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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设软件产业强省的配套政策措施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6 19:26:08  浏览:83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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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设软件产业强省的配套政策措施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设软件产业强省的配套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关于建设软件产业强省的配套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五日

  

关于建设软件产业强省的配套政策措施

  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提出要加快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软件业作为信息产业的核心,在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软件产业已经成为信息产业中增长最快的产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性先导产业。

  为了进一步加大对我省软件产业发展的扶持力度,充分发挥我省人才和技术优势,把吉林省建设成为软件产业强省,使软件业成为带动全省经济实现跨越式发展的重要动力和突破口,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文件)精神的基础上,结合我省的实际,特制定本配套政策措施。

  一、努力把吉林省建设成为软件产业强省。要抓住机遇,加强政策引导,鼓励人才、资金等资源投向软件产业,充分发挥我省的人才和技术优势,使软件产业率先实现跨越式发展。到2005年前后,使软件产业研究开发居国内先进水平,优势软件产品在国内占有较大市场份额,一些优秀软件产品占领部分国际市场,软件行业的龙头企业跻身国内先进行列。

  二、重点建设好长春、吉林两个软件园。“十五”期间重点搞好长春软件园的建设,使之尽快发展成为我国主要的软件产业研究开发和生产基地之一;积极扶持吉林市软件园的建设,使之在“十五”期间有较大发展。

  三、大力培育名优软件产品。省计委、经贸委、科技厅、信息产业厅在安排年度计划时,要重点支持具有优势和特色的软件产品的研究开发与产业化项目,努力培育一批有特色的名牌软件产品和重点软件企业。

  四、多方筹措资金,加大对软件产业的投入。有关部门和企业要充分利用扶持高科技新产品开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等基金和高科技风险投资,优先扶持软件产业。同时,要广开资金渠道,大力吸引社会资本,积极吸收国内外风险投资,建立软件产业投资体系。

  五、为软件企业在国内外上市融资创造条件。对于重点软件企业,只要符合上市公司标准的,不分所有制性质,有关部门都应积极支持,为其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融资创造条件、提供服务。

  六、充分发挥现有投资公司和担保资金的作用。省市政府组建的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担保公司和中小企业担保公司要积极为软件企业筹资提供担保。鼓励和引导以民间资本为主的担保机构为软件企业贷款提供担保。

  七、金融机构要强化对软件企业的信贷服务。各类金融机构要优先支持列入国家、省、市计划的软件产业化项目。对于省内重点软件企业,各级各类商业银行要对其提供积极的信贷支持,各级政府要给予适当的贷款息金补贴。

  八、商业银行、外经贸机构、海关等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软件企业的发展。有关商业银行要对软件出口提供必要的信贷支持。需要国家出口信贷支持的软件出口企业,外经贸机构要积极协助争取国家信贷支持;海关要为出口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提供便捷的服务;简化软件人员国际交流手续,对于从事软件开发国际合作与交流的人员,出国审批时要优先办理;软件企业要加强自身建设,积极承接国际项目,增强企业的可信度和竞争力;有关主管部门要积极引导和支持软件企业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和CMM(能力成熟度模型)认证。

  九、软件企业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平均工资,自主决定企业的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软件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软件企业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的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十、软件人员在企业取得的专利等知识产权和重大科技成果,经其公司股东会同意,依照有关规定,可以经评估作价入股。以专利等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作为无形资产参与项目投资的,其成果价值占注册资本比例可达35%,合作各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专利权转让方或实施许可方,经专利管理部门核定,可从技术性收入中提取不低于30%的金额奖励有关人员,其主要贡献者所得奖励份额应不低于作价总金额的50%。十一、要进一步扩大软件人才的培养规模。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加强对不同层次的、特别是高级软件人才的培养。“十五”期间,我省软件专业本专科生招生规模要逐年递增;硕士、博士、博士后等高级软件人才的培养规模要有较大幅度增加。重点支持吉林大学组建信息科学部,鼓励其他院校创办软件学院或计算机学院(系),培养急需的高级软件人才。省内理工科院校的非计算机专业都应设置软件应用课程,大力培养复合型人才。

  十二、省外国专家局对高层次软件科研人员出国培训、进修或聘请外国软件专家来我省讲学和工作给予必要的资助。省信息产业厅负责制定年度软件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培训计划,并委托有关高等院校或机构组织实施。

  十三、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教授、研究员通过专职、兼职形式创办或受聘于软件企业,进行软件产品的研究开发。在企业任职期间,教授、研究员资格予以保留;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聘请软件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做兼职教授、研究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可与软件企业联合培养研究生,共同建立实验室。

  十四、积极吸引国内外软件技术人员来我省创办软件企业或从事软件科研开发工作。其创办的软件企业股东不受户籍的限制;外商投资企业的认缴出资额不能一次到位的,可在两年内分期缴付,但首期合营各方到位资金不能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

  十五、携带软件成果来我省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生产的软件人员,其投资创办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可优先获得贷款贴息,并享受省内软件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十六、对软件园区内的企业实行优惠政策。新创办的软件企业为开发软件首次购置设备的贷款利息,3年内由所在地市政府给予补贴。软件企业人员薪酬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进入长春软件园和吉林软件园的系统分析员、系统工程师,或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有重大发明创造的,由本单位推荐并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应准予本人和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该软件园所在地落户,免收城市增容费等费用。

  十七、省内各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企业利用政府拨款或专项优惠贷款进行技术改造采购的电子信息产品,在同等性能价格比条件下应优先选用本省的软件及系统集成产品。由企事业单位自筹资金投资建设的应用系统,在同等性能价格比条件下,也要优先选用本省软件企业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对应用本省软件取得明显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当地政府应给予相应的奖励或鼓励。

  十八、对于在软件产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科技成果可优先申报、评审“省特殊贡献奖”及“省科学技术进步奖”。

  十九、为了强化对全省软件工作的领导,省政府成立吉林省软件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分管副省长为组长,省信息产业厅、计委、经贸委、财政厅、科技厅、教育厅、国税局、地税局等省直有关部门及长春市、吉林市分管的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信息产业厅。各市州政府要把发展软件产业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省政府每年召开一次全省软件产业工作会议或软件成果展示交易会,交流经验、宣传典型、表彰先进、展示成就、开拓市场。

  二十、省信息产业厅对全省的软件产业实行行业管理和监督。省信息产业厅要充分发挥省软件行业协会在市场调查、信息交流、咨询评估、行业自律、知识产权保护、资质认定、政策研究等方面的作用,促进软件产业发展。

  各市州、各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和本配套政策措施,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抓紧研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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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中小学生处分暂行规定

山东省青岛市教育局


青岛市中小学生处分暂行规定

青教字〔2002〕51号


  第一条 为严格学校管理,教育学生自觉履行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规范学生处分程序,根据《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及学籍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青岛市及各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所辖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学校(含社会力量举办的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机构)。
  第三条 处分学生应当遵循依法、公正、教育从先、保护学生合法权益、非歧视、严格控制受处分人数的原则。
  第四条 处分的种类:
  对小学生的处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
  对初中学生的处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
  对普通高中学生的处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对中等职业学校(含职业高中、职业中专)学生的处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增设其他处分种类。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含实习、社会实践期间)犯有错误,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可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超过30课时(含30课时)以上,寄宿制学校学生夜不归宿,行为不轨的;
  (二)考试中有作弊行为的;
  (三)在校内外不听劝告屡次吸烟、酗酒的;
  (四)故意损坏公物或他人物品,造成较大损失的;
  (五)打架斗殴,恶意辱骂他人的;
  (六)有偷窃行为,或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的;
  (七)进入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游戏厅等场所,或在校学习期间逃课进入网吧,屡教不改的。
  第六条 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学生,可给予记过、记大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一)同时有本规定第五条其中两项以上不良行为,经教育仍坚持错误不改的;
  (二)无正当理由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超过60课时(含60课时)以上,寄宿制学校学生多次夜不归宿,行为不轨的;
  (三)不服从教师正当管理,有辱骂教师行为,情节严重的;
  (四)不听劝告携带管制刀具等危险品进校园,对他人人身安全造成威胁的;
  (五)纠集校外人员扰乱学校秩序,滋事打架,或毁坏、偷窃公物或他人财物的;
  (六)参与团伙或聚众斗殴,情节严重的;
  (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音像制品、读物,屡教不改的;
  (八)多次拦截他人强行索要财物,或有抢劫、敲诈行为的;
  (九)男女同学之间发生不正当交往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七条 有下列严重不良行为之一的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可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受留校察看处分期间,仍坚持错误继续有违纪行为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旷课一个月,或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超过108课时(含108课时)以上的;
  (三)不服从教师正当管理,殴打或唆使他人殴打学校教职工的;
  (四)打架斗殴、行凶、赌博、吸毒等屡教不改,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传播淫秽读物或者音像制品,进行淫乱或色情、卖淫活动的;
  (六)破坏公共设施,偷窃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的;
  (七)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八条 对犯有本规定第七条情形之一的学生,在给予处分后,可依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送有关部门进行矫治或管教。
  第九条 对不满10周岁的小学生,免予处分。
  对不满14周岁的学生,一般不给予记大过及以上处分。
  对不满18周岁的学生,一般不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对于被刑事强制执行的非义务教育阶段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之前,不得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对于依法免于刑事处罚、被监禁、缓刑、假释或者刑罚执行完毕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必须复学完成九年义务教育;非义务教育阶段未成年学生,在复学、升学、就学等方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第十条 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时限一般为一年。学生在受处分期间坚持错误不改,继续出现违纪现象,构成新的处分的,可累加处分。
  第十一条 除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外,受处分的学生有明显进步的,应撤消其处分。
  第十二条 严格处分程序。对学生处分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处分决定前,由学校学生管理部门(教导处、政教处)告知当事学生;
  (二)应当事学生的要求召开听证会;
  (三)校务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四)需要备案的,按规定报备;
  (五)通知被处分学生。
  第十三条 建立处分听证制度。学生在告知被处分后,3日内可向校长提出听证要求。学校应当在7日内召开听证会,参加听证的人员应当包括当事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学校负责人及其知情的学生代表和教师代表,必要时可邀请社区知情人员参加。
  当事学生有陈述权、申辩权。学校对其陈述和申辩有责任进行复查,不得因其陈述和申辩而加重处分。
  第十四条 学校校务会议讨论学生处分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全面分析学生过错的主客观原因,用表决方式通过处分决定。
  表决处分决定出现较大争议时,校长应向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有责任进行调查了解,并做出裁决。
  第十五条 普通高中学校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中等职业学校给予学生勒令退学及以上处分,必须事先向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具体由相关管理机构受理。
  相关管理机构自受理备案之日起5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学校接到答复后,方可通知学生本人。
  第十六条 学校应在处分决定通过之日起3日内通知被处分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
  学校视学生的年龄和心理状况决定是否发布处分通告。
  第十七条 建立处分申诉制度。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处分不服,允许保留意见,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其主管教育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具体由法制工作机构受理。
  第十八条 对学生的处分决定应存入学生本人档案。撤消处分的,应将处分决定取出,存入学校的文书档案。
  第十九条 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不发给学历证明。
  受勒令退学处分的学生,发给学历证明。
  受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学生,毕业时不论处分是否撤消,应当发给相应的学业证书,未完成规定学业的除外。
  第二十条 学校处分学生不得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处分学生应充分考虑学生的心理承受能力,防止和避免发生意外事件。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修改或增设处分种类、违背处分程序、增加被处分学生义务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校长和主要责任人员纪律处分,触犯刑法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青岛市教育行政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青岛市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涉及学生处分的规定,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公布之前已处理完毕的学生处分不再重新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明确部分出口企业出口高税率产品和贵重产品准予退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对外经济贸易部


国家税务总局、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明确部分出口企业出口高税率产品和贵重产品准予退税的通知
国税发[1992]79号

1992-03-31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经贸委厅、外贸局、各直属进出口 税收管理处、各外贸总公司、各工贸公司:

  根据国家税务局、经贸部等六部门国税发[1991]003号《关于加强出口产品退税管理的联合通知》规定,凡由经贸部指定的外贸企业经营出口的高税率、贵重产品给予退税,未经指定经营出口的不予退税。为了切实加强退税管理,方便企业正常出口,更有效地防止出口骗税,经我们共同研究,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有进出口经营权企业出口自产的高税率、贵重产品,经核实后,可按规定给予退税。
  二、1991年12月14日前由经贸部批准指定经营高税率产品和贵重产品的出口企业和列入本通知附表的外贸、工贸企业在1991年底以前出口指定的高税率、贵重产品,经核实后,可按规定申请办理退税,其他企业出口的,一律不予退税。
  三、从1992年1月1日起,凡列入本通知附表的外贸、工贸企业出口指定的高税率产品、贵重产品,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办理退税。对不属于附表所列范围的外贸、工贸企业出口的,一律不予退税。
  四、过去指定经营出口高税率、贵重产品企业的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请照此执行。
  附件:出口高税率产品和贵重产品准予退税的出口企业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件:
  


出口高税率产品和贵重产品准予退税的出口企业名单


产 品 名 称 准予退税的出口企业


机 械 手 表
(包括机芯)


1.中国轻工业品进出口总公司及其分支公司;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各省
市)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
3.中国机械进出口总公司及其分支公司;
4.各省市机械进出口公司;
5.中国机械设备进出口总公司及其分支公司;
6.各省市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
7.各省市钟表进出口公司

化  妆  品

1.中国轻工业品进出口总公司及其分支公司;
2.各省市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

乳胶制品和其他橡胶制品

1.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总公司及其分支公司;
2.各省市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
3.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及其分支公司;
4.各省市化工进出口公司

黄金首饰珠宝玉石

1.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及其分支公司;
2.各省市工艺品进出口公司;
3.各省市珠宝首饰进出口公司

水  貂  皮

1.中国土畜产进出口总公司及其分支公司;
2.各省市土畜产进出口公司



鱼翅、鲍鱼、海参
鱼唇、干贝、燕窝


1.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及其分支公司
2.各省市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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