办职工医疗保险服务的医疗机构和药品供应机构必须向市职工医疗保险行政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承办职工医疗保险服务的申请书;
(二)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级医院和达标医疗机构证书;药品供应机构提供《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
(三)职工医疗保险服务的各项制度、服务程序和管理措施;
(四)企事业单位内部医疗机构还应提供本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及所在单位的所有制性质和职工人数情况资料。
第六条 对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和药品供应机构,依据本市卫生区域规划和企事业内部医疗机构社会化的原则,按照分布、规模、功能、服务质量以及职工的医疗需求,确定服务资格。
第七条 市职工医疗保险行政管理机构自接受医疗机构和药品供应机构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核认定,并将审核结果书面告知。对取得服务资格的医疗机构和药品供应机构发给服务资格证书,证书的有效期为两年,期满后须重新确定。
第八条 医疗保险服务机构必须确定管理人员和经办人员,负责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协调处理医疗保险的有关事务。
第九条 医疗保险服务机构在职工就医、购药时应核验医疗保险IC卡。参保职工需持处方到药品供应机构购药的,开具处方的医疗保险医疗机构必须在处方上盖章。
第十条 医疗保险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控制进口、贵重药品的使用。急危重症及专科病人确需使用进口、贵重药品的,由经治科主任提出意见,报经医疗机构的医务科长或业务院长审批后使用。


1997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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