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文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文化局市内音像连锁经营企业设立、变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文化局
深圳市文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文化局市内音像连锁经营企业设立、变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6年4月3日)
深文〔2006〕117号
《深圳市文化局市内音像连锁经营企业设立、变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文化局市内音像连锁经营企业设立、变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03号许可事项:市内音像连锁经营企业设立、变更
一、行政许可内容
市内音像连锁经营单位和音像制品零售独立门店的设立、变更。
审批范围不含跨市音像连锁及中外合作音像连锁经营单位的设立。
二、设立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01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341号发布)第五条、第三十三条;
(二)《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2002年3月5日文化部令第22号发布)第十七条、第三十四条;
(三)《关于落实向深圳市文化局下放有关管理权问题的通知》(粤文法〔2002〕19号);
(四)《文化部关于促进和规范音像制品连锁经营的通知》(文市发〔2001〕13号);
(五)《关于印发〈广东省音像制品连锁店经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粤文市〔2001〕50号)。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设立条件:
1.设立市内音像连锁公司(总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
(2)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3)有10个以上使用统一商号的音像制品门店;
(4)主要发起者具备2年以上从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或出租经营的经历,并取得良好的经营业绩;
(5)具备向连锁门店提供长期经营指导和配送音像制品的能力;
(6)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15人以上的专职从业人员;
(7)有完善的连锁经营管理规章。
2.设立音像制品零售独立门店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单位名称或个人的经营字号;
(2)有适应业务范围和规模需要的注册资本(不低于法定注册资本);
(3)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专职从业人员;
(4)实行计算机管理;
(5)配有试听试看设备;
(6)违反《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规定,被处以吊销《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自《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10年内不得担任音像连锁经营单位和音像制品零售独立门店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7)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营业面积不低于80平方米。
音像连锁公司设立直营门店除符合设立独立门店(1)—(6)项条件外,还应当与连锁总部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营业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
(二)变更条件:
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和独立门店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连锁经营单位和独立门店,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连锁经营单位和独立门店的,应当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
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和独立门店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的个人变更业务范围、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批准的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法律依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文化部关于促进和规范音像制品连锁经营的通知》;《关于印发〈广东省音像制品连锁店经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五、申请材料
(一)立项应提交的材料:
1.设立市内音像连锁公司(总部)立项应提供:
(1)申请书(使用范本,原件1份);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文化经营项目申报审批表》(原件1份);
(4)企业章程(原件1份);
(5)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6)资金信用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7)连锁公司配送中心和已有门店经营证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8)连锁直营门店发展计划(原件1份);
(9)申请人管理人员的资料(原件1份);
(10)申请人关于连锁经营的配送机构、配送手段、配送管理的规章制度(原件1份)。
2.设立音像制品零售独立门店立项应提供:
(1)申请书(使用范本,原件1份);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或个人的经营字号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4)《文化经营项目申报审批表》(原件1份);
(5)资金信用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6)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发证应提交的材料:
1.市内音像连锁公司(总部)发证应提供:
(1)申请书(原件1份);
(2)立项批准书(原件1份);
(3)所属10家门店的经营证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2.音像连锁公司设立直营门店发证应提供:
(1)申请书(原件1份);
(2)《文化经营项目申报审批表》(原件1份);
(3)市内音像连锁公司的立项批准文件或《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直营门店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5)直营门店的资金信用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6)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7)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验收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8)守法经营承诺书(原件1份)。
3.设立音像制品零售独立门店发证应提供:
(1)申请书(原件1份);
(2)立项批准书(原件1份);
(3)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4)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验收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5)守法经营承诺书(原件1份)。
(三)变更:
1.市内音像连锁经营单位及音像制品独立门店变更名称应提供:
(1)《文化经营项目申请变更登记审批表》(原件1份);
(2)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4)申请人的《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各1份)。
2.市内音像连锁经营单位及音像制品独立门店变更业务范围应提供:
(1)《文化经营项目申请变更登记审批表》(原件1份);
(2)拟增加经营项目的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3)申请人的《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各1份)。
法律依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文化部关于促进和规范音像制品连锁经营的通知》;《关于印发〈广东省音像制品连锁店经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广东省高层公共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六、申请表格
《文化经营项目申报审批表》(附表1)、《文化经营项目申请变更登记审批表》(附表2)。
上述表格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深圳市文化局办文窗口、各区文化局办文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文化网(http://www.szwen.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一)设立市内音像连锁公司(总部)、市内音像连锁公司设立门店:由深圳市文化局受理;
(二)设立音像制品零售独立门店:由拟设立门店所在区文化局受理;
(三)市内音像连锁经营单位以及音像制品独立门店变更名称或业务范围:由原审批部门受理。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一)设立市内音像连锁公司(总部)、市内音像连锁公司设立门店:由深圳市文化局决定;
(二)设立音像制品零售独立门店:由拟设立门店所在区文化局决定;
(三)市内音像连锁经营单位以及音像制品独立门店变更名称或业务范围:由原审批部门决定。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设立:
1.申请人向受理机关提交立项申请材料——受理机关进行审查——同意的,予以立项,发给立项批复;不同意的,书面说明理由;
2.申请人向受理机关提交发证申请材料——受理机关进行审查——同意的,发给《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不同意的,书面说明理由。
(二)变更:
申请人向受理机关提交申请材料——受理机关进行审查——同意的,发给《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不同意的,书面说明理由。
十、行政许可时限
(一)立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二)发证: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三)变更: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一)立项批复:有效期6个月;
(二)《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无有效期限。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获得立项批复后方可进行筹建。
申请人持《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申请书范本:
关于设立(市内音像连锁经营企业名称)的申请
深圳市文化局: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人为单位的,应注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注册地址和经营地址;申请人为个人的,应注明姓名、性别、年龄、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
二、申请项目的具体内容(音像连锁经营企业总部、直营门店、音像制品零售独立门店):___________________。
三、申请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签名、盖章)
年月日
附表1
文化经营项目申报审批表
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
深圳市文化局制 申 明
深圳市_________局:
本单位保证本审批表所填报的内容和提供的材料真实、合法,否则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单位承担。
申办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
年月日
填报说明:1.所有项目均需使用钢笔书写,要求字迹工整、清晰。
2.本表要求张帖的所有材料,规格大小应与本表一致。
经办人姓名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目 录
一、申请人情况信息(附任命书)。
二、拟设立企业情况。
三、资金数额证明。
四、申办单位资格或个人审查表(附营业执照影印件)。
五、地址情况审查(附产权证或租用合同)。
六、专业人员登记表。
七、区登记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八、市登记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九、消防主管部门验收审查意见。
一、申请人情况信息
姓名
照片
性别
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
住址
身份证号码
毕业学校
人事关系
所在单位
职称
委派单位
是否在党政机关任职
工作简历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身份证复印件张贴处
人事关系所在
单位审查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填报说明:1.工作简历内容包括:起止时间,工作单位和具体部门,职务。
2.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任 命 书
经_____________决定,任命(委派)_____________(姓名)为_____________(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职务),作为企业负责人。
(盖章)或股东签名:
年月日
填报说明:已有主办单位任命文件的,提交任命文件(原件)张贴在本页即可,不需再填写本页。
二、拟设立企业情况
拟设立企业名称
地址
负责人
企业类型
资金数额
(万元)
合计
投资总额
注册资本
经营方式
经营范围
(盖章)
年月日
三、资金数额证明
兹证明本单位已拨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营业资金。
其中:_____________投资总额(大写);
流动资金_____________(大写)。
主办单位:(公章)
年月日
四、申办单位资格或个人审查表
法人单位名称
住所
申办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影印件张贴处
填报说明:1.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影印件大小规格缩小到与本页一致。
2.提交材料时,须携带原件核对。如果原登记机关加盖公章,可免原件。
五、地址情况审查
经营地址
场地面积
平方米
自建场地
租用场地
座位数
卡拉OK包房数
经营场地草图:
现场查看记录及初审意见:
查看人签名:
年月日
经营场地合法使用证明张贴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填报说明:1.如属本企业自有产权,张贴房产证明复印件。
2.如属租、借他人房屋的,张贴出租(借)方房产证及租(借)用合同影印件(租期必须在1年以上)。
六、专业人员登记表
姓名
性别
文化程度
职称
技术特长
人事关系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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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
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通政发〔2006〕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已经2006年10月25日市十二届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施行。
二○○六年十月三十日
南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促进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适用本办法。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包括项目法人)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造价咨询等单位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活动,均应按照本办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
(一)以财政资金、政府设立的专项资金、政府统一借贷的资金、国债资金、政府专项补助资金等为主要资金来源的项目;
(二)政府在土地、市政配套、融资等方面依法给予优惠政策的公益性项目(含政府廉租房、拆迁安置房等项目);
(三)以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的筹资和建设方式以外的形式进行投资、建设,产权归国家所有的重点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工程项目;
(四)国有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国家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建设项目;
(五)接受、使用社会捐赠,包括接受外国政府、组织、企业、公民捐赠并委托政府部门实施管理的公益性项目;
(六)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的其他投资项目。
第四条 审计机关按照政府建设项目投资主体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市级重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市审计机关审计管辖。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管辖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审计,也可以直接审计下级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建设项目,但应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第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第六条 审计机关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审计重点,将拟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编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有计划地开展审计工作。
第七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概(预)算执行情况和项目竣工决算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依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准备、建设施工、竣工交付的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依法对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事项进行专项审计或调查。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涉及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审计机关实施审计监督。
第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在相关合同中列明:必须经国家审计机关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订立相关工程合同时,应当约定按进度预付价款,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80%,其余价款待审计结束后结算。
第十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内容包括:
(一)建设项目建设程序、建设资金筹集、征地拆迁等前期工作的真实、合法和合规性;
(二)建设资金的拨付、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建设项目概算审批、执行及其调整的真实、合法性;
(四)建设项目招投标程序及其结果的合法、有效性;
(五)建设项目合同订立、效力、履行、变更、转让和终止的真实、合法、有效性;
(六)建设项目工程设计变更、施工现场签证是否合规、及时、完整、真实;
(七)有关内控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的真实、合法性;
(八)相关勘察、设计、建设、监理、施工、采购、供货等单位履行职责情况的真实、合法、有效性;
(九)建设项目成本计算、价款结算、竣工交付情况的真实、合法性;
(十)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各种税费是否按规定及时准确计提和交纳,减、免、缓缴的手续是否完善,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十一)未完工程投资的真实、合法性;
(十二)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情况;
(十三)其他需要审计和调查的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招投标等方式组织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聘请专业人员参与审计,并对其承办的审计业务质量进行审核检查。
审计机关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和聘请专业人员参与审计等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市财政按照建设项目造价审计核减额的一定比例予以补助。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应接受审计机关监督的单位,应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提供与建设项目相关的资料(含电子数据),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的概、预算编制资料及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建设项目前期评估、征地、拆迁等相关资料;
(三)建设项目招投标资料和合同文本;
(四)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施工图纸、竣工图、设计变更等;
(五)工程结算资料(含各类协议、纪要、签证、竣工验收报告等);
(六)建设项目内控制度资料;
(七)工程项目竣工决算报表、会计凭证、财务会计报表及交付使用资产、项目结余物资清单、未完工程项目等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八)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遇有重大方案调整、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特殊材料和设备定价等有可能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事项时,被审计单位应及时通知审计机关。
第十五条 审计过程中,审计机关遇有涉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造价变化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事项,有权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建议函;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应当认真研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向审计机关书面反馈。
第十六条 审计结束后,审计机关依法向被审计单位出具审计结论性文书。
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建设项目相关单位应当执行。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重要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应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有关部门或者向社会公布建设项目审计结果。
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审计机关或者由审计机关建议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未经审计而擅自办理竣工决算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的;
(三)违反规定擅自调整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以及建设计划外工程的;
(四)虚列工程成本、虚列投资完成额、隐匿结余资金的;
(五)材料设备采购、保管不善,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
(六)偷工减料、高估冒算、虚报冒领工程款的;
(七)因勘察、设计过错而造成项目重大预算失控和投资损失的;
(八)不认真履行监理职责,或者参与虚假签证,并造成损失的;
(九)编制虚假工程造价文件,或者串通虚报工程造价,或者工程造价文件编制误差严重的;
(十)应计、应缴而未计、未缴各种税费的;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应加强对投资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廉政纪律教育。
审计人员如有下列不当行为之一的,审计机关应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不当利益的;
(二)隐瞒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纪行为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四)对聘请专业人员、委托中介机构工作未尽督导复核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与聘请的专业人员或受托机构串通舞弊的;
(六)造成审计结果重大错误,并产生严重后果的;
(七)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组织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聘请的专业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机关应当停止其承担的工作,追究违约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部门、机构和人员,可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依照《审计法》第四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其他集体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1995年8月1日南通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南通市固定资产投资审计暂行办法》(通政发〔1995〕17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